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同意歙县9日启用语文数学副题考试#】今天,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关于安徽歙县考区考情的通报》,同意该考区将语文、数学科目的考试延期至7月9日。
7月7日,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告,因严重洪涝灾害,歙县考区不具备7日组考条件,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申请该考区语文、数学科目推迟至9日举行。接报后,考试中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经综合研判,报教育部批准,同意该考区于9日启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语文、数学(文、理)科目副题进行考试。副题的命制标准与正题一致。
考试中心要求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一步细化抢险保考工作方案,确保歙县考区全体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切实按规定做好副题启用的安全保密及疫情防控、考场管理等工作,全力做好8日和9日的考试组织工作。
目前,歙县考区8日上午考试正常进行。
https://t.cn/A6ycF6Xr
7月7日,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告,因严重洪涝灾害,歙县考区不具备7日组考条件,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申请该考区语文、数学科目推迟至9日举行。接报后,考试中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经综合研判,报教育部批准,同意该考区于9日启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语文、数学(文、理)科目副题进行考试。副题的命制标准与正题一致。
考试中心要求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一步细化抢险保考工作方案,确保歙县考区全体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切实按规定做好副题启用的安全保密及疫情防控、考场管理等工作,全力做好8日和9日的考试组织工作。
目前,歙县考区8日上午考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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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西高考##直击高考#【考生请注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发布高考违规作弊行为警示】2020年高考即将举行,为维护高考公平公正,今年我区将采取视频监控、金属探测、身份识别、无线信号屏蔽等科技手段严防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并设立了高考举报电话。考生如发现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可于7月5日9:00至10日18:00拨打我区高考举报电话(0771-5338937、5337897),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及时予以处理。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特别提醒考生,考试期间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应考,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违规作弊。考生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按规定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一起来了解《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以下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与考试相关的4种违法犯罪行为: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特别提醒考生,考试期间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应考,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违规作弊。考生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按规定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一起来了解《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以下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与考试相关的4种违法犯罪行为: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大彭提醒# 【刚刚!徐州市疾控中心发布重要提醒!】今天,徐州市疾控中心发布《徐州市疾控中心为高考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为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保驾护航。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我市高考期间疫情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高考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实施。市疾控中心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前期准备和后续的驻点保障:
一、做好人员的前期健康排查,会同教育部门发出《致高考学生和家长的一封信》提醒考生和家长提前14天做好自身的健康监护与监测报告;
1.考生和家长在考前14天无健康异常(苏康码持续绿色)正常参加考试,考生如果在考前出现身体状况异常和考试期间监测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须经专业评估,如果综合研判为不具备正常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将安排在隔离考场考试,不与健康考生同考场。
2.针对考务人员也要求提前14天进行日常体温测量、记录和健康状况监测,考前3天内有发热症状的不得参加高考工作。
3.会同交通和公安部门排查近期来自于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落实相应的隔离观察措施,避免与考生、考务人员的接触。
二、指导考点的分区设置和场所准备
1.指导我市的六个考点设置测温通道、凉棚和体温异常者复检室。建议多设测温通道避免入口处人员聚集。
2.指导设置备用隔离考场。原则上每10个普通考场设1个备用隔离考场(每考点不得少于3个),选择通风良好、相对独立的教室,并设置专用防疫特殊通道,做明确标识,在外围设置警戒线,配备具备防疫条件的监考员和工作人员。
3.指导设置等候区避免聚集。在考点内考试区域外安排专门场所供送考教师休息,划定其活动范围和路线。在考点外划定送考家长等待区,防止在考点门前人员聚集。
4.指导考点备用防疫用品。各考点配备医用口罩、手套、手消毒剂、消毒剂、水银体温计、体温检测设备等一般防疫物资。在备用隔离考场还准备了N95口罩、工作服、工作帽、手套、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等。
5.指导考点做好一般性的卫生条件优化和分类消毒,选择考场在满足标准化考点要求的基础上,考场内考生座位横向间距80厘米以上,纵向间距根据考场实际面积尽量增大。对考点、考试场所、通道、区域、桌椅等进行清洁消毒, 明确张贴完成标识。考点要进行彻底的卫生大扫除和预防性消毒,消毒后要进行通风。
三、强化培训指导与演练。
市疾控中心在成立了$高考的工作专班,制订了相应的预案和方案,针对驻点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开展了多轮次的培训和演练,对各考点的考务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也开展专项的培训,让工作人员掌握防疫基本技能和考点内处置流程,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效率,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对考生的影响,保障高考顺利进行。
四、做好考试期间的保障。
1.提示考生家长为考生提前准备好口罩、手套等防护物资。赴考时如乘坐私家车、步行或骑自行车,可不戴口罩;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同时注意社交距离。提示考生保持合理的卫生饮食,不要刻意为了考试去做改变,饮食要健康卫生。考试期间考生按指定路线进入考场,入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考试当天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须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2. 指导各考点测温工作人员要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手套;监考员全程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隔离考场的监考员及工作人员需穿戴工作服、N95口罩和一次性手套等。
3. 考场通风与消毒,在温度适宜的条件下,考务办公室和考场可以保持自然通风,也可以采用电风扇设备加强通风普通考场可以使用分体空调或中央空调,备用隔离考场应使用分体空调。空调、电风扇在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每天考试结束后,要对考场做一次预防性消毒和通风,对门把手、桌椅、通道、厕所等要重点消杀。隔离考场考试的考生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由专业人员及时做好考场的终末消毒。
4.考试当天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需进行个案研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须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未出考点)所耽误的时间,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予以补齐。当科目考试结束时,由负责研判的专业人员当场简要向所有考生进行解释和说明,避免其他考生恐慌。
此外,市疾控中心疾控科科长毕俊提醒:
考前14天,考生家长如无必要尽量不要前往高、中风险地区,如果必须前往,应避免和考生接触。
另外,可能会有异地考生或者距离比较远的考生,如果选择在考点附近住宿或者就餐,建议保持稳定的环境,比如规范的宾馆旅店,提前考察人员流量、入住保障、通风情况。尽量选择评级为A级的餐饮单位进行就餐。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我市高考期间疫情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高考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实施。市疾控中心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前期准备和后续的驻点保障:
一、做好人员的前期健康排查,会同教育部门发出《致高考学生和家长的一封信》提醒考生和家长提前14天做好自身的健康监护与监测报告;
1.考生和家长在考前14天无健康异常(苏康码持续绿色)正常参加考试,考生如果在考前出现身体状况异常和考试期间监测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须经专业评估,如果综合研判为不具备正常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将安排在隔离考场考试,不与健康考生同考场。
2.针对考务人员也要求提前14天进行日常体温测量、记录和健康状况监测,考前3天内有发热症状的不得参加高考工作。
3.会同交通和公安部门排查近期来自于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落实相应的隔离观察措施,避免与考生、考务人员的接触。
二、指导考点的分区设置和场所准备
1.指导我市的六个考点设置测温通道、凉棚和体温异常者复检室。建议多设测温通道避免入口处人员聚集。
2.指导设置备用隔离考场。原则上每10个普通考场设1个备用隔离考场(每考点不得少于3个),选择通风良好、相对独立的教室,并设置专用防疫特殊通道,做明确标识,在外围设置警戒线,配备具备防疫条件的监考员和工作人员。
3.指导设置等候区避免聚集。在考点内考试区域外安排专门场所供送考教师休息,划定其活动范围和路线。在考点外划定送考家长等待区,防止在考点门前人员聚集。
4.指导考点备用防疫用品。各考点配备医用口罩、手套、手消毒剂、消毒剂、水银体温计、体温检测设备等一般防疫物资。在备用隔离考场还准备了N95口罩、工作服、工作帽、手套、防护服、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等。
5.指导考点做好一般性的卫生条件优化和分类消毒,选择考场在满足标准化考点要求的基础上,考场内考生座位横向间距80厘米以上,纵向间距根据考场实际面积尽量增大。对考点、考试场所、通道、区域、桌椅等进行清洁消毒, 明确张贴完成标识。考点要进行彻底的卫生大扫除和预防性消毒,消毒后要进行通风。
三、强化培训指导与演练。
市疾控中心在成立了$高考的工作专班,制订了相应的预案和方案,针对驻点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开展了多轮次的培训和演练,对各考点的考务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也开展专项的培训,让工作人员掌握防疫基本技能和考点内处置流程,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效率,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对考生的影响,保障高考顺利进行。
四、做好考试期间的保障。
1.提示考生家长为考生提前准备好口罩、手套等防护物资。赴考时如乘坐私家车、步行或骑自行车,可不戴口罩;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同时注意社交距离。提示考生保持合理的卫生饮食,不要刻意为了考试去做改变,饮食要健康卫生。考试期间考生按指定路线进入考场,入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考试当天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须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2. 指导各考点测温工作人员要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手套;监考员全程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隔离考场的监考员及工作人员需穿戴工作服、N95口罩和一次性手套等。
3. 考场通风与消毒,在温度适宜的条件下,考务办公室和考场可以保持自然通风,也可以采用电风扇设备加强通风普通考场可以使用分体空调或中央空调,备用隔离考场应使用分体空调。空调、电风扇在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每天考试结束后,要对考场做一次预防性消毒和通风,对门把手、桌椅、通道、厕所等要重点消杀。隔离考场考试的考生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由专业人员及时做好考场的终末消毒。
4.考试当天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需进行个案研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须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未出考点)所耽误的时间,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予以补齐。当科目考试结束时,由负责研判的专业人员当场简要向所有考生进行解释和说明,避免其他考生恐慌。
此外,市疾控中心疾控科科长毕俊提醒:
考前14天,考生家长如无必要尽量不要前往高、中风险地区,如果必须前往,应避免和考生接触。
另外,可能会有异地考生或者距离比较远的考生,如果选择在考点附近住宿或者就餐,建议保持稳定的环境,比如规范的宾馆旅店,提前考察人员流量、入住保障、通风情况。尽量选择评级为A级的餐饮单位进行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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