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迁安市小兰庄连片共3排20栋违法建房举报长达13年没拆除村书记王海波带头违法强占基本农田村主任王桂生乱批,没有拆除迁安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竟撒谎已拆除7户,违法建房户全是村干部和他们家族亲朋好友:宋赵来第2次向河北省委书记倪岳峰省长王正谱唐山市委书记武卫杀举报请全部撤销农宅手续全面拆除全部退还村里土地并赔偿村里经济损失!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办事处小兰庄连片共3排20栋违法建房其中知道户主姓名有7户,2009左右在村东北角建房违法,违法原因一是:村书记王海波带头强占基本农田违法建房村主任王桂生明知违法对申请户乱批,原因2是:迁安市政府一级未批准仅原迁安镇同意了但镇一级没有这个权力,举报13年拆除不了!但迁安市政府与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至今拒不拆除,迁安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还撒谎说违法建房已经拆除,性质极其恶劣。
知道姓名的7户占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请唐山市公安局直接查办。
宋赵来已向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夏季社会治安整治“雷霆风暴”专项行动指挥部举报过了!但还没有办理结果!
太黑了!胆大包天:唐山迁安市自然与规划局关于迁安市小兰庄7户违法建房没有拆除竟故意撒谎欺骗唐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说已经拆除,胆子也太大了!
唐山自然资源与规划曾对我说,如果那房长着呢没拆,他敢说拆了,他有多大胆!可事实正相反!他们骗人已经沒底线了!有通话录音!铁证如山!

举报全文如下:
第一大类问题:
今天通过网络公开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办事处小兰庄有高达20栋建房违法,全是2009左右在小兰庄村东北角建房,村书记王海波带头违法建房,村主任王桂生对申请户明知违法乱批,违法建房户全是他们宗族与好友:一是迁安市政府一级未批准仅原迁安镇同意了但镇一级没有这个权力且非法强行占用基本农田这是严禁的性质非常严重,举报后迁安市政府长期拒绝拆除并提供违法的依据2条!
7户占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请唐山市公安局直接查办。

迁安市小兰庄宋赵来实名举报:
重大举报!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办事处小兰庄村东北角2009年左右有7户建房违法,因为他们7户建房非法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当时并没有经过迁安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就违法占用强行建房,证据确凿无误,100%准确!请立刻将其全部拆除。
因为他们7户建房违法有法律依据,违反2条规定!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只有县级人民政府才有审批通过的权利,而当时他们7户占用的土地只有原迁安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了,没有迁安市人民政府同意!违法建房成立!
第十条也明确规定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但是当时他们7户占用的全是基本农田,违法建房成立!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你们可查询该办法!
迁安市小兰庄村这7户村民分别是:王海波(他是原村主任,他建房手续另外也造假,河北省高级法院已判他违法,到了拆除阶段)、王桂友与王桂付(他们是原村主任王桂生的兄弟)、王江与厉唤丽(此人是2021年当选的小兰庄村委会委员)、王继东(和原村主任王海波一家族)、王文元与王文清(他们是本村王子江儿子,和原村主任王桂生一家族)。
至于证人有本村王满王德付,当然也有几十分谈话录音可以为证!

第二类大问题:迁安市小兰庄村书记与村主任王海波另外一个原因"农宅申请手续造假"也建房违法对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判违法,但迁安市人民政府和自然与规划局却2年多了故意长期拒绝拆除。

2013年左右,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办事处小兰庄村村民王德起和王义一直在本地举报本村村书记王海波2009年左右在本村东北角违法建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王海波违法建房不直举报不成功,其中重要原因有本村党员也是王海波表弟李红学和王壮故意作伪证!
2015年9月21日宋赵来到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举报,后来经调查该房系违法建房,王海波用的是本村他家族王竹青的农宅手续!王竹青通过造假骗取农宅手续!2016年迁安市国土资源局撤销王竹青农宅手续!后来王海波不服,历经唐山法制办复议、唐山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均败诉,2019年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非诉裁定执行书要求拆房退还土地。
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迁安市执法队工作人员李君2020年以来多次电话答复宋赵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迁安市政府经过协商,2020年9月15日迁安市人民政府作出迁政发(2020)第37号文件,要求按此规定拆除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办事处小兰庄原村主任王海波违法建房,明确由迁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但至今1年多了就是不执行拆除。当然这个文件我没亲眼见过,但2021年12月7日打电话到迁安市政府法制科核对过,确实有这个文件!因此有限信任!以上全有通话录音!
因此王海波违法建房到底由唐山市法院执行局迁安执法队还是由迁安市政府来执行,应该非常明确了!因为总应该有一方负责拆房,但已经拖了2年多了不拆房。
从2013年举报,一个普通的村书记违法建房竟然历时9年都拆不了,这也太难了,时间也太漫长了!
单2019年以后宋赵来。通过内部渠道投诉反映就举报不下50次了,比如宋赵来2020年12月1日以后先后向唐山市12345热线反映了至少几十次都没成功!非常无奈!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办事处小兰庄连片共3排20栋违法建房其中知道户主姓名有7户,2009左右在村东北角建房违法,违法原因一是:村书记王海波带头强占基本农田违法建房村主任王桂生明知违法对申请户乱批,原因2是:迁安市政府一级未批准仅原迁安镇同意了但镇一级没有这个权力,举报13年拆除不了!但迁安市政府与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至今拒不拆除,迁安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还撒谎说违法建房已经拆除,性质极其恶劣。
知道姓名的7户占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请唐山市公安局直接查办。
宋赵来已向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夏季社会治安整治“雷霆风暴”专项行动指挥部举报过了!但还没有办理结果!
太黑了!胆大包天:唐山迁安市自然与规划局关于迁安市小兰庄7户违法建房没有拆除竟故意撒谎欺骗唐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说已经拆除,胆子也太大了!
唐山自然资源与规划曾对我说,如果那房长着呢没拆,他敢说拆了,他有多大胆!可事实正相反!他们骗人已经沒底线了!有通话录音!铁证如山!

举报全文如下:
第一大类问题:
今天通过网络公开实名举报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办事处小兰庄有高达20栋建房违法,全是2009左右在小兰庄村东北角建房,村书记王海波带头违法建房,村主任王桂生对申请户明知违法乱批,违法建房户全是他们宗族与好友:一是迁安市政府一级未批准仅原迁安镇同意了但镇一级没有这个权力且非法强行占用基本农田这是严禁的性质非常严重,举报后迁安市政府长期拒绝拆除并提供违法的依据2条!
7户占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请唐山市公安局直接查办。

迁安市小兰庄宋赵来实名举报:
重大举报!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办事处小兰庄村东北角2009年左右有7户建房违法,因为他们7户建房非法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当时并没有经过迁安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就违法占用强行建房,证据确凿无误,100%准确!请立刻将其全部拆除。
因为他们7户建房违法有法律依据,违反2条规定!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只有县级人民政府才有审批通过的权利,而当时他们7户占用的土地只有原迁安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了,没有迁安市人民政府同意!违法建房成立!
第十条也明确规定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但是当时他们7户占用的全是基本农田,违法建房成立!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你们可查询该办法!
迁安市小兰庄村这7户村民分别是:王海波(他是原村主任,他建房手续另外也造假,河北省高级法院已判他违法,到了拆除阶段)、王桂友与王桂付(他们是原村主任王桂生的兄弟)、王江与厉唤丽(此人是2021年当选的小兰庄村委会委员)、王继东(和原村主任王海波一家族)、王文元与王文清(他们是本村王子江儿子,和原村主任王桂生一家族)。
至于证人有本村王满王德付,当然也有几十分谈话录音可以为证!

第二类大问题:迁安市小兰庄村书记与村主任王海波另外一个原因"农宅申请手续造假"也建房违法对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判违法,但迁安市人民政府和自然与规划局却2年多了故意长期拒绝拆除。

2013年左右,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办事处小兰庄村村民王德起和王义一直在本地举报本村村书记王海波2009年左右在本村东北角违法建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王海波违法建房不直举报不成功,其中重要原因有本村党员也是王海波表弟李红学和王壮故意作伪证!
2015年9月21日宋赵来到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举报,后来经调查该房系违法建房,王海波用的是本村他家族王竹青的农宅手续!王竹青通过造假骗取农宅手续!2016年迁安市国土资源局撤销王竹青农宅手续!后来王海波不服,历经唐山法制办复议、唐山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均败诉,2019年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非诉裁定执行书要求拆房退还土地。
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迁安市执法队工作人员李君2020年以来多次电话答复宋赵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迁安市政府经过协商,2020年9月15日迁安市人民政府作出迁政发(2020)第37号文件,要求按此规定拆除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办事处小兰庄原村主任王海波违法建房,明确由迁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但至今1年多了就是不执行拆除。当然这个文件我没亲眼见过,但2021年12月7日打电话到迁安市政府法制科核对过,确实有这个文件!因此有限信任!以上全有通话录音!
因此王海波违法建房到底由唐山市法院执行局迁安执法队还是由迁安市政府来执行,应该非常明确了!因为总应该有一方负责拆房,但已经拖了2年多了不拆房。
从2013年举报,一个普通的村书记违法建房竟然历时9年都拆不了,这也太难了,时间也太漫长了!
单2019年以后宋赵来。通过内部渠道投诉反映就举报不下50次了,比如宋赵来2020年12月1日以后先后向唐山市12345热线反映了至少几十次都没成功!非常无奈!
“他不私设铁链,我们孩子能摔伤吗?”广东广州,某小区业主吕某为了停车方便,在小区内的公共空地靠道路的一侧,自行圈定了一块空地作为自己的停车位,并私自设置了一条铁链。
8岁的小军(化名)与小伙伴在小区内玩耍时,被铁链绊倒摔伤,导致牙齿损伤。小军父母认为,吕某私设铁链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对其行为未加制止和管理,也存在过错。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军父母将吕某及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来源:白云区人民法院)
小军父母认为,小军是在小区内正常玩耍期间,被吕某私自架设的铁链所绊倒,导致小军一颗门牙折断,一颗门牙完全脱落、两颗牙齿松动,嘴唇破裂大量出血,身上多处皮外擦伤,并有吐血现象。
吕某为了一己私利,将小区的公共车位占为己有,并私自架设铁链,明显存在过错,且该行为与小军的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吕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服务者,明知吕某存在私自侵占公共车位的违规行为,而不加以阻止,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小军父母要求吕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2942.21元、后续医疗费240000元、精神损失费合计20000元,以及营养费、误工费、日常维护牙齿的费用等共计4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02942.21元。另外主张律师费20000元,也应由对方承担。
吕某答辩称,作为邻居,对小军的损伤表示同情。但说到责任,吕某认为应由小军及其监护人,和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事发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小军与其他两位小伙伴玩耍期间,其中一名小伙伴先行跳过了该铁链,小军见其一跃而过,自己也打算跳过铁链。
但在小军加速冲向铁链试图跃过之时,因起跳过早,起跳高度不足,导致左脚触碰到铁链而失去平衡向前跌倒、受伤。
吕某认为,从事发经过来看,小军是明知该铁链的存在,而故意实施这一存在风险性的行为,该损害结果是因其自身的鲁莽行为导致。
而小军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该告知小军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并尽到监护职责。但事发当时,小军父母并未在旁看护,从小军的鲁莽行为来看,也与父母的安全教育缺失有关。
另外吕某解释说,自己确实存在设置铁链的行为,但这与物业公司迟迟无法解决小区停车位的问题有关。因此才会为了方便停车而悬挂铁链。
但选择悬挂铁链的位置,已经规避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场所和通行道路,悬挂铁链的区域也并非居民的日常活动场所,不会对其他居民造成不便,也不会增加额外的风险。
据此,吕某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则答辩称,首先,小军作为本案的受害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其次,小军在事发时年仅8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监管义务。小军不顾危险而跳跃铁链导致受伤,这与其父母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
而吕某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并私设铁链,是造成小军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承认自己确实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但对吕某只能劝说,而无权强行拆除该铁链。
物业公司表示,自身并非造成小军受伤的加害人或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小军父母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护理等费用,缺乏证据支持,只认可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地点并非规划的车位,属于吕某自行侵占的车位,对此物业公司曾多次与吕某协商拆除铁链,但吕某不同意,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拆除障碍设施的权利。在双方进一步协商期间,发生了本次事件。
法院认为,吕某私自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的事实足以认定,且吕某不能证明其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对小军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但吕某私设铁链,且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小军受伤。本案的损害事实,也并非是小军没有注意到吕某设置的铁链等而导致的。
小军作为8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明知前方有铁链等设施拦阻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存在被绊倒的可能。
但小军仍然采取助跑跳跃等动作企图跳过铁链,故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吕某私设铁链的行为虽然损害到了其他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共有权利,但就本案的损害结果而言,并非主要原因。
而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督促吕某尽快拆除违规设置的停车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或采取安全措施,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小军的损伤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icon。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应由小军自行承担70%的责任,吕某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病历材料及医疗费票据,可以证实小军受伤后的医疗费用为2942.18元。吕某承担20%即588.44元,物业公司承担10%即294.22元。其他损失法院均不予支持。
8岁的小军(化名)与小伙伴在小区内玩耍时,被铁链绊倒摔伤,导致牙齿损伤。小军父母认为,吕某私设铁链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对其行为未加制止和管理,也存在过错。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军父母将吕某及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来源:白云区人民法院)
小军父母认为,小军是在小区内正常玩耍期间,被吕某私自架设的铁链所绊倒,导致小军一颗门牙折断,一颗门牙完全脱落、两颗牙齿松动,嘴唇破裂大量出血,身上多处皮外擦伤,并有吐血现象。
吕某为了一己私利,将小区的公共车位占为己有,并私自架设铁链,明显存在过错,且该行为与小军的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吕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服务者,明知吕某存在私自侵占公共车位的违规行为,而不加以阻止,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小军父母要求吕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2942.21元、后续医疗费240000元、精神损失费合计20000元,以及营养费、误工费、日常维护牙齿的费用等共计4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02942.21元。另外主张律师费20000元,也应由对方承担。
吕某答辩称,作为邻居,对小军的损伤表示同情。但说到责任,吕某认为应由小军及其监护人,和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事发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小军与其他两位小伙伴玩耍期间,其中一名小伙伴先行跳过了该铁链,小军见其一跃而过,自己也打算跳过铁链。
但在小军加速冲向铁链试图跃过之时,因起跳过早,起跳高度不足,导致左脚触碰到铁链而失去平衡向前跌倒、受伤。
吕某认为,从事发经过来看,小军是明知该铁链的存在,而故意实施这一存在风险性的行为,该损害结果是因其自身的鲁莽行为导致。
而小军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该告知小军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并尽到监护职责。但事发当时,小军父母并未在旁看护,从小军的鲁莽行为来看,也与父母的安全教育缺失有关。
另外吕某解释说,自己确实存在设置铁链的行为,但这与物业公司迟迟无法解决小区停车位的问题有关。因此才会为了方便停车而悬挂铁链。
但选择悬挂铁链的位置,已经规避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场所和通行道路,悬挂铁链的区域也并非居民的日常活动场所,不会对其他居民造成不便,也不会增加额外的风险。
据此,吕某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则答辩称,首先,小军作为本案的受害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其次,小军在事发时年仅8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监管义务。小军不顾危险而跳跃铁链导致受伤,这与其父母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
而吕某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并私设铁链,是造成小军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承认自己确实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但对吕某只能劝说,而无权强行拆除该铁链。
物业公司表示,自身并非造成小军受伤的加害人或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小军父母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护理等费用,缺乏证据支持,只认可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地点并非规划的车位,属于吕某自行侵占的车位,对此物业公司曾多次与吕某协商拆除铁链,但吕某不同意,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拆除障碍设施的权利。在双方进一步协商期间,发生了本次事件。
法院认为,吕某私自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的事实足以认定,且吕某不能证明其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对小军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但吕某私设铁链,且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小军受伤。本案的损害事实,也并非是小军没有注意到吕某设置的铁链等而导致的。
小军作为8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明知前方有铁链等设施拦阻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存在被绊倒的可能。
但小军仍然采取助跑跳跃等动作企图跳过铁链,故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吕某私设铁链的行为虽然损害到了其他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共有权利,但就本案的损害结果而言,并非主要原因。
而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督促吕某尽快拆除违规设置的停车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或采取安全措施,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小军的损伤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icon。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应由小军自行承担70%的责任,吕某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病历材料及医疗费票据,可以证实小军受伤后的医疗费用为2942.18元。吕某承担20%即588.44元,物业公司承担10%即294.22元。其他损失法院均不予支持。
“你们家孩子非要从铁链上跳过去,摔伤了活该!”广东广州,某小区业主吕某为了停车方便,在小区内的公共空地靠道路的一侧,自行圈定了一块空地作为自己的停车位,并私自设置了一条铁链。
8岁的小军(化名)与小伙伴在小区内玩耍时,被铁链绊倒摔伤,导致牙齿损伤。小军父母认为,吕某私设铁链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对其行为未加制止和管理,也存在过错。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军父母将吕某及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来源:白云区人民法院)
小军父母认为,小军是在小区内正常玩耍期间,被吕某私自架设的铁链所绊倒,导致小军一颗门牙折断,一颗门牙完全脱落、两颗牙齿松动,嘴唇破裂大量出血,身上多处皮外擦伤,并有吐血现象。
吕某为了一己私利,将小区的公共车位占为己有,并私自架设铁链,明显存在过错,且该行为与小军的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吕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服务者,明知吕某存在私自侵占公共车位的违规行为,而不加以阻止,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小军父母要求吕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2942.21元、后续医疗费240000元、精神损失费合计20000元,以及营养费、误工费、日常维护牙齿的费用等共计4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02942.21元。另外主张律师费20000元,也应由对方承担。
吕某答辩称,作为邻居,对小军的损伤表示同情。但说到责任,吕某认为应由小军及其监护人,和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事发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小军与其他两位小伙伴玩耍期间,其中一名小伙伴先行跳过了该铁链,小军见其一跃而过,自己也打算跳过铁链。
但在小军加速冲向铁链试图跃过之时,因起跳过早,起跳高度不足,导致左脚触碰到铁链而失去平衡向前跌倒、受伤。
吕某认为,从事发经过来看,小军是明知该铁链的存在,而故意实施这一存在风险性的行为,该损害结果是因其自身的鲁莽行为导致。
而小军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该告知小军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并尽到监护职责。但事发当时,小军父母并未在旁看护,从小军的鲁莽行为来看,也与父母的安全教育缺失有关。
另外吕某解释说,自己确实存在设置铁链的行为,但这与物业公司迟迟无法解决小区停车位的问题有关。因此才会为了方便停车而悬挂铁链。
但选择悬挂铁链的位置,已经规避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场所和通行道路,悬挂铁链的区域也并非居民的日常活动场所,不会对其他居民造成不便,也不会增加额外的风险。
据此,吕某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则答辩称,首先,小军作为本案的受害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其次,小军在事发时年仅8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监管义务。小军不顾危险而跳跃铁链导致受伤,这与其父母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
而吕某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并私设铁链,是造成小军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承认自己确实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但对吕某只能劝说,而无权强行拆除该铁链。
物业公司表示,自身并非造成小军受伤的加害人或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小军父母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护理等费用,缺乏证据支持,只认可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地点并非规划的车位,属于吕某自行侵占的车位,对此物业公司曾多次与吕某协商拆除铁链,但吕某不同意,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拆除障碍设施的权利。在双方进一步协商期间,发生了本次事件。
法院认为,吕某私自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的事实足以认定,且吕某不能证明其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对小军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但吕某私设铁链,且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小军受伤。本案的损害事实,也并非是小军没有注意到吕某设置的铁链等而导致的。
小军作为8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明知前方有铁链等设施拦阻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存在被绊倒的可能。
但小军仍然采取助跑跳跃等动作企图跳过铁链,故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吕某私设铁链的行为虽然损害到了其他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共有权利,但就本案的损害结果而言,并非主要原因。
而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督促吕某尽快拆除违规设置的停车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或采取安全措施,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小军的损伤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应由小军自行承担70%的责任,吕某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病历材料及医疗费票据,可以证实小军受伤后的医疗费用为2942.18元。吕某承担20%即588.44元,物业公司承担10%即294.22元。其他损失法院均不予支持。
8岁的小军(化名)与小伙伴在小区内玩耍时,被铁链绊倒摔伤,导致牙齿损伤。小军父母认为,吕某私设铁链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对其行为未加制止和管理,也存在过错。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军父母将吕某及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来源:白云区人民法院)
小军父母认为,小军是在小区内正常玩耍期间,被吕某私自架设的铁链所绊倒,导致小军一颗门牙折断,一颗门牙完全脱落、两颗牙齿松动,嘴唇破裂大量出血,身上多处皮外擦伤,并有吐血现象。
吕某为了一己私利,将小区的公共车位占为己有,并私自架设铁链,明显存在过错,且该行为与小军的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吕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服务者,明知吕某存在私自侵占公共车位的违规行为,而不加以阻止,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小军父母要求吕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2942.21元、后续医疗费240000元、精神损失费合计20000元,以及营养费、误工费、日常维护牙齿的费用等共计4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02942.21元。另外主张律师费20000元,也应由对方承担。
吕某答辩称,作为邻居,对小军的损伤表示同情。但说到责任,吕某认为应由小军及其监护人,和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事发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小军与其他两位小伙伴玩耍期间,其中一名小伙伴先行跳过了该铁链,小军见其一跃而过,自己也打算跳过铁链。
但在小军加速冲向铁链试图跃过之时,因起跳过早,起跳高度不足,导致左脚触碰到铁链而失去平衡向前跌倒、受伤。
吕某认为,从事发经过来看,小军是明知该铁链的存在,而故意实施这一存在风险性的行为,该损害结果是因其自身的鲁莽行为导致。
而小军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该告知小军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并尽到监护职责。但事发当时,小军父母并未在旁看护,从小军的鲁莽行为来看,也与父母的安全教育缺失有关。
另外吕某解释说,自己确实存在设置铁链的行为,但这与物业公司迟迟无法解决小区停车位的问题有关。因此才会为了方便停车而悬挂铁链。
但选择悬挂铁链的位置,已经规避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场所和通行道路,悬挂铁链的区域也并非居民的日常活动场所,不会对其他居民造成不便,也不会增加额外的风险。
据此,吕某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则答辩称,首先,小军作为本案的受害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其次,小军在事发时年仅8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监管义务。小军不顾危险而跳跃铁链导致受伤,这与其父母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
而吕某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并私设铁链,是造成小军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承认自己确实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但对吕某只能劝说,而无权强行拆除该铁链。
物业公司表示,自身并非造成小军受伤的加害人或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小军父母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护理等费用,缺乏证据支持,只认可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地点并非规划的车位,属于吕某自行侵占的车位,对此物业公司曾多次与吕某协商拆除铁链,但吕某不同意,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拆除障碍设施的权利。在双方进一步协商期间,发生了本次事件。
法院认为,吕某私自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的事实足以认定,且吕某不能证明其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对小军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但吕某私设铁链,且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小军受伤。本案的损害事实,也并非是小军没有注意到吕某设置的铁链等而导致的。
小军作为8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明知前方有铁链等设施拦阻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存在被绊倒的可能。
但小军仍然采取助跑跳跃等动作企图跳过铁链,故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吕某私设铁链的行为虽然损害到了其他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共有权利,但就本案的损害结果而言,并非主要原因。
而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督促吕某尽快拆除违规设置的停车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或采取安全措施,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小军的损伤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应由小军自行承担70%的责任,吕某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病历材料及医疗费票据,可以证实小军受伤后的医疗费用为2942.18元。吕某承担20%即588.44元,物业公司承担10%即294.22元。其他损失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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