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小伙花200元买了棵盆栽,没想到摊上了大事!这盆栽看起来就像个树根,但胜在造型独特,小伙买回来希望能长出“奇迹”,没想等来的不是惊喜而是惊吓!一个朋友提醒他,你养这个东西是违法的,赶紧“自首”吧!
原来,这个小伙是个爱花之人,家中有个小院子种满了他喜欢的花花草草,平时他就喜欢收集一些稀奇的花种!一是感觉有新鲜感,二是显得品味高。这次小伙在花卉市场看中了一颗盆栽,是他之前从未见过,因为造型很有个性,让小伙一眼钟意了!
虽然不知道这是什么植物,也不知道它会不会开花,但小伙子想着“铁树都会开花”,这东西万一开出花来,那也是一个奇迹!对养花的来人来说,是多么有成就感呢?于是,他就因为眼缘,花200块钱把这个东西买了下来,可刚到家就被老婆“嘲笑”买个没用的树根回来。
小伙不服气,相信自己的眼光,对这盆栽精心呵护,期待它早日开花!后来,小伙跟朋友分享了这个盆栽,对方看后非常吃惊,反问小伙不知道这是什么东西吗?
小伙子一脸懵,反问对方干嘛这样大惊小怪?
对方说,你这盆栽是“观音莲座蕨”,被国家列为保护植物,赶紧上交吧,不然就违法了!”
小伙也是吓了一跳,不过他还是将信将疑,真是保护植物,自己能花200元就买下来吗?
可是查阅相关资料后,小伙的心也开始慌了,自己是真的误买到“观音莲座蕨”了!不知道自己这算不算违法,小伙心里也没底,但还是和他老婆开着车把盆栽往当地林业单位送!
在车上,小伙的妻子很担心的问小伙:“万一你送过去,被关起来怎么办?”
“那也要去,毕竟咱犯错误在先!”小伙一脸坚决!就这样两人来到了林业单位,小伙担心会有事情,让妻子不要进去,自己端着盆栽就进去了!
后来,经过林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确认,这确实是一颗“观音莲座蕨”,而小伙因为主动上交,并且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没有受到惩罚!
小伙也是提醒大家,不要犯和他同意的错误,如果真的误买,一定要及时上交!
那么,如果小伙经朋友提醒后,依然不上交,事后被发现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贩卖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 点保护的植物,一经发现,处3年以下刑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刑期,并处罚金。
不过,刑事犯罪是讲证据的,另外主客观也要一致!小伙在买这颗盆栽的时候,并不知道这是保护植物,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买保护植物的行为。客观上来看,也是不小心买到了一颗保护植物,后经人提醒才知道自己买到了保护植物。
所以,小伙子的行为只是过失,过失不构成犯罪!所以只要小伙子主动上交,就不用接受处罚!
不过,是不是过失,也不是小伙说了算的,有关部门会调查这盆栽的来源是不是跟小伙说的一致,比如小伙哪里买的?花了多少钱?用什么方式交易的?卖的人知道不知道?小伙买的时候知道不知道等综合来判断。
小伙花200元买的,显然是不知情才误买!但后来经过朋友的提醒,小伙已经知道这颗盆栽是保护植物了,如果明知不交,就会把“过失购买”变为“故意养殖”,那行为就严重l !哪怕小伙买的只是一株,那也是要立案的!
所以说,这小伙的求生的欲 望很强!做出了一个很正确的选择!不像有的人知道自己误买到 “观音莲座蕨”,就会想着趁机转卖发财!小伙不贪心,更懂法,避免了牢狱之灾!这种知错就改的精神,值得我们点赞 !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如果意外得到保护的植物,一定要及时上交,否则牢底坐穿,后悔莫及!
原来,这个小伙是个爱花之人,家中有个小院子种满了他喜欢的花花草草,平时他就喜欢收集一些稀奇的花种!一是感觉有新鲜感,二是显得品味高。这次小伙在花卉市场看中了一颗盆栽,是他之前从未见过,因为造型很有个性,让小伙一眼钟意了!
虽然不知道这是什么植物,也不知道它会不会开花,但小伙子想着“铁树都会开花”,这东西万一开出花来,那也是一个奇迹!对养花的来人来说,是多么有成就感呢?于是,他就因为眼缘,花200块钱把这个东西买了下来,可刚到家就被老婆“嘲笑”买个没用的树根回来。
小伙不服气,相信自己的眼光,对这盆栽精心呵护,期待它早日开花!后来,小伙跟朋友分享了这个盆栽,对方看后非常吃惊,反问小伙不知道这是什么东西吗?
小伙子一脸懵,反问对方干嘛这样大惊小怪?
对方说,你这盆栽是“观音莲座蕨”,被国家列为保护植物,赶紧上交吧,不然就违法了!”
小伙也是吓了一跳,不过他还是将信将疑,真是保护植物,自己能花200元就买下来吗?
可是查阅相关资料后,小伙的心也开始慌了,自己是真的误买到“观音莲座蕨”了!不知道自己这算不算违法,小伙心里也没底,但还是和他老婆开着车把盆栽往当地林业单位送!
在车上,小伙的妻子很担心的问小伙:“万一你送过去,被关起来怎么办?”
“那也要去,毕竟咱犯错误在先!”小伙一脸坚决!就这样两人来到了林业单位,小伙担心会有事情,让妻子不要进去,自己端着盆栽就进去了!
后来,经过林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确认,这确实是一颗“观音莲座蕨”,而小伙因为主动上交,并且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没有受到惩罚!
小伙也是提醒大家,不要犯和他同意的错误,如果真的误买,一定要及时上交!
那么,如果小伙经朋友提醒后,依然不上交,事后被发现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贩卖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 点保护的植物,一经发现,处3年以下刑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刑期,并处罚金。
不过,刑事犯罪是讲证据的,另外主客观也要一致!小伙在买这颗盆栽的时候,并不知道这是保护植物,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买保护植物的行为。客观上来看,也是不小心买到了一颗保护植物,后经人提醒才知道自己买到了保护植物。
所以,小伙子的行为只是过失,过失不构成犯罪!所以只要小伙子主动上交,就不用接受处罚!
不过,是不是过失,也不是小伙说了算的,有关部门会调查这盆栽的来源是不是跟小伙说的一致,比如小伙哪里买的?花了多少钱?用什么方式交易的?卖的人知道不知道?小伙买的时候知道不知道等综合来判断。
小伙花200元买的,显然是不知情才误买!但后来经过朋友的提醒,小伙已经知道这颗盆栽是保护植物了,如果明知不交,就会把“过失购买”变为“故意养殖”,那行为就严重l !哪怕小伙买的只是一株,那也是要立案的!
所以说,这小伙的求生的欲 望很强!做出了一个很正确的选择!不像有的人知道自己误买到 “观音莲座蕨”,就会想着趁机转卖发财!小伙不贪心,更懂法,避免了牢狱之灾!这种知错就改的精神,值得我们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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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喜欢的一段话
1.不要后悔你做过的选择,人生是向前的,不要把你的情感和情绪都花在悔恨上面
2.要学会接受自己是平凡的人,觉得你想做的事情终不能达成你内心目标的时候,不要痛苦也不要苦闷,因为我们终究都是普通人
3.情感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但不是我们的全部,我们不能因为一份情感,然后毁灭了自己毁灭了你的未来,如果你实在觉得你放不下一个人的时候,我教你一个好方法,搞事业#美食[超话]##美食[超话]##致自己##情感语录# https://t.cn/R2Wxu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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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正常购买的,凭什么要退!”上海的一对夫妻趁周大福网店设置金价出错时,购买了12件金饰,花了4万多元。第二天,网店负责人就打来电话,希望夫妻二人能取消订单,他们愿意补偿1000元,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周大福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事情的起因其实并不复杂,由于黄金的价格每日都有变动,所以周大福特意安排了员工对网店的金饰价格进行改动。
事发当天,周大福的工作人员一不小心把金饰的价格设置太低了。比如:一件87.64g的金手链,原价4万多元,标错了价格后,只要7815元。
巧的是,王某和凌某夫妇二人正打算购买一些金饰,于是就逛到了周大福的网店,正好发现金饰的价格特别的低。他们以为是周大福在搞活动,于是大买特买,只花了4万多元就买了12件金饰,而这些金饰正常总价达到了25万元。
夫妻俩正为自己的捡漏成功而感到高兴,却在第二天就接到了周大福打来的电话。
周大福网店负责人的意思很明确,就是内部员工将金价设置错误了,所以希望王某和凌某夫妇能取消订单,他们愿意补偿500元给王某和凌某夫妇。
可王某和凌某夫妇却表示,这与自己无关,差价应该让弄错价格的员工补偿,自己是合法购买的,所以坚决不退。
周大福网店的负责人把好话都说尽了,但仍劝说不动,于是就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妻二人告上了法院。目前,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
【@法律公开课】
1、网店因标错价格,导致被消费者大量购买,这种情况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有些商家表示自己的错误由自己买单,其实最终算下来,标错的价格和实际价格相差并不大,所以损失也不会很大,就当是花钱打广告了。
可有些商品由于价格错误变更后,差价非常大,如果消费者不退订单,那会给商家造成极大的损失。商家肯定会先尝试和消费者协商退订单,毕竟大部分的消费者会理解这种过错行为。
有很大一部分网友表示,金饰价格是周大福网店的员工标的,王某和凌某夫妇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这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现在周大福要求王某夫妇撤单,这不就是店大欺客吗?
2、其实,从法律上来讲,周大福网店并没有欺客。
首先,周大福网店的员工标错价格是过失行为,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现在国内黄金的价格是400多元/克,这个价格是公开的,任何人都能查到。周大福网店也没有搞任何优惠活动,却把黄金价格设置成90多元/克,这个差价可不是一丁半点,显然是不正常的。
其次,王某夫妇并不是想以合理的对价进行交易,而是想薅周大福的羊毛。
王某夫妇明知黄金的实际价格,却趁机在周大福的网店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2件原价25万元的金饰,这显然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原则是《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但是自《民法典》出台后,就将等价有偿原则给删除了,只保留了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考虑到并非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应是等价有偿的。比如:无偿赠与和继承,这是自愿原则。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正常的交易行为还是会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处理。
3、既然现在金饰差价太大,而且周大福并非故意为之,我们可以认为这里存在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周大福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王某夫妇的订单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值得注意的是,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
本次事件中,王某夫妇称周大福的起诉时间已经超过了90日,所以不能撤销合同。
但是法院查明,周大福早就在网上立了案,符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网购合同。
4、最后,很多人喜欢找平台的漏洞,然后进行薅羊毛,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而比较常见的就是诈骗。
因此,我们希望大家还是做个本本分分的消费者,莫要贪图蝇头小利,免得因小失大。
事情的起因其实并不复杂,由于黄金的价格每日都有变动,所以周大福特意安排了员工对网店的金饰价格进行改动。
事发当天,周大福的工作人员一不小心把金饰的价格设置太低了。比如:一件87.64g的金手链,原价4万多元,标错了价格后,只要7815元。
巧的是,王某和凌某夫妇二人正打算购买一些金饰,于是就逛到了周大福的网店,正好发现金饰的价格特别的低。他们以为是周大福在搞活动,于是大买特买,只花了4万多元就买了12件金饰,而这些金饰正常总价达到了25万元。
夫妻俩正为自己的捡漏成功而感到高兴,却在第二天就接到了周大福打来的电话。
周大福网店负责人的意思很明确,就是内部员工将金价设置错误了,所以希望王某和凌某夫妇能取消订单,他们愿意补偿500元给王某和凌某夫妇。
可王某和凌某夫妇却表示,这与自己无关,差价应该让弄错价格的员工补偿,自己是合法购买的,所以坚决不退。
周大福网店的负责人把好话都说尽了,但仍劝说不动,于是就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妻二人告上了法院。目前,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
【@法律公开课】
1、网店因标错价格,导致被消费者大量购买,这种情况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有些商家表示自己的错误由自己买单,其实最终算下来,标错的价格和实际价格相差并不大,所以损失也不会很大,就当是花钱打广告了。
可有些商品由于价格错误变更后,差价非常大,如果消费者不退订单,那会给商家造成极大的损失。商家肯定会先尝试和消费者协商退订单,毕竟大部分的消费者会理解这种过错行为。
有很大一部分网友表示,金饰价格是周大福网店的员工标的,王某和凌某夫妇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这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现在周大福要求王某夫妇撤单,这不就是店大欺客吗?
2、其实,从法律上来讲,周大福网店并没有欺客。
首先,周大福网店的员工标错价格是过失行为,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现在国内黄金的价格是400多元/克,这个价格是公开的,任何人都能查到。周大福网店也没有搞任何优惠活动,却把黄金价格设置成90多元/克,这个差价可不是一丁半点,显然是不正常的。
其次,王某夫妇并不是想以合理的对价进行交易,而是想薅周大福的羊毛。
王某夫妇明知黄金的实际价格,却趁机在周大福的网店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2件原价25万元的金饰,这显然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原则是《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但是自《民法典》出台后,就将等价有偿原则给删除了,只保留了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考虑到并非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应是等价有偿的。比如:无偿赠与和继承,这是自愿原则。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正常的交易行为还是会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处理。
3、既然现在金饰差价太大,而且周大福并非故意为之,我们可以认为这里存在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周大福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王某夫妇的订单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值得注意的是,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
本次事件中,王某夫妇称周大福的起诉时间已经超过了90日,所以不能撤销合同。
但是法院查明,周大福早就在网上立了案,符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网购合同。
4、最后,很多人喜欢找平台的漏洞,然后进行薅羊毛,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而比较常见的就是诈骗。
因此,我们希望大家还是做个本本分分的消费者,莫要贪图蝇头小利,免得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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