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数包揽金牌:中国人的数学,为何这么厉害?
《史记·留侯列传》中,记载了郦食其劝说刘邦封立六国、张良分析理由并加以阻止的场景,当刘邦兴致勃勃对张良讲述郦食其的观点时,张良答道:“臣请藉前箸为大王筹之。”随即用筷子充当算筹,为刘邦一一数出利弊,这一幕被称为“运筹借箸”。“运筹”原本指用算筹计算,衍生出经略谋划之意,“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就是刘邦后来对张良的评价。现代应用数学学科中的Operations Research引入中国时,也被译为“运筹学”。
在我国古代,数学通常被称为“算学”。算筹——形如筷子的小棍,是先人使用数千年的“计算器”,其运用法则蕴含着中国古代数学中基本的位值思想、表达形式和计算方法,影响不可谓不深远。尽管随着时间推移,算筹在元代以后逐渐淡出,但在它基础上衍生出的算盘和“苏州码”沿用至近现代。
算筹:演天地之数
算筹又名算子、筹策,它究竟在何时出现已不可考。《易经》记载:“上古结绳而治。”可以看作一种最原始的记录事件兼计数方式,其他古文明中亦有应用。在此基础上,先民逐渐研制出更便于使用的计算工具。
南美洲印加人曾用于记事的“奇普”(Quipu),是将多根打结的绳子系在同一根横向绳索的下方,不同形状的绳结可以代表不同数字,也可以用来计算总数,不同颜色则代表时间、物品等复杂信息。
《史记·历书》记载:“黄帝使羲和占日,常仪占月,臾区占星气,伶伦造律吕,大桡作甲子,隶首作算数,容成综此六术而著调历。”虽然隶首为上古传说中的人物,但也可一窥“算数”历史之悠久,并且是为满足人民的实用需求而诞生的。
晋代人整理的《逸周书》中有“卑辞而不听,□财而无枝”之语,有研究者认为,“枝”指的是周代使用的算筹雏形。早期的算筹可能是使用取材方便的竹棒、树枝随意为之,“算”“筹”“策”等字都体现出它的质地。用来盛算筹的容器,叫做“中”,《周礼》中记载“凡射事,饰中,舍算”,后世有注“中,所以盛算也”,它很可能也是竹子制成的筒状容器。
在春秋时期,算筹的使用已经相当普遍,《论语》中有“斗筲之人,何足算也”,《老子》也提到“善计者不用筹策”。1954年,在湖南左家公山的楚国墓葬里出土了40根竹算筹,是目前已知最早的算筹实物。在《汉书·律历志》中,明确了它的制作规范:“其算,法用竹,径一分,长六寸,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为一握。”换算成今天常用的单位,就是直径约0.23厘米、长约13.8厘米的直棒,一套共271根,叫做“一握”,可以放在一个六边形的容器里。
古人常用的算筹除了竹制,亦有金属制、骨制、玉石制。横截面不仅有圆形,也有不易滚动的长方形。《晋书·王戎传》中,用“每自执牙筹,昼夜算计”描述王戎“积实聚钱”的勤奋程度。宋代《邵氏闻见后录》描写了略为灵异的一幕:“盗夜发咸阳原上古墓,有火光出,用剑击之,铿然以坠,视之,白玉帘也。岂至宝久埋藏欲飞去邪?既击碎之,有中官取以作算筹。”古人用帘,需能随意舒卷,因此白玉帘可能不是整片的白玉,而是由多条磨细的玉棒连缀而成,正适合做算筹。
古人为了携带方便,通常将算筹放在一个布袋里,挂在腰带上,这个布袋亦名“算袋”。《旧唐书·舆服志》规定,“一品以下文官并带手巾算袋”。连海中的乌贼也因为外形略似有飘带的袋子,被古人认为“秦皇东游,弃算袋于海,化为此鱼”。
我国胶州湾以南的海域有一种珊瑚纲无脊椎动物沙箸海鳃(Virgularia sp.),因为躯干主体部位呈细长笔直的圆柱形,很像一根算筹,古人称之为“越王余算”,并创造了相关传说:“昔晋安越王渡南海,将黑角白骨作算筹,其有馀者,弃于水中而生此,故叶白者似骨,黑者似角。
纵横布筹,算无遗策
算筹应当如何表达数字和做计算?或许有人会联想起一个经典的笑话:老师教学生写字,讲“‘一’字画一横,‘二’字画两横,‘三’字画三横”,学生马上觉得自己都学会了。父亲让他给姓“万”的人写封信,他画了一天还没画完道道。
看上去像一根根小棍的算筹,要怎么表达数字呢?难道也像这个故事里的学生那样,表达数字“一”摆一根,数字“十”摆十根,数字“万”摆一万根吗?其实,古代的算筹记数依据是“位值制”记数法,即每个数字所表达的数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而取决于它在记数中所处的位置,这样就能够用较少的符号表达较大的数。算筹的位值制记数法建立在十进制基础上,即每满十数进位,相比于二十进制、六十进制,这种进位制的应用最广泛,我们今天使用的运算法则也是基于十进制的。
至迟在春秋时期,我国的十进位值制已经成熟。《墨子·经下》中提到:“一少于二,而多于五,说在建。”意思是,如果一和二都位于个位,一比二小;但如果一位于十位及以上,它代表的数字就比位于个位的五大。《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晋国绛县老人自称“臣生之岁,正月甲子朔,四百有四十五甲子矣,其季于今,三之一也”。意思是他出生以来经历了445个甲子日,最后一个甲子日是20天前。官吏询问大臣他应该有多少岁,师旷说:“73年。”史赵则给出了一个字谜:“亥有二首六身,下二如身,是其日数也。”答案也是73年。“亥”字的篆体上有二横,下面是三个“人”字,形同“六”字,如果把上面的“二”移到下方,就成了“二六六六零”,将天数折合为年就是73年。(如果是2666天,和现实不符)
约成书于公元3世纪前的《孙子算经》记载了基本的算筹记数法则:“凡算之法,先识其位。一纵十横,百立千僵,千十相望,万百相当。”
“一纵十横,百立千僵”直观地说明了算筹采用的纵式和横式两种记数方法,个位用纵式,十位用横式,百位再用纵式……这样相邻数位纵横交替摆放,避免数位太多时发生混淆。从1到5的数字可以直接摆放对数目的算筹,如果要用算筹表达从6到9的数字,则不需要摆和数字一样多的根数,而是先摆一根代表5,再在和它垂直交叉的方向放上1到4根,就可以分别代表从6到9的数字。算筹中没有表达“零”的字符,用空位代替0。《夏侯阳算经》概括为“满六已上,五在上方,六不积算,五不单张”。
算筹摆位的时候,高位在左,低位在右,和现代的阿拉伯数字相同。如果要摆数字“71824”,并不需要摆71824根,只需要在个位摆4根,十位摆2根,百位摆8根,千位摆1根,万位摆7根就可以。因此,现代认为,“算筹系统是世界上唯一只用一个符号的组合,表示任何十进位数字的系统”。
与之相比,其他古文明中的记数法则显得较为繁琐。比如,以古埃及的数字形式表达“3244”,需要写3个表达1000的文字、2个表达100的文字、4个表达10的文字和4个表达1的文字,并且外形各不相同。古希腊数字则是用不同的字母表达从1到9的数、10到90的十位数和从100到900的百位数,在书写数字时,将对应的字母写在一起,如写“241”就是将代表200的σ、代表40的μ和代表1的α三个字母并列。如果数字较大,则不利于计算和记录得数。
石刻上左栏中间表达数字为2,中下为2/3,底部为1/12;中栏中间表达数字为60,右栏顶部为1/30,中间为1/40。
用算筹做加法、减法,是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从高位到低位逐位相加、相减,随着加减的结果及时摆出对应位上的算筹,也可以直接在被加或被减的数字上操作,把每位数的结果摆成新的。乘除法也类似,以乘法为例,古人的做法是“上下相乘,实居中央”,先把乘数和被乘数按上下位置摆好,按从左到右的顺序用上面的数的第一位乘下面数的每一位,把乘得的积摆在上下两数中间,然后去掉上面的数的第一位,把下面的数往右移动一位;再用上面数的第二位乘下面数的每一位,把结果和中间的乘积相加……这样以此类推,直到计算完成。做除法是将被除数放中排,除数放下排,商数放上排,余数放在最下一排,刘徽《九章算术注》中定义,在上的筹称“实”,在下的筹称为“法”。
如果用算筹做涉及负数的计算,可以将算筹涂上不同的颜色,宋代使用红色的算筹表示正数、黑色的表示负数;如果使用同色算筹,就在数字最后一位斜放一根,以示区分。做小数计算的话,要将小数部分和整数部分区分开,南宋秦九韶采用的方式是在个位数下记单位名称,比如要计算天数,就在个位数下面标一“日”字。元代刘瑾则将小数部分整体下移一格。做分数计算时,和现代的分数表达形式一样上下摆放,《孙子算经》称在上的筹为“子”,在下的筹为“母”,这就是“分子”“分母”的由来。
算筹能够将每一步的计算结果清晰地表达出来,甚至连视力有障碍的人也能熟练运用它做计算,《梦溪笔谈》里记载了一位擅长算筹的盲人卫朴,“大乘除皆不下照位,运筹如飞,人眼不能逐。人有故移其一算者,朴自上至下手循一遍,至移算处,则检正而去”。体现出中国传统数学解决问题的“机械化”特点,即每一步骤都具有固定程序。除了四则运算,算筹还可以用来做开方、开立方,解高次方程、四元方程等,自先秦至宋代的诸多领先当时世界的数学成就,都离不开算筹的助力。作为我国古代数学的基石,它在推演历法、修建工程、计算人口和赋税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网络普法】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来了

裁判观点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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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6号张某伟、金某危险驾驶案指出: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就主观方面而言,虽然刑法未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但“追逐竞驶”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挑衅泄愤等动机,或者基于赌博牟利等目的,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故对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考察有助于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就客观行为而言,通常表现为以一辆或者多辆机动车为追逐目标,伴有超速行驶、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曲折变道超车等违章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虽然追逐竞驶属于情节犯,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发生说明该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从刑法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自然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2)伴有多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追逐竞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还实施了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会进一步提升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常见的情形包括:驾驶改装、拼装的机动车,违规超车,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实施其他违反道路安全通行规定的行为。
  (3)追逐竞驶主观恶性较大的。如曾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竞驶的,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在特殊时段、路段追逐竞驶,或者驾驶特殊车型追逐竞驶的,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华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的。
  (5)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等。

裁判观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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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
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7号彭某伟危险驾驶案指出: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要看行为人对追逐竞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是持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志还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二)要看追逐竞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
  本案被告人彭某伟虽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该行为尚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害程度,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观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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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
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9号杜某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杜某中午饮酒后并没有立即开车,而是休息到当天17时左右才开车,开车撞人后没有继续驾车冲撞,而是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表明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被告人杜某在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1)杜某为避免危害后果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杜某饮酒后并未立即开车,而是休息数小时后才开车,表明其已经认识到酒后开车对公共安全有较大的危险,并为避免发生这种危险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虽然这项措施客观上没有完全消除醉酒状态,但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态。(2)当杜某意识到其驾驶的汽车撞人后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确实撞到人后立即报警,表明其并非不顾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的态度。(3)杜某的行车速度比较正常。
  (二)被告人杜某在客观上仅实施了一次撞击的行为,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后果持反对、否定的可能性大,故倾向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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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逃避酒驾检查而驾车冲撞
警察和他人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1号任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指出:被告人任某青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不但侵害了特定对象张某宇等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裁判观点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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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人明知未死亡被害人
可能会被后续车辆碾压
仍然逃离的,如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25号李某海故意杀人案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负有救助、报警的法定作为义务,但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并明知不履行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观点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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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
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
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倪某国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倪某国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刹住车,将被害人严某桂撞倒。倪某国当即将严某桂抱到附近卫生室请求救治。接治医务人员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倪某国将严某桂速送县人民医院急救。倪某国在向县城继续行驶过程中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严某桂抛弃在河滩上(距公路约200米)。当日下午4时许,严某桂被他人发现时已死亡。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倪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只能证明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由如下:(1)被告人倪某国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其后来遗弃被害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无杀人的犯罪故意。(2)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裁判观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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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
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0号陆某故意杀人案指出:被告人陆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一审法院以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难,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将交通工具作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的除外)。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即认识状态),并进而据此认定行为人的意志状态(是放任还是反对、否定态度)。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种行为可以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裁判观点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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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适用“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中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应当定位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实践中,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类似的情形也很多。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当即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行为就得不到相应追责,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跑”。
裁判观点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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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
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而死亡的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被告人赵某江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虽然没有指使肇事人逃逸,但其载搭交通肇事直接行为人赵某齐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被害人徐某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由于交通肇事所致,徐某齐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也基本没有被救活的可能性,因此,赵某江藏匿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赵某江只是实施了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行为,但依法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死亡主要是交通事故所致,可在对赵某江量刑上酌予

来源:网信日喀则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开庭#

研究生因P娼先被警方行政拘留三天,后被学校开除学籍。当事人以“P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等”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分。

7月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律师处获悉,该案当天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

2020年9月的一天,阿华在某市一家宾馆内P娼,于当年11月5日被当地警方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收到警方通报后,阿华所在高校保卫处认为阿华的行为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P娼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21年7月1日,该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阿华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阿华认为,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于2021年7月4日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根据收集的违纪证据,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经该校法律事务室事先进行的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并于当年9月18日出具了处分决定书。

2021年9月23日,学校向阿华送达了处分决定书。与阿华一起被开除学籍的还有该校另外两名研究生,开除原因也是P娼。

让阿华和其他两位研究生没有想到的是,学校将处分决定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在校内外引发轩然大波。

接受媒体采访时,涉事高校回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2021年9月26日,阿华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当年9月30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阿华决定受理他的申诉。

2021年10月13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于次日向阿华送达了复查决定书。

被学校开除后,阿华不服,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将学校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某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7月8日,阿华的代理律师、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称,阿华所在的高校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

“我们对上述条款是有疑问的,因为它不合法。”邹佳莱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他认为,涉事学校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

“事实上,阿华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较轻,不适用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规定。”邹佳莱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 “情节较轻”。由此可见,涉事学校相关规定明显不合法,“对阿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邹佳莱强调,学校只能对教育部的规定予以细化,不能随意扩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评判的一种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一个限制范围,说白了,就是学生受到一般的情节不重的、性质不恶劣的治安处罚,学校不用开除学籍。阿华所在的高校校规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利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

邹佳莱指出,阿华已经就“开除学籍”的上位法问题,向所在学校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复。

邹佳莱指出,学籍是自然人依附于人身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但没有一种是“开除学籍”。

他称,阿华所在高校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与条例总则第四条第一款“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款“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相互冲突,自相矛盾。

“记过处分是底限,最多是留校察看,某高校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不区分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不留余地对‘卖YP娼’做了顶格处分,我们认为不妥”。

邹佳莱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知道学校开除的教育意义是什么?

此外,他认为,校方将阿华等人因P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

邹佳莱告诉记者,由于疫情原因,该案审理一波三折,几次延期,最终于7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线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阿华、我和另一位代理律师、上海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广陵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对方一位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校方领导没有参加。”

邹佳来介绍,当天的庭审从9时30分开始,10时50分结束。法庭上,阿华所在的高校辩称,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阿华的起诉。

该学校称,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与《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行不悖,应当予以肯定。另外,学校作出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保护了阿华的合法权利,程序正当;同时,学校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驳回阿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佳莱介绍,8日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法庭称合议庭将对此案深入讨论,将择日宣判。

当天,记者通过代理律师提出采访阿华的请求,阿华予以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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