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留置权是所有的他物权中唯一的一项所谓的法定他物权,留置权不是被创设的,可以说是被发现的,具备了相关的构成要件即可以识别出一个留置权,同时识别出它所担保的债权,二者构成一个主从关系。
留置权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扣留不还,第二次效力中就表现为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第二次效力跟抵押权质权趋同。
*民法典44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从这条规范可以看出留置权也可以纳入到担保物权的范畴,这一点并非理所当然。德国民法典的担保物权主要表现在抵押权和质权,德民中留置权的概念是有的,但是在德国民法上留置权并没有被设计为一项担保物权,而是被规定为一项留置抗辩权,债权人如果占有债务人一处动产,如果债务人不清偿与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债务则我留置权人扣押抗辩,成为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抗辩手段,通过这样抗辩的效力就足以督促债务人比如债务人为了取回自己的动产就必须击破这个抗辩,要击破这个抗辩就必须去做债务的清偿,德民就是止步在抗辩的效力,没有进一步把它扩展到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们民国民法参考了日本的立法例,就将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担保物权,所以除了第一次效力留置后,还有第二次效力。留置权到底是设计为一项具有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是仅使得留置权人产生一个留置抗辩的效力以此间接地督促债务人清偿与留置物相关的债务,这其实是一个法律政策的选择。深入研究会发现我们现行的物权编的一些制度摇摆于留置抗辩和留置权之间,有些规则会发生一些错配。我们立法上确实毫不犹豫地就把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
*解读
*担保物权
*客体为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客体是否必须归属于债务人所有之问题
*实际上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并不重要
如果我们不区分留置抗辩和可以包括拍卖变卖的留置权,我们会发现至少就留置抗辩这层效力来讲强调留置物是债务人所有是无稽之谈,是完全不符合留置抗辩的基本原理,也与我们生活的经验不符。例如,甲借用乙的车辆,发生了一些剐蹭,甲找了一家修理厂修理。甲显然不是车的主人,甲却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甲如果拒付承揽报酬,修理厂当然可以留置这辆车啦。承揽人之所以要留置这辆车是因为承揽人是在这辆车上进行的劳作,修理就凝固在修好的车这个工作成果之上。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拒绝偿付债务那当然是可以留置,扣留不还啦,有什么理由去关注这个手机是谁的这个问题呢。我们在立法中一直在强调债权人留置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如果按照一般的文义解释,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自然就是属于债务人的,不是债务人的动产似乎留置权就不能发生,然后有一些学理或者司法就会强行地说如果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亦有债权人因善意不知来取得留置权,民法典311条第3款说的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可以准用到留置权善意取得。刘家安老师对此种说法持强烈地反对意见,最核心的理由是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根本就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有权之让渡、质权之设立、抵押权之设立终究都是一个法律行为,当法律行为的实施者无权处分时,我们用受让人善意去取代处分权的缺失,这一定是指向一个法律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一种无权处分的一种特别的例外的规定。既然留置权是一个法定担保物权,那为什么不一步到位地把各种要件规定好呢,既然没有法律行为何须善意取得制度的弥补呢,所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太不合理了。而且难道一个汽车修理厂的人还有注意义务,非得让送车人说明这个车是你的吗,不是你的我就不给你修了,或者不是你的我就把1000元修理费先收了,这也不符合最基本的常识呀。所以,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生活这个层面上,用善意取得来解释都太荒谬了。说到底留置的效力其实不取决于物是不是债务人的,只是因为牵连关系,这个物和被担保之债权的牵连关系才产生了留置的需求。有些学者说把“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中“债务人的”理解为债务人交付来的,而不理解为所有格意义上的权利归属的概念,这也算是另辟蹊径。总之,如果留置权只是留置抗辩权则没有任何道理要求是属于债务人的动产。恰恰相反,如果按我们现行法的规定,留置权最终可以拍卖变卖,那确实如果债务人不是所有权人的话可能会使无辜的物的所有权人遭遇到留置权人的拍卖变卖的这种行为的制约,所以如果从第二次效力的层面考虑变价的对象真实所有权人的保护,似乎有理由说物不归债务人所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可见这问题是复杂的,要把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分开。比较好的做法就是要么像德国法一样只承认第一次效力不承认第二次效力变价优先受偿的效力,要么就可以做一些制度的创新,可以在留置抗辩中不问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在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变价的时候再考虑,例如规定为债务人合理期限内二个月内再设置宽限期内不履行的就可以拍卖变卖,但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除外。
*客体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为什么留置权的构成需要合法占有?因为留置权的效力首先表现为留置抗辩,就是扣押不还,如果没有取得占有又如何能够不还呢?而且如果不是合法地取得占有似乎也不能产生正当性的抗辩权利。
*是于债权得到清偿前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是否应该属于债务人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
*须债权的发生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
其实写牵连关系是更好的,但是07年物权法开始就改成了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民法典448完全继受了物权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448条: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无须具备牵连关系
有人称但书所对应的这种留置权为所谓的商事留置权,为了在企业商人之间更加灵活,提高相关的效率再加上企业背后的经营者企业主有更强的风险抵抗能力,所以在企业之间,如果甲企业占有了乙企业的动产,有返还之义务,但是甲企业同时对乙企业享有一项债权请求权,即便此债权的发生和对象与甲占有的属于乙的财产之间八竿子打不着,立法者都会说这里有个类似自力救济的权利,你不清偿对我的债务那我就拒绝交还这个物给你,用这样的方式来提高企业之间债权实现的这种自力救济的空间,所以企业之间留置权的发生不需要具备一般的民事留置权最核心的要件“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这个商事留置权提出来后又有之前讲到的问题,这种连牵连关系都不需要,如果我们承认第一次抗辩的效力或许还说得过去,比较法上也有先例,但是再走一步,说只要你不还钱我就把这个物拍卖变卖,在这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债权的保障中都去强势地利用这个拍卖变卖起到优先受偿的效果或许就有点走不太远了。所以留置的效力到底是止步于第一层留置的效力还是到第二层的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是要区分。
现在回到但书以外的一般的留置权的构成,在留置权构成中除了债权人占有对方的动产以外核心要件就是牵连关系了 。抵押质押这些意定担保物权是当事人有意识地在担保财产上创设一个权利,比如质押是出质人心当情愿地将质物交到对方手中然后允许对方在自己债务履行之前持续地占有这个物,这是当事人意定的安排,是符合当事人意志的。另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都会具体锁定这个担保物担保哪项债权,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不仅要明确担保的财产还要明确它担保哪项债权。之前讲到的最高额抵押也是要锁定未来持续发生的债权的最高的金额。相反,如果没有当事人基础的合同关系,就算锁定了甲占有了乙的一个物,但是它担保什么呢?担保物权是从属性的,总得给它找到一个主人,我们传统民法上说要给它拴上一个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你不能任意地去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其他法律关系中锁定,说在两年以前你欠我一批货款没给,现在你找我维修车,付清了维修费但我仍然扣留这个物,说你把两年前的货款还清了我再把车给你,这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讲是有点突然袭击的味道,这显然是欠缺足够正当性的,尤其是我国立法还可以进一步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包括对其他债权人恐怕也未必公平吧。试想,如果乙欠了甲10万,还欠了丙、丁、戊很多人的钱,因为乙把车交到甲处修,甲突然产生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丙、丁、戊会说不公平,我们也要查封扣押这个车辆,我们甚至对乙这个债务人已经取得了生效的判决,要求执行,凭什么这个物来到了甲的手中甲就产生了优先受偿权,关键是甲的债权和这个车辆没有任何的关系。传统民法上,构建一个法定的牵连关系,第一层抗辩效果上抗辩的正当性就要求有牵连关系。在95年担保法中没有提牵连关系也没有同一法律关系,而是用举例的方式说货物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有偿保管合同等合同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在债务人不履行相关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扩张了一下这些列举情形,说只要有牵连关系就可以构建起动产的质押。到了2007年物权法立法者把它改成同一法律关系。刘家安老师认为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特别不清晰,牵连关系更好,更加有弹性。如果是同一法律关系就必须同一个合同关系,如甲让乙修车,修车费1000元未给,乙就说修车费不给的话就要留置这个车,这似乎就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就挺别扭的,什么叫同一法律关系呢,一个车和一个被担保之债权,是说要求返还车的权利和留置权所要担保的债权请求权之间的同一法律关系还好说一点,作为留置物本身和被担保之债权不是同一逻辑层面,物和另外一项债权不好说是同一法律关系,牵连关系的表达是比较好的。牵连关系也可以使得留置权适用范围会略加扩张,民法典312条,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拍卖场合善意地购买了拍卖物,失主再向受让人要求返还之时必须偿付买方所付的对价,这个时候失主向受让人要求返还遗失物,在失主向受让人支付其所偿付的对价之前受让人能不能留置这个物不还呢?没有理由不可以。这种情况下说建立了牵连关系是比较容易的。牵连关系会更好一点,解释力会更强。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
注:结合所附图理解。
留置权是所有的他物权中唯一的一项所谓的法定他物权,留置权不是被创设的,可以说是被发现的,具备了相关的构成要件即可以识别出一个留置权,同时识别出它所担保的债权,二者构成一个主从关系。
留置权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扣留不还,第二次效力中就表现为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第二次效力跟抵押权质权趋同。
*民法典44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从这条规范可以看出留置权也可以纳入到担保物权的范畴,这一点并非理所当然。德国民法典的担保物权主要表现在抵押权和质权,德民中留置权的概念是有的,但是在德国民法上留置权并没有被设计为一项担保物权,而是被规定为一项留置抗辩权,债权人如果占有债务人一处动产,如果债务人不清偿与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债务则我留置权人扣押抗辩,成为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抗辩手段,通过这样抗辩的效力就足以督促债务人比如债务人为了取回自己的动产就必须击破这个抗辩,要击破这个抗辩就必须去做债务的清偿,德民就是止步在抗辩的效力,没有进一步把它扩展到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们民国民法参考了日本的立法例,就将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担保物权,所以除了第一次效力留置后,还有第二次效力。留置权到底是设计为一项具有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是仅使得留置权人产生一个留置抗辩的效力以此间接地督促债务人清偿与留置物相关的债务,这其实是一个法律政策的选择。深入研究会发现我们现行的物权编的一些制度摇摆于留置抗辩和留置权之间,有些规则会发生一些错配。我们立法上确实毫不犹豫地就把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
*解读
*担保物权
*客体为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客体是否必须归属于债务人所有之问题
*实际上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并不重要
如果我们不区分留置抗辩和可以包括拍卖变卖的留置权,我们会发现至少就留置抗辩这层效力来讲强调留置物是债务人所有是无稽之谈,是完全不符合留置抗辩的基本原理,也与我们生活的经验不符。例如,甲借用乙的车辆,发生了一些剐蹭,甲找了一家修理厂修理。甲显然不是车的主人,甲却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甲如果拒付承揽报酬,修理厂当然可以留置这辆车啦。承揽人之所以要留置这辆车是因为承揽人是在这辆车上进行的劳作,修理就凝固在修好的车这个工作成果之上。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拒绝偿付债务那当然是可以留置,扣留不还啦,有什么理由去关注这个手机是谁的这个问题呢。我们在立法中一直在强调债权人留置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如果按照一般的文义解释,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自然就是属于债务人的,不是债务人的动产似乎留置权就不能发生,然后有一些学理或者司法就会强行地说如果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亦有债权人因善意不知来取得留置权,民法典311条第3款说的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可以准用到留置权善意取得。刘家安老师对此种说法持强烈地反对意见,最核心的理由是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根本就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有权之让渡、质权之设立、抵押权之设立终究都是一个法律行为,当法律行为的实施者无权处分时,我们用受让人善意去取代处分权的缺失,这一定是指向一个法律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一种无权处分的一种特别的例外的规定。既然留置权是一个法定担保物权,那为什么不一步到位地把各种要件规定好呢,既然没有法律行为何须善意取得制度的弥补呢,所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太不合理了。而且难道一个汽车修理厂的人还有注意义务,非得让送车人说明这个车是你的吗,不是你的我就不给你修了,或者不是你的我就把1000元修理费先收了,这也不符合最基本的常识呀。所以,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生活这个层面上,用善意取得来解释都太荒谬了。说到底留置的效力其实不取决于物是不是债务人的,只是因为牵连关系,这个物和被担保之债权的牵连关系才产生了留置的需求。有些学者说把“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中“债务人的”理解为债务人交付来的,而不理解为所有格意义上的权利归属的概念,这也算是另辟蹊径。总之,如果留置权只是留置抗辩权则没有任何道理要求是属于债务人的动产。恰恰相反,如果按我们现行法的规定,留置权最终可以拍卖变卖,那确实如果债务人不是所有权人的话可能会使无辜的物的所有权人遭遇到留置权人的拍卖变卖的这种行为的制约,所以如果从第二次效力的层面考虑变价的对象真实所有权人的保护,似乎有理由说物不归债务人所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可见这问题是复杂的,要把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分开。比较好的做法就是要么像德国法一样只承认第一次效力不承认第二次效力变价优先受偿的效力,要么就可以做一些制度的创新,可以在留置抗辩中不问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在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变价的时候再考虑,例如规定为债务人合理期限内二个月内再设置宽限期内不履行的就可以拍卖变卖,但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除外。
*客体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为什么留置权的构成需要合法占有?因为留置权的效力首先表现为留置抗辩,就是扣押不还,如果没有取得占有又如何能够不还呢?而且如果不是合法地取得占有似乎也不能产生正当性的抗辩权利。
*是于债权得到清偿前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是否应该属于债务人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
*须债权的发生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
其实写牵连关系是更好的,但是07年物权法开始就改成了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民法典448完全继受了物权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448条: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无须具备牵连关系
有人称但书所对应的这种留置权为所谓的商事留置权,为了在企业商人之间更加灵活,提高相关的效率再加上企业背后的经营者企业主有更强的风险抵抗能力,所以在企业之间,如果甲企业占有了乙企业的动产,有返还之义务,但是甲企业同时对乙企业享有一项债权请求权,即便此债权的发生和对象与甲占有的属于乙的财产之间八竿子打不着,立法者都会说这里有个类似自力救济的权利,你不清偿对我的债务那我就拒绝交还这个物给你,用这样的方式来提高企业之间债权实现的这种自力救济的空间,所以企业之间留置权的发生不需要具备一般的民事留置权最核心的要件“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这个商事留置权提出来后又有之前讲到的问题,这种连牵连关系都不需要,如果我们承认第一次抗辩的效力或许还说得过去,比较法上也有先例,但是再走一步,说只要你不还钱我就把这个物拍卖变卖,在这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债权的保障中都去强势地利用这个拍卖变卖起到优先受偿的效果或许就有点走不太远了。所以留置的效力到底是止步于第一层留置的效力还是到第二层的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是要区分。
现在回到但书以外的一般的留置权的构成,在留置权构成中除了债权人占有对方的动产以外核心要件就是牵连关系了 。抵押质押这些意定担保物权是当事人有意识地在担保财产上创设一个权利,比如质押是出质人心当情愿地将质物交到对方手中然后允许对方在自己债务履行之前持续地占有这个物,这是当事人意定的安排,是符合当事人意志的。另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都会具体锁定这个担保物担保哪项债权,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不仅要明确担保的财产还要明确它担保哪项债权。之前讲到的最高额抵押也是要锁定未来持续发生的债权的最高的金额。相反,如果没有当事人基础的合同关系,就算锁定了甲占有了乙的一个物,但是它担保什么呢?担保物权是从属性的,总得给它找到一个主人,我们传统民法上说要给它拴上一个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你不能任意地去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其他法律关系中锁定,说在两年以前你欠我一批货款没给,现在你找我维修车,付清了维修费但我仍然扣留这个物,说你把两年前的货款还清了我再把车给你,这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讲是有点突然袭击的味道,这显然是欠缺足够正当性的,尤其是我国立法还可以进一步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包括对其他债权人恐怕也未必公平吧。试想,如果乙欠了甲10万,还欠了丙、丁、戊很多人的钱,因为乙把车交到甲处修,甲突然产生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丙、丁、戊会说不公平,我们也要查封扣押这个车辆,我们甚至对乙这个债务人已经取得了生效的判决,要求执行,凭什么这个物来到了甲的手中甲就产生了优先受偿权,关键是甲的债权和这个车辆没有任何的关系。传统民法上,构建一个法定的牵连关系,第一层抗辩效果上抗辩的正当性就要求有牵连关系。在95年担保法中没有提牵连关系也没有同一法律关系,而是用举例的方式说货物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有偿保管合同等合同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在债务人不履行相关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扩张了一下这些列举情形,说只要有牵连关系就可以构建起动产的质押。到了2007年物权法立法者把它改成同一法律关系。刘家安老师认为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特别不清晰,牵连关系更好,更加有弹性。如果是同一法律关系就必须同一个合同关系,如甲让乙修车,修车费1000元未给,乙就说修车费不给的话就要留置这个车,这似乎就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就挺别扭的,什么叫同一法律关系呢,一个车和一个被担保之债权,是说要求返还车的权利和留置权所要担保的债权请求权之间的同一法律关系还好说一点,作为留置物本身和被担保之债权不是同一逻辑层面,物和另外一项债权不好说是同一法律关系,牵连关系的表达是比较好的。牵连关系也可以使得留置权适用范围会略加扩张,民法典312条,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拍卖场合善意地购买了拍卖物,失主再向受让人要求返还之时必须偿付买方所付的对价,这个时候失主向受让人要求返还遗失物,在失主向受让人支付其所偿付的对价之前受让人能不能留置这个物不还呢?没有理由不可以。这种情况下说建立了牵连关系是比较容易的。牵连关系会更好一点,解释力会更强。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
注:结合所附图理解。
#全民农场[超话]# 《全民农场》5月19日更新公告
亲爱的农友们:
为了迎接夏日的到来,组委会为大家准备了豪华礼品,快来看看都有什么吧!
已换上夏装的组委会将于https://t.cn/A6XiXoLk 。
运营活动
1.签到送S车
活动期间,连续登录签到即可轻松领走多种奖励:【闪电】、【钻石】、【魔术扑克】,持续签到14天更是可以喜提S车【爱豆盛典】哦!
活动时间:5月19日-6月1日
参与等级:15级
2.魔术师
“神宠返场”重复翻牌:【青花瓷·虎啸】【星云】【凛冬冰凤】全新神宠来啦!威猛而不失清雅,豪放而不失细腻,威风凛凛的青花瓷·虎啸即将降临农场。
“四星雇返场”重复翻牌:【尉迟恭】【秦叔宝】【红桃士兵】
“S车返场”限时魔法:【浪漫幻影】【月光雪橇】【孤星】
“三星宠返场”限时魔法:【滚滚】【莉莉丝】【塞西尔】
“装饰来袭”重复翻牌:【独角之梦】【七彩廊桥】【筑梦树】
3.友情树
友情树重返农场!本次友情树还可以通过染色剂染色哦~农友们和好友两两配对成功后,可以一同种植友情树!通过浇水,施肥和杀虫可以防止友情树进入负面状态,并更快速地长大哦! 两位好友共同培养友情树到10级可领取见证双方友情的奇迹装饰—【友情树】
特殊提醒:染色剂可通过宠物在【可可密林】【北部岩山】【玛珈湖泊】狩猎和雇员在【玩具店】经营掉落,也可通过钻石购买,只有10级友情树在染色剂数量达到满值时才可以获得染色的有情树哦~
活动时间:5月19日-6月1日
参与等级:15级
4.农场拼图
农友们每天通过收获机器产物可获得【拼图碎片宝箱】,开启宝箱可随机获得【拼图碎片】,使用【拼图碎片】点亮拼图即可领取一份随机奖励哦!
多出来的【拼图碎片】可以赠送给好友,大家一起互帮互助点亮拼图吧~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15级
5.兑兑城
农友们上架自己的仓库中多余的道具可获得【兑兑钻】,【兑兑钻】可用于兑换他人上架的道具。本次兑兑城可交易道具有限,本次主要为建材、耗材和体力道具。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42级
6.探险加成
活动内容:活动期间探险获得的【星光碎片】数量提升1倍,获得的探险值提升1倍。完成探险任务还能获得额外的奖励。
特别提醒:通过道具和buff加成获得的【星光碎片】不会翻倍。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50级
7.宠物试用
活动期间,农友们都可以免费无条件试用5星宠物【熊吉】2天。后续每天会刷新出1个任务,完成1个任务即可延长1天试用期限哟!完成全部5个任务,最长可试用7天~
特别提醒: 如果农友们对【熊吉】满意的话,现在还能立即以5折买走它!每人限购1只~机会难得,不要错过哇!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34级
8.直购礼包
农友们可以直接以低折扣购买【甜蜜扑克】、【青花瓷地表】、【飞羽】、【青花瓷·虎啸碎片】、【n选1神宠升星碎片C】、【神宠技能石】、【大精炼绽放宝石包】、【小超限突破道具包】和【豪华钻石配件】哦!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15级
9.碎片超值礼盒
碎片超值礼盒来啦!这一次更新了马戏飞团的碎片哦~
每位玩家每天只能购买每个分类下的一个碎片礼盒。完成的任务连成横线或竖线即可获得对应行列的礼包。完成九宫格对角线任务,还可获得超值大奖。
特殊提醒:于活动最后一日的24:00清空,活动结束前不要忘了领取礼包。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7日
参与等级:34级
10.超值购雇员
超低价购买【贾思坤】【胡巴依】【李奇嘉】的渠道来啦!
活动期间完成消费任务,不仅能获取每日奖励,更能获取超低价格四星、三星雇员购买资格!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41级
11.精炼大狂欢
精炼大狂欢来啦!觉得精炼宝石太难得?精炼很漫长?别慌,精炼大狂欢有返精炼宝石哦!
需要注意的是5月19日更新后-https://t.cn/A6XiXoyR ,消耗的精炼材料,可于https://t.cn/A6XiXo40 。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9日
参与等级:34级
12.好运气球
好运气球又飘来农场啦!这里有各类建材和精美装饰物,每戳破1个气球,将随机获得1样气球中的物品,农友们不妨来试试运气~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15级
13.好运转盘
农友们每天完成汽车订单可获得10个【好运星】,消费好运星就可以抽幸运大奖啦~本周奖品除了各种道具,更有【阿D】等你来抽!悄悄告诉你,好运星也可以用钻石购买哦~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22级
14.农场奇妙屋
占卜获得宠物、豪车和雇员的农场奇妙屋再次上线!每天还有1次免费占卜的机会,农友们不要忘记来占卜哦~
特别提醒1:占卜积分也可以用于兑换奖励,无论是4星雇员、SS/S级豪车还是5星宠物,统统兑换可得!在农场奇妙屋,不怕运气差哦~
活动时间:5月19日-6月1日
参与等级:22级
亲爱的农友们:
为了迎接夏日的到来,组委会为大家准备了豪华礼品,快来看看都有什么吧!
已换上夏装的组委会将于https://t.cn/A6XiXoLk 。
运营活动
1.签到送S车
活动期间,连续登录签到即可轻松领走多种奖励:【闪电】、【钻石】、【魔术扑克】,持续签到14天更是可以喜提S车【爱豆盛典】哦!
活动时间:5月19日-6月1日
参与等级:15级
2.魔术师
“神宠返场”重复翻牌:【青花瓷·虎啸】【星云】【凛冬冰凤】全新神宠来啦!威猛而不失清雅,豪放而不失细腻,威风凛凛的青花瓷·虎啸即将降临农场。
“四星雇返场”重复翻牌:【尉迟恭】【秦叔宝】【红桃士兵】
“S车返场”限时魔法:【浪漫幻影】【月光雪橇】【孤星】
“三星宠返场”限时魔法:【滚滚】【莉莉丝】【塞西尔】
“装饰来袭”重复翻牌:【独角之梦】【七彩廊桥】【筑梦树】
3.友情树
友情树重返农场!本次友情树还可以通过染色剂染色哦~农友们和好友两两配对成功后,可以一同种植友情树!通过浇水,施肥和杀虫可以防止友情树进入负面状态,并更快速地长大哦! 两位好友共同培养友情树到10级可领取见证双方友情的奇迹装饰—【友情树】
特殊提醒:染色剂可通过宠物在【可可密林】【北部岩山】【玛珈湖泊】狩猎和雇员在【玩具店】经营掉落,也可通过钻石购买,只有10级友情树在染色剂数量达到满值时才可以获得染色的有情树哦~
活动时间:5月19日-6月1日
参与等级:15级
4.农场拼图
农友们每天通过收获机器产物可获得【拼图碎片宝箱】,开启宝箱可随机获得【拼图碎片】,使用【拼图碎片】点亮拼图即可领取一份随机奖励哦!
多出来的【拼图碎片】可以赠送给好友,大家一起互帮互助点亮拼图吧~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15级
5.兑兑城
农友们上架自己的仓库中多余的道具可获得【兑兑钻】,【兑兑钻】可用于兑换他人上架的道具。本次兑兑城可交易道具有限,本次主要为建材、耗材和体力道具。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42级
6.探险加成
活动内容:活动期间探险获得的【星光碎片】数量提升1倍,获得的探险值提升1倍。完成探险任务还能获得额外的奖励。
特别提醒:通过道具和buff加成获得的【星光碎片】不会翻倍。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50级
7.宠物试用
活动期间,农友们都可以免费无条件试用5星宠物【熊吉】2天。后续每天会刷新出1个任务,完成1个任务即可延长1天试用期限哟!完成全部5个任务,最长可试用7天~
特别提醒: 如果农友们对【熊吉】满意的话,现在还能立即以5折买走它!每人限购1只~机会难得,不要错过哇!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34级
8.直购礼包
农友们可以直接以低折扣购买【甜蜜扑克】、【青花瓷地表】、【飞羽】、【青花瓷·虎啸碎片】、【n选1神宠升星碎片C】、【神宠技能石】、【大精炼绽放宝石包】、【小超限突破道具包】和【豪华钻石配件】哦!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15级
9.碎片超值礼盒
碎片超值礼盒来啦!这一次更新了马戏飞团的碎片哦~
每位玩家每天只能购买每个分类下的一个碎片礼盒。完成的任务连成横线或竖线即可获得对应行列的礼包。完成九宫格对角线任务,还可获得超值大奖。
特殊提醒:于活动最后一日的24:00清空,活动结束前不要忘了领取礼包。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7日
参与等级:34级
10.超值购雇员
超低价购买【贾思坤】【胡巴依】【李奇嘉】的渠道来啦!
活动期间完成消费任务,不仅能获取每日奖励,更能获取超低价格四星、三星雇员购买资格!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41级
11.精炼大狂欢
精炼大狂欢来啦!觉得精炼宝石太难得?精炼很漫长?别慌,精炼大狂欢有返精炼宝石哦!
需要注意的是5月19日更新后-https://t.cn/A6XiXoyR ,消耗的精炼材料,可于https://t.cn/A6XiXo40 。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9日
参与等级:34级
12.好运气球
好运气球又飘来农场啦!这里有各类建材和精美装饰物,每戳破1个气球,将随机获得1样气球中的物品,农友们不妨来试试运气~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15级
13.好运转盘
农友们每天完成汽车订单可获得10个【好运星】,消费好运星就可以抽幸运大奖啦~本周奖品除了各种道具,更有【阿D】等你来抽!悄悄告诉你,好运星也可以用钻石购买哦~
活动时间:5月19日-5月25日
参与等级:22级
14.农场奇妙屋
占卜获得宠物、豪车和雇员的农场奇妙屋再次上线!每天还有1次免费占卜的机会,农友们不要忘记来占卜哦~
特别提醒1:占卜积分也可以用于兑换奖励,无论是4星雇员、SS/S级豪车还是5星宠物,统统兑换可得!在农场奇妙屋,不怕运气差哦~
活动时间:5月19日-6月1日
参与等级:22级
信用卡诈骗犯罪新规:立案门槛提高,持卡人的重大利好?
信用卡透支后还不上是不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呢?一般来说,正常的使用信用卡交易,透支后,经济状况还不上,不构成犯罪。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信用卡的使用不是一天两天的,持卡人长期使用,累积有信用,额度逐渐提升,由于经济状况变化,还不上透支款项,这属于经济纠纷。不久前,司法机关发布了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案标准,这对持卡人是不是利好? #出道吧新星##超能新星汇##法律人举案普法#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悬在持卡人头上的利剑,很多持卡人为此提心吊胆,生怕触犯这条红线。一些社会催收机构也拿这个罪名做文章。我们看到很多催收人员,发布恐吓短信,某某某,你是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多少,涉嫌诈骗犯罪已经立案,限你什么时间带资金到什么地方与我们办理还款事宜。包括网贷公司的催收,你什么时候贷款多少,迟迟不还,构成贷款诈骗,已经立案,限你什么时间带钱到什么地方与我方工作人员对接还款……。这些都是非法的催收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法律的明确定义持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犯罪有两种情形: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二是,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过去一些信用卡持卡人透支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还不上,银行2次以上催收后,仍无法还款的,就会被银行以信用卡诈骗犯罪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引发了许多争议,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入罪门槛过低,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事实认定和标准逐渐提高。
2022年4月29日,司法机构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将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作为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5千元以上的作为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第一种情形受害者是银行,第二种情形受害者不一定是银行,可能是其他人,使用作废,伪造的信用卡在银行是取不到钱的。
很多人觉得民间的商业活动,经济往来还不上钱都是民事纠纷,怎么和银行打交道,持卡人经济好的时候用信用卡,银行从中赚取利润。一旦持卡人经济状况恶化,还不上款就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呢?如果说持卡人刚办下来信用卡就全部透支款项,然后不还款,此种恶意透支行为,被定性为信用卡诈骗可以理解。
但是,实际上银行信用卡管理不是这么简单,一般个人申请银行信用卡,没有足够的房产和资产,银行授信额度很低,持卡人拿到银行卡全部透支出来不还,也达不到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案标准。有房产和足够资产的,持卡人新办卡的额度会很大,但是,如果透支数额大不还,银行其他可以冻结查封房产和资产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和立案门槛应当是非常严格和较高的。否则,过低的信用卡诈骗犯罪门槛,对消费者不公平,也不利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壮大。
信用卡持卡人的授信额度是在不断用卡过程中逐渐提高的。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间越长,银行从持卡人那里获取的利润就越大。这就像生存企业要经常从银行获取流动资金贷款,同时还款,循环发展。信用卡持卡人只要不是出于非法占用为目的,较长时间透支消费或者款项后,按时还款。遭遇经济状况恶化,无法还款时,这种情况就不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
要正确区分信用卡诈骗犯罪和经济纠纷的关系。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什么是规定限额?规定限额是银行给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一般来说,持卡人很难超过规定限额投资,超过授信额度的银行无法支付成功。什么是规定期限呢?这里可能发生争议,一是信用卡有效期,超过信用卡有效期透支,正常情况下也不能实现,还有一种解除就是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还款。不按期还款的经济合同多了,为何到了银行就是犯罪?所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5万元以上,没有按照期限还款,经过银行2次以上催收仍不还的,才可能涉嫌犯罪。
在信用卡犯罪案件中,要始终考察持卡人持卡时间,用卡时间,几年,十年等时间持卡人,一直用卡记录良好,额度逐渐提升,由于经济状况恶化,透支数额较大后无法还款的,不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
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5万元以上数额怎么计算呢?信用卡消费或者透支,都会计算利息,手续费或者复利、罚息等。在刑事犯罪认定标准过程中,只有透支本金才作为计算标准,银行收取的各种费用不计算。刑事犯罪事关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命运前途,不可草率决定。
有人说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案标准提高是不是鼓励持卡人透支不还钱呢?这个说法很荒唐,透支后不还钱不构成犯罪,但是民事责任跑不了,征信记录不良信用记录跑不了。一旦银行起诉进行执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持卡人有财产肯定能够被执行,持卡人没财产的,会进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其次,一个普通人办信用卡,没有财产和资产,仅仅有工作,初次银行授信额度在几千块或者2万元以下,就是持卡人全部透支消费了,或者取现,无法偿还也不构成犯罪。信用卡的额度都是长期使用过程中,逐渐累计信用被提高的。有资产和房产的持卡人,首次授信额度可能较大,但,银行更不用担心这部分持卡人不按时还款。
大多数信用卡持卡人都是正常使用,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不打算偿还的,只有极少数人。这部分人造成的信用卡业务损失是银行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农民种地,种子下去还有很多不发芽的。凡事不可能百分百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案标准的提高和更加严格是司法实践更加精准科学、公平公正地体现。刑事犯罪要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打击面过宽,让公民背上犯罪的包袱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刑事手段之外,民事手段和社会诚信惩罚体系已经足可以规范约束信用卡持卡人的使用行为。司法机关在经济犯罪治理方面越来越成熟。
信用卡透支后还不上是不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呢?一般来说,正常的使用信用卡交易,透支后,经济状况还不上,不构成犯罪。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信用卡的使用不是一天两天的,持卡人长期使用,累积有信用,额度逐渐提升,由于经济状况变化,还不上透支款项,这属于经济纠纷。不久前,司法机关发布了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案标准,这对持卡人是不是利好? #出道吧新星##超能新星汇##法律人举案普法#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悬在持卡人头上的利剑,很多持卡人为此提心吊胆,生怕触犯这条红线。一些社会催收机构也拿这个罪名做文章。我们看到很多催收人员,发布恐吓短信,某某某,你是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多少,涉嫌诈骗犯罪已经立案,限你什么时间带资金到什么地方与我们办理还款事宜。包括网贷公司的催收,你什么时候贷款多少,迟迟不还,构成贷款诈骗,已经立案,限你什么时间带钱到什么地方与我方工作人员对接还款……。这些都是非法的催收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法律的明确定义持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犯罪有两种情形: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二是,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过去一些信用卡持卡人透支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还不上,银行2次以上催收后,仍无法还款的,就会被银行以信用卡诈骗犯罪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引发了许多争议,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入罪门槛过低,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事实认定和标准逐渐提高。
2022年4月29日,司法机构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将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作为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5千元以上的作为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第一种情形受害者是银行,第二种情形受害者不一定是银行,可能是其他人,使用作废,伪造的信用卡在银行是取不到钱的。
很多人觉得民间的商业活动,经济往来还不上钱都是民事纠纷,怎么和银行打交道,持卡人经济好的时候用信用卡,银行从中赚取利润。一旦持卡人经济状况恶化,还不上款就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呢?如果说持卡人刚办下来信用卡就全部透支款项,然后不还款,此种恶意透支行为,被定性为信用卡诈骗可以理解。
但是,实际上银行信用卡管理不是这么简单,一般个人申请银行信用卡,没有足够的房产和资产,银行授信额度很低,持卡人拿到银行卡全部透支出来不还,也达不到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案标准。有房产和足够资产的,持卡人新办卡的额度会很大,但是,如果透支数额大不还,银行其他可以冻结查封房产和资产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和立案门槛应当是非常严格和较高的。否则,过低的信用卡诈骗犯罪门槛,对消费者不公平,也不利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壮大。
信用卡持卡人的授信额度是在不断用卡过程中逐渐提高的。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间越长,银行从持卡人那里获取的利润就越大。这就像生存企业要经常从银行获取流动资金贷款,同时还款,循环发展。信用卡持卡人只要不是出于非法占用为目的,较长时间透支消费或者款项后,按时还款。遭遇经济状况恶化,无法还款时,这种情况就不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
要正确区分信用卡诈骗犯罪和经济纠纷的关系。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什么是规定限额?规定限额是银行给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一般来说,持卡人很难超过规定限额投资,超过授信额度的银行无法支付成功。什么是规定期限呢?这里可能发生争议,一是信用卡有效期,超过信用卡有效期透支,正常情况下也不能实现,还有一种解除就是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还款。不按期还款的经济合同多了,为何到了银行就是犯罪?所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5万元以上,没有按照期限还款,经过银行2次以上催收仍不还的,才可能涉嫌犯罪。
在信用卡犯罪案件中,要始终考察持卡人持卡时间,用卡时间,几年,十年等时间持卡人,一直用卡记录良好,额度逐渐提升,由于经济状况恶化,透支数额较大后无法还款的,不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
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5万元以上数额怎么计算呢?信用卡消费或者透支,都会计算利息,手续费或者复利、罚息等。在刑事犯罪认定标准过程中,只有透支本金才作为计算标准,银行收取的各种费用不计算。刑事犯罪事关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命运前途,不可草率决定。
有人说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案标准提高是不是鼓励持卡人透支不还钱呢?这个说法很荒唐,透支后不还钱不构成犯罪,但是民事责任跑不了,征信记录不良信用记录跑不了。一旦银行起诉进行执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持卡人有财产肯定能够被执行,持卡人没财产的,会进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其次,一个普通人办信用卡,没有财产和资产,仅仅有工作,初次银行授信额度在几千块或者2万元以下,就是持卡人全部透支消费了,或者取现,无法偿还也不构成犯罪。信用卡的额度都是长期使用过程中,逐渐累计信用被提高的。有资产和房产的持卡人,首次授信额度可能较大,但,银行更不用担心这部分持卡人不按时还款。
大多数信用卡持卡人都是正常使用,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不打算偿还的,只有极少数人。这部分人造成的信用卡业务损失是银行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农民种地,种子下去还有很多不发芽的。凡事不可能百分百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案标准的提高和更加严格是司法实践更加精准科学、公平公正地体现。刑事犯罪要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打击面过宽,让公民背上犯罪的包袱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刑事手段之外,民事手段和社会诚信惩罚体系已经足可以规范约束信用卡持卡人的使用行为。司法机关在经济犯罪治理方面越来越成熟。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