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郑州发布重污染橙色预警#,提醒避免户外活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台和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会商结果,11月25日至29日,郑州市将经历一次中重度污染过程,按照省环委办联防联控通知要求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19〕2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1月24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措施,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工业源减排措施
1.根据郑州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并按要求停止运输。按照年度工作要求,未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未完成在线监测、智能用电监控安装任务的企业,“亩均论英雄”D级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实施错峰生产、生产调控的企业,结合橙色预警减排要求,从严执行减排措施。新冠肺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进行保障性生产及运输。企业停产时,污染防治设施应延后停止运行,确保停产期间污染物有效处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加强工业污染源智能监管,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本轮减排措施解除后、经核查达标方可恢复生产;对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超标的企业,辖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指导帮扶,对企业原材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指导整改提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四、扬尘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灾后异地迁建安置项目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项目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地铁集团
2.矿山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5.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4℃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4℃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五、移动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渣土运输;停止办理渣土车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一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灾后异地迁建安置项目除外)。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控尘办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全市商砼罐车、建筑物料运输车、装饰建材物料运输车、散装水泥运输车、砂石运输车停止使用(纯电动除外,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灾后异地迁建安置项目除外,市区四环内应使用新能源商砼罐车);市交警支队停止办理以上车辆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公安局、市控尘办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橙色预警管控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纯电动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控尘办、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允许运输的电厂、非电厂的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控尘办、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六、散源减排措施
1.严禁秸秆露天焚烧。严格落实辖区主体责任,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全市秸秆焚烧火点数量为“零”。
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严控散煤燃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禁煤区”内出现散煤复烧现象,边远山区应使用洁净型煤。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工业源减排措施
1.根据郑州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并按要求停止运输。按照年度工作要求,未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未完成在线监测、智能用电监控安装任务的企业,“亩均论英雄”D级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实施错峰生产、生产调控的企业,结合橙色预警减排要求,从严执行减排措施。新冠肺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进行保障性生产及运输。企业停产时,污染防治设施应延后停止运行,确保停产期间污染物有效处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加强工业污染源智能监管,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本轮减排措施解除后、经核查达标方可恢复生产;对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超标的企业,辖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指导帮扶,对企业原材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指导整改提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四、扬尘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灾后异地迁建安置项目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项目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地铁集团
2.矿山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5.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4℃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4℃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五、移动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渣土运输;停止办理渣土车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一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灾后异地迁建安置项目除外)。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控尘办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全市商砼罐车、建筑物料运输车、装饰建材物料运输车、散装水泥运输车、砂石运输车停止使用(纯电动除外,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灾后异地迁建安置项目除外,市区四环内应使用新能源商砼罐车);市交警支队停止办理以上车辆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公安局、市控尘办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橙色预警管控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纯电动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控尘办、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允许运输的电厂、非电厂的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控尘办、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六、散源减排措施
1.严禁秸秆露天焚烧。严格落实辖区主体责任,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全市秸秆焚烧火点数量为“零”。
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严控散煤燃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禁煤区”内出现散煤复烧现象,边远山区应使用洁净型煤。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抗击疫情宁夏加油# 【宁夏发布最新通知!事关隔离封控区域及“黄码”人员!】#宁夏加油手抓羊肉挺住# 11月1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对如何做好隔离点人员医疗保障
满足封控管控区域、健康码“黄码”人员就诊需求
保障特殊群体患者医疗需求等内容
进行了规范和说明
↓↓↓
图片
隔离点人员:定点医院红区就诊 闭环保障医疗服务
《通知》要求,发生疫情的地方,要选择综合医院的独立院区或相对独立的医疗机构,为隔离点人员按流程提供医疗服务。银川市隔离点人员就诊,确定自治区人民医院为定点保障医院,确保隔离点人员就诊需求。
隔离点人员就诊时,要有专人陪同专车接送,诊疗结束可以返回隔离点的,闭环原途返回;需要住院治疗的,在定点保障医院专用区域(红区)进行救治。运送患者的救护车和陪同人员必须完成患者交接后方可返回,不得将患者留在医疗机构自行返回。
隔离点人员就诊流程为:当隔离点人员健康出现异常后,报告驻点保障医务人员,由驻点保障医务人员进行初步评估。对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人员和需紧急就医人员,及时报驻点保障工作组,驻点保障工作组报告市级就医保障工作组。市级就医保障工作组调度负压救护车,对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人员和需紧急就医人员,闭环转运至红区人员定点保障医院专用区域(红区)。定点保障医院专用区域(红区)接诊后,对患者进行核酸、血常规检测和肺部CT检查,判断是否感染新冠病毒。
对检测结果阳性人员由定点保障医院通知市级就医保障工作组调配负压救护车转运至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诊疗。新冠肺炎疑似病例也用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至市级定点保障医院集中救治。排除新冠病毒感染,需住院治疗的,由定点保障医院在专用区域(红区)内进行闭环诊疗;不需住院治疗的,由定点保障医院通知市级就医保障工作组调配负压救护车规范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
封控管控区域人员和 “黄码”人员:必须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通知》规定,封控管控区域人员和健康码“黄码”人员就医,必须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在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要科学合理设置普通患者就诊区域(绿区)、封控管控区域和健康码“黄码”人员就诊专用区域(黄区),方便不同人群分区就诊,避免交叉感染。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全程做好防护。医疗机构应当提前了解患者患病情况,足量配备相关药品,保障患者医疗需求。
封控管控区域人员健康出现异常后,向社区“四包一”工作组报告。社区“四包一”工作组对24小时内核酸结果阴性人员,及时报所在社区居委会,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市级就医保障工作组。市级就医保障工作组统筹调度救护车辆将需就医人员闭环转运至定点保障医院黄区人员就医专用区域(黄区)。定点保障医院专用区域(黄区)接诊后,对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人员转医院发热门诊规范诊疗。对非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人员和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人员,需住院治疗的,由定点保障医院在专用区域(黄区)进行闭环诊疗;不需住院治疗的,由定点保障医院通知市级就医保障工作组调配救护车规范闭环转运至封控管控区域。
控管控区域外的健康码“黄码”人员健康出现异常后,自行前往定点保障医院黄区人员专用区域(黄区)就医。接诊医疗机构进行评估,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由接诊医疗机构按常规诊疗流程诊疗。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转医院发热门诊规范诊疗。
隔离点、封控管控区域和健康码“黄码”孕产妇:定点救治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就诊时,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提供诊疗服务,保障孕产妇就诊需求。
银川市隔离点孕产妇在自治区人民医院定点救治。
银川市封控管控区域和健康码“黄码”孕产妇在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其中,兴庆区“黄码”孕产妇的定点医院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金凤区为自治区人民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阅海分院;西夏区为自治区人民医院西夏分院、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贺兰县为贺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灵武市为灵武市人民医院。
各定点医院要按照不同人群设置专用区域,确保孕产妇及时规范就诊。
同时,《通知》要求,老年人就诊时,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志愿者和导诊力量,协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对于无法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患者,要安排志愿者提供诊疗帮助。要切实保障肿瘤、血液透析患者及儿童等群体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的优势,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必须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患者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发挥好疫情防控“哨点”作用,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必须同时查验所有就诊患者的健康码和行程码,并测量体温,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预检分诊发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要专人指引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做好人员交接管理和登记。加强预检分诊人员个人防护,配齐配强预检分诊人员,严禁安保人员替代医务人员进行预检分诊。医疗机构必须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患者,要特别关注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做好流行病学问诊,患者基本信息登记和报告。
同时,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要严格依据《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进行设置、运行和管理,针对此次疫情特点抓紧落实发热门诊改造和建设,完善发热门诊功能和设施设备配备。要确保发热门诊24小时接诊患者,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和普通发热患者均要在发热门诊就诊筛查。诊所、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时不得进行常规诊治,要在做好患者流行病学问诊和相关信息登记基础上及时报告,并尽快通过120救护车转至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转诊过程中严格闭环管理。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对如何做好隔离点人员医疗保障
满足封控管控区域、健康码“黄码”人员就诊需求
保障特殊群体患者医疗需求等内容
进行了规范和说明
↓↓↓
图片
隔离点人员:定点医院红区就诊 闭环保障医疗服务
《通知》要求,发生疫情的地方,要选择综合医院的独立院区或相对独立的医疗机构,为隔离点人员按流程提供医疗服务。银川市隔离点人员就诊,确定自治区人民医院为定点保障医院,确保隔离点人员就诊需求。
隔离点人员就诊时,要有专人陪同专车接送,诊疗结束可以返回隔离点的,闭环原途返回;需要住院治疗的,在定点保障医院专用区域(红区)进行救治。运送患者的救护车和陪同人员必须完成患者交接后方可返回,不得将患者留在医疗机构自行返回。
隔离点人员就诊流程为:当隔离点人员健康出现异常后,报告驻点保障医务人员,由驻点保障医务人员进行初步评估。对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人员和需紧急就医人员,及时报驻点保障工作组,驻点保障工作组报告市级就医保障工作组。市级就医保障工作组调度负压救护车,对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人员和需紧急就医人员,闭环转运至红区人员定点保障医院专用区域(红区)。定点保障医院专用区域(红区)接诊后,对患者进行核酸、血常规检测和肺部CT检查,判断是否感染新冠病毒。
对检测结果阳性人员由定点保障医院通知市级就医保障工作组调配负压救护车转运至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诊疗。新冠肺炎疑似病例也用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至市级定点保障医院集中救治。排除新冠病毒感染,需住院治疗的,由定点保障医院在专用区域(红区)内进行闭环诊疗;不需住院治疗的,由定点保障医院通知市级就医保障工作组调配负压救护车规范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
封控管控区域人员和 “黄码”人员:必须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通知》规定,封控管控区域人员和健康码“黄码”人员就医,必须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在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要科学合理设置普通患者就诊区域(绿区)、封控管控区域和健康码“黄码”人员就诊专用区域(黄区),方便不同人群分区就诊,避免交叉感染。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全程做好防护。医疗机构应当提前了解患者患病情况,足量配备相关药品,保障患者医疗需求。
封控管控区域人员健康出现异常后,向社区“四包一”工作组报告。社区“四包一”工作组对24小时内核酸结果阴性人员,及时报所在社区居委会,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市级就医保障工作组。市级就医保障工作组统筹调度救护车辆将需就医人员闭环转运至定点保障医院黄区人员就医专用区域(黄区)。定点保障医院专用区域(黄区)接诊后,对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人员转医院发热门诊规范诊疗。对非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人员和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人员,需住院治疗的,由定点保障医院在专用区域(黄区)进行闭环诊疗;不需住院治疗的,由定点保障医院通知市级就医保障工作组调配救护车规范闭环转运至封控管控区域。
控管控区域外的健康码“黄码”人员健康出现异常后,自行前往定点保障医院黄区人员专用区域(黄区)就医。接诊医疗机构进行评估,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由接诊医疗机构按常规诊疗流程诊疗。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转医院发热门诊规范诊疗。
隔离点、封控管控区域和健康码“黄码”孕产妇:定点救治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就诊时,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提供诊疗服务,保障孕产妇就诊需求。
银川市隔离点孕产妇在自治区人民医院定点救治。
银川市封控管控区域和健康码“黄码”孕产妇在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其中,兴庆区“黄码”孕产妇的定点医院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金凤区为自治区人民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阅海分院;西夏区为自治区人民医院西夏分院、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贺兰县为贺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灵武市为灵武市人民医院。
各定点医院要按照不同人群设置专用区域,确保孕产妇及时规范就诊。
同时,《通知》要求,老年人就诊时,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志愿者和导诊力量,协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对于无法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患者,要安排志愿者提供诊疗帮助。要切实保障肿瘤、血液透析患者及儿童等群体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的优势,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必须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患者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发挥好疫情防控“哨点”作用,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必须同时查验所有就诊患者的健康码和行程码,并测量体温,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预检分诊发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要专人指引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做好人员交接管理和登记。加强预检分诊人员个人防护,配齐配强预检分诊人员,严禁安保人员替代医务人员进行预检分诊。医疗机构必须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患者,要特别关注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做好流行病学问诊,患者基本信息登记和报告。
同时,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要严格依据《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进行设置、运行和管理,针对此次疫情特点抓紧落实发热门诊改造和建设,完善发热门诊功能和设施设备配备。要确保发热门诊24小时接诊患者,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和普通发热患者均要在发热门诊就诊筛查。诊所、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时不得进行常规诊治,要在做好患者流行病学问诊和相关信息登记基础上及时报告,并尽快通过120救护车转至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转诊过程中严格闭环管理。
#权威发布#【 关于在陈店镇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全面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提升群众文明交通意识和法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联合陈店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为期二个月(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的摩托车电动车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反下列“五个严禁”规定的,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交警大队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非法装置、扣车,并依法作记分、罚款、行政拘留或者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禁驾驶无牌、假牌、拼装、改装、报废的非法摩托车。
(二)严禁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闯红灯、酒驾、醉驾、超速、超员、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禁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
(四)严禁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车。
(五)严禁摩托车电动车安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非法装置。
二、违反下列“三个不得”规定的企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刑事责任。
(一)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辆。
(二)加油站不得为无牌、报废的非法摩托车加油。
(三)维修点不得为非法车辆提供维修、改装等服务。
三、广大市民和有关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和社会治安秩序,服从管理和指挥,主动接受检查;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 潮南区陈店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为深入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全面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提升群众文明交通意识和法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联合陈店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为期二个月(2021年7月1日至8月31日)的摩托车电动车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反下列“五个严禁”规定的,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交警大队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非法装置、扣车,并依法作记分、罚款、行政拘留或者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禁驾驶无牌、假牌、拼装、改装、报废的非法摩托车。
(二)严禁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闯红灯、酒驾、醉驾、超速、超员、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禁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
(四)严禁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车。
(五)严禁摩托车电动车安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非法装置。
二、违反下列“三个不得”规定的企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刑事责任。
(一)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辆。
(二)加油站不得为无牌、报废的非法摩托车加油。
(三)维修点不得为非法车辆提供维修、改装等服务。
三、广大市民和有关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和社会治安秩序,服从管理和指挥,主动接受检查;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 潮南区陈店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