#警方通报沈大研究生在校被刺案#
近期,多名沈大研究生因矛盾发生争吵,后沈大研究生王某宇被故意伤害案件,民间议论纷纷。昨日,沈阳市公安局提级管辖,对此案的全部事实进行调查后,并将本案的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根据对公布的整个案件进行了解后,有这么几个法律问题:
1.关于沈阳市公安局提级管辖的问题。
2.为何丛某某、王某桥在刑事拘留的第二日,便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是否合理?
3.被害方王某宇索赔90万,是否合理?
针对以上三个法律问题,我简要分析如下:
1.关于沈阳市公安局提级管辖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一般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所以这个案件本身由大东分局及洮昌派出所管辖是没有问题的。
为何现在沈阳市局要管辖呢?
原因很简单,此案网络发酵导致案件情况特殊,同时原办案机关存在慢作为的问题。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是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
因此,本案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沈阳市公安局提级管辖,程序合法。
2.为何丛某某、王某桥在刑事拘留的第二日,便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是否合理?
很多人对此产生诸多疑问,认为依然存在执法不合理的地方。
然而,我认为,本案的丛某某、王某桥二人,是不构成犯罪的。
理由简要如下:
(1)丛某某、王某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沈阳市公安局公布的案情:王某桥、丛某某将王某宇叫到沈阳大学南院1号文综楼B414校研究生学生会办公室后发生争吵。等在室内、与女友王某桥约好开完会一起吃饭的马某某也上前指责王某宇,王某宇随即与马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丛某某和王某桥见状也上前厮打王某宇。厮打过程中,马某某顺手拿起办公室上常年放置的一把水果刀,将王某宇腿部和眼眶划伤(腿部伤在医院被发现)。见王某宇面部流血,王某桥夺下马某某手里的水果刀。随后,从该室医药箱找来纱布让王某宇擦拭脸上血迹。
以上是公布的流血前后的情况。至少可以看出,王某桥对马某某持刀伤害王某宇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及时对王某宇进行了救助,这也就是说,王某桥虽然同马某某一起厮打王某宇,但其并不具有致王某宇轻伤以上结果的主观故意。
而通过对王某桥、丛某某的讯问,也明确了二人均不具有相应的主观故意。
但马某某通过其行为,便可以明确的认定其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因此,王某桥、丛某某二人,既没有致其轻伤的行为,也没有致其轻伤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丛某某、王某桥二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公布的案情,可以了解到,丛某某和王某桥是将王某宇叫到了学生会办公室后发生的争吵,进而发生的流血事件,说明该案发生在一个封闭、并非公众的场合。而且并非无理取闹,而是针对某意见不合印发的争吵。
因此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3.被害方王某宇索赔90万,是否合理?
刑事和解,双方只要达成一致,怎么都合理。
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谅解书可以起到较好的降低量刑的效果。因此,加害方为了拿到被害人的谅解书,往往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满足被害人所提出的要求,所以这里我们就不再谈论“讹不讹”的问题了。
当然,刑事和解,并不意味着,一旦和解,加害人就不受刑事处罚。只是说对于这种相对较轻的案件,是可以达到免受刑事处罚的目的的。
很多案件也只能达到降低量刑。
因此,马某某愿意赔偿30万,也是出于这个方面的考虑。
而王某桥、丛某某其实之所以同意赔偿,也是内心不安罢了,按照第2点提到的二人不构成犯罪的说法,其相应的10万、3万赔偿的金额,对于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来说,也是足够了的。
近期,多名沈大研究生因矛盾发生争吵,后沈大研究生王某宇被故意伤害案件,民间议论纷纷。昨日,沈阳市公安局提级管辖,对此案的全部事实进行调查后,并将本案的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根据对公布的整个案件进行了解后,有这么几个法律问题:
1.关于沈阳市公安局提级管辖的问题。
2.为何丛某某、王某桥在刑事拘留的第二日,便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是否合理?
3.被害方王某宇索赔90万,是否合理?
针对以上三个法律问题,我简要分析如下:
1.关于沈阳市公安局提级管辖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一般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所以这个案件本身由大东分局及洮昌派出所管辖是没有问题的。
为何现在沈阳市局要管辖呢?
原因很简单,此案网络发酵导致案件情况特殊,同时原办案机关存在慢作为的问题。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是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
因此,本案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沈阳市公安局提级管辖,程序合法。
2.为何丛某某、王某桥在刑事拘留的第二日,便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是否合理?
很多人对此产生诸多疑问,认为依然存在执法不合理的地方。
然而,我认为,本案的丛某某、王某桥二人,是不构成犯罪的。
理由简要如下:
(1)丛某某、王某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沈阳市公安局公布的案情:王某桥、丛某某将王某宇叫到沈阳大学南院1号文综楼B414校研究生学生会办公室后发生争吵。等在室内、与女友王某桥约好开完会一起吃饭的马某某也上前指责王某宇,王某宇随即与马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丛某某和王某桥见状也上前厮打王某宇。厮打过程中,马某某顺手拿起办公室上常年放置的一把水果刀,将王某宇腿部和眼眶划伤(腿部伤在医院被发现)。见王某宇面部流血,王某桥夺下马某某手里的水果刀。随后,从该室医药箱找来纱布让王某宇擦拭脸上血迹。
以上是公布的流血前后的情况。至少可以看出,王某桥对马某某持刀伤害王某宇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及时对王某宇进行了救助,这也就是说,王某桥虽然同马某某一起厮打王某宇,但其并不具有致王某宇轻伤以上结果的主观故意。
而通过对王某桥、丛某某的讯问,也明确了二人均不具有相应的主观故意。
但马某某通过其行为,便可以明确的认定其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因此,王某桥、丛某某二人,既没有致其轻伤的行为,也没有致其轻伤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丛某某、王某桥二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公布的案情,可以了解到,丛某某和王某桥是将王某宇叫到了学生会办公室后发生的争吵,进而发生的流血事件,说明该案发生在一个封闭、并非公众的场合。而且并非无理取闹,而是针对某意见不合印发的争吵。
因此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3.被害方王某宇索赔90万,是否合理?
刑事和解,双方只要达成一致,怎么都合理。
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谅解书可以起到较好的降低量刑的效果。因此,加害方为了拿到被害人的谅解书,往往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满足被害人所提出的要求,所以这里我们就不再谈论“讹不讹”的问题了。
当然,刑事和解,并不意味着,一旦和解,加害人就不受刑事处罚。只是说对于这种相对较轻的案件,是可以达到免受刑事处罚的目的的。
很多案件也只能达到降低量刑。
因此,马某某愿意赔偿30万,也是出于这个方面的考虑。
而王某桥、丛某某其实之所以同意赔偿,也是内心不安罢了,按照第2点提到的二人不构成犯罪的说法,其相应的10万、3万赔偿的金额,对于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来说,也是足够了的。
#沈阳警方通报研究生被刺伤案# #沈阳大学学生被伤害已被立为刑事案件#
昨天下午6时40分,沈阳公安局官微通报了沈阳大学研究生被刺伤一案,确认案件事实全部查清。
马某某、王某桥、丛某某三人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王某桥、丛某某两人因情节轻微被取保候审。
按照警方的调查结果,起初只是两名男生发生肢体接触,两名女生在他们打起来后上前助阵。在打斗过程中,马某某拿起了办公桌上常年放置的水果刀,划伤王某宇眼眶和腿部。见王某宇流血,王某桥夺下马某某手中的水果刀,找来纱布给王某宇擦拭血迹。在王某宇跑出门外后,马某某在后追赶,两名女生留在室内擦拭血迹。
在王某宇被送入医院时,并未发现腿部的伤口,为其缝合眼眶的医生发现其腿部有血迹建议他去检查。之后包括王某宇本人在内的所有人才发现他腿部的伤口。
在这三个月中,双方曾多次协商赔偿数额。王某宇提出三人各赔偿30万,共计90万元。马某某同意了30万这一数额;王某桥同意赔偿10万元;丛某某同意赔偿3万元。王某宇认为王某桥至少应赔偿20万。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从通报来看,马某某三人的罪名非常轻,腿部二级轻伤是刀划的,刀是办公桌上常年放置的,伤口是在医院检查后才发现的。
通报开头处表示:马某某案发后为不影响学业和前途多次编造虚假供词、掩盖犯罪事实。丛某某、王某桥到案后,主动认错悔过、如实陈述案情。而通报结尾处又说:加害方三人多次隐瞒事实真相,导致主要证据矛盾等情况,致使犯罪情节不清、形成疑难案件。所以他们到底是配合还是不配合?
至于处理案件的民警,局长、副局长通报批评、作检查;派出所所长、副所长予以诫勉;主办民警停职检查,离岗培训一个月。
不知道对于这样的结果,王某宇同学觉得怎么样。
昨天下午6时40分,沈阳公安局官微通报了沈阳大学研究生被刺伤一案,确认案件事实全部查清。
马某某、王某桥、丛某某三人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王某桥、丛某某两人因情节轻微被取保候审。
按照警方的调查结果,起初只是两名男生发生肢体接触,两名女生在他们打起来后上前助阵。在打斗过程中,马某某拿起了办公桌上常年放置的水果刀,划伤王某宇眼眶和腿部。见王某宇流血,王某桥夺下马某某手中的水果刀,找来纱布给王某宇擦拭血迹。在王某宇跑出门外后,马某某在后追赶,两名女生留在室内擦拭血迹。
在王某宇被送入医院时,并未发现腿部的伤口,为其缝合眼眶的医生发现其腿部有血迹建议他去检查。之后包括王某宇本人在内的所有人才发现他腿部的伤口。
在这三个月中,双方曾多次协商赔偿数额。王某宇提出三人各赔偿30万,共计90万元。马某某同意了30万这一数额;王某桥同意赔偿10万元;丛某某同意赔偿3万元。王某宇认为王某桥至少应赔偿20万。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从通报来看,马某某三人的罪名非常轻,腿部二级轻伤是刀划的,刀是办公桌上常年放置的,伤口是在医院检查后才发现的。
通报开头处表示:马某某案发后为不影响学业和前途多次编造虚假供词、掩盖犯罪事实。丛某某、王某桥到案后,主动认错悔过、如实陈述案情。而通报结尾处又说:加害方三人多次隐瞒事实真相,导致主要证据矛盾等情况,致使犯罪情节不清、形成疑难案件。所以他们到底是配合还是不配合?
至于处理案件的民警,局长、副局长通报批评、作检查;派出所所长、副所长予以诫勉;主办民警停职检查,离岗培训一个月。
不知道对于这样的结果,王某宇同学觉得怎么样。
《研究生疑因奖学金被打伤住院 警方最新通报来了》沈阳市公安局提级管辖成立专案组后,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现已查清沈阳大学2018级研究生王某宇被故意伤害案件全部事实。12月20日,马某某、王某桥、丛某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对其在厮打中持水果刀划伤王某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供认案发后为不影响学业和前途多次编造虚假供词、掩盖犯罪事实。丛某某、王某桥到案后,主动认错悔过、如实陈述案情,因情节轻微,已于12月21日被依法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https://t.cn/AikSSm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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