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养猪供师生食用,被罚10万元!为了让师生吃上放心便宜的猪肉,学校把空置的校舍改成猪圈,然后在里面养了猪仔,没多久猪就养得又白又胖,然后被宰杀进入学校的食堂。师生吃了直夸好吃又便宜,可没想到被群众举报了!
2019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火速前往调查,果然看到学校养了生猪,而且猪还被刚刚宰杀完。经过统计,有3.29吨的猪肉尚未使用。随后,在学校食堂的后厨里,执法人员找到一本记账本,上面记录使用“学校自行养殖的猪肉总计922斤,货值8759元。”
于是,市场监督局以食堂使用未经检疫的肉类为由,对学校处以10万元罚款,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34条: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对其处10-15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不服,把市场监督局告上法庭。(案例来源:江苏宿迁市法院,【2021】苏13行终9号)
学校认为执法局用法错误,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辩护理由:
1、该条款针对的是“生产经营”,学校认为自己不是经营的行为,而是为全体师生谋福,让大家吃便宜放心的猪肉!虽然肉不是免费的,但食堂一份肉卖得比市场便宜多了,学校只是收回相应的成本,而且只供自足,没有流入市场贩卖经营!
2、学校承认猪肉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但养殖的时候都很用心,从来没有猪病死,只会比市场上的猪吃了更健康。市场监管局不能只认一个检疫过的章,而不看猪肉实际质量如何,这样执法太过死板。
综上,学校只承认自宰自食猪肉,但不承认自己对外经营和销售,认为市场监管局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依法予以撤销
市场监督局认为,自己执法没有错误,其理由如下:
1、学校食堂本身就是经营的性质,师生吃饭都是要花钱的,跟外面的食堂饭店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无非就是只对校内开放。所以,学校否认自己不是经营者的说法根本站不住。那么,学校食堂未按规定使用未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为就属于违法。
2、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却自行在学校宰杀生猪,显然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监局的执法已经属于轻罚,只罚了10万,学校食堂确实是带有经营性质的地方,而且还违规宰杀生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无误!驳回学校的上诉,一审、二审都维持了原判!
法院判罚肯定是无误的!民以食为天,为了让大家吃上放心的肉,所以才规定对肉类食品进行严格的检疫、检验!这是科学防疫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遵守。万一学校的猪有未发现的问题,这么多师生吃了,出了事情又谁来负责呢?
那么,有网友就问了,我自己家养的猪,我自己杀了吃是不是违法呢?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不违法的,简单来说,你自己养的猪,给自己一家人吃,那就没事情。但是你自己养的猪,吃不完,拉到了市场上去卖,那你的行为就属于贩卖经营的性质,那就属于违法, 按照相关的规定是要被罚款10万以上,所以不能乱卖猪肉。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很尴尬,比如张三养了一头猪肉,这猪有800多斤,一家人根本吃不完,他杀了也没有卖,给左邻右舍都分了好几斤。但是邻居们觉得白拿张三的东西也不好意思,硬是把钱塞给张三。张三推辞不过,就说收个成本,意思意思,然后把钱收了。
事后,村头的李四听到消息后,觉得张三把自己漏了,没有把肉送给自己,就把张三杀猪分肉拿钱的行为给举报了。那么问题来了,张三的行为违法吗?他要接受法律的处罚吗?
2019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火速前往调查,果然看到学校养了生猪,而且猪还被刚刚宰杀完。经过统计,有3.29吨的猪肉尚未使用。随后,在学校食堂的后厨里,执法人员找到一本记账本,上面记录使用“学校自行养殖的猪肉总计922斤,货值8759元。”
于是,市场监督局以食堂使用未经检疫的肉类为由,对学校处以10万元罚款,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34条: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对其处10-15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不服,把市场监督局告上法庭。(案例来源:江苏宿迁市法院,【2021】苏13行终9号)
学校认为执法局用法错误,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辩护理由:
1、该条款针对的是“生产经营”,学校认为自己不是经营的行为,而是为全体师生谋福,让大家吃便宜放心的猪肉!虽然肉不是免费的,但食堂一份肉卖得比市场便宜多了,学校只是收回相应的成本,而且只供自足,没有流入市场贩卖经营!
2、学校承认猪肉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但养殖的时候都很用心,从来没有猪病死,只会比市场上的猪吃了更健康。市场监管局不能只认一个检疫过的章,而不看猪肉实际质量如何,这样执法太过死板。
综上,学校只承认自宰自食猪肉,但不承认自己对外经营和销售,认为市场监管局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依法予以撤销
市场监督局认为,自己执法没有错误,其理由如下:
1、学校食堂本身就是经营的性质,师生吃饭都是要花钱的,跟外面的食堂饭店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无非就是只对校内开放。所以,学校否认自己不是经营者的说法根本站不住。那么,学校食堂未按规定使用未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为就属于违法。
2、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却自行在学校宰杀生猪,显然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监局的执法已经属于轻罚,只罚了10万,学校食堂确实是带有经营性质的地方,而且还违规宰杀生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无误!驳回学校的上诉,一审、二审都维持了原判!
法院判罚肯定是无误的!民以食为天,为了让大家吃上放心的肉,所以才规定对肉类食品进行严格的检疫、检验!这是科学防疫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遵守。万一学校的猪有未发现的问题,这么多师生吃了,出了事情又谁来负责呢?
那么,有网友就问了,我自己家养的猪,我自己杀了吃是不是违法呢?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不违法的,简单来说,你自己养的猪,给自己一家人吃,那就没事情。但是你自己养的猪,吃不完,拉到了市场上去卖,那你的行为就属于贩卖经营的性质,那就属于违法, 按照相关的规定是要被罚款10万以上,所以不能乱卖猪肉。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很尴尬,比如张三养了一头猪肉,这猪有800多斤,一家人根本吃不完,他杀了也没有卖,给左邻右舍都分了好几斤。但是邻居们觉得白拿张三的东西也不好意思,硬是把钱塞给张三。张三推辞不过,就说收个成本,意思意思,然后把钱收了。
事后,村头的李四听到消息后,觉得张三把自己漏了,没有把肉送给自己,就把张三杀猪分肉拿钱的行为给举报了。那么问题来了,张三的行为违法吗?他要接受法律的处罚吗?
时间魔力之三:穷人与富人的重大区别(我也最近才明白)
大家都想成为富人,不想继续当穷人。大家深思过穷人与富人的区别嘛?
所谓表面的、浅层次的、有明显区别的特征,如胆大擅于抓住机遇、脸皮厚擅于运作关系、有屡败屡战的毅力……与“时间魔力”这个主题不相关,就不提及了。
大多数富人也曾经是穷人,特别是在近几十年来,改革开放带来的,穷人也能快速积累财富的,这个千年难遇的好时代。
改革开放之前,大家在财富上的起点都差不多。社会评价对大家未来的赚钱能力的评估,差别不是很大。
举例且通过故事说明:
社会这个机器,对张三和王五的评估结果是:张三和王五,这一辈子(确定为80年)能获得财富均为500万元。
张三选择了每个月都能领取的方式,按月在社会那儿领取5208元(即500万/80年/12个月),即领取到自己死亡为止。
而王五呢,选择了一次性领取后,未来再也不能领取的方式,向社会一次性领取了500万元。
我们完全可以看到如下结果:
张三选择了逐月领取,每个月都有钱花,不过每个月只有5308元,每个月都过的是穷人的生活。
而王五呢,第一次就领取了所有的钱,然后王五将这500万元作为原始资本,拿去投资、买房,虽然中间有过亏钱,但是从此过上了富人的生活。
为什么呢?让我用时间的奥秘来给你解析一下时间的魔力所在。
首先问大家一个问题,未来的钱更值钱些还是现在的钱更值钱些?
大家肯定都知道,未来的钱的购买力肯定更高,因为货币有天然的通货膨胀属性。且货币学原理告诉我们,除了通胀因素外,随着社会总体财富的增加,钱在社会中的总体数量只会越来越多。所以未来的钱肯定没有现在的钱更加值钱。
所以,首先从选择上来说,如果你现在就拿到500万元,肯定比直至80年时才拿完500万元要划算得多。
只要你不是像中彩票的大多数人那样,拿来仅仅用于消费,不产生价值;只要社会总的趋势是处于上升时期;只要仍然是人为的制造与发行货币。那么未来的钱肯定没有现在的钱值钱。何况你一次性领到钱后不是消费、不是挥霍,而是去产生价值,那么这就更加厉害了,你的钱甚至会复利增长的。
改革开放后,很多胆大的普通人(刚开始大家均是一个水平线上的普通人),直接向银行贷款几十、几百万元去投资当老板、或者通过贷款8成做按揭方式,一次性买房十多套、几十套,哪怕只是一二套。这些人现在也已经基本上是富人了。这也是为何改革开放后老板往往是富人的主要原因。
这就是时间的魔力!只要你有风险可控的投资渠道,能兜得住,且中途不出现变故,或者对变故已经有预案与防火墙。你也可以凭此成为富人的。
另外,我再给大家一个小提示。一旦你找银行贷到巨额贷款后,就自动成为银行的VIP客户,从此以后,就不仅仅是你爹妈会关心你的身体与财富了,银行会比你爹妈更加专业地、更加细心地关心你的身体是否健康、你的生意是否好做的哟!
俗话说:“假话万卷书,真传一句话;不说不知道,一说真简单”。
这虽然是时间的魔力,也是思想加持的力量。
思想是人类与动物之间的最大区别,是人类一切的源动力,人的思想是最难改变的。
有个大咖说:“钱 = 想法,没钱 = 想法错了。”
赵子说:想法 = 思想 = 钱,没思想 = 没钱
祝愿看官老爷们均是一个有思想(钱)的人!
我会将一些赚钱思路、金融思路分享到我的公众号及知识星球里面,且与大家充分交流人生进阶之路,虽然我也才初窥门径,但点醒沉睡者的资格还是有的。欢迎大家关注我的公众号zhaozi1000,甚至加入我的知识星球“一万个赚钱顾后”(2022年12月31日前加入星球平台的会费直接返还,今后每多100人涨价100元)。
大家都想成为富人,不想继续当穷人。大家深思过穷人与富人的区别嘛?
所谓表面的、浅层次的、有明显区别的特征,如胆大擅于抓住机遇、脸皮厚擅于运作关系、有屡败屡战的毅力……与“时间魔力”这个主题不相关,就不提及了。
大多数富人也曾经是穷人,特别是在近几十年来,改革开放带来的,穷人也能快速积累财富的,这个千年难遇的好时代。
改革开放之前,大家在财富上的起点都差不多。社会评价对大家未来的赚钱能力的评估,差别不是很大。
举例且通过故事说明:
社会这个机器,对张三和王五的评估结果是:张三和王五,这一辈子(确定为80年)能获得财富均为500万元。
张三选择了每个月都能领取的方式,按月在社会那儿领取5208元(即500万/80年/12个月),即领取到自己死亡为止。
而王五呢,选择了一次性领取后,未来再也不能领取的方式,向社会一次性领取了500万元。
我们完全可以看到如下结果:
张三选择了逐月领取,每个月都有钱花,不过每个月只有5308元,每个月都过的是穷人的生活。
而王五呢,第一次就领取了所有的钱,然后王五将这500万元作为原始资本,拿去投资、买房,虽然中间有过亏钱,但是从此过上了富人的生活。
为什么呢?让我用时间的奥秘来给你解析一下时间的魔力所在。
首先问大家一个问题,未来的钱更值钱些还是现在的钱更值钱些?
大家肯定都知道,未来的钱的购买力肯定更高,因为货币有天然的通货膨胀属性。且货币学原理告诉我们,除了通胀因素外,随着社会总体财富的增加,钱在社会中的总体数量只会越来越多。所以未来的钱肯定没有现在的钱更加值钱。
所以,首先从选择上来说,如果你现在就拿到500万元,肯定比直至80年时才拿完500万元要划算得多。
只要你不是像中彩票的大多数人那样,拿来仅仅用于消费,不产生价值;只要社会总的趋势是处于上升时期;只要仍然是人为的制造与发行货币。那么未来的钱肯定没有现在的钱值钱。何况你一次性领到钱后不是消费、不是挥霍,而是去产生价值,那么这就更加厉害了,你的钱甚至会复利增长的。
改革开放后,很多胆大的普通人(刚开始大家均是一个水平线上的普通人),直接向银行贷款几十、几百万元去投资当老板、或者通过贷款8成做按揭方式,一次性买房十多套、几十套,哪怕只是一二套。这些人现在也已经基本上是富人了。这也是为何改革开放后老板往往是富人的主要原因。
这就是时间的魔力!只要你有风险可控的投资渠道,能兜得住,且中途不出现变故,或者对变故已经有预案与防火墙。你也可以凭此成为富人的。
另外,我再给大家一个小提示。一旦你找银行贷到巨额贷款后,就自动成为银行的VIP客户,从此以后,就不仅仅是你爹妈会关心你的身体与财富了,银行会比你爹妈更加专业地、更加细心地关心你的身体是否健康、你的生意是否好做的哟!
俗话说:“假话万卷书,真传一句话;不说不知道,一说真简单”。
这虽然是时间的魔力,也是思想加持的力量。
思想是人类与动物之间的最大区别,是人类一切的源动力,人的思想是最难改变的。
有个大咖说:“钱 = 想法,没钱 = 想法错了。”
赵子说:想法 = 思想 = 钱,没思想 = 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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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火速前往调查,果然看到学校养了生猪,而且猪还被刚刚宰杀完。经过统计,有3.29吨的猪肉尚未使用。随后,在学校食堂的后厨里,执法人员找到一本记账本,上面记录使用“学校自行养殖的猪肉总计922斤,货值8759元。”
于是,市场监督局以食堂使用未经检疫的肉类为由,对学校处以10万元罚款,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34条: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对其处10-15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不服,把市场监督局告上法庭。(案例来源:江苏宿迁市法院,【2021】苏13行终9号)
学校认为执法局用法错误,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辩护理由:
1、该条款针对的是“生产经营”,学校认为自己不是经营的行为,而是为全体师生谋福,让大家吃便宜放心的猪肉!虽然肉不是免费的,但食堂一份肉卖得比市场便宜多了,学校只是收回相应的成本,而且只供自足,没有流入市场贩卖经营!
2、学校承认猪肉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但养殖的时候都很用心,从来没有猪病死,只会比市场上的猪吃了更健康。市场监管局不能只认一个检疫过的章,而不看猪肉实际质量如何,这样执法太过死板。
综上,学校只承认自宰自食猪肉,但不承认自己对外经营和销售,认为市场监管局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依法予以撤销
市场监督局认为,自己执法没有错误,其理由如下:
1、学校食堂本身就是经营的性质,师生吃饭都是要花钱的,跟外面的食堂饭店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无非就是只对校内开放。所以,学校否认自己不是经营者的说法根本站不住。那么,学校食堂未按规定使用未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为就属于违法。
2、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却自行在学校宰杀生猪,显然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监局的执法已经属于轻罚,只罚了10万,学校食堂确实是带有经营性质的地方,而且还违规宰杀生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无误!驳回学校的上诉,一审、二审都维持了原判!
法院判罚肯定是无误的!民以食为天,为了让大家吃上放心的肉,所以才规定对肉类食品进行严格的检疫、检验!这是科学防疫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遵守。万一学校的猪有未发现的问题,这么多师生吃了,出了事情又谁来负责呢?
那么,有网友就问了,我自己家养的猪,我自己杀了吃是不是违法呢?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不违法的,简单来说,你自己养的猪,给自己一家人吃,那就没事情。但是你自己养的猪,吃不完,拉到了市场上去卖,那你的行为就属于贩卖经营的性质,那就属于违法, 按照相关的规定是要被罚款10万以上,所以不能乱卖猪肉。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很尴尬,比如张三养了一头猪肉,这猪有800多斤,一家人根本吃不完,他杀了也没有卖,给左邻右舍都分了好几斤。但是邻居们觉得白拿张三的东西也不好意思,硬是把钱塞给张三。张三推辞不过,就说收个成本,意思意思,然后把钱收了。
事后,村头的李四听到消息后,觉得张三把自己漏了,没有把肉送给自己,就把张三杀猪分肉拿钱的行为给举报了。那么问题来了,张三的行为违法吗?他要接受法律的处罚吗?
2019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火速前往调查,果然看到学校养了生猪,而且猪还被刚刚宰杀完。经过统计,有3.29吨的猪肉尚未使用。随后,在学校食堂的后厨里,执法人员找到一本记账本,上面记录使用“学校自行养殖的猪肉总计922斤,货值8759元。”
于是,市场监督局以食堂使用未经检疫的肉类为由,对学校处以10万元罚款,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34条: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对其处10-15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不服,把市场监督局告上法庭。(案例来源:江苏宿迁市法院,【2021】苏13行终9号)
学校认为执法局用法错误,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辩护理由:
1、该条款针对的是“生产经营”,学校认为自己不是经营的行为,而是为全体师生谋福,让大家吃便宜放心的猪肉!虽然肉不是免费的,但食堂一份肉卖得比市场便宜多了,学校只是收回相应的成本,而且只供自足,没有流入市场贩卖经营!
2、学校承认猪肉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但养殖的时候都很用心,从来没有猪病死,只会比市场上的猪吃了更健康。市场监管局不能只认一个检疫过的章,而不看猪肉实际质量如何,这样执法太过死板。
综上,学校只承认自宰自食猪肉,但不承认自己对外经营和销售,认为市场监管局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依法予以撤销
市场监督局认为,自己执法没有错误,其理由如下:
1、学校食堂本身就是经营的性质,师生吃饭都是要花钱的,跟外面的食堂饭店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无非就是只对校内开放。所以,学校否认自己不是经营者的说法根本站不住。那么,学校食堂未按规定使用未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为就属于违法。
2、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却自行在学校宰杀生猪,显然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监局的执法已经属于轻罚,只罚了10万,学校食堂确实是带有经营性质的地方,而且还违规宰杀生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无误!驳回学校的上诉,一审、二审都维持了原判!
法院判罚肯定是无误的!民以食为天,为了让大家吃上放心的肉,所以才规定对肉类食品进行严格的检疫、检验!这是科学防疫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遵守。万一学校的猪有未发现的问题,这么多师生吃了,出了事情又谁来负责呢?
那么,有网友就问了,我自己家养的猪,我自己杀了吃是不是违法呢?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不违法的,简单来说,你自己养的猪,给自己一家人吃,那就没事情。但是你自己养的猪,吃不完,拉到了市场上去卖,那你的行为就属于贩卖经营的性质,那就属于违法, 按照相关的规定是要被罚款10万以上,所以不能乱卖猪肉。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很尴尬,比如张三养了一头猪肉,这猪有800多斤,一家人根本吃不完,他杀了也没有卖,给左邻右舍都分了好几斤。但是邻居们觉得白拿张三的东西也不好意思,硬是把钱塞给张三。张三推辞不过,就说收个成本,意思意思,然后把钱收了。
事后,村头的李四听到消息后,觉得张三把自己漏了,没有把肉送给自己,就把张三杀猪分肉拿钱的行为给举报了。那么问题来了,张三的行为违法吗?他要接受法律的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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