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4月业务态势分析
为了实时动态掌握检察业务态势,更好地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促进压力传导,推动争先晋位,现将我院1-4月业务态势分析情况公布如下:
一、刑事检察业务数据
二、(一)刑事“案-件比”
2022年1-4月,我院全年刑事“案-件比”为1.11,较去年同期下降0.1,同第一季度刑事“案-件比”持平。
(二)不捕率
2022年1-4月,我院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31人,同比上升3.15%,不批准逮捕68人,同比上升3.15倍。不捕率34.2%,同比增加13.1个百分点,较第一季度下降1.2个百分点。
(三)不起诉率
2022年1-4月,我院起诉125人,同比下降53.9%,不起诉21人,同比上升23.5%,不起诉率14.4%,较去年同期增长8.5个百分点,较第一季度下降1.2个百分点。
(四)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率
2022年1-4月,我院经济类、侵财类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积极作为挽回经济损失和追缴赃款赃物的案件5件,同比下降61.5%,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率为12.8%,同比下降6个百分点。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2022年1-4月,我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145人,同比下降42.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90.6%,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较第一季度下降0.4个百分点。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共提出量刑建议83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83人,同比下降23.9%,占提出总数100%。
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83人,同比下降21%,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100%,同比上升3.7个百分点。
(六)诉前羁押率
2022年1-4月,我院起诉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共81人,同比下降58%,诉前羁押率55.5%,同比下降11.5个百分点,较第一季度上升0.6个百分点。
(七)立案监督
2022年1-4月,我院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合计4件,同比上升3倍。
(八)侦查活动监督
2022年1-4月,我院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8件次,同比下降33.3%,侦查活动违法监督率为7.8%,同比增加0.2个百分点。
(九)纠正漏捕、漏诉
2022年1-4月,我院纠正侦查机关遗漏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5人,同比上升66.7%,纠正侦查机关遗漏同案犯1人,同比下降90.9%,纠正漏捕、漏诉率为3.7%,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
纠正侦查机关遗漏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罚1人,同比下降66.7%,纠正侦查机关遗漏同案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人,同比下降70%,纠正漏捕、漏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率为100%,同比增加23.5个百分点。
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2022年1-4月,我院对监外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5件,提出书面意见已采纳5件,监督意见采纳率为100%。
三、民事检察工作
(一)民事“案-件比”
2022年1-4月,我院民事“案-件比”为1:1,与去年同期持平。
(二)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
2022年1-4月,我院共受理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2件,同比上升100%,结案2件,息诉2件,对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
(三)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共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7件,同比上升2.4倍。法院同期采纳13件,同比上升3.3倍,检察建议采纳率为76.5%。
(四)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共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8件,同比上升7倍,法院采纳2件,检察建议采纳率25%。
(五)民事支持起诉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共支持起诉4件,同比上升3倍,采纳支持起诉意见2件,支持起诉意见采纳率50%。
四、行政检察工作
(一)对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办结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件。
(二)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对行政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件。法院同期采纳1件,占提出数的100%。
(三)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情况
2022年1-4月,对行政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件。
四、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数据
(一)立案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8件,与去年同期持平,均为行政公益诉讼类案件。其中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类案件4件、资源保护领域类案件1件、食品安全领域类案件2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1件。提出涉及污染防治检察建议1件。
(二)诉前程序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共开展诉前程序4件,与去年同期持平。
五、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数据
(一)审查逮捕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5人,同比下降30%;不捕5人,不捕率50%,同比上升42.85个百分点。
(二)审查起诉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共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5人,同比下降76.2%,附条件不起诉18人,附条件不起诉率78.3%。
(三)有关特殊制度展开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开展社会调查39次,开展帮教30人,心理疏导43人,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17人,开展亲情会见6件,亲职教育34人,引入社会力量23次。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召开不起诉案件听证会2次。
六、控告申诉业务数据
2022年1-4月,本院共受理来访3件3人次,同比下降50%、50%;受理来信3件,较去年同期增长3件;受理网络信访0件,较去年同期下降4件。
2022年1-4月业务态势分析
为了实时动态掌握检察业务态势,更好地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促进压力传导,推动争先晋位,现将我院1-4月业务态势分析情况公布如下:
一、刑事检察业务数据
二、(一)刑事“案-件比”
2022年1-4月,我院全年刑事“案-件比”为1.11,较去年同期下降0.1,同第一季度刑事“案-件比”持平。
(二)不捕率
2022年1-4月,我院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31人,同比上升3.15%,不批准逮捕68人,同比上升3.15倍。不捕率34.2%,同比增加13.1个百分点,较第一季度下降1.2个百分点。
(三)不起诉率
2022年1-4月,我院起诉125人,同比下降53.9%,不起诉21人,同比上升23.5%,不起诉率14.4%,较去年同期增长8.5个百分点,较第一季度下降1.2个百分点。
(四)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率
2022年1-4月,我院经济类、侵财类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积极作为挽回经济损失和追缴赃款赃物的案件5件,同比下降61.5%,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率为12.8%,同比下降6个百分点。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2022年1-4月,我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145人,同比下降42.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90.6%,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较第一季度下降0.4个百分点。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共提出量刑建议83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83人,同比下降23.9%,占提出总数100%。
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83人,同比下降21%,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100%,同比上升3.7个百分点。
(六)诉前羁押率
2022年1-4月,我院起诉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共81人,同比下降58%,诉前羁押率55.5%,同比下降11.5个百分点,较第一季度上升0.6个百分点。
(七)立案监督
2022年1-4月,我院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合计4件,同比上升3倍。
(八)侦查活动监督
2022年1-4月,我院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8件次,同比下降33.3%,侦查活动违法监督率为7.8%,同比增加0.2个百分点。
(九)纠正漏捕、漏诉
2022年1-4月,我院纠正侦查机关遗漏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5人,同比上升66.7%,纠正侦查机关遗漏同案犯1人,同比下降90.9%,纠正漏捕、漏诉率为3.7%,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
纠正侦查机关遗漏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罚1人,同比下降66.7%,纠正侦查机关遗漏同案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人,同比下降70%,纠正漏捕、漏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率为100%,同比增加23.5个百分点。
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2022年1-4月,我院对监外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5件,提出书面意见已采纳5件,监督意见采纳率为100%。
三、民事检察工作
(一)民事“案-件比”
2022年1-4月,我院民事“案-件比”为1:1,与去年同期持平。
(二)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
2022年1-4月,我院共受理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2件,同比上升100%,结案2件,息诉2件,对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
(三)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共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7件,同比上升2.4倍。法院同期采纳13件,同比上升3.3倍,检察建议采纳率为76.5%。
(四)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共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8件,同比上升7倍,法院采纳2件,检察建议采纳率25%。
(五)民事支持起诉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共支持起诉4件,同比上升3倍,采纳支持起诉意见2件,支持起诉意见采纳率50%。
四、行政检察工作
(一)对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办结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件。
(二)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对行政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件。法院同期采纳1件,占提出数的100%。
(三)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情况
2022年1-4月,对行政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件。
四、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数据
(一)立案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8件,与去年同期持平,均为行政公益诉讼类案件。其中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类案件4件、资源保护领域类案件1件、食品安全领域类案件2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1件。提出涉及污染防治检察建议1件。
(二)诉前程序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共开展诉前程序4件,与去年同期持平。
五、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数据
(一)审查逮捕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5人,同比下降30%;不捕5人,不捕率50%,同比上升42.85个百分点。
(二)审查起诉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共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5人,同比下降76.2%,附条件不起诉18人,附条件不起诉率78.3%。
(三)有关特殊制度展开情况
2022年1-4月,我院开展社会调查39次,开展帮教30人,心理疏导43人,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17人,开展亲情会见6件,亲职教育34人,引入社会力量23次。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召开不起诉案件听证会2次。
六、控告申诉业务数据
2022年1-4月,本院共受理来访3件3人次,同比下降50%、50%;受理来信3件,较去年同期增长3件;受理网络信访0件,较去年同期下降4件。
【助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松江区助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在松江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两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及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
01)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每项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的获奖项目,每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02 支持质量品牌发展
对开展涉外商标注册的单位,给予30%的涉外商标注册费用资助,单个国家或地区补贴
不超过5000元,每家单位资助不超过5万元。
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给予1:1配套资助。
03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不超过2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6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或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对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的单位,给予1:1配套资助。
对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试点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松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相关认证机构审核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9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项目的单位,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对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以知识产权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的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资助。
对中国驰名商标和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对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助。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评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资助。
对本区知识产权纠纷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经评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04)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注册且在本区办公的专利、标准化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在满足上述政策支持条件的同时,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本区其他资助政策,若符合附则 本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
单位享受专项资金政策金额应考虑其对地方的综合经济社会贡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
上海茸邦企业介绍
“茸邦科技信息与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下设“上海茸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茸恒专利代理事务所”,是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从事商标事务、专利事务、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事务获权、维权服务,并为各类企业提供政府科技型项目咨询、政策解读、管理申报等服务。
我司代理人精通国内外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争议及侵权诉讼案件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在多年的商标和专利代理实践中,积累了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案件的丰富经验,已为国内外委托人提供了大量的有关商标注册、异议和复审、无效宣告、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型和外观设计)、版权登记、反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及互联网、侵权调查和诉讼等多方面的代理服务,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赖和支持。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环境下的核心竞争力,我们愿与各国各界人士及企业家们一起,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知识产权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而携手共进!
联系人:陆女士
联系电话:13262763980与微信同步
适用范围:
在松江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两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及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
01)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每项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的获奖项目,每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02 支持质量品牌发展
对开展涉外商标注册的单位,给予30%的涉外商标注册费用资助,单个国家或地区补贴
不超过5000元,每家单位资助不超过5万元。
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给予1:1配套资助。
03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不超过2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6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或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对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的单位,给予1:1配套资助。
对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试点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松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相关认证机构审核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9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项目的单位,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对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以知识产权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的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资助。
对中国驰名商标和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对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助。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评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资助。
对本区知识产权纠纷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经评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04)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注册且在本区办公的专利、标准化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在满足上述政策支持条件的同时,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本区其他资助政策,若符合附则 本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
单位享受专项资金政策金额应考虑其对地方的综合经济社会贡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
上海茸邦企业介绍
“茸邦科技信息与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下设“上海茸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茸恒专利代理事务所”,是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从事商标事务、专利事务、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事务获权、维权服务,并为各类企业提供政府科技型项目咨询、政策解读、管理申报等服务。
我司代理人精通国内外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争议及侵权诉讼案件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在多年的商标和专利代理实践中,积累了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案件的丰富经验,已为国内外委托人提供了大量的有关商标注册、异议和复审、无效宣告、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型和外观设计)、版权登记、反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及互联网、侵权调查和诉讼等多方面的代理服务,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赖和支持。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环境下的核心竞争力,我们愿与各国各界人士及企业家们一起,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知识产权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而携手共进!
联系人:陆女士
联系电话:13262763980与微信同步
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讲
本第九讲的内容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章案件办理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内容的讲解。
一,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是关于有组织犯罪之线索处置的规定。
其一,分级分类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涉黑涉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非常复杂,尤其是涉及到当地市级以及省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遵循正常的司法程序,无法启动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绩是令人瞩目的,但并不能绝对地认为,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已没有了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一些隐藏更深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还是存在的,因此报案、控告、举报的分级分类处理非常必要。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都是在当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中国又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只有将其异地或升级处置才能顺利查处,因此,分级分类处理制度无疑是最为妥当的。
其二,统计、分析、研判、核查是有组织犯罪案件尚未正式立案之前的调查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其作为办案程序予以规定无疑具有进步意义。对有组织犯罪线索的统计、分析、研判、核查可以说是对该案件进入正式司法程序之前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定性行为,立案之前对案件的定性对该案件的将来走向至关重要,在正式刑事立案之前对该案件进行定性是使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感到最无奈却又是最关键的问题,辩护律师无法参与其中进行辩护。
其三,就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某些地方对于是否属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司法认定一般以《立案决定书》为准,在司法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之前,有的涉黑案是以普通刑事案件来核查,有的涉黑案是以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来核查,认定案件性质的机关一般是由侦查该案的公安机关出具认定书。
二,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是关于有组织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规定:其一,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其二,有关国家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其三,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具体所指是那些机关?笔者认为,这里涉及最多的问题即是有关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的案件应首先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的问题。公职人员涉黑涉恶势力组织的犯罪,相关国家机关应首先移送监察委,之后由监察委与相关的公安机关再予以协调管辖。
三,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调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的规定。
其一,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核查阶段是调查,并非侦查。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核查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行使调查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本条所指的国家有关规定是何规定,《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并未明确。
其二,该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但并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核查过程必须进行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以此对相关核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其三,对于公安机关核查阶段并非侦查阶段所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法庭审判的证据?《反有组织犯罪法》并未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反有组织犯罪法》所规定的是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查阶段收集证据,既然依法具有调查权,该证据可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其四,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大量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均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虚假,存在构陷嫌疑。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词,但在没有相应同步的录音录像资料备查的情况下,现在的涉黑涉恶案件的刑事庭审程序又几乎不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导致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实际上无法在法庭上与被告人对质,这个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
四,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本条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四点:其一,不管是查询批准权还是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均是公安机关在核查阶段采取的调查措施,并非该案已刑事立案后的侦查措施,刑辩律师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要严格审查该核查措施的合法性。其二,查询批准权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行使;紧急止付或临时冻结、临时扣押批准权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行使;其三,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在四十八小时后,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外第三人均可向批准机关提出异议,要求解除紧急措施;其四,查询、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均是调查措施,并非最终结论,该被查询、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涉案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还是应当被没收的个人财产均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认定。
五,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本条规定是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是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有组织犯罪的线索核查后,如主要证据基本可证实存在有组织犯罪的事实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立案标志即为公安机关经过内部审批后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为有组织犯罪的《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意味着该案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无其他意外情况之下,该案将走完全部的诉讼程序。——贾慧平律师
本第九讲的内容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章案件办理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内容的讲解。
一,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是关于有组织犯罪之线索处置的规定。
其一,分级分类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涉黑涉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非常复杂,尤其是涉及到当地市级以及省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遵循正常的司法程序,无法启动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绩是令人瞩目的,但并不能绝对地认为,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已没有了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一些隐藏更深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还是存在的,因此报案、控告、举报的分级分类处理非常必要。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都是在当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中国又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只有将其异地或升级处置才能顺利查处,因此,分级分类处理制度无疑是最为妥当的。
其二,统计、分析、研判、核查是有组织犯罪案件尚未正式立案之前的调查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其作为办案程序予以规定无疑具有进步意义。对有组织犯罪线索的统计、分析、研判、核查可以说是对该案件进入正式司法程序之前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定性行为,立案之前对案件的定性对该案件的将来走向至关重要,在正式刑事立案之前对该案件进行定性是使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感到最无奈却又是最关键的问题,辩护律师无法参与其中进行辩护。
其三,就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某些地方对于是否属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司法认定一般以《立案决定书》为准,在司法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之前,有的涉黑案是以普通刑事案件来核查,有的涉黑案是以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来核查,认定案件性质的机关一般是由侦查该案的公安机关出具认定书。
二,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是关于有组织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规定:其一,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其二,有关国家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其三,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具体所指是那些机关?笔者认为,这里涉及最多的问题即是有关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的案件应首先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的问题。公职人员涉黑涉恶势力组织的犯罪,相关国家机关应首先移送监察委,之后由监察委与相关的公安机关再予以协调管辖。
三,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调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的规定。
其一,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核查阶段是调查,并非侦查。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核查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行使调查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本条所指的国家有关规定是何规定,《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并未明确。
其二,该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但并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核查过程必须进行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以此对相关核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其三,对于公安机关核查阶段并非侦查阶段所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法庭审判的证据?《反有组织犯罪法》并未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反有组织犯罪法》所规定的是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查阶段收集证据,既然依法具有调查权,该证据可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其四,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大量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均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虚假,存在构陷嫌疑。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词,但在没有相应同步的录音录像资料备查的情况下,现在的涉黑涉恶案件的刑事庭审程序又几乎不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导致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实际上无法在法庭上与被告人对质,这个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
四,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本条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四点:其一,不管是查询批准权还是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均是公安机关在核查阶段采取的调查措施,并非该案已刑事立案后的侦查措施,刑辩律师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要严格审查该核查措施的合法性。其二,查询批准权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行使;紧急止付或临时冻结、临时扣押批准权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行使;其三,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在四十八小时后,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外第三人均可向批准机关提出异议,要求解除紧急措施;其四,查询、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均是调查措施,并非最终结论,该被查询、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涉案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还是应当被没收的个人财产均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认定。
五,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本条规定是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是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有组织犯罪的线索核查后,如主要证据基本可证实存在有组织犯罪的事实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立案标志即为公安机关经过内部审批后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为有组织犯罪的《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意味着该案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无其他意外情况之下,该案将走完全部的诉讼程序。——贾慧平律师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