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力推进双一号工程#婺源县人社局:多点发力优化营商环境
“你正好专业,我正好需要”。5月26日下午,一场别开生面的主题系列宣讲会在婺源红酒业有限公司举行。来自县内40家知名企业业主参加会议,人社局4名业务骨干分别从人事人才、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和劳动维权等四个篇章就相关的惠企政策作了解读。
据了解,联合工商联到企业开展惠企政策宣讲仅仅是该局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开展“双一号工程”的一个缩影。为了推动“双一号工程”,婺源县人社局做足加减法,与企业主一并绘制了同心圆,惠企效果为期望值开出了平方。
在政务服务上做减法
打造“一站式”服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通了10个服务窗口。除因档案管理等硬件设施方面不具备进驻大厅的以外, 125项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中有101项已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范围涵盖了社保、就业、工伤、人事等所有内容。高标准规划了人力资源产业园,拟通过免场租、强考核、给补贴等办法对全县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企业进行整合和规范,为员工求职、培训等打造“一站式”服务。
实现“群众少跑”。优化业务流程,窗口所有受理业务做到前台受理,后台分类审批,让群众只跑一次。完善帮办代办等业务流程,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让办事群众少跑冤枉路。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采取“即申即享”的办法。落实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力推行“免申即享”政策,对服务业市场主体先行发放稳岗补贴,目前已为180家企业发放251.53万元稳岗补贴。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时间从20日缩减至15日。落实延迟服务、预约服务制度,提供工作日中午不休息、周末和节假日电话预约办理等服务,满足群众的办事需求,切实提升人社领域公共服务水平。
追求“一次不跑”。积极推动赣服通、电子社保卡、江西人社等线上办理模式。目前人社领域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公共服务事项已全部开通赣服通、电子社保卡、江西人社等线上渠道,极大的方便了群众“一次不跑”的业务诉求,也减轻了窗口的工作压力,受到群众和企业的一致好评。
在服务企业方面做“加法”
做足做全宣传。面对面宣传。将惠企政策编制成宣传册,同时抽调精干力量组成7个宣传专班,分别由一名科级领导干部带队,深入企业与企业主面对面交流,认真听取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集中研究对策,实行“销号”处理。创新载体宣传。聚全局之力,将经办业务、经办流程、经办人和联系电话编制成《人社惠企政策一本清》,制成了《惠企稳岗十条政策解读》小视频,通过QQ、微信、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宣传。以案说法宣传。针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开辟了专栏,定期以案说法,将政策送到企业的心坎上。
保质保优服务。培训重点提技能。就业、社保中心分别从岗位技能、就业技能、创业技能等方面开展了117期技能提升培训。对涉旅从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做到了重点突出、难点突破。暖心服务优环境。完成企业薪酬调查样本量106份,算 清了用工成本,为企业确定员工工资提供参考依据。纾困政策落心坎。落实了企业留工补贴,稳岗补贴,高校毕业生、高校在校生、农民工、脱贫劳动力等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税费减免政策和企业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及时发放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加大对重点群体,或从事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外贸出口、纺织服装等4类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贴息力度。
在惠企效果上求“平方”
千法万策,重在实效。在惠企纾困中,县人社局始终秉持以结果论成绩的导向。竭力追求通过一系列办法以达到惠企成效上的“开平方”。
“造血”拓空间。着力平台建设。将佑美制药“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的成功经验向婺源红酒业有限公司、正博实业有限公司、聚芳永茶业有限公司等单位推广,为企业筑巢引凤提供可复制模式。通过方根民获评国家级茶叶制作技能大师工作师的示范引领,推动省、市、县三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有序开展。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在大畈砚文化产业园举办了技艺培训班,进一步提升了砚产业创业者的创作技能。选拔领军人才。继续推进上饶工匠、省“双千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等高层次领军人才的选拔工作,提升企业的知名度。
“输血”增活力。破解企业招工难问题。通过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就业帮扶•真情相助”春季招聘活动,举办“茶叶职业学院应届毕业生专场招聘会”、“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返乡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和主题为“赣就有位来”直播带岗等一系列活动,解决企业招工难问题。破解企业尖端人才少问题。积极与上级人才部门对接,采取组团赴外引才和柔性引进的办法,解决企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的矛盾。破解特色人才成长慢的问题。结合婺源特色,召集我县涉茶企事业单位进行研讨,积极争取市人社局的支持,针对我县茶业方面的人才出台职称评定的倾斜政策。
“凝血”促和谐。聚部门之力。联合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工商联成立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小组,依托县总工会的“三师一室”和县工商联的“商会调解之家”平台,为劳动者和企业做好“心理按摩”。今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减少。解企业之忧。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经公示近三年无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施行保证金差异化缴存,企业申请通过后,可减免缴纳50%的保证金。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条件的企业可向金融机构担保抵押,选择以金融机构保单保函的方式缴存保证金。
“你正好专业,我正好需要”。5月26日下午,一场别开生面的主题系列宣讲会在婺源红酒业有限公司举行。来自县内40家知名企业业主参加会议,人社局4名业务骨干分别从人事人才、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和劳动维权等四个篇章就相关的惠企政策作了解读。
据了解,联合工商联到企业开展惠企政策宣讲仅仅是该局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开展“双一号工程”的一个缩影。为了推动“双一号工程”,婺源县人社局做足加减法,与企业主一并绘制了同心圆,惠企效果为期望值开出了平方。
在政务服务上做减法
打造“一站式”服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通了10个服务窗口。除因档案管理等硬件设施方面不具备进驻大厅的以外, 125项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中有101项已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范围涵盖了社保、就业、工伤、人事等所有内容。高标准规划了人力资源产业园,拟通过免场租、强考核、给补贴等办法对全县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企业进行整合和规范,为员工求职、培训等打造“一站式”服务。
实现“群众少跑”。优化业务流程,窗口所有受理业务做到前台受理,后台分类审批,让群众只跑一次。完善帮办代办等业务流程,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让办事群众少跑冤枉路。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采取“即申即享”的办法。落实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力推行“免申即享”政策,对服务业市场主体先行发放稳岗补贴,目前已为180家企业发放251.53万元稳岗补贴。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时间从20日缩减至15日。落实延迟服务、预约服务制度,提供工作日中午不休息、周末和节假日电话预约办理等服务,满足群众的办事需求,切实提升人社领域公共服务水平。
追求“一次不跑”。积极推动赣服通、电子社保卡、江西人社等线上办理模式。目前人社领域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公共服务事项已全部开通赣服通、电子社保卡、江西人社等线上渠道,极大的方便了群众“一次不跑”的业务诉求,也减轻了窗口的工作压力,受到群众和企业的一致好评。
在服务企业方面做“加法”
做足做全宣传。面对面宣传。将惠企政策编制成宣传册,同时抽调精干力量组成7个宣传专班,分别由一名科级领导干部带队,深入企业与企业主面对面交流,认真听取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集中研究对策,实行“销号”处理。创新载体宣传。聚全局之力,将经办业务、经办流程、经办人和联系电话编制成《人社惠企政策一本清》,制成了《惠企稳岗十条政策解读》小视频,通过QQ、微信、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宣传。以案说法宣传。针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开辟了专栏,定期以案说法,将政策送到企业的心坎上。
保质保优服务。培训重点提技能。就业、社保中心分别从岗位技能、就业技能、创业技能等方面开展了117期技能提升培训。对涉旅从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做到了重点突出、难点突破。暖心服务优环境。完成企业薪酬调查样本量106份,算 清了用工成本,为企业确定员工工资提供参考依据。纾困政策落心坎。落实了企业留工补贴,稳岗补贴,高校毕业生、高校在校生、农民工、脱贫劳动力等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税费减免政策和企业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及时发放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加大对重点群体,或从事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外贸出口、纺织服装等4类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贴息力度。
在惠企效果上求“平方”
千法万策,重在实效。在惠企纾困中,县人社局始终秉持以结果论成绩的导向。竭力追求通过一系列办法以达到惠企成效上的“开平方”。
“造血”拓空间。着力平台建设。将佑美制药“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的成功经验向婺源红酒业有限公司、正博实业有限公司、聚芳永茶业有限公司等单位推广,为企业筑巢引凤提供可复制模式。通过方根民获评国家级茶叶制作技能大师工作师的示范引领,推动省、市、县三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有序开展。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在大畈砚文化产业园举办了技艺培训班,进一步提升了砚产业创业者的创作技能。选拔领军人才。继续推进上饶工匠、省“双千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等高层次领军人才的选拔工作,提升企业的知名度。
“输血”增活力。破解企业招工难问题。通过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就业帮扶•真情相助”春季招聘活动,举办“茶叶职业学院应届毕业生专场招聘会”、“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返乡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和主题为“赣就有位来”直播带岗等一系列活动,解决企业招工难问题。破解企业尖端人才少问题。积极与上级人才部门对接,采取组团赴外引才和柔性引进的办法,解决企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的矛盾。破解特色人才成长慢的问题。结合婺源特色,召集我县涉茶企事业单位进行研讨,积极争取市人社局的支持,针对我县茶业方面的人才出台职称评定的倾斜政策。
“凝血”促和谐。聚部门之力。联合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工商联成立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小组,依托县总工会的“三师一室”和县工商联的“商会调解之家”平台,为劳动者和企业做好“心理按摩”。今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减少。解企业之忧。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经公示近三年无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施行保证金差异化缴存,企业申请通过后,可减免缴纳50%的保证金。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条件的企业可向金融机构担保抵押,选择以金融机构保单保函的方式缴存保证金。
【最高奖概率仅0.0007%!#10家盲盒企业约谈仅4家参加# 】“万物皆可盲盒”的背后可能暗藏网络赌博、消费欺诈、霸王条款。8月22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盲盒APP调查情况结果,并约谈盲盒星球、元气部落、盯潮、潮玩4款盲盒经营者。
体验式调查:10款APP存在质次价高、霸王条款等七大问题
体验式调查由调查人员模拟消费者行为开展,共选取10款盲盒APP作为调查对象,具体名称和所属公司分别为:
元气部落(成都语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购盲盒(四川水獭科技有限公司)、盲盒星球(浙江乐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米盲盒(成都一云米科技有限公司)、盯潮(成都盯潮科技有限公司)、潮玩(重庆潮玩潮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元气魔盒(上海通符科技有限公司)、盲盒超会玩(广州蓝鲸软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元气盲盒部落(杭州启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潮盒(四川道酬勤科技有限公司)。
七大问题曝光:
1. 信息公示不完整,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10款盲盒APP中,仅元气部落APP公示了经营证照信息,其余9款均未公示相关信息。
元气部落、云购盲盒、乐米盲盒、盯潮、潮玩、元气魔盒、元气盲盒部落、潮盒等8款APP均存在盲盒内商品条码、质检标识、厂家来源等信息缺失问题。
此外,云购盲盒、元气魔盒两款APP还存在商品信息二次贴标的问题。
2. 玩法“套路”,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玩法规则不清晰。如云购盲盒、乐米盲盒、潮玩、元气魔盒、盲盒超会玩、元气盲盒部落、潮盒7款APP规定退盒扣除实际支付盲盒价格10%—40%作为违约金或手续费,剩余金额退回至平台账户,但是退盒规则分散且不清晰。
大部分盲盒APP退款不支持退回到原支付账户,均以平台虚拟货币方式替代退款,但未做具体的兑换比例说明,且平台虚拟币不支持提现,强制消费者在平台继续消费、重复消费。
川渝两地消费者组织认为:“购买失败后返还金额只能退回平台账户”“取消订单不能退还现金,只能退回盲盒账户、兑换成平台虚拟货币后继续在盲盒APP消费”“虚拟币与人民币不可反向兑换(不可提现)”等规定,实际上是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强制消费者与盲盒APP经营者交易,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3. 商品质价不符,“稳赚”实为假象。
通过比价分析发现,各盲盒APP商品标价普遍高于其他电商平台同类商品。
元气部落、云购盲盒、盲盒星球、乐米盲盒、盯潮、潮玩、元气魔盒、元气盲盒部落、潮盒9款APP收到的商品存在劣质、二次销售等质量问题。
4. 售后服务障碍多,商家怠于履行质量担保义务。
10款盲盒APP均表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元气盲盒部落”APP在调查后修改了《用户协议》,其中售后条款规定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但在免责条款中又规定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因质量问题申请退货举步维艰,主要问题有:
退换货需用户自行承担运费或补偿部分运费;售后服务反馈渠道不通畅,10款APP均无专门的退换货售后端口或渠道,售后问题仅能通过联系平台客服或问题反馈窗口进行处理;反馈质量问题后仍不予退货等。
川渝两地消费者组织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盲盒后发现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 有权要求盲盒APP经营者退换货 ,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义务。
根据《民法典》,原厂瑕疵、暴力快递、非可控客观因素发生时盲盒商品尚未交付,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将风险转移给消费者承担。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谷丹在点评中认为,正在征求意见的《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可以作为参考,其中第十七条规定:
“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消费者拆封后要求整套退货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以默认勾选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环节。”
5. 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格式合同屡现“霸王条款”。
10款盲盒APP均有充分提示用户阅读及确认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但用户协议和隐私条款内容约定不清楚,条理不清晰,存在限制消费者权利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均有消费者使用APP或者消费即为认可格式条款的规定。
消费者往往难以仔细阅读、理解,容易掉入精心编织的“霸王条款”陷阱。
川渝两地消费者组织认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盲盒APP经营者应按消费者同意接受的《用户协议》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且无权单方修改服务条款,其修改用户协议、交易规则应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实施前七日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未履行上述公开征求意见、提前公示义务之前,盲盒APP经营者擅自更改的用户协议对消费者无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盲盒APP《用户协议》内关于“经营者享有全权决定和解释”的条款无效。
6. 发送不安全网页链接,存在泄露个人信息隐患。
10款盲盒APP在登录平台时需使用手机号或获取微信、QQ第三方账号的授权进行平台注册使用,存在链接第三方不安全网页的情况,需用户在微信平台打开,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隐患。
川渝两地消费者组织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盲盒APP经营者对其服务中提供的网站站点、资源链接、第三方网站等不予保证或负责,该条款减轻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7. 盲盒APP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流于形式。
10款APP在用户协议中说明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的监督下使用,但缺少需征得家长同意的功能设置,缺乏有效的未成年人识别机制,对未成年人的实际保护流于表面形式。有的盲盒APP新人玩法介绍视频中女性衣着暴露,易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APP中奖概率与中奖期望值,获得最高奖项概率仅为百万分之七
本次调查中,根据对10款盲盒APP抽选的盲盒商品概率测算情况来看:
盲盒星球获得隐藏款的概率0.6944%,获得最高奖项的概率最高。元气魔盒获得最高奖项的概率仅为0.0007%。
但这是在假定成立的前提下计算的,实际平台在设置概率时是否会根据高价格的商品设定更低的概率、是否会及时补充被抽走的商品,消费者更不得而知。
以元气部落APP“这箱有礼”盲盒包为例:如果想要中得终极奖项特定商品,平均要抽71428.57次,花费4928571.43元;特级奖项特定商品,平均要抽 4739.34次 ,花费327014.22元;高级奖项特定商品,平均要抽 38.95次 ,花费 2687.59元 。
盲盒星球59元盲盒系列:平台公示隐藏款概率为1/144,即首次获得隐藏款,平均要抽 144次 ,花费 8496元 。元气魔盒“爆款必抽一次带走苹果三件套”盲盒:根据假定计算,如果想要中得传说款特定商品,平均要抽15万次 ,花费1185万元 。
两地消费者组织约谈10家企业仅4家参加,8月30日前要提交整改方案
8月22日,10款盲盒APP经营者仅盲盒星球、元气部落、盯潮和潮玩4家企业派人参会。 其余未到会的原因有:“盲盒超会玩” 所属公司已注销;“ 云购盲盒” 所属公司业务转型,盲盒所有功能即将关闭;“乐米盲盒” 所属公司称已于8月16日全面停止盲盒业务;“元气盲盒部落” 所属公司称APP已于8月9日全网下架。“元气磨盒” 商家无法联系;“潮盒” 商家无法参会。
川渝两地消费者组织要求4家盲盒企业8月30日前提交整改方案,并将视整改情况,保留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
结合本次调查情况,两地消费者组织就规范盲盒经济提出建议:
规范盲盒经济需要制定盲盒平台公示清单,规范信息公示;发布盲盒格式合同范本;建立“防沉迷”机制;加强对盲盒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借“盲”乱象;指引盲盒商品合理定价,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积极引导盲盒消费,树立健康消费观;加强盲盒行业自律,促进公平消费。(中国消费者报)
体验式调查:10款APP存在质次价高、霸王条款等七大问题
体验式调查由调查人员模拟消费者行为开展,共选取10款盲盒APP作为调查对象,具体名称和所属公司分别为:
元气部落(成都语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购盲盒(四川水獭科技有限公司)、盲盒星球(浙江乐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米盲盒(成都一云米科技有限公司)、盯潮(成都盯潮科技有限公司)、潮玩(重庆潮玩潮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元气魔盒(上海通符科技有限公司)、盲盒超会玩(广州蓝鲸软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元气盲盒部落(杭州启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潮盒(四川道酬勤科技有限公司)。
七大问题曝光:
1. 信息公示不完整,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10款盲盒APP中,仅元气部落APP公示了经营证照信息,其余9款均未公示相关信息。
元气部落、云购盲盒、乐米盲盒、盯潮、潮玩、元气魔盒、元气盲盒部落、潮盒等8款APP均存在盲盒内商品条码、质检标识、厂家来源等信息缺失问题。
此外,云购盲盒、元气魔盒两款APP还存在商品信息二次贴标的问题。
2. 玩法“套路”,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玩法规则不清晰。如云购盲盒、乐米盲盒、潮玩、元气魔盒、盲盒超会玩、元气盲盒部落、潮盒7款APP规定退盒扣除实际支付盲盒价格10%—40%作为违约金或手续费,剩余金额退回至平台账户,但是退盒规则分散且不清晰。
大部分盲盒APP退款不支持退回到原支付账户,均以平台虚拟货币方式替代退款,但未做具体的兑换比例说明,且平台虚拟币不支持提现,强制消费者在平台继续消费、重复消费。
川渝两地消费者组织认为:“购买失败后返还金额只能退回平台账户”“取消订单不能退还现金,只能退回盲盒账户、兑换成平台虚拟货币后继续在盲盒APP消费”“虚拟币与人民币不可反向兑换(不可提现)”等规定,实际上是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强制消费者与盲盒APP经营者交易,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3. 商品质价不符,“稳赚”实为假象。
通过比价分析发现,各盲盒APP商品标价普遍高于其他电商平台同类商品。
元气部落、云购盲盒、盲盒星球、乐米盲盒、盯潮、潮玩、元气魔盒、元气盲盒部落、潮盒9款APP收到的商品存在劣质、二次销售等质量问题。
4. 售后服务障碍多,商家怠于履行质量担保义务。
10款盲盒APP均表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元气盲盒部落”APP在调查后修改了《用户协议》,其中售后条款规定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但在免责条款中又规定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因质量问题申请退货举步维艰,主要问题有:
退换货需用户自行承担运费或补偿部分运费;售后服务反馈渠道不通畅,10款APP均无专门的退换货售后端口或渠道,售后问题仅能通过联系平台客服或问题反馈窗口进行处理;反馈质量问题后仍不予退货等。
川渝两地消费者组织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盲盒后发现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 有权要求盲盒APP经营者退换货 ,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义务。
根据《民法典》,原厂瑕疵、暴力快递、非可控客观因素发生时盲盒商品尚未交付,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将风险转移给消费者承担。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谷丹在点评中认为,正在征求意见的《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可以作为参考,其中第十七条规定:
“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消费者拆封后要求整套退货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以默认勾选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环节。”
5. 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格式合同屡现“霸王条款”。
10款盲盒APP均有充分提示用户阅读及确认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但用户协议和隐私条款内容约定不清楚,条理不清晰,存在限制消费者权利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均有消费者使用APP或者消费即为认可格式条款的规定。
消费者往往难以仔细阅读、理解,容易掉入精心编织的“霸王条款”陷阱。
川渝两地消费者组织认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盲盒APP经营者应按消费者同意接受的《用户协议》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且无权单方修改服务条款,其修改用户协议、交易规则应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实施前七日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未履行上述公开征求意见、提前公示义务之前,盲盒APP经营者擅自更改的用户协议对消费者无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盲盒APP《用户协议》内关于“经营者享有全权决定和解释”的条款无效。
6. 发送不安全网页链接,存在泄露个人信息隐患。
10款盲盒APP在登录平台时需使用手机号或获取微信、QQ第三方账号的授权进行平台注册使用,存在链接第三方不安全网页的情况,需用户在微信平台打开,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隐患。
川渝两地消费者组织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盲盒APP经营者对其服务中提供的网站站点、资源链接、第三方网站等不予保证或负责,该条款减轻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7. 盲盒APP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流于形式。
10款APP在用户协议中说明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的监督下使用,但缺少需征得家长同意的功能设置,缺乏有效的未成年人识别机制,对未成年人的实际保护流于表面形式。有的盲盒APP新人玩法介绍视频中女性衣着暴露,易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APP中奖概率与中奖期望值,获得最高奖项概率仅为百万分之七
本次调查中,根据对10款盲盒APP抽选的盲盒商品概率测算情况来看:
盲盒星球获得隐藏款的概率0.6944%,获得最高奖项的概率最高。元气魔盒获得最高奖项的概率仅为0.0007%。
但这是在假定成立的前提下计算的,实际平台在设置概率时是否会根据高价格的商品设定更低的概率、是否会及时补充被抽走的商品,消费者更不得而知。
以元气部落APP“这箱有礼”盲盒包为例:如果想要中得终极奖项特定商品,平均要抽71428.57次,花费4928571.43元;特级奖项特定商品,平均要抽 4739.34次 ,花费327014.22元;高级奖项特定商品,平均要抽 38.95次 ,花费 2687.59元 。
盲盒星球59元盲盒系列:平台公示隐藏款概率为1/144,即首次获得隐藏款,平均要抽 144次 ,花费 8496元 。元气魔盒“爆款必抽一次带走苹果三件套”盲盒:根据假定计算,如果想要中得传说款特定商品,平均要抽15万次 ,花费1185万元 。
两地消费者组织约谈10家企业仅4家参加,8月30日前要提交整改方案
8月22日,10款盲盒APP经营者仅盲盒星球、元气部落、盯潮和潮玩4家企业派人参会。 其余未到会的原因有:“盲盒超会玩” 所属公司已注销;“ 云购盲盒” 所属公司业务转型,盲盒所有功能即将关闭;“乐米盲盒” 所属公司称已于8月16日全面停止盲盒业务;“元气盲盒部落” 所属公司称APP已于8月9日全网下架。“元气磨盒” 商家无法联系;“潮盒” 商家无法参会。
川渝两地消费者组织要求4家盲盒企业8月30日前提交整改方案,并将视整改情况,保留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
结合本次调查情况,两地消费者组织就规范盲盒经济提出建议:
规范盲盒经济需要制定盲盒平台公示清单,规范信息公示;发布盲盒格式合同范本;建立“防沉迷”机制;加强对盲盒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借“盲”乱象;指引盲盒商品合理定价,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积极引导盲盒消费,树立健康消费观;加强盲盒行业自律,促进公平消费。(中国消费者报)
【蓝海沙龙|第253期:“互联网平台自治的权力及责任边界”研讨会成功举办】8月1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召开第253期蓝海沙龙——“互联网平台自治的权力及责任边界”研讨会。会议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宋茂恩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张效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法室副主任金善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经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郜庆等专家参加会议并发言。
宋茂恩表示,近年来,伴随互联网技术及数字经济的发展,平台模式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方式。平台基于自身需求,通过制度安排,建立自我机制,让用户对其赋信。由于数字平台在经济、社会中愈发重要,特别是算法的作用越来越大,政府监管就发挥了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主要分为六大类、三个级别,规定了互联网平台特别是超大型平台需履行的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等义务,进一步推动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平台自治规则制定、执行及外部监督机制等问题被相关监管部门目前高度关注,有待进一步研究。从硬手段出发,政府监管、法律法规可以做什么?从软手段出发,行业自治可以做什么?本次研讨会就平台自治的权力及责任边界做进一步的理清,以为后续关于规则制定、执行等具体落地的研究、研讨铺垫好理论基础。
周辉表示,在信息化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平台依靠其在技术、信息、组织形式等方面的优势,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成为现代社会中的新型权力主体,打破了传统的“公权力:私权利”的二元架构,奠定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元乃至多元新架构。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平台权力规制体系,在保证社会底线安全和规范秩序的基础上,实现权利保障的最大化,实现平台善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增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贡献平台治理的中国方案。
郜庆表示,平台作为市场主体,追求商业利益无可厚非,但不同于传统的市场经营者,其兼有规则制定、规则解释、规则执行和纠纷解决等多项功能,履行着规制平台内市场的公共职能,扮演着市场参与者与裁判者的双重角色。平台领域出现的“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和“二选一”现象,说明平台自治需要外力引导督促以实现对平台内市场秩序的维护。平台自治不是平台经营者自治,而是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共治,平台规则需要公平透明和无歧视。建议探索建立对与大型平台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从规则层面上预防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发生。推进平台自治,一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落实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减少政府干预,为市场预留空间;二是处理好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的作用,避免以强凌弱,完善救济手段,建立良好的平台内商业环境。
刘权表示,平台自治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克服政府监管的信息、技术、法律依据等弊端,但过度强调平台主体责任会导致平台运营成本过大,使得平台过度行使权力而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导致政府逃脱应有的监管责任。应在厘清平台性质的基础上,根据平台的类型和级别,结合实质平等原则和辅助性原则,科学合理地设定平台责任。
李强治认为,平台自治已经进入了2.0时代。从社会治理层面看,当平台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平台就变成了商业基础设施和生活基础设施,对资源和注意力配置具有重要影响。从经济治理层面看,平台是市场的组织者,当平台替代的市场机制种类越多,其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力就越大,能极大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带来整体效率增进,但也会带来局部效率损失和竞争损害。评价平台自治的权力和责任边界,需要建立一种系统性风险评估的制度,包括用户规模、市场持续的影响力等,是否系统性损害了互联网行业创新的内在动力,要分级分类的评估,而非简单的一个标准。
金善明认为,讨论平台自治的权力和责任边界,前提需要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合理定位。这就要立足当下和长远两个时期,同时兼顾国内国际两个视角,将平台放到数字经济发展、数字中国战略建设中来看待。理论上,平台可以有多种理解,但就今天讨论的话题来说,应该理解为作为市场主体的平台企业。因此,应当充分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政府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保护产权、契约自由与中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平台治理而言,首先,要相信平台,在政府与平台之间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在法治框架内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其次,要依法监管,重点关注平台企业的行为,而非企业的规模大小等因素,提高监管规则质量,增强监管效能;同时,还应软硬治理相结合,适当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张效羽表示,当前平台经营者掌握大量经济和数据资源,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对这种新兴力量进行科学监管。其中要注意三点:第一,对平台监管应当以《反垄断法》或《竞争法》执法为主,实施监管的目的不是按照监管机关的意图改造其经营模式,更不是把企业变成监管机关的“附属机关”或“下级企业”,而是有效维护市场上多个平台的公平活跃竞争状态;第二,要注意对平台过度监管的“副作用”,对平台监管过度不仅会扼杀创新,也会扼杀市场竞争。给平台施加大量平台责任,在某种程度上会助长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甚至使超大型互联网平台成为实际上的“准政府”,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态势;第三,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立法要慎重,目前基于舆情事件驱动的立法,易对产业技术发展造成严重负面效果。如果需要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立法,应当附带“落日条款”,即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一两年后,直接失效,不能搞长期或无限期的“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
支振锋表示,技术驱动的产业革命带来的变革,使平台发生了裂变,平台正在从传统组织生产的经济组织变成产业的组织者,拥有了定价、分配资源和限制接触消费者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平台就是市场本身,本质上其行使的就相当于公权力。新型超级平台具有双重属性,作为传统公司,私法自治;作为产业组织,要接受类似对公权力的监督。目前,平台很多权力来自监管部门的压实主体责任,越压实主体责任,其就更多分享了政府权力,愈发限制用户权利。对平台进行可持续、前瞻性的治理,需要平台进行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开,给平台用户特别是与平台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用户一定的参与权。
薛军表示,平台作为市场主体,同时也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体,深刻地影响了信息化时代的社会权力结构和治理体系。平台自治一方面具有现实性,但也需要注意划定其合理的边界。对于平台作为市场主体的权利要予以充分的保障,但对于平台的权力,也要有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涉及平台的规则,应该呈现出弹性化的机制。法律、法规的立法,要与其他的柔性软法规范相互配合,不能过度立法。这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信息技术处于快速发展之中,另外也是因为平台的形态非常丰富多元,一刀切的立法容易产生适用上的不适应和束缚效应。
通过各界专家的充分研讨可以发现,平台发展已经进入2.0时代,平台企业集合私有性和公共性于一体,既是市场中的商事主体,是政府管理的对象;又是“市场”的建构者与运营者,承担着平台用户的管理责任,具有制定管理规则的权力。平台自治有着特有的时代价值,政府获取信息的滞后性和不充分性、政府监管手段的有限以及法律依据的滞后,导致在数字时代政府监管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需要平台自治。而当平台权力过大时,就要引起一定重视。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要在保障平台作为私主体的基本权利下,对平台分类分级设置平台责任,软硬治理相结合,通过行业共识、制定标准、行为准则等形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宋茂恩表示,近年来,伴随互联网技术及数字经济的发展,平台模式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方式。平台基于自身需求,通过制度安排,建立自我机制,让用户对其赋信。由于数字平台在经济、社会中愈发重要,特别是算法的作用越来越大,政府监管就发挥了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主要分为六大类、三个级别,规定了互联网平台特别是超大型平台需履行的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等义务,进一步推动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平台自治规则制定、执行及外部监督机制等问题被相关监管部门目前高度关注,有待进一步研究。从硬手段出发,政府监管、法律法规可以做什么?从软手段出发,行业自治可以做什么?本次研讨会就平台自治的权力及责任边界做进一步的理清,以为后续关于规则制定、执行等具体落地的研究、研讨铺垫好理论基础。
周辉表示,在信息化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平台依靠其在技术、信息、组织形式等方面的优势,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成为现代社会中的新型权力主体,打破了传统的“公权力:私权利”的二元架构,奠定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元乃至多元新架构。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平台权力规制体系,在保证社会底线安全和规范秩序的基础上,实现权利保障的最大化,实现平台善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增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贡献平台治理的中国方案。
郜庆表示,平台作为市场主体,追求商业利益无可厚非,但不同于传统的市场经营者,其兼有规则制定、规则解释、规则执行和纠纷解决等多项功能,履行着规制平台内市场的公共职能,扮演着市场参与者与裁判者的双重角色。平台领域出现的“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和“二选一”现象,说明平台自治需要外力引导督促以实现对平台内市场秩序的维护。平台自治不是平台经营者自治,而是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共治,平台规则需要公平透明和无歧视。建议探索建立对与大型平台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从规则层面上预防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发生。推进平台自治,一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落实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减少政府干预,为市场预留空间;二是处理好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的作用,避免以强凌弱,完善救济手段,建立良好的平台内商业环境。
刘权表示,平台自治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克服政府监管的信息、技术、法律依据等弊端,但过度强调平台主体责任会导致平台运营成本过大,使得平台过度行使权力而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导致政府逃脱应有的监管责任。应在厘清平台性质的基础上,根据平台的类型和级别,结合实质平等原则和辅助性原则,科学合理地设定平台责任。
李强治认为,平台自治已经进入了2.0时代。从社会治理层面看,当平台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平台就变成了商业基础设施和生活基础设施,对资源和注意力配置具有重要影响。从经济治理层面看,平台是市场的组织者,当平台替代的市场机制种类越多,其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力就越大,能极大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带来整体效率增进,但也会带来局部效率损失和竞争损害。评价平台自治的权力和责任边界,需要建立一种系统性风险评估的制度,包括用户规模、市场持续的影响力等,是否系统性损害了互联网行业创新的内在动力,要分级分类的评估,而非简单的一个标准。
金善明认为,讨论平台自治的权力和责任边界,前提需要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合理定位。这就要立足当下和长远两个时期,同时兼顾国内国际两个视角,将平台放到数字经济发展、数字中国战略建设中来看待。理论上,平台可以有多种理解,但就今天讨论的话题来说,应该理解为作为市场主体的平台企业。因此,应当充分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政府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保护产权、契约自由与中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平台治理而言,首先,要相信平台,在政府与平台之间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在法治框架内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其次,要依法监管,重点关注平台企业的行为,而非企业的规模大小等因素,提高监管规则质量,增强监管效能;同时,还应软硬治理相结合,适当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张效羽表示,当前平台经营者掌握大量经济和数据资源,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对这种新兴力量进行科学监管。其中要注意三点:第一,对平台监管应当以《反垄断法》或《竞争法》执法为主,实施监管的目的不是按照监管机关的意图改造其经营模式,更不是把企业变成监管机关的“附属机关”或“下级企业”,而是有效维护市场上多个平台的公平活跃竞争状态;第二,要注意对平台过度监管的“副作用”,对平台监管过度不仅会扼杀创新,也会扼杀市场竞争。给平台施加大量平台责任,在某种程度上会助长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甚至使超大型互联网平台成为实际上的“准政府”,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态势;第三,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立法要慎重,目前基于舆情事件驱动的立法,易对产业技术发展造成严重负面效果。如果需要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立法,应当附带“落日条款”,即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一两年后,直接失效,不能搞长期或无限期的“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
支振锋表示,技术驱动的产业革命带来的变革,使平台发生了裂变,平台正在从传统组织生产的经济组织变成产业的组织者,拥有了定价、分配资源和限制接触消费者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平台就是市场本身,本质上其行使的就相当于公权力。新型超级平台具有双重属性,作为传统公司,私法自治;作为产业组织,要接受类似对公权力的监督。目前,平台很多权力来自监管部门的压实主体责任,越压实主体责任,其就更多分享了政府权力,愈发限制用户权利。对平台进行可持续、前瞻性的治理,需要平台进行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开,给平台用户特别是与平台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用户一定的参与权。
薛军表示,平台作为市场主体,同时也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体,深刻地影响了信息化时代的社会权力结构和治理体系。平台自治一方面具有现实性,但也需要注意划定其合理的边界。对于平台作为市场主体的权利要予以充分的保障,但对于平台的权力,也要有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涉及平台的规则,应该呈现出弹性化的机制。法律、法规的立法,要与其他的柔性软法规范相互配合,不能过度立法。这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信息技术处于快速发展之中,另外也是因为平台的形态非常丰富多元,一刀切的立法容易产生适用上的不适应和束缚效应。
通过各界专家的充分研讨可以发现,平台发展已经进入2.0时代,平台企业集合私有性和公共性于一体,既是市场中的商事主体,是政府管理的对象;又是“市场”的建构者与运营者,承担着平台用户的管理责任,具有制定管理规则的权力。平台自治有着特有的时代价值,政府获取信息的滞后性和不充分性、政府监管手段的有限以及法律依据的滞后,导致在数字时代政府监管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需要平台自治。而当平台权力过大时,就要引起一定重视。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要在保障平台作为私主体的基本权利下,对平台分类分级设置平台责任,软硬治理相结合,通过行业共识、制定标准、行为准则等形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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