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改判无罪
【裁判要点】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无论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索要他人钱款后,未列入单位账目,但该款项实际用于单位运营活动,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胡某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论证∶(1)胡某是否利用其董事长及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2)胡某收受杨某15 万元人民币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3)胡某收受杨某人民币15 万元的行为是"受贿"还是"垫资"?
一、胡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
《刑法》第163 条第1款用并列的方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状进行描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可见,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言,不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反之,缺少“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构成要件,就不成立本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既包括实际谋取的利益,也包括许诺为他人谋取但实际未取得的利益),只要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定条件。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其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但只要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而给与行为人财物时,就可以认定财物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了对价关系。
本案中,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对外招投标程序发包其公司综合楼建筑项目,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但没有证据证实平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在招投标过程中许诺对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提供帮助,或者为促成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而实施了具体指使、授意等行为。也就是说,胡某没有为杨某谋取到利益,也没有许诺为其谋取利益,更没有开始实施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故本案缺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二、胡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成立本罪需在故意的心理因素支配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这里,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应有之义。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行为人在法律形式上或者事实上不法占有了他人财物;(2)行为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处分了他人财物。唯有此,才符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胡某在发包工程过程中,收取工程承包商杨某现金 15万元后,未将该款列入其公司财物账目,却用此款项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表面上看,其已实际处分了该15万元款项,并占有了该款所购轿车。但其将该车入户为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已从法律形式上肯定了该车为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产生的费用均在该公司报销的事实,更印证了胡某没有将雪佛兰轿车据为已有,胡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三、胡某收受杨某 15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是企业之间的垫资
在分析胡春平收受杨某15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时,应综合以下因素; (1)出资方与受让方之间有无合理的理由;(2)所收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有无经济往来;(4)出资方是否要求对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受让方是否有归还此款的意思表示或行为;(6)受让方没有归还款项的原因及其偿还能力。只有深入分析其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本案中,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经营合同;杨某应胡某的提议向其支付 15万元现金后,胡某与杨某达成合意,待工程决算时将该15万元在工程决算款中扣除,至案发时,双方尚未进行工程决算;该15万元款项又被胡某实际用于公司的正常运营之中。可见,胡某没有占有该15万元,该款项实为工程承包商杨某的先期"垫资"。
综上,胡某在任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虽收受杨某 15万元钱款,但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又没有将该15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其没有将该15万元款项列入公司财务账目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但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日读经典
《大学》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裁判要点】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无论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索要他人钱款后,未列入单位账目,但该款项实际用于单位运营活动,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胡某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论证∶(1)胡某是否利用其董事长及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2)胡某收受杨某15 万元人民币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3)胡某收受杨某人民币15 万元的行为是"受贿"还是"垫资"?
一、胡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
《刑法》第163 条第1款用并列的方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状进行描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可见,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言,不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反之,缺少“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构成要件,就不成立本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既包括实际谋取的利益,也包括许诺为他人谋取但实际未取得的利益),只要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定条件。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其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但只要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而给与行为人财物时,就可以认定财物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了对价关系。
本案中,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对外招投标程序发包其公司综合楼建筑项目,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但没有证据证实平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在招投标过程中许诺对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提供帮助,或者为促成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而实施了具体指使、授意等行为。也就是说,胡某没有为杨某谋取到利益,也没有许诺为其谋取利益,更没有开始实施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故本案缺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二、胡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成立本罪需在故意的心理因素支配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这里,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应有之义。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行为人在法律形式上或者事实上不法占有了他人财物;(2)行为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处分了他人财物。唯有此,才符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胡某在发包工程过程中,收取工程承包商杨某现金 15万元后,未将该款列入其公司财物账目,却用此款项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表面上看,其已实际处分了该15万元款项,并占有了该款所购轿车。但其将该车入户为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已从法律形式上肯定了该车为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产生的费用均在该公司报销的事实,更印证了胡某没有将雪佛兰轿车据为已有,胡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三、胡某收受杨某 15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是企业之间的垫资
在分析胡春平收受杨某15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时,应综合以下因素; (1)出资方与受让方之间有无合理的理由;(2)所收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有无经济往来;(4)出资方是否要求对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受让方是否有归还此款的意思表示或行为;(6)受让方没有归还款项的原因及其偿还能力。只有深入分析其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本案中,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经营合同;杨某应胡某的提议向其支付 15万元现金后,胡某与杨某达成合意,待工程决算时将该15万元在工程决算款中扣除,至案发时,双方尚未进行工程决算;该15万元款项又被胡某实际用于公司的正常运营之中。可见,胡某没有占有该15万元,该款项实为工程承包商杨某的先期"垫资"。
综上,胡某在任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虽收受杨某 15万元钱款,但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又没有将该15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其没有将该15万元款项列入公司财务账目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但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日读经典
《大学》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菩提心是什么?是「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知道遍法界虚空界万事万物,跟我是什么关系?同一个体。真正明白,真正体会到,用在日常生活当中,清净平等觉必定现前,清净平等觉就是大菩提心。清净心不染,我们常讲的,没有控制的念头,没有占有的念头,没有支配的念头,什么念头都不会有,这清净。平等,没有高下之分,上对诸佛如来,下对饿鬼、畜生,平等的,没有分别,这是真正菩提心。为什么没有分别?全是自己。形相不同就好比一个人身,人身外面,眼耳鼻舌不一样,都是自己,对内五脏六腑,每个器官也不一样,但都是一体,一个也不能少,也不必要更多,叫恰到好处。大师这句话说得真好,了他即自,这四个字我们要常常能在日常生活当中提醒自己,自他不二,自他是一。
「若讳言他佛,则是他见未忘」,这个见是邪见,错误的看法。这就执著有阿弥陀佛,阿弥陀佛不是自己,自己不是阿弥陀佛,这个观念错了。阿弥陀佛就是自己,自他是一不是二。我现在要到极乐世界,极乐世界是我自性变的,阿弥陀佛是我自性变的,我现在想到极乐世界,想见阿弥陀佛,还有什么障碍?没有!障碍在自己,他见未忘这是障碍。「若偏重自佛,却成我见颠倒」,这真成了问题。一定要自他不二,日常生活当中,不起心不动念、不分别不执著。言他即是自,言自即是他,不仅是对佛,人与人之间、人与天地万物之间都要作如是观,这是正知正见,佛看一切众生都是佛。 https://t.cn/RJqepsh
「若讳言他佛,则是他见未忘」,这个见是邪见,错误的看法。这就执著有阿弥陀佛,阿弥陀佛不是自己,自己不是阿弥陀佛,这个观念错了。阿弥陀佛就是自己,自他是一不是二。我现在要到极乐世界,极乐世界是我自性变的,阿弥陀佛是我自性变的,我现在想到极乐世界,想见阿弥陀佛,还有什么障碍?没有!障碍在自己,他见未忘这是障碍。「若偏重自佛,却成我见颠倒」,这真成了问题。一定要自他不二,日常生活当中,不起心不动念、不分别不执著。言他即是自,言自即是他,不仅是对佛,人与人之间、人与天地万物之间都要作如是观,这是正知正见,佛看一切众生都是佛。 https://t.cn/RJqepsh
2022年2月1日凌晨3时许,互助县公安局丹麻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在丹麻镇拉庄与哇麻村两村交界处的路边上有一个人躺在地上,情况不明,请派出所查看”。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值班民警带领村警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现场时,民警发现一名男子躺卧在路边,处于昏睡状态,且满身酒气。民警遂上前将该男子叫醒后发现该男子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无法向其问清姓名和身份。民警通过拉庄村警和哇麻村警的手机视频辨认,确认该男子是丹麻镇哇麻村人,当即通过哇麻村警与其家人取得联系后,将醉酒男子安全送回家中,叮嘱其家人待醉酒男子酒醒后告诫平日不要过量饮酒,醉酒男子家属对民警的及时救助表示感谢。
据了解,现年43岁的那某某大年除夕夜与家人聚会,在推杯换盏中那某某被喝得酩酊大醉,次日凌晨二时三十分许,那某某独自一人回家走到拉庄与哇麻村交界处路段时,因不胜酒力醉倒在路边后便昏睡过去,幸亏被过路群众发现报警而得到派出所民警的及时救助,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互助公安温馨提示
春节将至,亲朋好友相聚,小酌一杯最是应景。觥筹交错、推杯换盏的热闹场面烘托出春节的温馨,拼酒、劝酒、醉酒时有发生。在此,小编提示大家:饮酒有风险,劝酒应适度。饮酒人存在以下行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这种人要对被劝饮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的人,这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的人,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量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种是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https://t.cn/R2WxDwk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值班民警带领村警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现场时,民警发现一名男子躺卧在路边,处于昏睡状态,且满身酒气。民警遂上前将该男子叫醒后发现该男子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无法向其问清姓名和身份。民警通过拉庄村警和哇麻村警的手机视频辨认,确认该男子是丹麻镇哇麻村人,当即通过哇麻村警与其家人取得联系后,将醉酒男子安全送回家中,叮嘱其家人待醉酒男子酒醒后告诫平日不要过量饮酒,醉酒男子家属对民警的及时救助表示感谢。
据了解,现年43岁的那某某大年除夕夜与家人聚会,在推杯换盏中那某某被喝得酩酊大醉,次日凌晨二时三十分许,那某某独自一人回家走到拉庄与哇麻村交界处路段时,因不胜酒力醉倒在路边后便昏睡过去,幸亏被过路群众发现报警而得到派出所民警的及时救助,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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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亲朋好友相聚,小酌一杯最是应景。觥筹交错、推杯换盏的热闹场面烘托出春节的温馨,拼酒、劝酒、醉酒时有发生。在此,小编提示大家:饮酒有风险,劝酒应适度。饮酒人存在以下行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这种人要对被劝饮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的人,这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的人,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量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种是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https://t.cn/R2WxD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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