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发布通知:省外入宛返宛人员均须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关于加强省外入宛返宛人员健康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当前国外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国内多个省市本土疫情散发频发,我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随着元旦、春节假期临近,大量人员返乡,人流物流进入高峰期,为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省外入宛返宛人员健康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外入宛返宛人员(含本市人员从省外返回,下同)进入南阳市域,均须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省外入宛返宛人员到达南阳姜营机场、市域内高铁站、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交通场站,须持健康码绿码、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住宾馆酒店、洗浴中心等其他具备留宿功能的场所领持健康码绿码,并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途径进入市域的,要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报备并出示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不能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在交通场站等采样点就近进行核酸采样。采样后立即返回居住地不得外出。核酸检测未出结果前,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员密集型场所。核酸检测结果正常且向社区报备后,可恢复正常活动。
四、各县市区要为入宛返宛人员提供便民采样服务,在交通场站设置临时核酸检测点,保证24小时可做检测。无核酸证明旅客,直接在临时检测点采样,临时检测点要详细登记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入宛居住地址等)。检测费用由个人承担,按10混1“混检”收费。
五、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普及防护知识,提高全民疫情防控意识。要组织各级新闻类、政务类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滚动播放疫情最新信息、防控最新政策,实时发布风险最新提示,提醒群众非必要不出市、不出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病例的地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2月11日 #河南多地明确过节返乡政策##2022春节河南返乡政策#
关于加强省外入宛返宛人员健康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当前国外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国内多个省市本土疫情散发频发,我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随着元旦、春节假期临近,大量人员返乡,人流物流进入高峰期,为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省外入宛返宛人员健康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外入宛返宛人员(含本市人员从省外返回,下同)进入南阳市域,均须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省外入宛返宛人员到达南阳姜营机场、市域内高铁站、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交通场站,须持健康码绿码、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住宾馆酒店、洗浴中心等其他具备留宿功能的场所领持健康码绿码,并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途径进入市域的,要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报备并出示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不能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在交通场站等采样点就近进行核酸采样。采样后立即返回居住地不得外出。核酸检测未出结果前,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员密集型场所。核酸检测结果正常且向社区报备后,可恢复正常活动。
四、各县市区要为入宛返宛人员提供便民采样服务,在交通场站设置临时核酸检测点,保证24小时可做检测。无核酸证明旅客,直接在临时检测点采样,临时检测点要详细登记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入宛居住地址等)。检测费用由个人承担,按10混1“混检”收费。
五、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普及防护知识,提高全民疫情防控意识。要组织各级新闻类、政务类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滚动播放疫情最新信息、防控最新政策,实时发布风险最新提示,提醒群众非必要不出市、不出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病例的地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2月11日 #河南多地明确过节返乡政策##2022春节河南返乡政策#
崇信县禁毒办开展禁毒宣传进家庭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家庭成员禁毒意识,普及毒品知识、传播禁毒理念、宣传禁毒政策,使禁毒知识家喻户晓,12月9日,崇信县禁毒办深入社区居民家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活动中,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居民家庭,向他们发放禁毒宣传资料,详细讲解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让大家直观地了解了什么是毒品、新型合成毒品的危害、涉毒行为的违法性等知识。通过不断巩固居民对毒品的认识,告诫群众要洁身自爱,切勿沾染毒品使群众深化“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做到共同禁毒、防毒、拒毒。
此次禁毒宣传进家庭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扩大了禁毒普法宣传的覆盖面,降低了人民群众涉毒的风险,提高了家庭参与禁毒斗争的意识,增强居民识毒、拒毒、防毒的能力,营造了人人抵制毒品、人人参与禁毒的良好社会氛围,受到了社区居民的广泛认可。
为进一步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家庭成员禁毒意识,普及毒品知识、传播禁毒理念、宣传禁毒政策,使禁毒知识家喻户晓,12月9日,崇信县禁毒办深入社区居民家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活动中,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居民家庭,向他们发放禁毒宣传资料,详细讲解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让大家直观地了解了什么是毒品、新型合成毒品的危害、涉毒行为的违法性等知识。通过不断巩固居民对毒品的认识,告诫群众要洁身自爱,切勿沾染毒品使群众深化“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做到共同禁毒、防毒、拒毒。
此次禁毒宣传进家庭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扩大了禁毒普法宣传的覆盖面,降低了人民群众涉毒的风险,提高了家庭参与禁毒斗争的意识,增强居民识毒、拒毒、防毒的能力,营造了人人抵制毒品、人人参与禁毒的良好社会氛围,受到了社区居民的广泛认可。
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罪与罚”
网警普法
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罪与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
很多人热衷在网上发表言论
我国法律规定
公民拥有言论自由
但是,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
在网上发布
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言论
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近年来,国家对英烈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法律陆续施行。其中,《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明确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从行政、刑事等方面全方位对英烈进行保护。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仇某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
此前,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仇某为博取眼球,获得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上述2条微博在网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属地法院认为,仇某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问:仇某的行为为何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罪名明确“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会被判处最高有期徒刑3年。
本案中,仇某是一名拥有250余万粉丝的新浪微博博主,其发布的歪曲和毁损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上述言论被大量网民浏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许某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
今年3月,许某使用其微博账户,先后发布2条包含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内容的信息,网民阅读次数高达9万余次,引发人民群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最终属地人民法院认为,许某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问:许某为何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而不是【侮辱罪】和【诽谤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保护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其是维系国家正常运行、社会正常运转的前提,有了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才能保证社会生产、生活、工作等活动正常运行;而【侮辱罪】和【诽谤罪】保护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
本案中,董存瑞作为全国著名战斗英雄,其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董存瑞”这个名字不单单代表他个人,更多的是代表着我国的英烈精神。
因此,对于此种侵害英烈名誉和荣誉的行为应该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予以惩治。
3.左某侮辱烈士案
今年10月,公安机关接举报,有人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言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查,左某对其在新浪微博平台上发表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对此,属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左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问:左某的行为为何没构成【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罪】,而是受到行政处罚?
实践中,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于点击、浏览、转发量较少的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等情形,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2018年5月1日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左某发布的不当言论,未造成大范围传播的恶劣后果,情节未到达严重情形。对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左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英雄烈士
是国家的精神和脊梁
我们当今和平的生活
是他们用血汗换来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
我们都绝不会允许
必将绳之以法
网警普法
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罪与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
很多人热衷在网上发表言论
我国法律规定
公民拥有言论自由
但是,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
在网上发布
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言论
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近年来,国家对英烈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法律陆续施行。其中,《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明确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从行政、刑事等方面全方位对英烈进行保护。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仇某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
此前,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仇某为博取眼球,获得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上述2条微博在网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属地法院认为,仇某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问:仇某的行为为何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罪名明确“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会被判处最高有期徒刑3年。
本案中,仇某是一名拥有250余万粉丝的新浪微博博主,其发布的歪曲和毁损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上述言论被大量网民浏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许某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
今年3月,许某使用其微博账户,先后发布2条包含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内容的信息,网民阅读次数高达9万余次,引发人民群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最终属地人民法院认为,许某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问:许某为何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而不是【侮辱罪】和【诽谤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保护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其是维系国家正常运行、社会正常运转的前提,有了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才能保证社会生产、生活、工作等活动正常运行;而【侮辱罪】和【诽谤罪】保护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
本案中,董存瑞作为全国著名战斗英雄,其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董存瑞”这个名字不单单代表他个人,更多的是代表着我国的英烈精神。
因此,对于此种侵害英烈名誉和荣誉的行为应该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予以惩治。
3.左某侮辱烈士案
今年10月,公安机关接举报,有人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言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查,左某对其在新浪微博平台上发表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对此,属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左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问:左某的行为为何没构成【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罪】,而是受到行政处罚?
实践中,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于点击、浏览、转发量较少的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等情形,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2018年5月1日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左某发布的不当言论,未造成大范围传播的恶劣后果,情节未到达严重情形。对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左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英雄烈士
是国家的精神和脊梁
我们当今和平的生活
是他们用血汗换来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
我们都绝不会允许
必将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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