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大小是否还对税务有影响?看看五个解析就知道了!
提醒:好多创业者在前期开始创办公司的时候,出于规模大小和对外展示公司实力的考虑,总觉得现在反正注册公司都是认缴制了,注册的资金大小越多越好,动辄几个亿,反正在税务上没有任何影响。
其实这样理解是错误,法律风险太大,因为按照《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今天咱们先暂且不谈法律层面的风险,主要看看是否存在税务上的影响和风险。
一,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太大,首先在税务人员看来,比较扎眼,关注点会格外明显,税务人员会产生一种这家10个亿的公司成立2年了也没有营业收入,到底是做什么的?规模与产出明显不匹配,因此被评估和检查的涉税风险明显加大。
二,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认缴的,在全体股东没有约定分红的情形下,由于《公司法》规定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因此会影响股东的分红,从而影响分红的个税。
三,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认缴的,应根据章程约定的期限来到位。各个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履行出资的义务。注册资本没有实缴的部分,所对应企业等额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四,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认缴的,虽然没有实缴,虽然按照规定资金的印花税是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来计算,但是有的当地税务局也要求你按照注册资金缴纳印花税,因此也会产生印花税的涉税风险。
五,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认缴的,在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时候,有可能会给企业财务人员造成一个错觉,也就是既然是认缴,投资成本为0元,那么我股东转让股权就可以0元转让,但是一定要注意自然人股权0元转让,并不代表0元个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局会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来重新核定股权卖价,因此也会带来个税的风险。
你清楚了吗,我是一筒丨奕彤丨,关注我,了解更多税务知识#注册资金# #税务风险# #公司#
提醒:好多创业者在前期开始创办公司的时候,出于规模大小和对外展示公司实力的考虑,总觉得现在反正注册公司都是认缴制了,注册的资金大小越多越好,动辄几个亿,反正在税务上没有任何影响。
其实这样理解是错误,法律风险太大,因为按照《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今天咱们先暂且不谈法律层面的风险,主要看看是否存在税务上的影响和风险。
一,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太大,首先在税务人员看来,比较扎眼,关注点会格外明显,税务人员会产生一种这家10个亿的公司成立2年了也没有营业收入,到底是做什么的?规模与产出明显不匹配,因此被评估和检查的涉税风险明显加大。
二,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认缴的,在全体股东没有约定分红的情形下,由于《公司法》规定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因此会影响股东的分红,从而影响分红的个税。
三,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认缴的,应根据章程约定的期限来到位。各个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履行出资的义务。注册资本没有实缴的部分,所对应企业等额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四,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认缴的,虽然没有实缴,虽然按照规定资金的印花税是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来计算,但是有的当地税务局也要求你按照注册资金缴纳印花税,因此也会产生印花税的涉税风险。
五,若是公司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认缴的,在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时候,有可能会给企业财务人员造成一个错觉,也就是既然是认缴,投资成本为0元,那么我股东转让股权就可以0元转让,但是一定要注意自然人股权0元转让,并不代表0元个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局会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来重新核定股权卖价,因此也会带来个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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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一筒丨奕彤丨,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1、谁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人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境外个人就是增值税纳税人。
2、该由谁来申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作为购买方的境内企业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如果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了。
3、应该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因此,根据境外个人提供不同的服务项目,适用相应的税率。
4、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温馨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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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人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境外个人就是增值税纳税人。
2、该由谁来申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作为购买方的境内企业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如果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了。
3、应该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因此,根据境外个人提供不同的服务项目,适用相应的税率。
4、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温馨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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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最常见的9个涉税问题,您了解吗?
有关合伙企业的涉税问题有很多,最常见的有以下四大类九个问题。
一、关于纳税人
1、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都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关于印花税
2、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3、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
4、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如何理解?
答:“先分后税”不是“有利润时未分配时暂不征税,分配后再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的理解是“有利润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
5、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非创投企业
若是你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创投企业
若是你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A、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由于已经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允许将剩余利润打给投资者个人账户,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
8、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法人合伙人,则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答: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9、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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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伙企业的涉税问题有很多,最常见的有以下四大类九个问题。
一、关于纳税人
1、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都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关于印花税
2、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3、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
4、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如何理解?
答:“先分后税”不是“有利润时未分配时暂不征税,分配后再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的理解是“有利润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
5、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非创投企业
若是你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创投企业
若是你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A、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由于已经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允许将剩余利润打给投资者个人账户,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
8、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法人合伙人,则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答: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9、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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