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下如何做好企业合同管理?
在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体系中,合同管理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发展正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这既给企业经营发展既带来了发展机遇,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发展挑战。而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内部管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贯穿整个经营活动的始末。
因此,企业不仅要重视自身内部经营管控,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更要重视合同风险内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增强企业经济行为的稳定性,减少合同管理不当带来的风险,使企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升企业竞争力,为企业立足经济市场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基础。
[给力][给力][给力]天津市道本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企业法律事务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领域十余年,深耕中国企业合同管理、合规管理领域,服务于中国500强及行业百强企业,并广受好评。道本科技智慧法务中的合同管理模块(以下简称“智慧合同”)不仅涵盖了从合同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归档的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更帮助企业建立了相对方库,防范资信风险。同时,智慧合同借助人工智能引擎,实现了合同智能审核、合同风险自动识别、合同要素自动提取以及履约计划自动生成等智能化功能。
[赞啊][赞啊][赞啊] 智慧合同还用先进技术帮助企业建立了“数据大屏”,真正实现企业数据资产“内增效、外增值”的目标,为企业决策层提供精准、立体、全方位的数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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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律师:什么是特殊累犯? #法律咨询# #普法课堂# #成都精英律师# #成都律师怎么选# #成都刑事律师#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代理及非诉策划。)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据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只要前罪与后罪是这三类罪之一,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罪是恐怖活动犯罪的,或者前罪是恐怖活动犯罪,后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均成立特殊累犯。如若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这三类犯罪,则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条件的成立一般累犯。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罚处罚,也不属于被赦免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罪与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代理及非诉策划。)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据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只要前罪与后罪是这三类罪之一,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罪是恐怖活动犯罪的,或者前罪是恐怖活动犯罪,后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均成立特殊累犯。如若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这三类犯罪,则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条件的成立一般累犯。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罚处罚,也不属于被赦免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罪与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成都律师:什么是量刑起点、基准刑?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及基准刑的关系#法律咨询# #成都精英律师# #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律师[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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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就是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二、什么是基准刑?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
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是什么?
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
基准刑 = 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 应增加的刑罚量(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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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就是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二、什么是基准刑?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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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是什么?
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
基准刑 = 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 应增加的刑罚量(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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