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思茅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1-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顺利通过技术审查】
9月24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在昆明组织召开了《云南思茅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1-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议,会议由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主持,思茅区人民政府、宁洱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和8名特邀专家参加会议。
会议成立了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特邀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听取了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对《报告书》主要内容的汇报,经认真研究、讨论,认为《报告书》内容翔实,评价内容全面,已识别和关注园区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清晰,采用的预测和评价方法基本适当,对主要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结果基本合理,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总体可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基本合理,已充分调查并采纳公众意见,评价结论基本可信一致同意通过审查,《报告书》可以作为《规划》优化调整的依据。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强化规划环评落实效力,持续推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项目落地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优化升级、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作方法路径,加强跟踪监管,着力减轻规划实施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最终实现区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与普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合谱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交响曲”。
https://t.cn/A6oPeBPQ
9月24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在昆明组织召开了《云南思茅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1-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议,会议由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主持,思茅区人民政府、宁洱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和8名特邀专家参加会议。
会议成立了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特邀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听取了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对《报告书》主要内容的汇报,经认真研究、讨论,认为《报告书》内容翔实,评价内容全面,已识别和关注园区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清晰,采用的预测和评价方法基本适当,对主要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结果基本合理,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总体可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基本合理,已充分调查并采纳公众意见,评价结论基本可信一致同意通过审查,《报告书》可以作为《规划》优化调整的依据。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强化规划环评落实效力,持续推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项目落地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优化升级、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作方法路径,加强跟踪监管,着力减轻规划实施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最终实现区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与普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合谱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交响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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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先行先试持续推动碳达峰碳中和#,低碳发展与生态保护齐头并进】近日,深圳一建筑劳务公司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4502.5元全额购买碳普惠产品,支持全民减排、低碳出行。这是深圳先行先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与碳普惠衔接,推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节能减排活动的又一项创新举措。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圳历来高度重视绿色低碳发展,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融合、协同增效,持续推动城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在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的历史机遇下,深圳借力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优势,绿色低碳发展迈入一个崭新的时期,成为全国超大城市中能耗和碳排放强度最低的城市。
10年来,深圳在低碳城市试点和碳交易试点等工作引领推动下,经济总量保持平稳增长,能源结构不断优化,万元GDP能耗持续下降,各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温室气体控制排放取得成效,全市碳排放强度仅为全国平均水平1/5,协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要先行。深圳以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为目标,将“双碳”工作要求融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局,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度结合,先后制定《深圳率先打造美丽中国典范规划纲要(2020-2035年)及行动方案(2020-2025年)》《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一系列规划方案,积极构建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齐头并进。深圳还制定出台了《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设置了应对气候变化专章,明确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实现全国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立法。此外,深圳还率先出台全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首次在我国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排序第一的支持领域,充分体现深圳绿色金融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支持,助力深圳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深圳率先在全国启动碳市场试点,最早建立国内最完整的碳交易法律制度,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深圳方案。在管控单位基数大、覆盖行业多且中小型制造业企业占比高的情况下,深圳碳市场履约率始终保持99%高位水平,2020年度达100%。管控的制造业企业在实现增加值增长62%的同时碳强度下降40%,经济增长与碳排放脱钩趋势初显,减排效果显著。
推动碳达峰碳中和,重点行业领域持续发力。深圳持续推动产业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占GDP的比重近40%,高新技术产业占总产值比重超过70%。推动以天然气为主的石油替代战略,全面完成燃油发电机组的“油改气”工程,清洁电源装机占比近80%。加大对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强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在全球率先实现公交车、出租车全面纯电动化,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54万辆。率先要求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总面积达1.4亿平方米,规模居全国前列。
推动碳达峰碳中和,低碳试点相继启动。为探索超大城市碳中和实现路径,深圳启动第一批华为数字能源安托山总部园区等28个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建设。推动前海合作区、龙岗区纳入省首批碳中和试点示范区建设。同时,高标准建设碳普惠体系,与腾讯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发布上线“低碳星球”小程序,注册用户近100万。此外,还加快推进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体系构建和试点应用,组织开展国家碳评估监测试点,率先试点开展城市大气温室气体监测、红树林海洋碳汇监测及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等。
绿色发展,驰而不息。朝着碳达峰碳中和和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目标,深圳稳步前行。https://t.cn/A6SrdToQ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圳历来高度重视绿色低碳发展,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融合、协同增效,持续推动城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在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的历史机遇下,深圳借力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优势,绿色低碳发展迈入一个崭新的时期,成为全国超大城市中能耗和碳排放强度最低的城市。
10年来,深圳在低碳城市试点和碳交易试点等工作引领推动下,经济总量保持平稳增长,能源结构不断优化,万元GDP能耗持续下降,各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温室气体控制排放取得成效,全市碳排放强度仅为全国平均水平1/5,协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要先行。深圳以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为目标,将“双碳”工作要求融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局,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度结合,先后制定《深圳率先打造美丽中国典范规划纲要(2020-2035年)及行动方案(2020-2025年)》《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一系列规划方案,积极构建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齐头并进。深圳还制定出台了《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设置了应对气候变化专章,明确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实现全国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立法。此外,深圳还率先出台全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首次在我国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排序第一的支持领域,充分体现深圳绿色金融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支持,助力深圳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深圳率先在全国启动碳市场试点,最早建立国内最完整的碳交易法律制度,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深圳方案。在管控单位基数大、覆盖行业多且中小型制造业企业占比高的情况下,深圳碳市场履约率始终保持99%高位水平,2020年度达100%。管控的制造业企业在实现增加值增长62%的同时碳强度下降40%,经济增长与碳排放脱钩趋势初显,减排效果显著。
推动碳达峰碳中和,重点行业领域持续发力。深圳持续推动产业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占GDP的比重近40%,高新技术产业占总产值比重超过70%。推动以天然气为主的石油替代战略,全面完成燃油发电机组的“油改气”工程,清洁电源装机占比近80%。加大对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强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在全球率先实现公交车、出租车全面纯电动化,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54万辆。率先要求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总面积达1.4亿平方米,规模居全国前列。
推动碳达峰碳中和,低碳试点相继启动。为探索超大城市碳中和实现路径,深圳启动第一批华为数字能源安托山总部园区等28个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建设。推动前海合作区、龙岗区纳入省首批碳中和试点示范区建设。同时,高标准建设碳普惠体系,与腾讯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发布上线“低碳星球”小程序,注册用户近100万。此外,还加快推进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体系构建和试点应用,组织开展国家碳评估监测试点,率先试点开展城市大气温室气体监测、红树林海洋碳汇监测及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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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尚:严格区别主要保护对象,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措施|国家公园法暨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法讨论会
2022年9月14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国家公园法暨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法讨论会”在线召开。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代表,以及绿会保护地主任代表等与会嘉宾,就目前我国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实践、存在问题和困惑等情况,对国家公园法立法草案和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建议。会议在绿会融媒的百家号和微博等平台进行视频和图文直播,中国小康网、科创中国、科技工作者之家同步直播,7.4万人在线参与。
为爱捐赠,请点击https://t.cn/A6zt7iyS
以下是中国生态学学会常务理事陈尚博士的建议分享如下:
一、对《国家公园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 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自然遗迹、 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依法划定的大面积特定陆域或者海域。
建议:第三条第一款,珍稀濒危物种的表述有两种改法,
第一种改法,修改为:生物多样性。
理由:
1、与2019中央两办国家公园文件的规定表述保持一致。 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
2.、生物多样性不仅体现在珍贵濒危动物的种类数,也体现在普通物种的丰富度。国家公园选划不仅看保护的珍贵濒危物种的种类数,也看保护的普通物种的种类数。根据保护面积-物种数曲线确定国家公园的保护空间范围和面积。
第二种改法,珍稀濒危物种修改为:珍贵濒危物种。
理由:
1、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表述(珍贵濒危物种)保持一致。
2、濒危的物种已经数量稀少,难以维持种群繁衍。稀少物种已经包含在濒危物种的中。
第五条 国家公园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或者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行使的国家公园,由国家在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管理机构;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托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的国家公园,由国家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管理机构。
建议: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跨省级行政区的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直接行使, 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建议: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位于一个省级行政区的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委托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 由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理由:
1、拟选划的每一个国家公园范围内都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根据民法典第247-251条,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条第二、三款没有明确分配原则,哪些国家公园由国务院林草部门直接管理,哪些委托给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这个分配原则,应该明确规定。
2、《宪法》和《民法典》都是直接采用国务院的表述,不使用中央人民政府的表述。国家公园法应与其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国家公园范围内各类自 然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特定保护对象, 制定保护管理目标,开展专项保护。
第31条,野生动植物,修改为:野生物种。
理由:除了野生动物和植物外,部分野生真菌也已经达到珍贵濒危等级需要严格保护,5种真菌已经列入林草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保护名录,已经比如虫草(冬虫夏草)、松口蘑(松茸)、蒙古口蘑、中华夏块菌等。
国内外科学共识,六届生物分类系统:有细胞核的生物(植物界(光合自养)、动物界(捕食异养)、真菌界(吸收异养))、无细胞核的生物(单细胞,无细胞器,细菌届、蓝藻界)、非细胞生物(营寄生,病毒界)
二、针对《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建议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 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 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海域或者海岛, 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建议修改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珍贵濒危野生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理由:2019年第42号文规定,自然保护区设立目的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要有区别,主要针对珍贵濒危生物保护。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 一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和修复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 统区域;
( 二 )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我国特有重要野生种质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 三 )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岛、海岸、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 四 )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分布 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 五 )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 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建议修改为:
( 一 ) 珍贵、濒危野生物种、我国特有重要野生种质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理由: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应严格区别主要保护对象,方便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措施。以保护珍贵濒危生物为主要对象的,设立自然保护区,实施严格保护管理。野生物种对人类活动比较敏感,核心保护区不允许旅游等人类活动。以保护自然景观、地质等自然遗迹、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对象的,设立自然公园,细分为8类: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草原公园、冰川公园。自然公园,实施重点保护管理、适度利用,在部分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徒步旅游观光等低影响的活动,提供高品质的生态产品。2020开始的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基本按照这个思路进行整合。
第二点建议,野生动植物物种,修改为:野生物种。
理由:除了野生动物和植物外,部分野生真菌也已经达到珍贵濒危等级需要严格保护,5种真菌已经列入林草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保护名录,已经比如虫草(冬虫夏草)、松口蘑(松茸)、蒙古口蘑、中华夏块菌等。
国内外科学共识,六届生物分类系统:有细胞核的生物(植物界(光合自养)、动物界(捕食异养)、真菌界(吸收异养))、无细胞核的生物(单细胞,无细胞器,细菌届、蓝藻界)、非细胞生物(营寄生,病毒界)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 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 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建议: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改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理由:地方级自 然保护区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就定为省级,不可能定为地市级、县级。既然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只有省级,就直接明确表述为省级,方便公众知晓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组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等主管部门备案。
建议,“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等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理由:1、减少省级政府不必要的行政环节,节约行政资源。
2、国家林草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全国自然保护地系统,应留有接口,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其他部门访问、查询、获取保护地的有关信息。该全国自然保护地系统,也应允许公众访问、查询、获取保护地设立、管理的有关基本信息。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立。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程序审批。
领海外管辖海域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建议:“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修改为:“内水范围内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经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内水以外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理由:
1、内水是中国100%拥有管辖主权的区域,内水外的领海、毗连区和经济专属区,中国拥有大部分权利。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和正在编制的《海洋国土空间规划》,内水和领海范围由沿海省级行政区管理。在内水范围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妥。我国涉海保护区绝大部分位于内水范围,全部上收,将会增加国务院更多负担。
2、国家实行大部制综合管理,主要是宏观管理,而保护区设立等具体事项管理仍应留给省级政府。
第二十六条 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纳入自然保护区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预算。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 管理 , 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建议修改为: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纳入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预算。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 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理由:
1、在市县设立自然保护区,主要是为全省和全国人民提供公共生态产品和生态安全保障,是为了国家利益。保护区工作经费理应有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保障,不宜转嫁给市县政府。
2、我国财税体制下,中央和省财政比较充足,市县是穷财政,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县财政尤其困难,难以保障自然保护区的工作经费。
整理/子舒审/陈尚 编/青鸯
2022年9月14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国家公园法暨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法讨论会”在线召开。来自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代表,以及绿会保护地主任代表等与会嘉宾,就目前我国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实践、存在问题和困惑等情况,对国家公园法立法草案和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建议。会议在绿会融媒的百家号和微博等平台进行视频和图文直播,中国小康网、科创中国、科技工作者之家同步直播,7.4万人在线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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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中国生态学学会常务理事陈尚博士的建议分享如下:
一、对《国家公园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 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自然遗迹、 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依法划定的大面积特定陆域或者海域。
建议:第三条第一款,珍稀濒危物种的表述有两种改法,
第一种改法,修改为:生物多样性。
理由:
1、与2019中央两办国家公园文件的规定表述保持一致。 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
2.、生物多样性不仅体现在珍贵濒危动物的种类数,也体现在普通物种的丰富度。国家公园选划不仅看保护的珍贵濒危物种的种类数,也看保护的普通物种的种类数。根据保护面积-物种数曲线确定国家公园的保护空间范围和面积。
第二种改法,珍稀濒危物种修改为:珍贵濒危物种。
理由:
1、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表述(珍贵濒危物种)保持一致。
2、濒危的物种已经数量稀少,难以维持种群繁衍。稀少物种已经包含在濒危物种的中。
第五条 国家公园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或者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行使的国家公园,由国家在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管理机构;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托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的国家公园,由国家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管理机构。
建议: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跨省级行政区的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直接行使, 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建议: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位于一个省级行政区的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委托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 由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理由:
1、拟选划的每一个国家公园范围内都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根据民法典第247-251条,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条第二、三款没有明确分配原则,哪些国家公园由国务院林草部门直接管理,哪些委托给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这个分配原则,应该明确规定。
2、《宪法》和《民法典》都是直接采用国务院的表述,不使用中央人民政府的表述。国家公园法应与其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国家公园范围内各类自 然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特定保护对象, 制定保护管理目标,开展专项保护。
第31条,野生动植物,修改为:野生物种。
理由:除了野生动物和植物外,部分野生真菌也已经达到珍贵濒危等级需要严格保护,5种真菌已经列入林草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保护名录,已经比如虫草(冬虫夏草)、松口蘑(松茸)、蒙古口蘑、中华夏块菌等。
国内外科学共识,六届生物分类系统:有细胞核的生物(植物界(光合自养)、动物界(捕食异养)、真菌界(吸收异养))、无细胞核的生物(单细胞,无细胞器,细菌届、蓝藻界)、非细胞生物(营寄生,病毒界)
二、针对《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建议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 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 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海域或者海岛, 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建议修改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珍贵濒危野生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理由:2019年第42号文规定,自然保护区设立目的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要有区别,主要针对珍贵濒危生物保护。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 一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和修复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 统区域;
( 二 )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我国特有重要野生种质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 三 )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岛、海岸、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 四 )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分布 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 五 )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 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建议修改为:
( 一 ) 珍贵、濒危野生物种、我国特有重要野生种质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理由: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应严格区别主要保护对象,方便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措施。以保护珍贵濒危生物为主要对象的,设立自然保护区,实施严格保护管理。野生物种对人类活动比较敏感,核心保护区不允许旅游等人类活动。以保护自然景观、地质等自然遗迹、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对象的,设立自然公园,细分为8类: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草原公园、冰川公园。自然公园,实施重点保护管理、适度利用,在部分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徒步旅游观光等低影响的活动,提供高品质的生态产品。2020开始的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基本按照这个思路进行整合。
第二点建议,野生动植物物种,修改为:野生物种。
理由:除了野生动物和植物外,部分野生真菌也已经达到珍贵濒危等级需要严格保护,5种真菌已经列入林草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保护名录,已经比如虫草(冬虫夏草)、松口蘑(松茸)、蒙古口蘑、中华夏块菌等。
国内外科学共识,六届生物分类系统:有细胞核的生物(植物界(光合自养)、动物界(捕食异养)、真菌界(吸收异养))、无细胞核的生物(单细胞,无细胞器,细菌届、蓝藻界)、非细胞生物(营寄生,病毒界)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 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 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建议: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改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理由:地方级自 然保护区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就定为省级,不可能定为地市级、县级。既然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只有省级,就直接明确表述为省级,方便公众知晓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组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等主管部门备案。
建议,“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等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理由:1、减少省级政府不必要的行政环节,节约行政资源。
2、国家林草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全国自然保护地系统,应留有接口,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其他部门访问、查询、获取保护地的有关信息。该全国自然保护地系统,也应允许公众访问、查询、获取保护地设立、管理的有关基本信息。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立。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程序审批。
领海外管辖海域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建议:“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修改为:“内水范围内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经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内水以外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理由:
1、内水是中国100%拥有管辖主权的区域,内水外的领海、毗连区和经济专属区,中国拥有大部分权利。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和正在编制的《海洋国土空间规划》,内水和领海范围由沿海省级行政区管理。在内水范围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妥。我国涉海保护区绝大部分位于内水范围,全部上收,将会增加国务院更多负担。
2、国家实行大部制综合管理,主要是宏观管理,而保护区设立等具体事项管理仍应留给省级政府。
第二十六条 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纳入自然保护区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预算。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 管理 , 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建议修改为: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纳入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预算。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 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理由:
1、在市县设立自然保护区,主要是为全省和全国人民提供公共生态产品和生态安全保障,是为了国家利益。保护区工作经费理应有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保障,不宜转嫁给市县政府。
2、我国财税体制下,中央和省财政比较充足,市县是穷财政,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县财政尤其困难,难以保障自然保护区的工作经费。
整理/子舒审/陈尚 编/青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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