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房东就能随意进我房间?摔死了还找我赔72万,凭什么?”四川成都,一男房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女租户房间,而后意外滑倒摔亡。事后,其家属一纸诉状将女租客告上法院索要赔偿,如何评价此案?
(案件来源:四川省成都成化区人民法院)
事发之前,女租客古某曾以每月支付1200元的价格租下房东王某的房子,两人在合同中书明,古某对房子享有使用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更换门锁,且未经其本人允许,房东不得擅自入内。
开始一切正常,可过了一段时间后,古某每次回家时,都感觉房间好像有人进来过,但碍于自己的私人物品没有缺失,古某也就没太过于在意。
但出于小心,古某在每次离开房子之前,还是会接上一盆水,将其放在卧室房门之上用以防盗。
事发当天,男房东王某不知道从哪里寻来的钥匙,打开了房门,摸进了古某的房间,就在其推开房门想要进入卧室时,门上的水倾倒下来,正好洒在了王某身上。
王某因此也受到了惊吓,慌乱之中,慌不择路,脚没站稳,便滑倒在地,身体直挺挺的砸了下去,脑袋正好磕在了旁边桌角上,立马昏死过去。
古某下班回家后,发现这一情况,便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王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家属随后将古某告上了法院索要赔偿,其家属认为,房子的所有权归属于王某,因此王某有权进入,此次王某打开房门是为了查看房间内具体的使用情况,避免租客因违规操作给自己带来损失。
此外,正是由于古某在房门之上设置水盆这一行为导致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据此,古某对王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古某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而对于此种说法,古某并不认同,其认为,首先,租赁合同上已经白纸黑字写写下了,即使是房东,在未经租户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入内。
其次,退一步来讲,就算其事出有因,真的需要进入,是不是得基于基本的礼貌道德规范,需要提前与租客进行沟通交流。
再次,古某作为租客,对房子具有使用权,可以在不损害房东利益的情况下任意进行设置,而在房门上放置水盆也并不违反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系其本人自由。
最后,王某进入古某房间的原因如何,现尚未可知,不能仅凭其家属片面之言一言断之,不排除其存在非法目的。
综上,古某认为,自己对王某的死亡没有责任,故不应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古某需要对王某的死亡结果负责吗?
根据《民法典》1165条之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在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被侵权人受到损害的情况负责。
如果该损害结果系因被侵权人本人故意或重大过错,则将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那么显然,在本案中,首先,王某与古某二人存在合同约定,王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古某房间,已经构成违约。
其次,王某的行为涉嫌违法,古某在租房期间,具有对房间的使用权,即使是房东也无法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
此外,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对自身安全负有保障和注意义务。而古某作为独居女子,在不损害房东利益的情况下,在房间内设置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实属正常,也符合社会一般人的预期。
综上,王某的死亡结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古某无责。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简而言之,王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入古某房间,不仅违约而且违法,系属其本人重大过错,而古某在自己房间内设置水盆装置,合理且合法。
故对王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案件来源:四川省成都成化区人民法院)
事发之前,女租客古某曾以每月支付1200元的价格租下房东王某的房子,两人在合同中书明,古某对房子享有使用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更换门锁,且未经其本人允许,房东不得擅自入内。
开始一切正常,可过了一段时间后,古某每次回家时,都感觉房间好像有人进来过,但碍于自己的私人物品没有缺失,古某也就没太过于在意。
但出于小心,古某在每次离开房子之前,还是会接上一盆水,将其放在卧室房门之上用以防盗。
事发当天,男房东王某不知道从哪里寻来的钥匙,打开了房门,摸进了古某的房间,就在其推开房门想要进入卧室时,门上的水倾倒下来,正好洒在了王某身上。
王某因此也受到了惊吓,慌乱之中,慌不择路,脚没站稳,便滑倒在地,身体直挺挺的砸了下去,脑袋正好磕在了旁边桌角上,立马昏死过去。
古某下班回家后,发现这一情况,便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王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家属随后将古某告上了法院索要赔偿,其家属认为,房子的所有权归属于王某,因此王某有权进入,此次王某打开房门是为了查看房间内具体的使用情况,避免租客因违规操作给自己带来损失。
此外,正是由于古某在房门之上设置水盆这一行为导致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据此,古某对王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古某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而对于此种说法,古某并不认同,其认为,首先,租赁合同上已经白纸黑字写写下了,即使是房东,在未经租户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入内。
其次,退一步来讲,就算其事出有因,真的需要进入,是不是得基于基本的礼貌道德规范,需要提前与租客进行沟通交流。
再次,古某作为租客,对房子具有使用权,可以在不损害房东利益的情况下任意进行设置,而在房门上放置水盆也并不违反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系其本人自由。
最后,王某进入古某房间的原因如何,现尚未可知,不能仅凭其家属片面之言一言断之,不排除其存在非法目的。
综上,古某认为,自己对王某的死亡没有责任,故不应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古某需要对王某的死亡结果负责吗?
根据《民法典》1165条之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在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被侵权人受到损害的情况负责。
如果该损害结果系因被侵权人本人故意或重大过错,则将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那么显然,在本案中,首先,王某与古某二人存在合同约定,王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古某房间,已经构成违约。
其次,王某的行为涉嫌违法,古某在租房期间,具有对房间的使用权,即使是房东也无法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
此外,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对自身安全负有保障和注意义务。而古某作为独居女子,在不损害房东利益的情况下,在房间内设置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实属正常,也符合社会一般人的预期。
综上,王某的死亡结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古某无责。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简而言之,王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入古某房间,不仅违约而且违法,系属其本人重大过错,而古某在自己房间内设置水盆装置,合理且合法。
故对王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你是房东就能随意进我房间?摔死了还找我赔72万,凭什么?”四川成都,一男房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女租户房间,而后意外滑倒摔亡。事后,其家属一纸诉状将女租客告上法院索要赔偿,如何评价此案?
(案件来源:四川省成都成化区人民法院)
事发之前,女租客古某曾以每月支付1200元的价格租下房东王某的房子,两人在合同中书明,古某对房子享有使用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更换门锁,且未经其本人允许,房东不得擅自入内。
开始一切正常,可过了一段时间后,古某每次回家时,都感觉房间好像有人进来过,但碍于自己的私人物品没有缺失,古某也就没太过于在意。
但出于小心,古某在每次离开房子之前,还是会接上一盆水,将其放在卧室房门之上用以防盗。
事发当天,男房东王某不知道从哪里寻来的钥匙,打开了房门,摸进了古某的房间,就在其推开房门想要进入卧室时,门上的水倾倒下来,正好洒在了王某身上。
王某因此也受到了惊吓,慌乱之中,慌不择路,脚没站稳,便滑倒在地,身体直挺挺的砸了下去,脑袋正好磕在了旁边桌角上,立马昏死过去。
古某下班回家后,发现这一情况,便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王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家属随后将古某告上了法院索要赔偿,其家属认为,房子的所有权归属于王某,因此王某有权进入,此次王某打开房门是为了查看房间内具体的使用情况,避免租客因违规操作给自己带来损失。
此外,正是由于古某在房门之上设置水盆这一行为导致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据此,古某对王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古某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而对于此种说法,古某并不认同,其认为,首先,租赁合同上已经白纸黑字写写下了,即使是房东,在未经租户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入内。
其次,退一步来讲,就算其事出有因,真的需要进入,是不是得基于基本的礼貌道德规范,需要提前与租客进行沟通交流。
再次,古某作为租客,对房子具有使用权,可以在不损害房东利益的情况下任意进行设置,而在房门上放置水盆也并不违反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系其本人自由。
最后,王某进入古某房间的原因如何,现尚未可知,不能仅凭其家属片面之言一言断之,不排除其存在非法目的。
综上,古某认为,自己对王某的死亡没有责任,故不应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古某需要对王某的死亡结果负责吗?
根据《民法典》1165条之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在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被侵权人受到损害的情况负责。
如果该损害结果系因被侵权人本人故意或重大过错,则将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那么显然,在本案中,首先,王某与古某二人存在合同约定,王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古某房间,已经构成违约。
其次,王某的行为涉嫌违法,古某在租房期间,具有对房间的使用权,即使是房东也无法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
此外,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对自身安全负有保障和注意义务。而古某作为独居女子,在不损害房东利益的情况下,在房间内设置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实属正常,也符合社会一般人的预期。
综上,王某的死亡结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古某无责。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简而言之,王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入古某房间,不仅违约而且违法,系属其本人重大过错,而古某在自己房间内设置水盆装置,合理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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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之前,女租客古某曾以每月支付1200元的价格租下房东王某的房子,两人在合同中书明,古某对房子享有使用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更换门锁,且未经其本人允许,房东不得擅自入内。
开始一切正常,可过了一段时间后,古某每次回家时,都感觉房间好像有人进来过,但碍于自己的私人物品没有缺失,古某也就没太过于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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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对自身安全负有保障和注意义务。而古某作为独居女子,在不损害房东利益的情况下,在房间内设置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实属正常,也符合社会一般人的预期。
综上,王某的死亡结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古某无责。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简而言之,王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入古某房间,不仅违约而且违法,系属其本人重大过错,而古某在自己房间内设置水盆装置,合理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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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探店#付小姐在成都~[馋嘴][羞嗒嗒]
[羞嗒嗒]火火妹团的优惠券~两个女汉纸吃了一大盆串串+红糖糍粑+跳跳蛙+冒鸭血+两瓶山楂水~吃得超级满足
[羞嗒嗒]每样味道都很不错~红糖糍粑是亮点中的亮点
[偷乐]跳跳蛙肉很嫩,里面还有莴苣,魔芋等配菜,荤素搭配很科学~
[偷乐]冒鸭血虽然看上去很辣,但吃起来还好~
[偷乐]因为店里有热的大麦茶,所以山楂水最后带回家当饮料喝了[偷笑][偷笑][偷笑] https://t.cn/AiKrmV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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