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软件学院琴岛风云调研团队——青岛天主教堂调研
2022年7月11日,山东大学软件学院琴岛风云调研团队赴青岛市浙江路圣爱弥尔天主教堂进行调研。就圣爱弥尔天主教堂对青岛市旅游及其经济发展进行调研。
团队了解到:圣爱弥尔天主教堂是青岛地区最大的哥特式建筑,也是中国唯一的祝圣教堂,同时也是基督教建筑艺术的杰作。1992年6月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25日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青岛的标志性建筑之一,每年有很多游客慕名前来游玩。
通过实地调研,团队发现:与其他景点相比,前来爱弥尔天主教堂的多为年轻人,且绝大多数游客都是自驾游,而非跟团旅游。圣爱弥尔天主教堂周边,尤其是是西南侧,有不少商店。与其他旅游景点附近扎堆的海产品、贝类纪念品商店不同的是,圣爱弥尔天主教堂附近的商店主要是旅社、饭店、电影院、咖啡厅、肯德基麦当劳等休闲娱乐类商店。且从西南入口处一直到天主教堂的长巷中仅有一家旅游纪念品店。圣爱弥尔天主教堂作为一个标志性的建筑,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且游客多为年轻人,从而带动了附近休闲娱乐类商业的发展,在其周围形成了一个小型的商业圈,促进了中山路与浙江路交叉口附近的经济发展。 同时,调研团队还发现:圣爱弥尔天主教堂因其哥特式建筑风格吸引了很多新人前来拍摄婚纱照,团队调研时估计有十几对,其中不乏外地新人。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圣爱弥尔天主教堂又因其作为婚纱照的经典拍摄场地,间接地拉动了青岛旅游经济的发展。 (文、图/李博文)
2022年7月11日,山东大学软件学院琴岛风云调研团队赴青岛市浙江路圣爱弥尔天主教堂进行调研。就圣爱弥尔天主教堂对青岛市旅游及其经济发展进行调研。
团队了解到:圣爱弥尔天主教堂是青岛地区最大的哥特式建筑,也是中国唯一的祝圣教堂,同时也是基督教建筑艺术的杰作。1992年6月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25日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青岛的标志性建筑之一,每年有很多游客慕名前来游玩。
通过实地调研,团队发现:与其他景点相比,前来爱弥尔天主教堂的多为年轻人,且绝大多数游客都是自驾游,而非跟团旅游。圣爱弥尔天主教堂周边,尤其是是西南侧,有不少商店。与其他旅游景点附近扎堆的海产品、贝类纪念品商店不同的是,圣爱弥尔天主教堂附近的商店主要是旅社、饭店、电影院、咖啡厅、肯德基麦当劳等休闲娱乐类商店。且从西南入口处一直到天主教堂的长巷中仅有一家旅游纪念品店。圣爱弥尔天主教堂作为一个标志性的建筑,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且游客多为年轻人,从而带动了附近休闲娱乐类商业的发展,在其周围形成了一个小型的商业圈,促进了中山路与浙江路交叉口附近的经济发展。 同时,调研团队还发现:圣爱弥尔天主教堂因其哥特式建筑风格吸引了很多新人前来拍摄婚纱照,团队调研时估计有十几对,其中不乏外地新人。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圣爱弥尔天主教堂又因其作为婚纱照的经典拍摄场地,间接地拉动了青岛旅游经济的发展。 (文、图/李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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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卖了19块钱,罚款5万!”北京的王先生经营着一家湘菜馆,因为想拓展销路,于是推出了一款香辣蕨根粉,售价为19元一份,刚在网上卖出一份,便被朝阳群众举报,被市监局查处后罚款5万元,王先生不服,将市监局告上法庭。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根据市监局工作人员的调查,王先生的饭店经营许可范围是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蕨根粉虽然属于冷食类食品,但不是蔬菜拼盘,王先生涉嫌超出经营范围。
固定证据后,市监局向王先生开出了罚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5万元。王先生不服,提出了申诉,但被驳回。
王先生还是觉得很委屈,本来现在饭店生意就不好做,而且就卖了十几块钱,一下子罚这么多,还怎么生存。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市监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庭上,王先生的律师首先陈述:
1.市监局适用法律错误。并没有法律规定,蔬菜水果经过加工再销售,就被排除在蔬菜瓜果外。
本案中的蕨根粉,是蕨菜根茎经加工提炼后制成的,而蕨菜本也属于蔬菜类,因此饭店属于加工蔬菜水果食材,并不违法。
2.处罚过重。饭店的蕨根粉仅售价19元/份,才刚卖出1袋,收入仅14元,就被罚款5万元,显然处罚过重,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3.如果确属违法,鉴于饭店的行为比较轻微,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请求减轻处罚。
针对王先生的观点,市监局进行了反驳,并且坚持认为蕨根没有加工之前是植物,加工成蕨根粉后,属性已经改变,不属于蔬菜。据此认定,王先生的饭店超经营许可范围,违法事实清楚,市监局处罚并未超出罚款上限,属于有法可依。
因此,原告销售的蕨根粉是否超出了许可的经营范围,以及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审理后认为:
1.原告的许可经营项目范围是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49条规定,冷食类食品一般指无需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
本案中,原告的经营许可范围虽包含冷食类食品,但也仅限于蔬果拼盘。但是制售蔬果拼盘以外的冷食类食品,应构成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2. 法律规定,蔬果拼盘指以蔬菜、瓜果等食材作为原料,经过切、拼、雕、搅拌等工艺制成的食品。从上述用语含义分析,如果蔬菜、瓜果经过其他工艺制成的冷食类食品,不属于蔬果拼盘的范畴。
本案中,原告制售的蕨根粉是由野生蕨菜的根茎提炼的淀粉制作而成的食品,并不属于蔬果拼盘。因此,也已超出了饭店蔬果拼盘的经营许可范围。
3.《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6条规定,属于违反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的违法行为,可从重处罚。
本案中,原告销售蕨根粉的行为属于违反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符合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原告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市监局综合原告销售蕨根粉的货值金额为19元,不足1万元,故而对被告作出5万元的罚款,处罚幅度并无明显不当。
4.原告销售蕨根粉收入虽然仅有14元,但其销售的食品属于冷食类食品,安全性较热食类食品更为严格,一旦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将危及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被告的处罚并未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50元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也被驳回。
王先生一、二审均败诉,说明了食品安全无小事,彰显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有人称赞的同时,也有人认为的确处罚过重,在酒店业经营困难的当下,如此处罚无异于是雪上加霜。
对此,你怎么看?你是否也认为处罚过重了呢?欢迎讨论。#分享你的今日感悟##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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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根据市监局工作人员的调查,王先生的饭店经营许可范围是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蕨根粉虽然属于冷食类食品,但不是蔬菜拼盘,王先生涉嫌超出经营范围。
固定证据后,市监局向王先生开出了罚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5万元。王先生不服,提出了申诉,但被驳回。
王先生还是觉得很委屈,本来现在饭店生意就不好做,而且就卖了十几块钱,一下子罚这么多,还怎么生存。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市监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庭上,王先生的律师首先陈述:
1.市监局适用法律错误。并没有法律规定,蔬菜水果经过加工再销售,就被排除在蔬菜瓜果外。
本案中的蕨根粉,是蕨菜根茎经加工提炼后制成的,而蕨菜本也属于蔬菜类,因此饭店属于加工蔬菜水果食材,并不违法。
2.处罚过重。饭店的蕨根粉仅售价19元/份,才刚卖出1袋,收入仅14元,就被罚款5万元,显然处罚过重,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3.如果确属违法,鉴于饭店的行为比较轻微,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请求减轻处罚。
针对王先生的观点,市监局进行了反驳,并且坚持认为蕨根没有加工之前是植物,加工成蕨根粉后,属性已经改变,不属于蔬菜。据此认定,王先生的饭店超经营许可范围,违法事实清楚,市监局处罚并未超出罚款上限,属于有法可依。
因此,原告销售的蕨根粉是否超出了许可的经营范围,以及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审理后认为:
1.原告的许可经营项目范围是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49条规定,冷食类食品一般指无需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
本案中,原告的经营许可范围虽包含冷食类食品,但也仅限于蔬果拼盘。但是制售蔬果拼盘以外的冷食类食品,应构成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2. 法律规定,蔬果拼盘指以蔬菜、瓜果等食材作为原料,经过切、拼、雕、搅拌等工艺制成的食品。从上述用语含义分析,如果蔬菜、瓜果经过其他工艺制成的冷食类食品,不属于蔬果拼盘的范畴。
本案中,原告制售的蕨根粉是由野生蕨菜的根茎提炼的淀粉制作而成的食品,并不属于蔬果拼盘。因此,也已超出了饭店蔬果拼盘的经营许可范围。
3.《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6条规定,属于违反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的违法行为,可从重处罚。
本案中,原告销售蕨根粉的行为属于违反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符合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原告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市监局综合原告销售蕨根粉的货值金额为19元,不足1万元,故而对被告作出5万元的罚款,处罚幅度并无明显不当。
4.原告销售蕨根粉收入虽然仅有14元,但其销售的食品属于冷食类食品,安全性较热食类食品更为严格,一旦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将危及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被告的处罚并未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50元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也被驳回。
王先生一、二审均败诉,说明了食品安全无小事,彰显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有人称赞的同时,也有人认为的确处罚过重,在酒店业经营困难的当下,如此处罚无异于是雪上加霜。
对此,你怎么看?你是否也认为处罚过重了呢?欢迎讨论。#分享你的今日感悟##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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