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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个人来说,是不是移民,有没有感受过文化冲突,都不妨碍投入拉希莉的字里行间,亲情爱情友情,别和离、生和死,爱与恨,逃避背叛遗忘挫折重建都是人类共通的情感和经历。拉希莉实在是太细腻感性了,深入人的内心最幽深处,把自己作为一个印度裔在美国、英国生活的个人的多元生活经历感受融入作品之中,用沉缓而细腻的笔触讲述一个印度初代移民大家庭随着时代变迁,几代人的生活发生的变化,不同文化差异的冲突和碰撞,妻与夫,父与子,子与母,经历了所有的悲欢离合以后,到最终的放下、释然、与自己和解。
失去后才懂知珍惜这种老生常谈在她的笔下有了最彻底最真切的感受,因为她把生活中点点滴滴的细节不断放大再放大,让你不由自主地审视自己与周遭,惊觉自己的粗鄙和大意。*
所以准备把这本送给同样喜欢裘帕.拉希莉的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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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希莉在情绪刻画中所展现的极致细腻的方式,令人赞叹——她是真正杰出的作家。 ——普利策奖评委 Wendy Lesser
“动人……一部充满精细微妙的张力的小说,跨越两代人、两块大陆,以及其间丰富的情感妥协……《同名人》是一个关于愧疚与解脱的故事;它触及到人们为从过去——家庭的责任、历史的负累———中解脱出来所普遍经历的挣扎。” ——《波士顿环球报》
“《同名人》是不同凡俗的……一部处女作长篇小说如此沉着如此有力,仿佛是成名已久的小说大家的作品。” ——《纽约时报》
“拉希莉区别于其他作家的,是她那平实却丰富细致的文笔,当她小心翼翼地展开人物的生活画卷时,我们不由得心痛起来。” ——《今日美国》
“拉希莉优雅的第一部长篇小说超额地实现了她的普利策得奖小说集的诺言……甘古利一家的家世描绘得无比精巧细腻……成为美国移民与同化的经典故事。” ——《娱乐周刊》
“无与伦比……用平凡日常的稻草纺出金子的书。平静、清晰的优美,水晶版清澈的文笔,幽雅的低吟,把读者从开始一直推到了最后。每一个细节,每一寸观察,每一个句子都发出真实的清脆回响。《同名人》是一本让读者能够进入那个让人无比感同身受的世界。” ——《泰晤士报》 https://t.cn/AiggUt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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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人》是不同凡俗的……一部处女作长篇小说如此沉着如此有力,仿佛是成名已久的小说大家的作品。” ——《纽约时报》
“拉希莉区别于其他作家的,是她那平实却丰富细致的文笔,当她小心翼翼地展开人物的生活画卷时,我们不由得心痛起来。” ——《今日美国》
“拉希莉优雅的第一部长篇小说超额地实现了她的普利策得奖小说集的诺言……甘古利一家的家世描绘得无比精巧细腻……成为美国移民与同化的经典故事。” ——《娱乐周刊》
“无与伦比……用平凡日常的稻草纺出金子的书。平静、清晰的优美,水晶版清澈的文笔,幽雅的低吟,把读者从开始一直推到了最后。每一个细节,每一寸观察,每一个句子都发出真实的清脆回响。《同名人》是一本让读者能够进入那个让人无比感同身受的世界。” ——《泰晤士报》 https://t.cn/AiggUtVY
读完了《城南旧事》,文字是我喜欢的清新自然风,情节也不拖沓,闲来偶阅,还是不错的选择。不过,其中也不乏一些警醒之句,读来不免深有共鸣,毕竟人人都有童年,有相同也有不同。从成年人的视角看,英子的童年告诉我们,孩子的思维并不简单,孩子的心理也可以很丰富,千万不要在孩子面前妄自尊大,因为孩子也可以看穿人心。只不过“人之初,性本善”,孩子即使感受到了恶,也会用善的心态去判断。这就是童真之美!
现实的童年会流逝,那么,请努力让心灵的童年永存!
***林海音(1918年-2001年),原名林含英,女,1918年出生于日本大阪,台湾苗栗县头份镇人,祖籍广东蕉岭,著名作家。
1921年林海音随父母返回台湾。1923年随父母迁到北京,定居城南。1948年回到台湾,开始文学创作。曾担任《世界日报》记者、编辑,主持《联合报》副刊10年。一生创作了多部长篇小说和短篇小说集。林海音于1994年荣获“世界华文作家协会”及“亚华作家文艺基金会”颁赠的“向资深华文作家致敬奖”,于1998年获“世界华文作家大会”颁“终身成就奖”。其自传体长篇小说《城南旧事》,于1999年获第二届五四奖“文学贡献奖”,德文版获瑞士颁赠“蓝眼镜蛇奖”。她所创立的纯文学出版社(1968-1995)堪称中国第一个文学专业出版社,曾出版了许多脍炙人口的好书。
现实的童年会流逝,那么,请努力让心灵的童年永存!
***林海音(1918年-2001年),原名林含英,女,1918年出生于日本大阪,台湾苗栗县头份镇人,祖籍广东蕉岭,著名作家。
1921年林海音随父母返回台湾。1923年随父母迁到北京,定居城南。1948年回到台湾,开始文学创作。曾担任《世界日报》记者、编辑,主持《联合报》副刊10年。一生创作了多部长篇小说和短篇小说集。林海音于1994年荣获“世界华文作家协会”及“亚华作家文艺基金会”颁赠的“向资深华文作家致敬奖”,于1998年获“世界华文作家大会”颁“终身成就奖”。其自传体长篇小说《城南旧事》,于1999年获第二届五四奖“文学贡献奖”,德文版获瑞士颁赠“蓝眼镜蛇奖”。她所创立的纯文学出版社(1968-1995)堪称中国第一个文学专业出版社,曾出版了许多脍炙人口的好书。
“四大名捕”与《大掌门》丨案例回顾
文张家星\来源:电子游戏与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
(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02号
关键词:人物、特有名称、四大名捕
原告:温瑞安
被告:玩蟹公司
原告诉称
“四大名捕”是其创作的100多部武侠小说的系列名称,包括《四大名捕斗将军》、《四大名捕震关东》、《四大名捕会京师》等。“四大名捕”也是贯穿上述系列小说中的灵魂人物,即「诸葛正我」、「无情」、「铁手」、「追命」、「冷血」。
被告开发的卡牌手机网络游戏大掌门于2012年10月上线,趁2014年8月由原告作品改编的电影《四大名捕大结局》上映之际,被告将「诸葛正我」、「无情」、「铁手」、「追命」和「冷血」人物改编成大掌门游戏人物,并在游戏中使用与原告的知名作品名称「四大名捕」近似的名称「四大名捕」,被告还将「四大名捕」作为噱头广为宣传,吸引玩家。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的文学作品人物改编成游戏人物,侵害了其享有的作品改编权,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其知名作品特有名称「四大名捕」。
被告辩称
原告对其小说中5个人物不享有著作权
被告在大掌门游戏中仅使用了涉案5个人物名称、人物特点,并未展现原告小说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场景描写等基本表达,不侵害温瑞安的作品改编权
温瑞安作为自然人非市场经营主体,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关系,本案争议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原告不能证明“四大名捕”四字已经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分析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
关于改编权,被告在其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中使用「诸葛正我」、「无情」、「铁手」、「追命」和「冷血」五个人物是否侵犯温瑞安创作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改编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大掌门》游戏中使用“四大神捕”是否属于仿冒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知名小说的特有名称,利用“四大名捕”宣传推广《大掌门》游戏,被告是否对温瑞安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改编权
温瑞安主张被告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使用涉案五个人物侵害了温瑞安对“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的改编权。被告否认侵权的理由主要有:
涉案五个人物不是独立的作品,温瑞安对此不享有著作权
《大掌门》游戏系被告独立开发完成,与温瑞安小说内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侵犯改编权。
对此,法院作以下分析:
首先,本案证据显示,温瑞安数十年中创作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成为“温派”武侠小说的重要代表,与多位知名武侠作家创作的知名武侠小说齐名,文学价值及社会影响力较高。毋庸置疑,温瑞安享有其创作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著作权。
其次,“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诸葛正我」、「无情」、「铁手」、「追命」和「冷血」是贯穿始终的灵魂人物,他们不只是五个人物名称,而是经温瑞安精心设计安排,有着离奇的身世背景、独特的武功套路、鲜明的性格特点,以及与众不同的外貌形象的五个重要小说人物。这五个人物,构成了“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基石。
一方面,温瑞安围绕这五个人物以及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创作出了众多“四大名捕”主题的传奇武侠故事。
另一方面,这五个人物也成为“温派”武侠经典的重要纽带,为温瑞安数十年来坚持不懈的演绎创作提供了人物主线。
因此,法院认为,涉案五个人物为温瑞安小说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承载了“温派”武侠思想的重要表达。温瑞安对其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应体现为对其中独创性表达部分所享有的著作权。
最后,判断被告在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中使用涉案五个人物是否侵害温瑞安作品的改编权。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改编作品或授权他人改编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通常而言,理解改编权,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改编权的行使应以原作品为基础;
改编行为是进行独创性修改而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
改编涉及的独创性修改可以是与原表达相同方式的再创作,如将长篇小说改编为短篇小说,也可以是与原表达不同方式的再创作,如将小说改编为美术作品或电影。
本案中,被告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通过游戏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表现了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诸葛正我」、「无情」、「铁手」、「追命」和「冷血」的形象,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温瑞安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满足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
故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对温瑞安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该行为未经温瑞安许可且用于游戏商业性运营活动,侵害了温瑞安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
至于被告提出《大掌门》游戏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与温瑞安作品不同的辩称,法院认为,网络游戏整体可以成为计算机软件,网络游戏权利人基于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而享有软件著作权,但这不妨碍游戏运行过程中呈现给用户的可识别性文字、音乐、影像等要素及要素组合亦可构成作品。网络游戏权利人所使用的这些作品若是他人作品,一般应取得他人许可。
故被告以其为《大掌门》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而否认其侵害温瑞安作品改编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
温瑞安主张被告在《大掌门》游戏中将「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神捕追命」、「神捕冷血」卡牌人物标注为「四大名捕」,系仿冒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知名小说的特有名称。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本案审理日期为2016年,因此适用的是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由于《大掌门》游戏中的四个涉案人物名称为「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神捕追命」和「神捕冷血」,且对应温瑞安小说的「四大名捕」人物,因此,被告仅在这些人物卡牌中标注「四大名捕」,未以显著性字体予以展示,是对这四个卡牌人物身份所作的描述性使用。此标注会使用户对这四个卡牌人物与温瑞安小说中对应的四个人物发生联想,不会使用户将网络游戏误认为「四大名捕」小说。

(涉案《大掌门》游戏卡牌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涉案卡牌中「四大名捕」的标注,与对应人物的其他个性特点相结合,一同刻画出鲜明的卡牌人物形象,属于对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四个重要人物作品内容的使用行为,故法院认为,被告在《大掌门》游戏中使用「四大名捕」的行为,应属于前述侵害改编权范畴,法院对此已作处理。对温瑞安提出被告构成仿冒行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就温瑞安主张被告利用「四大名捕」宣传推广《大掌门》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因本案证据所显示的《大掌门》游戏的宣传报道均为第三方撰写并发表于第三方网站,未直接体现与被告相关,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故法院对温瑞安的此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微点评
在认定仿冒行为中,法院认为被告在人物卡牌中标注「四大名捕」,未以显著性字体予以展示,是对这四个卡牌人物身份所作的描述性使用。此标注会使用户对这四个卡牌人物与温瑞安小说中对应的四个人物发生联想,不会使用户将网络游戏误认为“四大名捕”小说。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第6条将混淆行为分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本案中的“发生联想”可被视为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仿冒行为。
有学者曾对本案评述如下:
诉争行为涉及的对象应当分别是商品名称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和商品装潢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这就需要区别仅将相关名称或装潢作描述性使用的情形,仅仅是对某个人物、场景、造型等描述的需要,而使用了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相同的图文,不构成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使用,也就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仿冒。原因是显而易见的,既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可视为未注册商标,那么,对这些商业标识的使用行为也应当视为将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意义上进行使用的行为。(参见孙磊,曹丽萍:《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23页)
除此之外,在著作权部分,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中,通过游戏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表现了原告小说的几个主人公的形象,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原告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属于对原告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由此可见,该院并没有因为小说元素(本案中的主人公形象)过短而不予保护,而是通过游戏中的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与小说中的人物形象比对,由此认定应对人物形象加以保护。
文张家星\来源:电子游戏与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
(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02号
关键词:人物、特有名称、四大名捕
原告:温瑞安
被告:玩蟹公司
原告诉称
“四大名捕”是其创作的100多部武侠小说的系列名称,包括《四大名捕斗将军》、《四大名捕震关东》、《四大名捕会京师》等。“四大名捕”也是贯穿上述系列小说中的灵魂人物,即「诸葛正我」、「无情」、「铁手」、「追命」、「冷血」。
被告开发的卡牌手机网络游戏大掌门于2012年10月上线,趁2014年8月由原告作品改编的电影《四大名捕大结局》上映之际,被告将「诸葛正我」、「无情」、「铁手」、「追命」和「冷血」人物改编成大掌门游戏人物,并在游戏中使用与原告的知名作品名称「四大名捕」近似的名称「四大名捕」,被告还将「四大名捕」作为噱头广为宣传,吸引玩家。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的文学作品人物改编成游戏人物,侵害了其享有的作品改编权,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其知名作品特有名称「四大名捕」。
被告辩称
原告对其小说中5个人物不享有著作权
被告在大掌门游戏中仅使用了涉案5个人物名称、人物特点,并未展现原告小说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场景描写等基本表达,不侵害温瑞安的作品改编权
温瑞安作为自然人非市场经营主体,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关系,本案争议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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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温瑞安围绕这五个人物以及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创作出了众多“四大名捕”主题的传奇武侠故事。
另一方面,这五个人物也成为“温派”武侠经典的重要纽带,为温瑞安数十年来坚持不懈的演绎创作提供了人物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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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判断被告在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中使用涉案五个人物是否侵害温瑞安作品的改编权。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改编作品或授权他人改编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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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通过游戏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表现了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诸葛正我」、「无情」、「铁手」、「追命」和「冷血」的形象,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温瑞安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满足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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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被告以其为《大掌门》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而否认其侵害温瑞安作品改编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
温瑞安主张被告在《大掌门》游戏中将「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神捕追命」、「神捕冷血」卡牌人物标注为「四大名捕」,系仿冒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知名小说的特有名称。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本案审理日期为2016年,因此适用的是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由于《大掌门》游戏中的四个涉案人物名称为「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神捕追命」和「神捕冷血」,且对应温瑞安小说的「四大名捕」人物,因此,被告仅在这些人物卡牌中标注「四大名捕」,未以显著性字体予以展示,是对这四个卡牌人物身份所作的描述性使用。此标注会使用户对这四个卡牌人物与温瑞安小说中对应的四个人物发生联想,不会使用户将网络游戏误认为「四大名捕」小说。

(涉案《大掌门》游戏卡牌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涉案卡牌中「四大名捕」的标注,与对应人物的其他个性特点相结合,一同刻画出鲜明的卡牌人物形象,属于对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四个重要人物作品内容的使用行为,故法院认为,被告在《大掌门》游戏中使用「四大名捕」的行为,应属于前述侵害改编权范畴,法院对此已作处理。对温瑞安提出被告构成仿冒行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就温瑞安主张被告利用「四大名捕」宣传推广《大掌门》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因本案证据所显示的《大掌门》游戏的宣传报道均为第三方撰写并发表于第三方网站,未直接体现与被告相关,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故法院对温瑞安的此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微点评
在认定仿冒行为中,法院认为被告在人物卡牌中标注「四大名捕」,未以显著性字体予以展示,是对这四个卡牌人物身份所作的描述性使用。此标注会使用户对这四个卡牌人物与温瑞安小说中对应的四个人物发生联想,不会使用户将网络游戏误认为“四大名捕”小说。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第6条将混淆行为分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本案中的“发生联想”可被视为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仿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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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著作权部分,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中,通过游戏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表现了原告小说的几个主人公的形象,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原告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属于对原告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由此可见,该院并没有因为小说元素(本案中的主人公形象)过短而不予保护,而是通过游戏中的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与小说中的人物形象比对,由此认定应对人物形象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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