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管理的8个要点(太实用了)
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时期,在这一时期,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员工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工作风格等进行进一步考察;
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对用人单位的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是否认同的选择,双方实际上需要通过“试用期”的磨合和双向选择,确定是否需要建立长期、正式的劳动关系。
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管理概念模糊,更有甚者认为所谓的“试用期”就是随意解除期,只要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合适,就可以随意解除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样的认识可以说是非常可怕的。
一、 试用期管理要点
1 试用期的约定
(1)试用期(N)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M),分三个区间,每一区间都有上限要求。分别是:3个月<M≤12个月,N≤1个月;12个月<M<36个月,N≤2个月;36个月≤M(以及无固定期限),N≤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因调换岗位后重新约定试用期,若重新约定,约定无效,如果已经履行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金的风险。
(3)以下三种情形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a.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b.非全日制用工;
c.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4)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建议与劳动者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期协议”。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协议”,因为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转正后的待遇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资,而且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做好了“录用条件”的量化制定并且告知给了劳动者,经过考核也不能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强行解除将面临违法解除的巨大风险。
2 试用期的工资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标准看似十分明确,其实给用人单位留下了非常大的操作空间。因该条中“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仅是一个“或”的选择关系,只要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谓的本单位的最低档工资其实完全是用人单位说了算,所以这条操作不当,更容易遭人诟病。
3 违反约定试用期的行政处罚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较易发生超期约定试用期的情形,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超期约定的试用期一旦履行,用人单位除了已经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工资外,还需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一般指的就是转正后的工资)按已经履行的超出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单从每月数额来看,这可能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的每月工资数额还要高。
举个例子: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二年的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6000元。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5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8000元(60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25000元(5000元×5个月)。
4 试用期按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这里是否区分“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统一的办理时限都是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经常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的风险将随着“社保入税”的大政策调整日趋增大,用人单位最好不要总抱着“侥幸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朴素思想“大胆用人”,未来合规经营才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关键。
二、试用期最易发生纠纷的情形
1 试用期内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以下8种情形: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h.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就要区别对待两种情形:一是经济性裁员,二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这两种情形即便发生,也不能适用于试用期员工的解除。
这里就必须更正两种错误认识:一是即便发生经济性裁员,首先裁减的绝不是服务期限最短,看似对单位贡献最少的试用期员工,因为法律并不允许以这种理由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即便客观经济情况真的发生重大变化,也不能以此为由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都将面临的是违法解除的风险。
上述8种情形,除了最后两项外,用人单位以前6种情形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都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范操作
实践中经常见到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殊不知如果操作不当,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风险。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规范操作要点:
(1)招聘时用人单位应制定具体、合理、实用性强、可考核的录取条件。同时,制定完善可行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程序标准化、考核过程纸质化、考核标准明确化;
(2)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约定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证明;
(4)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5)用人单位需要通知劳动者;
(6)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做好证据固定。
(由于篇幅限制,这里对规范操作不再展开,近期将推出下一篇文章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范操作,实物要点展开论述。)
3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双倍工资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范操作
伴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十余年间,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已较十年前的比例大大提高。但对劳动争议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不容忽视的是,试用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依然是劳动争议的重灾区。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再次强调,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要性,因为如果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依然会面临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
4 试用期遇到“三期女工”的解除要点
所谓的“三期女工”就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试用期如果遇到“三期女工”的解除问题,用人单位依然可依上述“a-f”这6种情形解除,因该条并未将“三期女工”排斥在外。
但用人单位是不得依上述“g和h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时期,在这一时期,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员工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工作风格等进行进一步考察;
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对用人单位的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是否认同的选择,双方实际上需要通过“试用期”的磨合和双向选择,确定是否需要建立长期、正式的劳动关系。
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管理概念模糊,更有甚者认为所谓的“试用期”就是随意解除期,只要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合适,就可以随意解除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样的认识可以说是非常可怕的。
一、 试用期管理要点
1 试用期的约定
(1)试用期(N)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M),分三个区间,每一区间都有上限要求。分别是:3个月<M≤12个月,N≤1个月;12个月<M<36个月,N≤2个月;36个月≤M(以及无固定期限),N≤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因调换岗位后重新约定试用期,若重新约定,约定无效,如果已经履行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金的风险。
(3)以下三种情形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a.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b.非全日制用工;
c.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4)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建议与劳动者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期协议”。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协议”,因为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转正后的待遇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资,而且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做好了“录用条件”的量化制定并且告知给了劳动者,经过考核也不能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强行解除将面临违法解除的巨大风险。
2 试用期的工资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标准看似十分明确,其实给用人单位留下了非常大的操作空间。因该条中“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仅是一个“或”的选择关系,只要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谓的本单位的最低档工资其实完全是用人单位说了算,所以这条操作不当,更容易遭人诟病。
3 违反约定试用期的行政处罚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较易发生超期约定试用期的情形,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超期约定的试用期一旦履行,用人单位除了已经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工资外,还需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一般指的就是转正后的工资)按已经履行的超出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单从每月数额来看,这可能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的每月工资数额还要高。
举个例子: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二年的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6000元。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5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8000元(60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25000元(5000元×5个月)。
4 试用期按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这里是否区分“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统一的办理时限都是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经常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的风险将随着“社保入税”的大政策调整日趋增大,用人单位最好不要总抱着“侥幸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朴素思想“大胆用人”,未来合规经营才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关键。
二、试用期最易发生纠纷的情形
1 试用期内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以下8种情形: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h.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就要区别对待两种情形:一是经济性裁员,二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这两种情形即便发生,也不能适用于试用期员工的解除。
这里就必须更正两种错误认识:一是即便发生经济性裁员,首先裁减的绝不是服务期限最短,看似对单位贡献最少的试用期员工,因为法律并不允许以这种理由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即便客观经济情况真的发生重大变化,也不能以此为由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都将面临的是违法解除的风险。
上述8种情形,除了最后两项外,用人单位以前6种情形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都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范操作
实践中经常见到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殊不知如果操作不当,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风险。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规范操作要点:
(1)招聘时用人单位应制定具体、合理、实用性强、可考核的录取条件。同时,制定完善可行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程序标准化、考核过程纸质化、考核标准明确化;
(2)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约定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证明;
(4)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5)用人单位需要通知劳动者;
(6)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做好证据固定。
(由于篇幅限制,这里对规范操作不再展开,近期将推出下一篇文章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范操作,实物要点展开论述。)
3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双倍工资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范操作
伴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十余年间,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已较十年前的比例大大提高。但对劳动争议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不容忽视的是,试用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依然是劳动争议的重灾区。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再次强调,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要性,因为如果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依然会面临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
4 试用期遇到“三期女工”的解除要点
所谓的“三期女工”就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试用期如果遇到“三期女工”的解除问题,用人单位依然可依上述“a-f”这6种情形解除,因该条并未将“三期女工”排斥在外。
但用人单位是不得依上述“g和h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山东出台防疫期间幼儿园扶持政策##疫情下的幼儿园现状# 【#山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国资委、医保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扶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拨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照2020年1月的在园幼儿数和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的标准,将2020年1至6月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给予一次性预拨。鼓励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经认定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自认定当月起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保教费自认定当月起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多收部分及时退还幼儿家长或复园后抵缴。
二、减轻房产租金负担。对承租房屋所有权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央企)以及集体的经营性房产的,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收今年一季度房产租金,减半收取二季度房产租金。对尚未支付房租的,出租方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对于不按政策进行减免的,承租方可向同级资产主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未享受上述租金减免政策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将生均补助经费用于支付疫情期间的园舍租金。
三、减轻“五险一金”负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幼儿园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注册为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为中小微型的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其他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可按照鲁医保发〔2020〕9号、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上述费用已经征缴的幼儿园,按规定足额予以返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幼儿园,可申请按照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减轻税费负担。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运转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务部门依法按照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予以延长。对民办幼儿园办园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期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民办幼儿园的贷款主体资格等同中小微企业,可视条件情况享受山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加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效率,延长贷款周期。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贷款到期、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民办幼儿园,银行结合幼儿园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适当给予贷款展期、续贷、延期付息、免收罚息等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如民办幼儿园有更长期限的贷款延期还本需求,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幼儿园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对于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民办幼儿园征信记录。
六、依法保障教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受疫情影响导致幼儿园停园的,该期间的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和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发放,幼儿园和教职工可以协商处理。幼儿园安排教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幼儿园未安排教职工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教职工协商,停园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复园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注册为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后自主创业或依托平台就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八、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设立学前教育基金,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拓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筹措渠道,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信息化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5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扶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拨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照2020年1月的在园幼儿数和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的标准,将2020年1至6月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给予一次性预拨。鼓励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经认定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自认定当月起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保教费自认定当月起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多收部分及时退还幼儿家长或复园后抵缴。
二、减轻房产租金负担。对承租房屋所有权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央企)以及集体的经营性房产的,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收今年一季度房产租金,减半收取二季度房产租金。对尚未支付房租的,出租方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对于不按政策进行减免的,承租方可向同级资产主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未享受上述租金减免政策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将生均补助经费用于支付疫情期间的园舍租金。
三、减轻“五险一金”负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幼儿园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注册为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为中小微型的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其他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可按照鲁医保发〔2020〕9号、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上述费用已经征缴的幼儿园,按规定足额予以返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幼儿园,可申请按照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减轻税费负担。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运转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务部门依法按照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予以延长。对民办幼儿园办园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期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民办幼儿园的贷款主体资格等同中小微企业,可视条件情况享受山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加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效率,延长贷款周期。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贷款到期、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民办幼儿园,银行结合幼儿园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适当给予贷款展期、续贷、延期付息、免收罚息等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如民办幼儿园有更长期限的贷款延期还本需求,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幼儿园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对于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民办幼儿园征信记录。
六、依法保障教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受疫情影响导致幼儿园停园的,该期间的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和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发放,幼儿园和教职工可以协商处理。幼儿园安排教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幼儿园未安排教职工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教职工协商,停园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复园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注册为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后自主创业或依托平台就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八、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设立学前教育基金,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拓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筹措渠道,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信息化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5月11日
#山东出台防疫期间幼儿园扶持政策#【山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国资委、医保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扶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拨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照2020年1月的在园幼儿数和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的标准,将2020年1至6月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给予一次性预拨。鼓励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经认定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自认定当月起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保教费自认定当月起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多收部分及时退还幼儿家长或复园后抵缴。
二、减轻房产租金负担。对承租房屋所有权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央企)以及集体的经营性房产的,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收今年一季度房产租金,减半收取二季度房产租金。对尚未支付房租的,出租方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对于不按政策进行减免的,承租方可向同级资产主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未享受上述租金减免政策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将生均补助经费用于支付疫情期间的园舍租金。
三、减轻“五险一金”负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幼儿园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注册为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为中小微型的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其他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可按照鲁医保发〔2020〕9号、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上述费用已经征缴的幼儿园,按规定足额予以返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幼儿园,可申请按照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减轻税费负担。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运转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务部门依法按照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予以延长。对民办幼儿园办园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期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民办幼儿园的贷款主体资格等同中小微企业,可视条件情况享受山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加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效率,延长贷款周期。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贷款到期、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民办幼儿园,银行结合幼儿园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适当给予贷款展期、续贷、延期付息、免收罚息等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如民办幼儿园有更长期限的贷款延期还本需求,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幼儿园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对于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民办幼儿园征信记录。
六、依法保障教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受疫情影响导致幼儿园停园的,该期间的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和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发放,幼儿园和教职工可以协商处理。幼儿园安排教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幼儿园未安排教职工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教职工协商,停园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复园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注册为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后自主创业或依托平台就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八、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设立学前教育基金,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拓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筹措渠道,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信息化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5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扶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拨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照2020年1月的在园幼儿数和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的标准,将2020年1至6月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给予一次性预拨。鼓励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经认定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自认定当月起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保教费自认定当月起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多收部分及时退还幼儿家长或复园后抵缴。
二、减轻房产租金负担。对承租房屋所有权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央企)以及集体的经营性房产的,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收今年一季度房产租金,减半收取二季度房产租金。对尚未支付房租的,出租方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对于不按政策进行减免的,承租方可向同级资产主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未享受上述租金减免政策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将生均补助经费用于支付疫情期间的园舍租金。
三、减轻“五险一金”负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幼儿园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注册为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为中小微型的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其他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可按照鲁医保发〔2020〕9号、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上述费用已经征缴的幼儿园,按规定足额予以返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幼儿园,可申请按照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减轻税费负担。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运转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务部门依法按照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予以延长。对民办幼儿园办园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期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民办幼儿园的贷款主体资格等同中小微企业,可视条件情况享受山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加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效率,延长贷款周期。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贷款到期、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民办幼儿园,银行结合幼儿园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适当给予贷款展期、续贷、延期付息、免收罚息等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如民办幼儿园有更长期限的贷款延期还本需求,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幼儿园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对于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民办幼儿园征信记录。
六、依法保障教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受疫情影响导致幼儿园停园的,该期间的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和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发放,幼儿园和教职工可以协商处理。幼儿园安排教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幼儿园未安排教职工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教职工协商,停园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复园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注册为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后自主创业或依托平台就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八、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设立学前教育基金,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拓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筹措渠道,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信息化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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