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严禁贩卖私盐,那咸鱼怎么算?专家:官府早就替你安排妥了
盐在我们生活中非常常见,家家户户都需要盐,缺它不可,要不然炒菜之后食之无味。
盐除了可以增加食物风味外,还能起到杀菌消炎、维持体内酸碱平衡的作用。
对于人类非常重要。
现在随着技术的发展,工业上制盐也是非常方便,不像古代一样非常麻烦,且纯度不高。
不仅如此,现在盐也分为加碘和不加碘的盐,满足更多人的需要。
盐的产量高了,价格也就下降了,现在市面上所销售的盐大概为一至两元一包,非常便宜。但是若是在古代,这盐的价格可是非常之贵,地位极高。
盐,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必需品。另外盐还具有非常大的经济价值。
在古代来说,拥有许多盐的国家,有着非常大的话语权。
由于古时盐、铁较为稀少,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限制共商发展。
于是实行了盐铁官营的制度,禁止其他商贩贩卖私盐,百姓们只能购买官盐。
但是政府为了提高收益,官盐价格偏高,很多百姓都不一定买的起官盐。
无奈之下,很多商贩也就干起来贩卖私盐的买卖,想要铤而走险赚取利益。
但是贩卖私盐一旦被抓到,那么惩罚是十分严重的,严重者可直接判死刑。
都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人们自然也想到一些办法,想要谋取利益。
古时在海边的百姓捕捞鱼类,一次性吃不完,剩下的鱼类都会拿去腌制。
其实不仅仅是鱼类,一些肉、蔬菜等都可以用盐腌制,延长保质期。
但是腌制总不可能用官盐吧,一般来说腌制的量都非常大。
就算是腌制十斤鱼都需要一斤盐,需要的成本很高。
官盐价格高,拿去腌制咸鱼那可是大材小用,自己还亏了钱。
不过有的渔民就想到了用咸鱼来代替食盐,或者是用咸鱼来储存食盐进行贩卖的想法。
另外官府也怕这些渔民买不起官盐,去跟人买私盐,那这样官府的利益受损。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官府专门控制了渔民们所用的食盐品种。
咱可不要小瞧了古人们的智慧。官府给渔民们准备了价格更为低廉,品质低于官盐的渔盐。并且要求渔民在腌制鱼类时必须找官府领用渔盐。
刚开始时渔民们会多领渔盐,鱼类腌制好后,将这些多出来的渔盐进行贩卖,赚取利益。
但是这种小心思被官府知道了,于是要求渔民们以后捕鱼归来。
必须将鱼的数量和用盐的数量如实报给官府,还会有专人核查。
一是核查渔民的身份,怕有人盗领,二是核查数量,避免谎报。
而且若有剩余,必须上交给朝廷。
不仅如此,官府还将这些渔盐用橄榄菜染成红色,这样就避免有人私藏渔盐。
官府把这些安排的妥妥当当,在这种政策下,渔民们想要贩卖私盐的想法就少了。
只能老老实实的腌制鱼类,不敢打私盐的注意了。
盐在我们生活中非常常见,家家户户都需要盐,缺它不可,要不然炒菜之后食之无味。
盐除了可以增加食物风味外,还能起到杀菌消炎、维持体内酸碱平衡的作用。
对于人类非常重要。
现在随着技术的发展,工业上制盐也是非常方便,不像古代一样非常麻烦,且纯度不高。
不仅如此,现在盐也分为加碘和不加碘的盐,满足更多人的需要。
盐的产量高了,价格也就下降了,现在市面上所销售的盐大概为一至两元一包,非常便宜。但是若是在古代,这盐的价格可是非常之贵,地位极高。
盐,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必需品。另外盐还具有非常大的经济价值。
在古代来说,拥有许多盐的国家,有着非常大的话语权。
由于古时盐、铁较为稀少,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限制共商发展。
于是实行了盐铁官营的制度,禁止其他商贩贩卖私盐,百姓们只能购买官盐。
但是政府为了提高收益,官盐价格偏高,很多百姓都不一定买的起官盐。
无奈之下,很多商贩也就干起来贩卖私盐的买卖,想要铤而走险赚取利益。
但是贩卖私盐一旦被抓到,那么惩罚是十分严重的,严重者可直接判死刑。
都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人们自然也想到一些办法,想要谋取利益。
古时在海边的百姓捕捞鱼类,一次性吃不完,剩下的鱼类都会拿去腌制。
其实不仅仅是鱼类,一些肉、蔬菜等都可以用盐腌制,延长保质期。
但是腌制总不可能用官盐吧,一般来说腌制的量都非常大。
就算是腌制十斤鱼都需要一斤盐,需要的成本很高。
官盐价格高,拿去腌制咸鱼那可是大材小用,自己还亏了钱。
不过有的渔民就想到了用咸鱼来代替食盐,或者是用咸鱼来储存食盐进行贩卖的想法。
另外官府也怕这些渔民买不起官盐,去跟人买私盐,那这样官府的利益受损。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官府专门控制了渔民们所用的食盐品种。
咱可不要小瞧了古人们的智慧。官府给渔民们准备了价格更为低廉,品质低于官盐的渔盐。并且要求渔民在腌制鱼类时必须找官府领用渔盐。
刚开始时渔民们会多领渔盐,鱼类腌制好后,将这些多出来的渔盐进行贩卖,赚取利益。
但是这种小心思被官府知道了,于是要求渔民们以后捕鱼归来。
必须将鱼的数量和用盐的数量如实报给官府,还会有专人核查。
一是核查渔民的身份,怕有人盗领,二是核查数量,避免谎报。
而且若有剩余,必须上交给朝廷。
不仅如此,官府还将这些渔盐用橄榄菜染成红色,这样就避免有人私藏渔盐。
官府把这些安排的妥妥当当,在这种政策下,渔民们想要贩卖私盐的想法就少了。
只能老老实实的腌制鱼类,不敢打私盐的注意了。
#时代少年团周边中转站[超话]#
避雷@严浩翔是个大呲花
高会拼卡册为了早发车她自己捆了五十多块钱,发私信好几个星期不回我,现在p话不放拉黑我了,一直骗我,要不然就是手机掉水坑了,要不然就是开学了没手机了,还整个无中生有的朋友替你跟我说话,怎么着你朋友还用你号发微博,你还跟你朋友用同一个平板[费解]合着我是傻子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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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黄大爷替女儿检查新房的装修,没想到惹上官司,对方要求赔偿76万!而女儿的房子也成了“凶宅”!黄大爷后悔莫及,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看一个捡废品的老人可怜,就同意让他进屋收纸板箱,没想到捡废品的老人死在了家里!
2018年,黄大爷的女儿买了一套带地下室的房子,房子到手以后,黄女士就迫不及待地开始装修!而黄大爷很为女儿开心,平时空的时候就会帮女儿的新房检查下装修,看看工人有没有偷工减料啥的!
事发当天是元旦,工人放假休息,女儿就去装修市场看家具,而黄大爷就去女儿的新房溜达,看到门口瓷砖上有水泥,就用铲子在那铲。
这时候,捡废品的老人徐某路过,看到黄大爷的家门口有很多装修剩下的塑料管,就问黄大爷自己能不能捡走?
黄大爷看徐某穿着破烂,看起来可怜兮兮的,觉得他不容易就同意了!可是徐某捡完塑料管以后,看到黄大爷家的客厅里面有不少纸板箱,又问自己能不能捡?
黄大爷想着纸板箱也值不了多少钱,就想好人做到底,同意徐某进去自己收。然后他自己继续铲水泥灰了!
但是意外发生了,黄大爷听到一声砰响,赶紧从外面跑进屋内,但发现徐某不见了?
后来黄大爷四处寻找,这才看到徐某躺在地下室的地上,额头也摔破了,都是血!
原来,客厅有个口子是要做楼梯,但现在楼梯还没浇灌,只用一个长条凳拦着,不知道徐某怎么会掉了下去?
黄大爷吓坏了,赶紧打了120,并且电话通知了女儿!后来徐某虽然被及时送到医院,但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黄大爷很是内疚,觉得自己让女儿的房子变成了“凶宅”!同时也对徐某的死表示了同情!
可万万没想到,徐某的家人把黄大爷和他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76万元,理由是黄大爷邀请徐某进屋,但却没提醒楼梯口不要走!显然没有尽到安 全保障的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黄女士感觉很委屈!父亲让徐某免费进屋子收纸板箱,而纸板箱就在客厅门口,徐某如果拿了就走,怎么会发生意外?
现在是徐某在自己家中乱走才导致意外发生,怎么能怪父亲没有尽到安 全提醒的义务呢?
更何况楼梯口还放了一个长凳去拦住提醒,徐某自己去搬动长凳导致掉落,这完全是他个人的责任啊!
而且自己新房才刚买,就有人死在里面,自己还觉得倒霉呢,凭什么让自己赔偿呢?
黄大爷则情绪失控,他哭着说:“我是好心让徐某捡纸箱,没想到被你们倒打一耙,我闺女买个房子都已经透 支,她哪来的钱去赔?”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黄大爷和黄女士该赔偿吗?
法院认为,家不属于公共场所,作为房主,黄女士并不需要履行安 全保障义务。但是,徐某是黄大爷同意后进入,不属于非法进入,而黄大爷对于楼梯口的安 全隐患没有告知,确实是有责任的!如果黄大爷有提醒一句,徐某可能就能避免死亡了!
所以,法院认为徐某的意外死亡,与黄大爷的不提醒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 1165条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徐某虽然经过黄大爷同意进了屋,但却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在房主家里自 由活动,应该负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 1173条的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所以,法院认为黄大爷在明知家里有风险区域的情况下,却没有主动告知徐某潜在的风险,应该负15%责任,赔偿徐某老婆舒某花13万元。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赔了夫人又折兵,唉,悲哀。新房既不能住,也没法卖!难道徐某家属不应该赔偿房子贬值的钱吗?
也有网友说,装修的垃圾宁可扔了也不让外面的人进去捡拾,要不然人家在你家发生了意外那就说不清了还得吃官司!
还有网友说,让别人进屋了,就应该提醒,赔得不冤!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2018年,黄大爷的女儿买了一套带地下室的房子,房子到手以后,黄女士就迫不及待地开始装修!而黄大爷很为女儿开心,平时空的时候就会帮女儿的新房检查下装修,看看工人有没有偷工减料啥的!
事发当天是元旦,工人放假休息,女儿就去装修市场看家具,而黄大爷就去女儿的新房溜达,看到门口瓷砖上有水泥,就用铲子在那铲。
这时候,捡废品的老人徐某路过,看到黄大爷的家门口有很多装修剩下的塑料管,就问黄大爷自己能不能捡走?
黄大爷看徐某穿着破烂,看起来可怜兮兮的,觉得他不容易就同意了!可是徐某捡完塑料管以后,看到黄大爷家的客厅里面有不少纸板箱,又问自己能不能捡?
黄大爷想着纸板箱也值不了多少钱,就想好人做到底,同意徐某进去自己收。然后他自己继续铲水泥灰了!
但是意外发生了,黄大爷听到一声砰响,赶紧从外面跑进屋内,但发现徐某不见了?
后来黄大爷四处寻找,这才看到徐某躺在地下室的地上,额头也摔破了,都是血!
原来,客厅有个口子是要做楼梯,但现在楼梯还没浇灌,只用一个长条凳拦着,不知道徐某怎么会掉了下去?
黄大爷吓坏了,赶紧打了120,并且电话通知了女儿!后来徐某虽然被及时送到医院,但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黄大爷很是内疚,觉得自己让女儿的房子变成了“凶宅”!同时也对徐某的死表示了同情!
可万万没想到,徐某的家人把黄大爷和他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76万元,理由是黄大爷邀请徐某进屋,但却没提醒楼梯口不要走!显然没有尽到安 全保障的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黄女士感觉很委屈!父亲让徐某免费进屋子收纸板箱,而纸板箱就在客厅门口,徐某如果拿了就走,怎么会发生意外?
现在是徐某在自己家中乱走才导致意外发生,怎么能怪父亲没有尽到安 全提醒的义务呢?
更何况楼梯口还放了一个长凳去拦住提醒,徐某自己去搬动长凳导致掉落,这完全是他个人的责任啊!
而且自己新房才刚买,就有人死在里面,自己还觉得倒霉呢,凭什么让自己赔偿呢?
黄大爷则情绪失控,他哭着说:“我是好心让徐某捡纸箱,没想到被你们倒打一耙,我闺女买个房子都已经透 支,她哪来的钱去赔?”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黄大爷和黄女士该赔偿吗?
法院认为,家不属于公共场所,作为房主,黄女士并不需要履行安 全保障义务。但是,徐某是黄大爷同意后进入,不属于非法进入,而黄大爷对于楼梯口的安 全隐患没有告知,确实是有责任的!如果黄大爷有提醒一句,徐某可能就能避免死亡了!
所以,法院认为徐某的意外死亡,与黄大爷的不提醒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 1165条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徐某虽然经过黄大爷同意进了屋,但却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在房主家里自 由活动,应该负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 1173条的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所以,法院认为黄大爷在明知家里有风险区域的情况下,却没有主动告知徐某潜在的风险,应该负15%责任,赔偿徐某老婆舒某花13万元。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赔了夫人又折兵,唉,悲哀。新房既不能住,也没法卖!难道徐某家属不应该赔偿房子贬值的钱吗?
也有网友说,装修的垃圾宁可扔了也不让外面的人进去捡拾,要不然人家在你家发生了意外那就说不清了还得吃官司!
还有网友说,让别人进屋了,就应该提醒,赔得不冤!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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