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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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就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银行函证和回函工作质量。
一、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办理说明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各种函证方式下办理回函工作的部门或网点及其联系方式,如受理跟函的办公地址及跟函所需资料,受理邮寄函证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数字函证的具体方式等。邮寄银行询证函、跟函、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理银行询证函及回函,均应被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函证方式。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要求公开发布函证受理要求,则不得拒绝受理注册会计师按照要求实施的跟函或邮寄银行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额外要求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回函服务不同内容或档次的收费标准,以及企业不支付或拖欠费用等情况的处理办法(如有)。如果询证函未满足公开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或被审计单位指定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沟通并采取措施,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校验的签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签章或企业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函用章。如果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后对银行回函用章产生疑虑,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确认回函用章的有效性。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处理过程中,应当实现回函处理人员与业务主管人员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在银行内部回函操作记录中应当体现处理过程及主管人员复核签字(包括数字签名)等内部控制程序。
在人工回函的情况下,回函人员应当注意检查银行询证函内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函留存工作。在填写回函时,回函人员应当根据真实业务情况进行填写,由回函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
在采用自动化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被审计单位适当授权后,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备的回函系统控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回函操作记录的保管工作。在人工回函情况下,回函经办人员应当留存相关回函复印件、回函操作记录或影像文件,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内有关企业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来往文件材料的规定执行。在数字回函情况下,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有关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内部控制评价等方式,定期对回函问题及投诉事项进行回溯整改。
(七)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和本操作指引的要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函证程序。在实施银行函证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发出银行询证函并直接从被询证方获取书面回函,并始终对银行询证函的全过程保持控制,包括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目的。
二、银行询证函格式总体说明
本指引附1-3分别提供了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其中,附1和附2分别提供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两种询证函格式(即格式一和格式二),供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务中选择使用;附3提供了适用于验资业务的银行询证函格式。
(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通用说明
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主要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以参考该格式,在必要时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对格式进行适当调整,如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中部分信息(例如,注册会计师执行函证工作的目的、函证工作所遵循的准则,以及回函方式和联系方式等)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2.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均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积极式函证的定义,既适用于纸质银行询证函,也适用于数字方式的函证及回函工作。其中,格式一由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填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对注册会计师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后回复相符或不符,如不符,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详细信息;格式二由注册会计师填写需要询证的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具体信息后回函。
3.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使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或(格式二)进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时,应确保银行询证函格式规范有效、内容完整。如果采用纸质询证函进行函证,询证信息和回函信息可以采用手工填写或打印方式。
4.如注册会计师同时函证同一企业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扣款账户,即用于扣划询证函回函服务相关费用的账户,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企业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校验此预留银行签章即可办理回函业务。
5.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回函业务时,如出现企业全部账户均已销户的情形,可以校验销户前预留银行签章并办理回函业务。如果企业销户后,原预留银行签章已注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核验以往留存企业的签章资料;如果企业销户后,预留银行签章发生了变更,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及时与注册会计师联系,要求注册会计师补充提供销户企业的相关说明资料,以供办理回函业务。若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原预留签章确有困难,应当及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
(二)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适用说明
1.注册会计师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的需要,确定银行询证函所列第1-14项及附表中需要函证的项目。对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对于注册会计师用斜线划掉的项目或栏位,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需核实相关信息且不需要反馈。
2.第1-14项及附表中,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或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中显示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此等交易或余额,但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就此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每个对应栏目内填写“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填写“无”的信息予以核实并反馈。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交易或余额,而相关项目被列示为“无”,应明确回复不符并在回函“结论”处,向注册会计师对不符项目涉及的内容、金额等进行说明。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中列示的1-14项信息及附表按照实际情况及上述第1条和第2条的要求填写相应信息,不应留白;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存在空白内容的询证函,应通知注册会计师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针对“备注”栏,如不存在按照本指引无需在其中列示说明的信息,也不存在注册会计师或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备注说明的信息,则应当填写“无”。
4.银行询证函所列示的1-14项及附表信息应当按照银行询证函收件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即询证函格式中定义的“贵行”所代表的总分支机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说明。如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对,存在不符之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经本行核对,存在以下不符之处”栏中写明“询证函信息存在不符”并在栏中填写相关不符信息或另附附件进一步提供具体的不符信息内容,不应将不符信息内容填写在银行询证函1-14项及附表信息中。同时,当存在不符之处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在银行询证函结论处填写不符之处相关的具体信息,而不应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相符信息重新填写后再次发函。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自有格式询证函回复的情况,按照下述第5条执行。
5.银行业金融机构如选择采用本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与银行询证函内容相关的报告或其他形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格式回函,或以数字函证方式进行回复的,应当对银行询证函所列示的1-14项及附表涉及的全部信息作出回应,银行询证函内无需函证项目(即被注册会计师用斜线划掉的项目)除外。
6.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强制要求。
7.对于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要求进行的现场函证(跟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现场办理后直接交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或在办理后直接邮寄至银行询证函中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件人。
8.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银行填列部分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
(三)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适用说明
1.银行业金融机构如选择不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回复而采用本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与银行询证函内容相关的报告或其他形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格式询证函,或者数字函证方式进行回复的,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列示的全部项目作出回复,注册会计师明确无需函证的项目除外(参照格式一所述方式予以明确)。
2.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强制要求。
3.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
(四)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适用说明
1.如果截至回函日出资已经被转出或未明确标明资金用途,银行可以仅针对资金到位情况回函,同时增加“未写明款项用途”或“××月××日××时后已转出××元”等说明,但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函。
此类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应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目的。
2.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强制要求。
3.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
4.针对特殊情况下的验资需求(例如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转入承销商账户时对承销商账户到账资金的资金验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的函证理由及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函。
三、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
本说明的主要目的是,就附1-2中提供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的填写方法和取数口径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以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时更好地理解注册会计师的函证需求,提高回函质量。
(一)银行存款
此函证项目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公司于函证基准日存放于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的具体信息,包括利率、余额、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况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存款额确认各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包括零余额账户)。
欢迎各家银行联系内训课程了,官方互动微信号:(名称:北京立金,微信号:bjljyhpxzx)欢迎您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加入。联系电话010-85863668/13552641410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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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就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银行函证和回函工作质量。
一、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办理说明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各种函证方式下办理回函工作的部门或网点及其联系方式,如受理跟函的办公地址及跟函所需资料,受理邮寄函证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数字函证的具体方式等。邮寄银行询证函、跟函、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理银行询证函及回函,均应被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函证方式。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要求公开发布函证受理要求,则不得拒绝受理注册会计师按照要求实施的跟函或邮寄银行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额外要求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回函服务不同内容或档次的收费标准,以及企业不支付或拖欠费用等情况的处理办法(如有)。如果询证函未满足公开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或被审计单位指定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沟通并采取措施,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校验的签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签章或企业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函用章。如果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后对银行回函用章产生疑虑,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确认回函用章的有效性。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处理过程中,应当实现回函处理人员与业务主管人员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在银行内部回函操作记录中应当体现处理过程及主管人员复核签字(包括数字签名)等内部控制程序。
在人工回函的情况下,回函人员应当注意检查银行询证函内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函留存工作。在填写回函时,回函人员应当根据真实业务情况进行填写,由回函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
在采用自动化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被审计单位适当授权后,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备的回函系统控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回函操作记录的保管工作。在人工回函情况下,回函经办人员应当留存相关回函复印件、回函操作记录或影像文件,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内有关企业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来往文件材料的规定执行。在数字回函情况下,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有关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内部控制评价等方式,定期对回函问题及投诉事项进行回溯整改。
(七)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和本操作指引的要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函证程序。在实施银行函证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发出银行询证函并直接从被询证方获取书面回函,并始终对银行询证函的全过程保持控制,包括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目的。
二、银行询证函格式总体说明
本指引附1-3分别提供了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其中,附1和附2分别提供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两种询证函格式(即格式一和格式二),供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务中选择使用;附3提供了适用于验资业务的银行询证函格式。
(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通用说明
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主要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以参考该格式,在必要时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对格式进行适当调整,如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中部分信息(例如,注册会计师执行函证工作的目的、函证工作所遵循的准则,以及回函方式和联系方式等)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2.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格式二)均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积极式函证的定义,既适用于纸质银行询证函,也适用于数字方式的函证及回函工作。其中,格式一由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填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对注册会计师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后回复相符或不符,如不符,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详细信息;格式二由注册会计师填写需要询证的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具体信息后回函。
3.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使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或(格式二)进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时,应确保银行询证函格式规范有效、内容完整。如果采用纸质询证函进行函证,询证信息和回函信息可以采用手工填写或打印方式。
4.如注册会计师同时函证同一企业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扣款账户,即用于扣划询证函回函服务相关费用的账户,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企业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校验此预留银行签章即可办理回函业务。
5.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回函业务时,如出现企业全部账户均已销户的情形,可以校验销户前预留银行签章并办理回函业务。如果企业销户后,原预留银行签章已注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核验以往留存企业的签章资料;如果企业销户后,预留银行签章发生了变更,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及时与注册会计师联系,要求注册会计师补充提供销户企业的相关说明资料,以供办理回函业务。若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原预留签章确有困难,应当及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
(二)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适用说明
1.注册会计师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的需要,确定银行询证函所列第1-14项及附表中需要函证的项目。对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对于注册会计师用斜线划掉的项目或栏位,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需核实相关信息且不需要反馈。
2.第1-14项及附表中,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或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中显示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此等交易或余额,但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就此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每个对应栏目内填写“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填写“无”的信息予以核实并反馈。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交易或余额,而相关项目被列示为“无”,应明确回复不符并在回函“结论”处,向注册会计师对不符项目涉及的内容、金额等进行说明。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中列示的1-14项信息及附表按照实际情况及上述第1条和第2条的要求填写相应信息,不应留白;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存在空白内容的询证函,应通知注册会计师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针对“备注”栏,如不存在按照本指引无需在其中列示说明的信息,也不存在注册会计师或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备注说明的信息,则应当填写“无”。
4.银行询证函所列示的1-14项及附表信息应当按照银行询证函收件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即询证函格式中定义的“贵行”所代表的总分支机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说明。如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对,存在不符之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经本行核对,存在以下不符之处”栏中写明“询证函信息存在不符”并在栏中填写相关不符信息或另附附件进一步提供具体的不符信息内容,不应将不符信息内容填写在银行询证函1-14项及附表信息中。同时,当存在不符之处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在银行询证函结论处填写不符之处相关的具体信息,而不应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相符信息重新填写后再次发函。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自有格式询证函回复的情况,按照下述第5条执行。
5.银行业金融机构如选择采用本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与银行询证函内容相关的报告或其他形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格式回函,或以数字函证方式进行回复的,应当对银行询证函所列示的1-14项及附表涉及的全部信息作出回应,银行询证函内无需函证项目(即被注册会计师用斜线划掉的项目)除外。
6.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强制要求。
7.对于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要求进行的现场函证(跟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现场办理后直接交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或在办理后直接邮寄至银行询证函中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件人。
8.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银行填列部分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
(三)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适用说明
1.银行业金融机构如选择不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回复而采用本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与银行询证函内容相关的报告或其他形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格式询证函,或者数字函证方式进行回复的,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列示的全部项目作出回复,注册会计师明确无需函证的项目除外(参照格式一所述方式予以明确)。
2.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强制要求。
3.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
(四)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适用说明
1.如果截至回函日出资已经被转出或未明确标明资金用途,银行可以仅针对资金到位情况回函,同时增加“未写明款项用途”或“××月××日××时后已转出××元”等说明,但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函。
此类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应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目的。
2.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果采用数字函证方式,则不做强制要求。
3.如果银行询证函中的空白处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或签发电子签名。
4.针对特殊情况下的验资需求(例如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转入承销商账户时对承销商账户到账资金的资金验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的函证理由及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函。
三、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
本说明的主要目的是,就附1-2中提供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的填写方法和取数口径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以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时更好地理解注册会计师的函证需求,提高回函质量。
(一)银行存款
此函证项目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公司于函证基准日存放于被函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的具体信息,包括利率、余额、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况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存款额确认各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包括零余额账户)。
欢迎各家银行联系内训课程了,官方互动微信号:(名称:北京立金,微信号:bjljyhpxzx)欢迎您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加入。联系电话010-85863668/13552641410范老师
新京报:海淀两个共有产权房“霸王条款”追踪:一项目修订方案仍存质疑
北京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瑞泽家园两个共有产权项目被质疑存在“霸王条款”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过,春节假期刚过,瑞泽家园部分购房人向新京报记者反映,开发商公布了合同修订方案,但其中一部分条款仍存在不合理之处。金隅凤栖家园部分购房人则表示,虽然开发商建立了多个微信群,以便于与购房人进行沟通,但时至今日并未公示合同修订方案。
连日来,新京报记者就上述两个项目的合同问题多次与两个项目的开发商方面进行沟通。截至发稿前,瑞泽家园开发商建海汇合地产股东方北京建工地产方面负责人表示,“目前,我们正在与相关购房人进一步沟通中。只有我们与购房人达成统一意见,然后取得政府方面的批准,才能重新制定修改方案。”金隅凤栖家园开发商工作人员回复称,“我们项目领导都在与购房人代表进行协商关于修改合同的事情,接下来会根据情况告知购房人。”
金隅凤栖家园建立微信沟通群,但未公示合同修订方案
北京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瑞泽家园两个共有产权房项目相继被购房人质疑存在“霸王条款”。新京报曾在今年1月28日、2月8日分别以《海淀一共有产权房被质疑存“霸王条款”业内:部分内容不合情理》、《延期交付赔偿金设上限,海淀又一共有产权房被质疑“霸王条款”》对上述两个项目涉及的合同问题进行报道。
作为金隅凤栖家园项目开发商,北京金隅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隅程远公司”)曾于春节前发布消息称,自2021年1月26日开始,该公司以电话回访的方式征求每一位购房人对预售合同的建议,截至1月31日,已沟通2470户购房人(未联系到216人)。购房人对合同条款所提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违约金金额、房屋实测面积结算方式、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外墙面使用权、代办产权、贷款资料提交时间、退款利息等几个方面。
1月31日,6名购房人代表在项目展示中心与金隅程远公司进行面谈,金隅程远公司听取购房人代表提出的建议后,对购房人提出的问题条款就修改意向进行了反馈,也向购房人代表解释了因购房人逾期归还贷款、自办产权不及时进行抵押等违约情形将会给企业带来的风险,6名购房人代表表示理解并同意进一步共同协商。
对于金隅凤栖家园项目当前及下一阶段工作,金隅程远公司表示,针对购房人咨询的合同条款问题,公司承诺不影响购房人与公司继续进行合同条款的协商,如合同条款有任何形式的变动对所有购房人均有效。公司近期通过对购房人关心的合同条款进行了归纳梳理,正在积极研究合同条款修订方案,建议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体现双方对等的权利义务,对购房人关心的保修期限、外立面使用、设计变更等内容进行完善,公司拟定于2月4日前通过金隅凤栖家园公众号将合同修订方案进行公示,以此征询所有购房人的意见。
然而,时至今日,金隅凤栖家园部分购房人告诉新京报记者,金隅程远公司并未公示具体合同修订方案,反倒是发布消息称,“为了给项目全体购房人提供一个更高效的沟通平台,特建此微信群。”
金隅程远公司发布《致全体购房人的一封信》,宣布建立微信群。图片来源 企业微信公众号
对此,金隅凤栖家园多位购房人表示,开发商建了多个微信群,但是购房人在其中一个群里提出关于修改合同的问题时,群里的相关工作人员基本不会作任何回复。
2月18日,新京报记者就上述问题多次与金隅程远公司所留负责处理金隅凤栖家园合同一事的多部电话取得联系,但一直未能接通。
2月20日,新京报记者以购房者身份在上述微信群中询问金隅程远公司工作人员有关合同修改处理进展,但截至发稿时,未得到金隅程远公司的任何回复。
随后,新京报记者再次与金隅程远公司方面取得联系,最终该公司一名张姓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还在与购房人进行沟通。”
针对部分购房者提出“为什么每次反映问题,工作人员都是记录汇报之后再做回复”“微信群无工作人员回答问题”等问题,新京报记者向该名张姓工作人员进行追问,其回应称,“今天,我们项目领导都在与购房人代表进行协商关于修改合同的事情,接下来会根据情况告知购房人。”
瑞泽家园合同修订方案出炉,部分购房人仍提出质疑
值得关注的是,瑞泽家园项目的合同问题有了明显进展。2月18日,瑞泽家园部分购房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该项目开发商北京建海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建海汇合地产”)于近日发布《瑞泽家园项目合同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条件、逾期交付责任等条款给出了修订方案,但部分购房人仍提出了多处意见。
建海汇合地产发布了瑞泽家园项目合同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图片来源 企业微信公众号
值得一提的是,建海汇合地产在《瑞泽家园项目合同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关于逾期交付责任的修订方案,规定“逾期超过30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购房人解除合同的,应在逾期满30日的次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开发商,否则视为购房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应当自购房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且双方到合同登记机关完成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之日起,60日内退还购房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购房人给付利息。给付利息期限自开发商收到购房人支付的房价款之日起,至开发商退还购房人房价款之日止。”
而此前的瑞泽家园项目预售合同规定的“逾期交付责任”显示,若逾期在90日之内,开发商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开发商30日内无息退还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按已付全部购房款的2%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若购房人不解除合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人已付全部购房款的2%。
新京报记者通过对比上述不同的逾期交付责任条款内容发现,建海汇合地产在《瑞泽家园项目合同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若购房人不解除合同的赔付标准,也未提及逾期交付责任方面的上限2%。
除了上述问题外,购房人赵鸿(化名)称,此次修订方案将此前合同原文中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修改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乙方给付利息”。“一年期市场拆借利率具体的概念是什么?为什么修改为一年期市场拆借利率?一年期市场拆借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相比,哪个赔偿金额高?这都需要一个明确的解释。”赵鸿说。
为了解双方纠纷后续处理情况,2月19日,新京报记者多次拨打瑞泽家园所留处理此事的电话,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其暂时无法回复此事,需要由专门人员进行回应。
随后,新京报记者与建海汇合地产股东方北京建工地产方面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我们正在与相关购房人进一步沟通中,同时,我们也积极与政府方面保持沟通。只有我们与购房人达成统一意见,然后取得政府方面的批准,才能重新制定修改方案。”
针对上述两个项目的合同问题,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表示,“房屋预售合同条款不合理的现象一直都存在,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购房人很难更改合同条款。虽然市场经济下,买卖双方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自愿约定,但是要保持对等。比如,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和购房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要一致等。”#同城微博[地点]# #北京买房#
北京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瑞泽家园两个共有产权项目被质疑存在“霸王条款”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过,春节假期刚过,瑞泽家园部分购房人向新京报记者反映,开发商公布了合同修订方案,但其中一部分条款仍存在不合理之处。金隅凤栖家园部分购房人则表示,虽然开发商建立了多个微信群,以便于与购房人进行沟通,但时至今日并未公示合同修订方案。
连日来,新京报记者就上述两个项目的合同问题多次与两个项目的开发商方面进行沟通。截至发稿前,瑞泽家园开发商建海汇合地产股东方北京建工地产方面负责人表示,“目前,我们正在与相关购房人进一步沟通中。只有我们与购房人达成统一意见,然后取得政府方面的批准,才能重新制定修改方案。”金隅凤栖家园开发商工作人员回复称,“我们项目领导都在与购房人代表进行协商关于修改合同的事情,接下来会根据情况告知购房人。”
金隅凤栖家园建立微信沟通群,但未公示合同修订方案
北京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瑞泽家园两个共有产权房项目相继被购房人质疑存在“霸王条款”。新京报曾在今年1月28日、2月8日分别以《海淀一共有产权房被质疑存“霸王条款”业内:部分内容不合情理》、《延期交付赔偿金设上限,海淀又一共有产权房被质疑“霸王条款”》对上述两个项目涉及的合同问题进行报道。
作为金隅凤栖家园项目开发商,北京金隅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隅程远公司”)曾于春节前发布消息称,自2021年1月26日开始,该公司以电话回访的方式征求每一位购房人对预售合同的建议,截至1月31日,已沟通2470户购房人(未联系到216人)。购房人对合同条款所提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违约金金额、房屋实测面积结算方式、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外墙面使用权、代办产权、贷款资料提交时间、退款利息等几个方面。
1月31日,6名购房人代表在项目展示中心与金隅程远公司进行面谈,金隅程远公司听取购房人代表提出的建议后,对购房人提出的问题条款就修改意向进行了反馈,也向购房人代表解释了因购房人逾期归还贷款、自办产权不及时进行抵押等违约情形将会给企业带来的风险,6名购房人代表表示理解并同意进一步共同协商。
对于金隅凤栖家园项目当前及下一阶段工作,金隅程远公司表示,针对购房人咨询的合同条款问题,公司承诺不影响购房人与公司继续进行合同条款的协商,如合同条款有任何形式的变动对所有购房人均有效。公司近期通过对购房人关心的合同条款进行了归纳梳理,正在积极研究合同条款修订方案,建议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体现双方对等的权利义务,对购房人关心的保修期限、外立面使用、设计变更等内容进行完善,公司拟定于2月4日前通过金隅凤栖家园公众号将合同修订方案进行公示,以此征询所有购房人的意见。
然而,时至今日,金隅凤栖家园部分购房人告诉新京报记者,金隅程远公司并未公示具体合同修订方案,反倒是发布消息称,“为了给项目全体购房人提供一个更高效的沟通平台,特建此微信群。”
金隅程远公司发布《致全体购房人的一封信》,宣布建立微信群。图片来源 企业微信公众号
对此,金隅凤栖家园多位购房人表示,开发商建了多个微信群,但是购房人在其中一个群里提出关于修改合同的问题时,群里的相关工作人员基本不会作任何回复。
2月18日,新京报记者就上述问题多次与金隅程远公司所留负责处理金隅凤栖家园合同一事的多部电话取得联系,但一直未能接通。
2月20日,新京报记者以购房者身份在上述微信群中询问金隅程远公司工作人员有关合同修改处理进展,但截至发稿时,未得到金隅程远公司的任何回复。
随后,新京报记者再次与金隅程远公司方面取得联系,最终该公司一名张姓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还在与购房人进行沟通。”
针对部分购房者提出“为什么每次反映问题,工作人员都是记录汇报之后再做回复”“微信群无工作人员回答问题”等问题,新京报记者向该名张姓工作人员进行追问,其回应称,“今天,我们项目领导都在与购房人代表进行协商关于修改合同的事情,接下来会根据情况告知购房人。”
瑞泽家园合同修订方案出炉,部分购房人仍提出质疑
值得关注的是,瑞泽家园项目的合同问题有了明显进展。2月18日,瑞泽家园部分购房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该项目开发商北京建海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建海汇合地产”)于近日发布《瑞泽家园项目合同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条件、逾期交付责任等条款给出了修订方案,但部分购房人仍提出了多处意见。
建海汇合地产发布了瑞泽家园项目合同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图片来源 企业微信公众号
值得一提的是,建海汇合地产在《瑞泽家园项目合同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关于逾期交付责任的修订方案,规定“逾期超过30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购房人解除合同的,应在逾期满30日的次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开发商,否则视为购房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应当自购房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且双方到合同登记机关完成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之日起,60日内退还购房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购房人给付利息。给付利息期限自开发商收到购房人支付的房价款之日起,至开发商退还购房人房价款之日止。”
而此前的瑞泽家园项目预售合同规定的“逾期交付责任”显示,若逾期在90日之内,开发商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开发商30日内无息退还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按已付全部购房款的2%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若购房人不解除合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人已付全部购房款的2%。
新京报记者通过对比上述不同的逾期交付责任条款内容发现,建海汇合地产在《瑞泽家园项目合同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若购房人不解除合同的赔付标准,也未提及逾期交付责任方面的上限2%。
除了上述问题外,购房人赵鸿(化名)称,此次修订方案将此前合同原文中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修改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乙方给付利息”。“一年期市场拆借利率具体的概念是什么?为什么修改为一年期市场拆借利率?一年期市场拆借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相比,哪个赔偿金额高?这都需要一个明确的解释。”赵鸿说。
为了解双方纠纷后续处理情况,2月19日,新京报记者多次拨打瑞泽家园所留处理此事的电话,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其暂时无法回复此事,需要由专门人员进行回应。
随后,新京报记者与建海汇合地产股东方北京建工地产方面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我们正在与相关购房人进一步沟通中,同时,我们也积极与政府方面保持沟通。只有我们与购房人达成统一意见,然后取得政府方面的批准,才能重新制定修改方案。”
针对上述两个项目的合同问题,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表示,“房屋预售合同条款不合理的现象一直都存在,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购房人很难更改合同条款。虽然市场经济下,买卖双方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自愿约定,但是要保持对等。比如,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和购房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要一致等。”#同城微博[地点]# #北京买房#
海淀两个共有产权房“霸王条款”追踪:一项目修订方案仍存质疑
新京报
北京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瑞泽家园两个共有产权项目被质疑存在“霸王条款”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过,春节假期刚过,瑞泽家园部分购房人向新京报记者反映,开发商公布了合同修订方案,但其中一部分条款仍存在不合理之处。金隅凤栖家园部分购房人则表示,虽然开发商建立了多个微信群,以便于与购房人进行沟通,但时至今日并未公示合同修订方案。
连日来,新京报记者就上述两个项目的合同问题多次与两个项目的开发商方面进行沟通。截至发稿前,瑞泽家园开发商建海汇合地产股东方北京建工地产方面负责人表示,“目前,我们正在与相关购房人进一步沟通中。只有我们与购房人达成统一意见,然后取得政府方面的批准,才能重新制定修改方案。”金隅凤栖家园开发商工作人员回复称,“我们项目领导都在与购房人代表进行协商关于修改合同的事情,接下来会根据情况告知购房人。”
金隅凤栖家园建立微信沟通群,但未公示合同修订方案
北京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瑞泽家园两个共有产权房项目相继被购房人质疑存在“霸王条款”。新京报曾在今年1月28日、2月8日分别以《海淀一共有产权房被质疑存“霸王条款”业内:部分内容不合情理》、《延期交付赔偿金设上限,海淀又一共有产权房被质疑“霸王条款”》对上述两个项目涉及的合同问题进行报道。
作为金隅凤栖家园项目开发商,北京金隅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隅程远公司”)曾于春节前发布消息称,自2021年1月26日开始,该公司以电话回访的方式征求每一位购房人对预售合同的建议,截至1月31日,已沟通2470户购房人(未联系到216人)。购房人对合同条款所提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违约金金额、房屋实测面积结算方式、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外墙面使用权、代办产权、贷款资料提交时间、退款利息等几个方面。
1月31日,6名购房人代表在项目展示中心与金隅程远公司进行面谈,金隅程远公司听取购房人代表提出的建议后,对购房人提出的问题条款就修改意向进行了反馈,也向购房人代表解释了因购房人逾期归还贷款、自办产权不及时进行抵押等违约情形将会给企业带来的风险,6名购房人代表表示理解并同意进一步共同协商。
对于金隅凤栖家园项目当前及下一阶段工作,金隅程远公司表示,针对购房人咨询的合同条款问题,公司承诺不影响购房人与公司继续进行合同条款的协商,如合同条款有任何形式的变动对所有购房人均有效。公司近期通过对购房人关心的合同条款进行了归纳梳理,正在积极研究合同条款修订方案,建议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体现双方对等的权利义务,对购房人关心的保修期限、外立面使用、设计变更等内容进行完善,公司拟定于2月4日前通过金隅凤栖家园公众号将合同修订方案进行公示,以此征询所有购房人的意见。
然而,时至今日,金隅凤栖家园部分购房人告诉新京报记者,金隅程远公司并未公示具体合同修订方案,反倒是发布消息称,“为了给项目全体购房人提供一个更高效的沟通平台,特建此微信群。”
对此,金隅凤栖家园多位购房人表示,开发商建了多个微信群,但是购房人在其中一个群里提出关于修改合同的问题时,群里的相关工作人员基本不会作任何回复。
2月18日,新京报记者就上述问题多次与金隅程远公司所留负责处理金隅凤栖家园合同一事的多部电话取得联系,但一直未能接通。
2月20日,新京报记者以购房者身份在上述微信群中询问金隅程远公司工作人员有关合同修改处理进展,但截至发稿时,未得到金隅程远公司的任何回复。
随后,新京报记者再次与金隅程远公司方面取得联系,最终该公司一名张姓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还在与购房人进行沟通。”
针对部分购房者提出“为什么每次反映问题,工作人员都是记录汇报之后再做回复”“微信群无工作人员回答问题”等问题,新京报记者向该名张姓工作人员进行追问,其回应称,“今天,我们项目领导都在与购房人代表进行协商关于修改合同的事情,接下来会根据情况告知购房人。”
瑞泽家园合同修订方案出炉,部分购房人仍提出质疑
值得关注的是,瑞泽家园项目的合同问题有了明显进展。2月18日,瑞泽家园部分购房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该项目开发商北京建海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建海汇合地产”)于近日发布《瑞泽家园项目合同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条件、逾期交付责任等条款给出了修订方案,但部分购房人仍提出了多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建海汇合地产在《瑞泽家园项目合同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关于逾期交付责任的修订方案,规定“逾期超过30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购房人解除合同的,应在逾期满30日的次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开发商,否则视为购房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应当自购房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且双方到合同登记机关完成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之日起,60日内退还购房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购房人给付利息。给付利息期限自开发商收到购房人支付的房价款之日起,至开发商退还购房人房价款之日止。”
而此前的瑞泽家园项目预售合同规定的“逾期交付责任”显示,若逾期在90日之内,开发商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开发商30日内无息退还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按已付全部购房款的2%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若购房人不解除合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人已付全部购房款的2%。
新京报记者通过对比上述不同的逾期交付责任条款内容发现,建海汇合地产在《瑞泽家园项目合同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若购房人不解除合同的赔付标准,也未提及逾期交付责任方面的上限2%。
除了上述问题外,购房人赵鸿(化名)称,此次修订方案将此前合同原文中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修改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乙方给付利息”。“一年期市场拆借利率具体的概念是什么?为什么修改为一年期市场拆借利率?一年期市场拆借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相比,哪个赔偿金额高?这都需要一个明确的解释。”赵鸿说。
为了解双方纠纷后续处理情况,2月19日,新京报记者多次拨打瑞泽家园所留处理此事的电话,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其暂时无法回复此事,需要由专门人员进行回应。
随后,新京报记者与建海汇合地产股东方北京建工地产方面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我们正在与相关购房人进一步沟通中,同时,我们也积极与政府方面保持沟通。只有我们与购房人达成统一意见,然后取得政府方面的批准,才能重新制定修改方案。”
针对上述两个项目的合同问题,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表示,“房屋预售合同条款不合理的现象一直都存在,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购房人很难更改合同条款。虽然市场经济下,买卖双方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自愿约定,但是要保持对等。比如,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和购房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要一致等。”
新京报
北京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瑞泽家园两个共有产权项目被质疑存在“霸王条款”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过,春节假期刚过,瑞泽家园部分购房人向新京报记者反映,开发商公布了合同修订方案,但其中一部分条款仍存在不合理之处。金隅凤栖家园部分购房人则表示,虽然开发商建立了多个微信群,以便于与购房人进行沟通,但时至今日并未公示合同修订方案。
连日来,新京报记者就上述两个项目的合同问题多次与两个项目的开发商方面进行沟通。截至发稿前,瑞泽家园开发商建海汇合地产股东方北京建工地产方面负责人表示,“目前,我们正在与相关购房人进一步沟通中。只有我们与购房人达成统一意见,然后取得政府方面的批准,才能重新制定修改方案。”金隅凤栖家园开发商工作人员回复称,“我们项目领导都在与购房人代表进行协商关于修改合同的事情,接下来会根据情况告知购房人。”
金隅凤栖家园建立微信沟通群,但未公示合同修订方案
北京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瑞泽家园两个共有产权房项目相继被购房人质疑存在“霸王条款”。新京报曾在今年1月28日、2月8日分别以《海淀一共有产权房被质疑存“霸王条款”业内:部分内容不合情理》、《延期交付赔偿金设上限,海淀又一共有产权房被质疑“霸王条款”》对上述两个项目涉及的合同问题进行报道。
作为金隅凤栖家园项目开发商,北京金隅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隅程远公司”)曾于春节前发布消息称,自2021年1月26日开始,该公司以电话回访的方式征求每一位购房人对预售合同的建议,截至1月31日,已沟通2470户购房人(未联系到216人)。购房人对合同条款所提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违约金金额、房屋实测面积结算方式、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外墙面使用权、代办产权、贷款资料提交时间、退款利息等几个方面。
1月31日,6名购房人代表在项目展示中心与金隅程远公司进行面谈,金隅程远公司听取购房人代表提出的建议后,对购房人提出的问题条款就修改意向进行了反馈,也向购房人代表解释了因购房人逾期归还贷款、自办产权不及时进行抵押等违约情形将会给企业带来的风险,6名购房人代表表示理解并同意进一步共同协商。
对于金隅凤栖家园项目当前及下一阶段工作,金隅程远公司表示,针对购房人咨询的合同条款问题,公司承诺不影响购房人与公司继续进行合同条款的协商,如合同条款有任何形式的变动对所有购房人均有效。公司近期通过对购房人关心的合同条款进行了归纳梳理,正在积极研究合同条款修订方案,建议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体现双方对等的权利义务,对购房人关心的保修期限、外立面使用、设计变更等内容进行完善,公司拟定于2月4日前通过金隅凤栖家园公众号将合同修订方案进行公示,以此征询所有购房人的意见。
然而,时至今日,金隅凤栖家园部分购房人告诉新京报记者,金隅程远公司并未公示具体合同修订方案,反倒是发布消息称,“为了给项目全体购房人提供一个更高效的沟通平台,特建此微信群。”
对此,金隅凤栖家园多位购房人表示,开发商建了多个微信群,但是购房人在其中一个群里提出关于修改合同的问题时,群里的相关工作人员基本不会作任何回复。
2月18日,新京报记者就上述问题多次与金隅程远公司所留负责处理金隅凤栖家园合同一事的多部电话取得联系,但一直未能接通。
2月20日,新京报记者以购房者身份在上述微信群中询问金隅程远公司工作人员有关合同修改处理进展,但截至发稿时,未得到金隅程远公司的任何回复。
随后,新京报记者再次与金隅程远公司方面取得联系,最终该公司一名张姓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还在与购房人进行沟通。”
针对部分购房者提出“为什么每次反映问题,工作人员都是记录汇报之后再做回复”“微信群无工作人员回答问题”等问题,新京报记者向该名张姓工作人员进行追问,其回应称,“今天,我们项目领导都在与购房人代表进行协商关于修改合同的事情,接下来会根据情况告知购房人。”
瑞泽家园合同修订方案出炉,部分购房人仍提出质疑
值得关注的是,瑞泽家园项目的合同问题有了明显进展。2月18日,瑞泽家园部分购房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该项目开发商北京建海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建海汇合地产”)于近日发布《瑞泽家园项目合同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共有产权住房交付条件、逾期交付责任等条款给出了修订方案,但部分购房人仍提出了多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建海汇合地产在《瑞泽家园项目合同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关于逾期交付责任的修订方案,规定“逾期超过30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购房人解除合同的,应在逾期满30日的次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开发商,否则视为购房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应当自购房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且双方到合同登记机关完成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之日起,60日内退还购房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购房人给付利息。给付利息期限自开发商收到购房人支付的房价款之日起,至开发商退还购房人房价款之日止。”
而此前的瑞泽家园项目预售合同规定的“逾期交付责任”显示,若逾期在90日之内,开发商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开发商30日内无息退还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按已付全部购房款的2%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若购房人不解除合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人已付全部购房款的2%。
新京报记者通过对比上述不同的逾期交付责任条款内容发现,建海汇合地产在《瑞泽家园项目合同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若购房人不解除合同的赔付标准,也未提及逾期交付责任方面的上限2%。
除了上述问题外,购房人赵鸿(化名)称,此次修订方案将此前合同原文中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修改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乙方给付利息”。“一年期市场拆借利率具体的概念是什么?为什么修改为一年期市场拆借利率?一年期市场拆借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相比,哪个赔偿金额高?这都需要一个明确的解释。”赵鸿说。
为了解双方纠纷后续处理情况,2月19日,新京报记者多次拨打瑞泽家园所留处理此事的电话,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其暂时无法回复此事,需要由专门人员进行回应。
随后,新京报记者与建海汇合地产股东方北京建工地产方面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我们正在与相关购房人进一步沟通中,同时,我们也积极与政府方面保持沟通。只有我们与购房人达成统一意见,然后取得政府方面的批准,才能重新制定修改方案。”
针对上述两个项目的合同问题,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表示,“房屋预售合同条款不合理的现象一直都存在,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购房人很难更改合同条款。虽然市场经济下,买卖双方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自愿约定,但是要保持对等。比如,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和购房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要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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