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国的形势下还有如此黑暗的地方,甘肃省兰州七里河区,在法院终审,老百姓胜诉的情况下兰州市七里河区区政府暴力强拆、知法犯法!!!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甘71行初266号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甘0102行初107号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甘0102行初55号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甘01行终40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甘01行终43号我们是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大滩社区居民,在当地拥有各自的合法房屋。2021年7月16日6时许,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组织几百人突然将我们12家房屋全部暴力拆除,截止当日午时12点多,我们的房屋只剩下一片废墟。至今强拆已过去多日,除了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其答复说政府行为管不了外,没有其他任何机关或领导针对我们房屋被暴力强拆给出任何说法。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向相关部门及各位领导反映来自七里河区政府所主导的对我们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请给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依法惩治政府及所有参与暴力强拆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上述2021年7月16日我们13家房屋被违法强拆事件,我们总结了如下几点主要内容一、该强拆房屋行为事发突然,事先没有任何告知,包括口头通知或送达书面文件,此前我们也没有任何同意拆除房屋的意思表示。二、现场参与强拆人员:大约五六百人,我们能认出身份的领导有七里河区政府的吴文山副区长、秀川街道办事处岳江虎书记,从着装来看,在现场的还有城管执法人员、公安机关人员及公安车辆、其他带着安全帽的诸多不明身份人员。三、强拆过程:清晨6点,几百人出现在我们房屋所在地开始围堵道路,接着开始清除现场老百姓,强行进入我们的家门,驱赶我们这些房主及家人,在我们不配合时,有身穿城管执法服装的人员对我们拳打脚踢至我们人员有不同程度受伤,姚恩太、姚月明、姚月亮、崔永刚、崔永军等人被强行押送至附近小房屋,锁上房门不让出来进行非法拘禁,并抢夺要打电话报案或用手机拍摄强拆现场情况的人员手机。将所有老百姓驱离房屋一定距离后,直接开始用挖掘机拆除房屋,我们没有机会搬离房屋内物品,所有室内物品连同房屋被挖掘机前的大钳子一起夹碎损毁。至中午12点多,我们13家的房屋全部被变成一片废墟。四、现场暴力行为:强行驱赶房主及家人离开自己的房屋且不允许靠近其房屋;对多名老百姓拳打脚踢并致不同程度受伤;有老人被身着城管执法服装的人员推倒在地,约10点30分该名老人因胸肋部疼痛难忍拨打120急救送往西固1/2区人民医院;将5名老百姓强行锁进小房屋内进行非法拘禁;强行抢夺老百姓的手机。五、我们在现场的求助行为:多次拨打110电话报警和12345市政府热线,110接警人员虽称会派人前来(事实上从事处岳江虎书记,从着装来看,在现场的还有城管执法人员、公安机关人员及公安车辆、其他带着安全帽的诸多不明身份人员。三、强拆过程:清晨6点,几百人出现在我们房屋所在地开始围堵道路,接着开始清除现场老百姓,强行进入我们的家门,驱赶我们这些房主及家人,在我们不配合时,有身穿城管执法服装的人员对我们拳打脚踢至我们人员有不同程度受伤,姚恩太、姚月明、姚月亮、崔永刚、崔永军等人被强行押送至附近小房屋,锁上房门不让出来进行非法拘禁,并抢夺要打电话报案或用手机拍摄强拆现场情况的人员手机。将所有老百姓驱离房屋一定距离后,直接开始用挖掘机拆除房屋,我们没有机会搬离房屋内物品,所有室内物品连同房屋被挖掘机前的大钳子一起夹碎损毁。至中午12点多,我们13家的房屋全部被变成一片废墟。四、现场暴力行为:强行驱赶房主及家人离开自己的房屋且不允许靠近其房屋;对多名老百姓拳打脚踢并致不同程度受伤;有老人被身着城管执法服装的人员推倒在地,约10点30分该名老人因胸肋部疼痛难忍拨打120急救送往西固1/2区人民医院;将5名老百姓强行锁进小房屋内进行非法拘禁;强行抢夺老百姓的手机。五、我们在现场的求助行为:多次拨打110电话报警和12345市政府热线,110接警人员虽称会派人前来(事实上从始至终一直有公安人员及公安车辆在现场)却迟迟未来,在我们多次打电话一直至我们的百姓被非法拘禁已达1个半小时左右,被拘禁人员从窗户向外看见身穿便衣的派出所杨所长并呼喊求救,该杨所长砸开门锁放出被拘禁的五人,并带着被抢夺手机的老百姓找回手机。六、110报警情况:除上述我们在房屋被强拆时打110电话报警情况外,当日14时,我们根据其要求到派出所作笔录,公安人员仅了解了一下我们人员受伤情况,至于房屋被强拆其说是政府行为管不了。综上所述,我们保证都是真实的,房屋被强拆后至今无人管,恳请上级领导尽快查明事实,为我们老百姓作主,严厉制裁违法拆迁行为才能让广大违法者对法律产生敬畏感,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我们向区,市,省反应踢到了街道办事处,街道回复是“保护性施工”。帮忙转发一下,有能力的帮忙反应谢谢。
举报临沂市罗庄区交警大队徇私枉法,篡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我叫李露,受害人是我的父亲李振旗,系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居民。2021年9月15日,因为我家孩子过三岁生日,我父亲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被一辆传祺牌suv撞伤,事发路段是没有红绿灯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责任认定书写2021年九月15日下午14分20分许,潘某某驾驶鲁QD589E传奇牌小型客车沿宝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路口西十米路段时,与沿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向北左转弯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和汽车不同程度的受伤的交通事故。监控录像显示我父亲在拐弯之前在人行横道上面左右张望看见没有汽车过路才进行的拐弯,而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对潘某某的询问显示,潘某某当时在车里不知道在干什么的,心里在想事情,视线完全没有盯着前方,而且车速从始至终没有减速,一直到路人把他喊住才进行了急刹车,下车他才知道撞了人。2021年十月26日我拿到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我父亲次要责任,潘某某主要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的发生中起主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次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在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为潘某某不服在临沂市支队进行了复议,临沂市支队认为罗庄区交警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条文错误,撤销了罗庄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第一次事故认定书,并责令罗庄区交警大队勘察一组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作出事故认定。2021年12月14日认定书改为双方都为同等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临沂支队对于罗庄区交警大队第一次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因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但根据正常程序,是不允许推翻责任认定书的结果的,只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中修改适用的法律条文,本次事故有监控录像清晰的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事故录像最后面,潘某某撞人拖行画面被进行了删减,这点罗庄交警大队队长魏本文并没有给我们合理解释),应该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我父亲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在人行横道进行了正常的拐弯,居然被罗庄区交警大队判定同等责任,对于潘某某的行驶责任,罗庄区交警队一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个说法,是不是含糊不清,掩盖事实,包庇肇事者潘某某,你们执法队长魏本文心里最清楚,这不仅是对我父亲的严重不公,而且更是对庄严而神圣的法律的严重脚踏。
而罗庄区交警大队确敢冒天下之大不讳,擅自推翻自己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打脸自己,作为执法人员,这不但完全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知法犯法,徇私包庇;而且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程序规定,混淆是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对主要责任方进行包庇袒护,有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他们的所作所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的猫腻,为此,恳请政府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查到底,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公平公正于天下。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本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纠正罗庄区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维护公安系统的执法权威,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
我叫李露,受害人是我的父亲李振旗,系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居民。2021年9月15日,因为我家孩子过三岁生日,我父亲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被一辆传祺牌suv撞伤,事发路段是没有红绿灯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责任认定书写2021年九月15日下午14分20分许,潘某某驾驶鲁QD589E传奇牌小型客车沿宝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路口西十米路段时,与沿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向北左转弯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和汽车不同程度的受伤的交通事故。监控录像显示我父亲在拐弯之前在人行横道上面左右张望看见没有汽车过路才进行的拐弯,而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对潘某某的询问显示,潘某某当时在车里不知道在干什么的,心里在想事情,视线完全没有盯着前方,而且车速从始至终没有减速,一直到路人把他喊住才进行了急刹车,下车他才知道撞了人。2021年十月26日我拿到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我父亲次要责任,潘某某主要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的发生中起主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次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在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为潘某某不服在临沂市支队进行了复议,临沂市支队认为罗庄区交警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条文错误,撤销了罗庄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第一次事故认定书,并责令罗庄区交警大队勘察一组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作出事故认定。2021年12月14日认定书改为双方都为同等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临沂支队对于罗庄区交警大队第一次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因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但根据正常程序,是不允许推翻责任认定书的结果的,只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中修改适用的法律条文,本次事故有监控录像清晰的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事故录像最后面,潘某某撞人拖行画面被进行了删减,这点罗庄交警大队队长魏本文并没有给我们合理解释),应该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我父亲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在人行横道进行了正常的拐弯,居然被罗庄区交警大队判定同等责任,对于潘某某的行驶责任,罗庄区交警队一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个说法,是不是含糊不清,掩盖事实,包庇肇事者潘某某,你们执法队长魏本文心里最清楚,这不仅是对我父亲的严重不公,而且更是对庄严而神圣的法律的严重脚踏。
而罗庄区交警大队确敢冒天下之大不讳,擅自推翻自己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打脸自己,作为执法人员,这不但完全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知法犯法,徇私包庇;而且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程序规定,混淆是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对主要责任方进行包庇袒护,有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他们的所作所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的猫腻,为此,恳请政府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查到底,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公平公正于天下。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本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纠正罗庄区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维护公安系统的执法权威,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
举报临沂市罗庄区交警大队徇私枉法,篡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我叫李露,受害人是我的父亲李振旗,系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居民。2021年9月15日,因为我家孩子过三岁生日,我父亲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被一辆传祺牌suv撞伤,事发路段是没有红绿灯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责任认定书写2021年九月15日下午14分20分许,潘某某驾驶鲁QD589E传奇牌小型客车沿宝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路口西十米路段时,与沿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向北左转弯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和汽车不同程度的受伤的交通事故。监控录像显示我父亲在拐弯之前在人行横道上面左右张望看见没有汽车过路才进行的拐弯,而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对潘某某的询问显示,潘某某当时在车里不知道在干什么的,心里在想事情,视线完全没有盯着前方,而且车速从始至终没有减速,一直到路人把他喊住才进行了急刹车,下车他才知道撞了人。2021年十月26日我拿到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我父亲次要责任,潘某某主要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的发生中起主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次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在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为潘某某不服在临沂市支队进行了复议,临沂市支队认为罗庄区交警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条文错误,撤销了罗庄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第一次事故认定书,并责令罗庄区交警大队勘察一组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作出事故认定。2021年12月14日认定书改为双方都为同等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临沂支队对于罗庄区交警大队第一次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因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但根据正常程序,是不允许推翻责任认定书的结果的,只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中修改适用的法律条文,本次事故有监控录像清晰的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事故录像最后面,潘某某撞人拖行画面被进行了删减,这点罗庄交警大队队长魏本文并没有给我们合理解释),应该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我父亲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在人行横道进行了正常的拐弯,居然被罗庄区交警大队判定同等责任,对于潘某某的行驶责任,罗庄区交警队一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个说法,是不是含糊不清,掩盖事实,包庇肇事者潘某某,你们执法队长魏本文心里最清楚,这不仅是对我父亲的严重不公,而且更是对庄严而神圣的法律的严重脚踏。
而罗庄区交警大队确敢冒天下之大不讳,擅自推翻自己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打脸自己,作为执法人员,这不但完全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知法犯法,徇私包庇;而且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程序规定,混淆是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对主要责任方进行包庇袒护,有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他们的所作所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的猫腻,为此,恳请政府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查到底,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公平公正于天下。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本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纠正罗庄区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维护公安系统的执法权威,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
我叫李露,受害人是我的父亲李振旗,系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居民。2021年9月15日,因为我家孩子过三岁生日,我父亲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被一辆传祺牌suv撞伤,事发路段是没有红绿灯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责任认定书写2021年九月15日下午14分20分许,潘某某驾驶鲁QD589E传奇牌小型客车沿宝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路口西十米路段时,与沿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向北左转弯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和汽车不同程度的受伤的交通事故。监控录像显示我父亲在拐弯之前在人行横道上面左右张望看见没有汽车过路才进行的拐弯,而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对潘某某的询问显示,潘某某当时在车里不知道在干什么的,心里在想事情,视线完全没有盯着前方,而且车速从始至终没有减速,一直到路人把他喊住才进行了急刹车,下车他才知道撞了人。2021年十月26日我拿到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我父亲次要责任,潘某某主要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的发生中起主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次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在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为潘某某不服在临沂市支队进行了复议,临沂市支队认为罗庄区交警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条文错误,撤销了罗庄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第一次事故认定书,并责令罗庄区交警大队勘察一组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作出事故认定。2021年12月14日认定书改为双方都为同等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临沂支队对于罗庄区交警大队第一次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因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但根据正常程序,是不允许推翻责任认定书的结果的,只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中修改适用的法律条文,本次事故有监控录像清晰的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事故录像最后面,潘某某撞人拖行画面被进行了删减,这点罗庄交警大队队长魏本文并没有给我们合理解释),应该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我父亲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在人行横道进行了正常的拐弯,居然被罗庄区交警大队判定同等责任,对于潘某某的行驶责任,罗庄区交警队一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个说法,是不是含糊不清,掩盖事实,包庇肇事者潘某某,你们执法队长魏本文心里最清楚,这不仅是对我父亲的严重不公,而且更是对庄严而神圣的法律的严重脚踏。
而罗庄区交警大队确敢冒天下之大不讳,擅自推翻自己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打脸自己,作为执法人员,这不但完全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知法犯法,徇私包庇;而且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程序规定,混淆是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对主要责任方进行包庇袒护,有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他们的所作所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的猫腻,为此,恳请政府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查到底,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公平公正于天下。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本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纠正罗庄区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维护公安系统的执法权威,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