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篇布局,务虚会上释放了哪些重要信息?】
在12月22日召开的莘庄工业区2021年度工作务虚会上,工业区班子全体成员分别结合各自分工作了主题发言,交流思想,探讨思路,凝聚共识,为2021年园区进一步实现高质量发展谋篇布局。[思考]明年园区工作如何开展?会议释放了哪些重要信息?划重点!
[星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公司董事长宋延辉:
2021年,要深刻领会工业区在闵行产业全局中的地位,既要产业规模,也要产业质量,在合作中寻求科创亮点,持之以恒做强国资,打响工业区产业品牌。弯道快才是真的快,要敢做第一,要有舍我其谁的勇气,在求新、求变、求突破中打开工作新局面。
[星星]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唐为群:
2021年要把“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要求贯穿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领域。立足当下,做强自身优势;着眼未来,开拓新兴局面,既要为“十四五”开好头,又要为今后园区发展布局腾出发展空间。强抓经济发展的活力,目标要高、效率要快、出招要准;稳抓园区建设的质量,定位要高、影响要广、环境要优;精抓社会治理的触角,治理要“通”、服务要“统”、政策要“透”。
[星星]人大工委主任沈志平:
2021年,莘庄工业区人大工委将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保持与党工委同心、同向、同行、同力,围绕十四五“提升核心优势,深度产城融合”发展主线,聚焦区委、区政府及工业区党工委确定的大事、群众关心的要事、改革发展的难事,做好“人大履职、人大融合、人大建功”,助力园区经济社会超越发展。
[星星]党工委副书记、公司总经理韩永强: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园区发展环境正面临着深刻复杂的变化。一是在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过程中,要实现从以外为主向内外并重的战略转变。二是在产业梯度转移悄然加速过程中,要尽快形成多管齐下的稳商留商机制。三是在园区经济发展方式面临转变的过程中,要逐步完成从要素投入为主要特征的外延式增长向创新驱动为主要特征的内涵式增长转变。园区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要走新路,创新和服务将是驱动园区新一轮发展的主要引擎。
[星星]公司监事长高永华:
莘庄工业区经过25周年的奋斗,创造了辉煌的业绩。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更是建党一百周年的大庆之年,我们要以创建国家级园区为契机,扩大工业区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工业区软实力,以人人都是招商员、人人都是形象大使的工作姿态,创新工作,创造更好的成就。
[星星]党工委副书记黄筱峰:
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瞄准党建“风向标”、夯实党建“桥头堡”、唱响党建“主旋律”。聚焦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聚力引领产业发展、营商环境优化、社会治理创新,深化和创新各领域党建服务新品牌,展现新气象新作为。
[星星]党工委副书记周建勇:
2021年工作的基本原则:引导先行,预防为主,齐抓共管、严打敢为;基本要求:指标任务不漏项、创新工作出亮点、年度考核有提升;工作目标:确保不发生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问题,确保不发生社会面影响较大的不稳定事件,确保不发生影响营商环境的重大案件;工作突破口:反诈防盗工作、小区安防设施升级改造;重点工作:法治建设、涉稳矛盾纠纷排查与信访矛盾化解等。
[星星]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周炳忠:
要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中的“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和“加强政治监督”的相关论述;提高站位,通过抓思想认识、抓贯彻落实、抓工作结合,主动做实政治监督;要聚焦工业区班子成员和基层部门(单位)一把手、执法检查人员等重点人群,聚焦高风险领域、四风问题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工业区中心工作的推进落实等重点事开展监督,同时继续深化廉政约谈、主动开展专项检查,充分发挥监察监督员、审计监督、商会和平台公司等作用,做到时时有提醒、处处有监督。
[星星]党工委委员毕弘:
统筹谋划新一年宣传思想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做好武装人、引导人、感化人、滋养人、凝聚人的工作,坚定主心骨、汇聚正能量、振奋精气神,为打造更高品质、更有温度的魅力园区,提供思想保证、道德滋养和文化支撑。
[星星]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高峰:
2021年,对分管联系的人民武装、股份合作社、水务、土地规划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等各项工作,将严格按照区委、区府的要求和党工委、管委会的目标,围绕中心,聚焦项目、服务一线、打造亮点,保障全年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
[星星]党工委委员万泽波:
工业区2021年组织工作要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通过认清工作大势,夯实支部基础,创新党建亮点,建强园区队伍,做优部门服务,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员工队伍,为工业区“二次创业”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星星]管委会副主任叶龙银:
围绕高品质产城融合建设目标,对标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建立专业统计队伍,协调服务园区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园区各项社会事业,建成一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进紧密型学区建设,高标准推动文体事业发展;完善社区治理长效机制,创建“红色物业”示范小区,推进社区民生项目,建设劳动关系和谐社区,有效提高群众感受度、满意度。
[星星]管委会副主任郭剑英:
把“以人民为中心”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总体思路凝练为24字:精细管理、协同合作、发挥优势、挖掘潜力、突出特色、打造亮点。明年主要在拓展城市空间、合理规划布局,提升园区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总体水平上下功夫,共建共享魅力园区。
[星星]公司副总经理俞奕华:
对标闵行做强做大做优国资企业要求,在做强品牌上,着力点放在以上市为目标、走出园区拓展阵地、打造高品质物业三个方面;在提质增效上,着力点放在加强自有物业打造、挖掘整合资源、提高运营能力三个方面。
[星星]公司副总经理王阳阳:
在完成全年考核目标的基础上,积极盘活现有资源,引进8到10个产业化项目,其中2到3个达到在全区甚至全市具有影响力,通过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和扩大招商力度,力争明年税收同比有较好增长。
[星星]公司副总经理奚维嵩:
将着力在以下四方面推进公司工作:围绕提质增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围绕开发需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围绕高质量发展完善投资管理工作;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激发企业活力这一企业发展终极目标,持续稳步推进公司改革。
[星星]人大工委副主任、总工会主席徐文珍:
2021年的总工会工作,要凝心聚力“五个一”:确定一个主题,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建立一套机制,深化工会改革创新;开展一系列惠民活动,焕发职工创造热情;推出一批先进典型,鼓励职工建功立业;搭建一个平台,提升工会服务水平。
[星星]公司副总经理(挂职)蒋英华: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正在加快形成,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国有金融资本职能有效发挥是摆在工业区面前的大课题,也是工业区实现整体上市的基础保障。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虽任重而道远,但唯创新者胜,唯创新者强。
在12月22日召开的莘庄工业区2021年度工作务虚会上,工业区班子全体成员分别结合各自分工作了主题发言,交流思想,探讨思路,凝聚共识,为2021年园区进一步实现高质量发展谋篇布局。[思考]明年园区工作如何开展?会议释放了哪些重要信息?划重点!
[星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公司董事长宋延辉:
2021年,要深刻领会工业区在闵行产业全局中的地位,既要产业规模,也要产业质量,在合作中寻求科创亮点,持之以恒做强国资,打响工业区产业品牌。弯道快才是真的快,要敢做第一,要有舍我其谁的勇气,在求新、求变、求突破中打开工作新局面。
[星星]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唐为群:
2021年要把“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要求贯穿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领域。立足当下,做强自身优势;着眼未来,开拓新兴局面,既要为“十四五”开好头,又要为今后园区发展布局腾出发展空间。强抓经济发展的活力,目标要高、效率要快、出招要准;稳抓园区建设的质量,定位要高、影响要广、环境要优;精抓社会治理的触角,治理要“通”、服务要“统”、政策要“透”。
[星星]人大工委主任沈志平:
2021年,莘庄工业区人大工委将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保持与党工委同心、同向、同行、同力,围绕十四五“提升核心优势,深度产城融合”发展主线,聚焦区委、区政府及工业区党工委确定的大事、群众关心的要事、改革发展的难事,做好“人大履职、人大融合、人大建功”,助力园区经济社会超越发展。
[星星]党工委副书记、公司总经理韩永强: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园区发展环境正面临着深刻复杂的变化。一是在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过程中,要实现从以外为主向内外并重的战略转变。二是在产业梯度转移悄然加速过程中,要尽快形成多管齐下的稳商留商机制。三是在园区经济发展方式面临转变的过程中,要逐步完成从要素投入为主要特征的外延式增长向创新驱动为主要特征的内涵式增长转变。园区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要走新路,创新和服务将是驱动园区新一轮发展的主要引擎。
[星星]公司监事长高永华:
莘庄工业区经过25周年的奋斗,创造了辉煌的业绩。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更是建党一百周年的大庆之年,我们要以创建国家级园区为契机,扩大工业区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工业区软实力,以人人都是招商员、人人都是形象大使的工作姿态,创新工作,创造更好的成就。
[星星]党工委副书记黄筱峰:
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瞄准党建“风向标”、夯实党建“桥头堡”、唱响党建“主旋律”。聚焦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聚力引领产业发展、营商环境优化、社会治理创新,深化和创新各领域党建服务新品牌,展现新气象新作为。
[星星]党工委副书记周建勇:
2021年工作的基本原则:引导先行,预防为主,齐抓共管、严打敢为;基本要求:指标任务不漏项、创新工作出亮点、年度考核有提升;工作目标:确保不发生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问题,确保不发生社会面影响较大的不稳定事件,确保不发生影响营商环境的重大案件;工作突破口:反诈防盗工作、小区安防设施升级改造;重点工作:法治建设、涉稳矛盾纠纷排查与信访矛盾化解等。
[星星]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周炳忠:
要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中的“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和“加强政治监督”的相关论述;提高站位,通过抓思想认识、抓贯彻落实、抓工作结合,主动做实政治监督;要聚焦工业区班子成员和基层部门(单位)一把手、执法检查人员等重点人群,聚焦高风险领域、四风问题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工业区中心工作的推进落实等重点事开展监督,同时继续深化廉政约谈、主动开展专项检查,充分发挥监察监督员、审计监督、商会和平台公司等作用,做到时时有提醒、处处有监督。
[星星]党工委委员毕弘:
统筹谋划新一年宣传思想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做好武装人、引导人、感化人、滋养人、凝聚人的工作,坚定主心骨、汇聚正能量、振奋精气神,为打造更高品质、更有温度的魅力园区,提供思想保证、道德滋养和文化支撑。
[星星]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高峰:
2021年,对分管联系的人民武装、股份合作社、水务、土地规划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等各项工作,将严格按照区委、区府的要求和党工委、管委会的目标,围绕中心,聚焦项目、服务一线、打造亮点,保障全年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
[星星]党工委委员万泽波:
工业区2021年组织工作要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通过认清工作大势,夯实支部基础,创新党建亮点,建强园区队伍,做优部门服务,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员工队伍,为工业区“二次创业”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星星]管委会副主任叶龙银:
围绕高品质产城融合建设目标,对标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建立专业统计队伍,协调服务园区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园区各项社会事业,建成一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进紧密型学区建设,高标准推动文体事业发展;完善社区治理长效机制,创建“红色物业”示范小区,推进社区民生项目,建设劳动关系和谐社区,有效提高群众感受度、满意度。
[星星]管委会副主任郭剑英:
把“以人民为中心”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总体思路凝练为24字:精细管理、协同合作、发挥优势、挖掘潜力、突出特色、打造亮点。明年主要在拓展城市空间、合理规划布局,提升园区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总体水平上下功夫,共建共享魅力园区。
[星星]公司副总经理俞奕华:
对标闵行做强做大做优国资企业要求,在做强品牌上,着力点放在以上市为目标、走出园区拓展阵地、打造高品质物业三个方面;在提质增效上,着力点放在加强自有物业打造、挖掘整合资源、提高运营能力三个方面。
[星星]公司副总经理王阳阳:
在完成全年考核目标的基础上,积极盘活现有资源,引进8到10个产业化项目,其中2到3个达到在全区甚至全市具有影响力,通过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和扩大招商力度,力争明年税收同比有较好增长。
[星星]公司副总经理奚维嵩:
将着力在以下四方面推进公司工作:围绕提质增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围绕开发需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围绕高质量发展完善投资管理工作;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激发企业活力这一企业发展终极目标,持续稳步推进公司改革。
[星星]人大工委副主任、总工会主席徐文珍:
2021年的总工会工作,要凝心聚力“五个一”:确定一个主题,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建立一套机制,深化工会改革创新;开展一系列惠民活动,焕发职工创造热情;推出一批先进典型,鼓励职工建功立业;搭建一个平台,提升工会服务水平。
[星星]公司副总经理(挂职)蒋英华: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正在加快形成,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国有金融资本职能有效发挥是摆在工业区面前的大课题,也是工业区实现整体上市的基础保障。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虽任重而道远,但唯创新者胜,唯创新者强。
“套路贷”的刑民界分认定应以犯罪概念为基本标准
人民法院报 2020-12-17
石经海 邱胜帆
“套路贷”作为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新型违法犯罪现象,天然地具有刑民边界模糊的特点,其看似合法的民事外观与刻意准备的民事证据,极具迷惑性、伪装性,给案件的办理与追诉打击带来很大困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非法讨债的根本区别,但从当下司法实践中的办理困境来看,“套路贷”的刑民界分认定,仍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争议,甚至具有要么“民事泛化”要么“刑事泛化”的极端倾向,致使“套路贷”沦为债务人逃避债务(“老赖”欠债不还)的避风港,有碍人民群众从这些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究其缘由,主要表现在,对“套路贷”所涉罪名的定性认定,要么片面地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唯主观目的论,要么片面地以行为是否符合“套路贷”行为特征的唯客观行为论,没有基于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的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作有机整体判断,从而没能找到“套路贷”刑民界分认定的“区分点(界分标准)”。
其实,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的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规定,是包括“套路贷”在内的所有刑民界分、刑行界分的“区分点(界分标准)”。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条件(基本特征)。由此,“套路贷”的刑民界分,也应以刑法关于犯罪概念规定及其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为基本标准,并坚持它们的有机统一与整体评价。具体表现在:
一、勿以“套路贷”的行为特征代替犯罪构成。
刑事违法性是行为定罪与否的直接前提与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要件,其在实践适用中的体现,不是理论上的学术观点或域外的犯罪论理论,而是我国刑法立法对接的某个罪“构成要件”。按我国现行刑事立法,这个“构成要件”,是现行刑法分则和刑法总则关于犯罪客体(现行刑法以犯罪客体为类罪和个罪设立和排序主线)、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是分则规定)、犯罪主体(总分则规定)和犯罪主观方面(总分则规定)的叙明罪状或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等规定。这些总分则规定,是刑法第十三条关于“刑事违法性”的个罪对应性规定,是包括“套路贷”案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在定性上都必须考虑和适用的。这既是刑法总分则关系和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与要求,也是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规定的地位和意义所在。否则,必会带来错判、误判。例如,某敲诈勒索案的一审仅因行为人有“软暴力催收”“虚高借款本金”“收取逾期费及高额利息”等“套路”行为,就认定其构成“套路贷”型敲诈勒索罪。如此片面适用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未作有机整体性评价)的裁判,为二审所纠正,认定行为人的如此“套路”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因此,在“套路贷”案件的刑民界分认定实务中,需摒弃“有‘套路’就构成犯罪”的片面思维,坚持“刑事违法性”的犯罪构成有机整体评价,防范仅以“套路贷”这个客观行为特征为其构罪裁判依据。其一,在“套路贷”型诈骗罪的定性认定中,需基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及刑法总分则其他关于构成要件的规定,既需考察行为人是否有采取“砍头息”“高息”“虚设债权债务”等欺诈手段,也需考察被害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是否基于认识错误给付财物,是否明知存在“虚高债权债务”等套路行为,是否在不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自愿签订借款合同。若被害人属于对“虚增债权”或“高息”等财产法益的主动放弃,是对行为人“套路行为”的默认与同意,则即使行为人存在多种套路行为,也因“套路行为”不具有欺骗性,未违背被害人主观意愿,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而不构成诈骗罪。其二,在“套路贷”型敲诈勒索罪定性,也应基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及刑法总分则其他关于构成要件的规定,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迫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协议、软硬兼施的“索债”等胁迫行为,考察被害人是否因此产生了恐惧心理和据此处分了财物。否则,即使行为形式外观符合《意见》中“套路贷”的概念与特征,也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二、勿将一般违法行为等同于刑事犯罪。
当违法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其仅是符合犯罪概念中“刑事违法性”这一形式特征,此时还需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社会危害性”上对犯罪成立条件作实质性判断。只有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它才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若行为危害不大,即便它在形式上完全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被认为是犯罪。而在刑事立法中,进行实质性判断的基础和依据就是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
这意味着,在对“套路贷”案件的认定中需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重点考量违法行为“质”与“量”的不法程度,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方面,需考量“套路行为”的“质”的不法程度。重点在于辨清签订借贷协议期间,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民事“乘人之危”行为与刑事“胁迫”的区分。当违法行为存在欺骗因素时,要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为中心,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等多个角度鉴别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存在欺骗手段就构成刑事诈骗。若所谓的“无担保”“无抵押”“快速放贷”等欺骗手段只是为了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借贷协议,以实现获取高额利息等目的,并非为了直接骗取、侵夺被害人财产,则行为人仅是通过欺诈行为进行民事上的“不法获利”,不属于刑事诈骗。同样,当违法行为存在胁迫因素时,若行为人只是利用对方急于摆脱客观原因造成的两难困境的心理,违背对方意愿与其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借款协议,且此客观原因并非行为人造成的,则此时违法行为的本质是“乘人之危”而非刑事“胁迫”。另一方面,也需考量“套路行为”的“量”的不法程度。重点在于从行为目的的正当性与否、手段的相当性与否以及社会的可容忍性大小对“套路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于“砍头息”“高息”“非法讨债”等传统民间借贷伴生而来的普遍现象。以“非法讨债”为例,不能认为只要出现软暴力或暴力讨债行为即成立“套路贷”犯罪,还需考虑讨债的目的是为了取回本息还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讨债采取的手段是较为温和还是直接强取豪夺、行为整体能否符合“欠债还钱”的社会普遍观念等因素。
综上,对于涉“套路贷”案件的定性,应找准罪与非罪的“区分点”,回归到对犯罪概念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的有机的整体判断上,避免机械地、孤立地、片面地适用刑法。同时,由于“套路贷”案件与民间借贷紧密交织的特殊性,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更应将其置于整个民间借贷环境中,在相应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大背景下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判断,防止刑法越位殃及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打压必要的资金融通渠道,以保障借贷环境自由、市场交易信赖与金融秩序的稳定之间的平衡。这是法秩序统一的必然要求,更是在经济领域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路径。
(石经海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邱胜帆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人民法院报 2020-12-17
石经海 邱胜帆
“套路贷”作为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新型违法犯罪现象,天然地具有刑民边界模糊的特点,其看似合法的民事外观与刻意准备的民事证据,极具迷惑性、伪装性,给案件的办理与追诉打击带来很大困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非法讨债的根本区别,但从当下司法实践中的办理困境来看,“套路贷”的刑民界分认定,仍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争议,甚至具有要么“民事泛化”要么“刑事泛化”的极端倾向,致使“套路贷”沦为债务人逃避债务(“老赖”欠债不还)的避风港,有碍人民群众从这些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究其缘由,主要表现在,对“套路贷”所涉罪名的定性认定,要么片面地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唯主观目的论,要么片面地以行为是否符合“套路贷”行为特征的唯客观行为论,没有基于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的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作有机整体判断,从而没能找到“套路贷”刑民界分认定的“区分点(界分标准)”。
其实,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的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规定,是包括“套路贷”在内的所有刑民界分、刑行界分的“区分点(界分标准)”。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条件(基本特征)。由此,“套路贷”的刑民界分,也应以刑法关于犯罪概念规定及其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为基本标准,并坚持它们的有机统一与整体评价。具体表现在:
一、勿以“套路贷”的行为特征代替犯罪构成。
刑事违法性是行为定罪与否的直接前提与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要件,其在实践适用中的体现,不是理论上的学术观点或域外的犯罪论理论,而是我国刑法立法对接的某个罪“构成要件”。按我国现行刑事立法,这个“构成要件”,是现行刑法分则和刑法总则关于犯罪客体(现行刑法以犯罪客体为类罪和个罪设立和排序主线)、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是分则规定)、犯罪主体(总分则规定)和犯罪主观方面(总分则规定)的叙明罪状或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等规定。这些总分则规定,是刑法第十三条关于“刑事违法性”的个罪对应性规定,是包括“套路贷”案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在定性上都必须考虑和适用的。这既是刑法总分则关系和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与要求,也是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规定的地位和意义所在。否则,必会带来错判、误判。例如,某敲诈勒索案的一审仅因行为人有“软暴力催收”“虚高借款本金”“收取逾期费及高额利息”等“套路”行为,就认定其构成“套路贷”型敲诈勒索罪。如此片面适用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未作有机整体性评价)的裁判,为二审所纠正,认定行为人的如此“套路”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因此,在“套路贷”案件的刑民界分认定实务中,需摒弃“有‘套路’就构成犯罪”的片面思维,坚持“刑事违法性”的犯罪构成有机整体评价,防范仅以“套路贷”这个客观行为特征为其构罪裁判依据。其一,在“套路贷”型诈骗罪的定性认定中,需基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及刑法总分则其他关于构成要件的规定,既需考察行为人是否有采取“砍头息”“高息”“虚设债权债务”等欺诈手段,也需考察被害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是否基于认识错误给付财物,是否明知存在“虚高债权债务”等套路行为,是否在不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自愿签订借款合同。若被害人属于对“虚增债权”或“高息”等财产法益的主动放弃,是对行为人“套路行为”的默认与同意,则即使行为人存在多种套路行为,也因“套路行为”不具有欺骗性,未违背被害人主观意愿,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而不构成诈骗罪。其二,在“套路贷”型敲诈勒索罪定性,也应基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及刑法总分则其他关于构成要件的规定,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迫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协议、软硬兼施的“索债”等胁迫行为,考察被害人是否因此产生了恐惧心理和据此处分了财物。否则,即使行为形式外观符合《意见》中“套路贷”的概念与特征,也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二、勿将一般违法行为等同于刑事犯罪。
当违法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其仅是符合犯罪概念中“刑事违法性”这一形式特征,此时还需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社会危害性”上对犯罪成立条件作实质性判断。只有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它才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若行为危害不大,即便它在形式上完全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被认为是犯罪。而在刑事立法中,进行实质性判断的基础和依据就是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
这意味着,在对“套路贷”案件的认定中需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重点考量违法行为“质”与“量”的不法程度,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方面,需考量“套路行为”的“质”的不法程度。重点在于辨清签订借贷协议期间,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民事“乘人之危”行为与刑事“胁迫”的区分。当违法行为存在欺骗因素时,要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为中心,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等多个角度鉴别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存在欺骗手段就构成刑事诈骗。若所谓的“无担保”“无抵押”“快速放贷”等欺骗手段只是为了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借贷协议,以实现获取高额利息等目的,并非为了直接骗取、侵夺被害人财产,则行为人仅是通过欺诈行为进行民事上的“不法获利”,不属于刑事诈骗。同样,当违法行为存在胁迫因素时,若行为人只是利用对方急于摆脱客观原因造成的两难困境的心理,违背对方意愿与其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借款协议,且此客观原因并非行为人造成的,则此时违法行为的本质是“乘人之危”而非刑事“胁迫”。另一方面,也需考量“套路行为”的“量”的不法程度。重点在于从行为目的的正当性与否、手段的相当性与否以及社会的可容忍性大小对“套路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于“砍头息”“高息”“非法讨债”等传统民间借贷伴生而来的普遍现象。以“非法讨债”为例,不能认为只要出现软暴力或暴力讨债行为即成立“套路贷”犯罪,还需考虑讨债的目的是为了取回本息还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讨债采取的手段是较为温和还是直接强取豪夺、行为整体能否符合“欠债还钱”的社会普遍观念等因素。
综上,对于涉“套路贷”案件的定性,应找准罪与非罪的“区分点”,回归到对犯罪概念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的有机的整体判断上,避免机械地、孤立地、片面地适用刑法。同时,由于“套路贷”案件与民间借贷紧密交织的特殊性,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更应将其置于整个民间借贷环境中,在相应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大背景下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判断,防止刑法越位殃及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打压必要的资金融通渠道,以保障借贷环境自由、市场交易信赖与金融秩序的稳定之间的平衡。这是法秩序统一的必然要求,更是在经济领域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路径。
(石经海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邱胜帆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庄-子-一-生-经-常-与-人-辩-论,但-是-他-却-说:大-辩-不-辩。
辩-论-的-最-高-境-界,就-是-不-辩。
对-待-有-些-人,唯-有-沉-默,才-是-最-好-的-方-法。
庄-子-在-《秋水》-篇-里-讲-过-这-样-一-句-话:夏-虫-不-可-以-语-冰。
不-要-和-夏-天-的-虫-子-谈-论-冰,因-为-这-纯-属-浪-费-时-间。
孔-子-也-曾-劝-戒-弟-子,不-要-和-春-生-秋-死-的-蚂-蚱-谈-论-四-季。
和-不-同-层-次-的-人-争-辩,是-一-种-无-谓-的-消-耗。
他-从-未-去-过-你-到-过-的-地-方,不-知-道-你-读-过-的-书,不-认-识-你-遇-见-的-人。
隔-着-太-多-的-障-碍,沟-通-就-是-一-场-漫-长-的-无-用-功。
《道德经》-里-讲:“圣-人-之-道,为-而-不-争”。
真-正-厉-害-的-人,没-有-工-夫-辩-来-辩-去,他-们-都-在-笃-实-地-行-动。
你-站-山-巅,告-诉-他-前-面-是-一-片-海-洋,他-在-半-山-腰,只-能-看-到-满-目-的-荒-凉。
与-其-和-他-辩-论,不-如-朝-着-大-海-前-行。
古-人-说,巧-言-令-色,鲜-矣-仁。
能-说-会-道,巧-言-令-色-的,一-般-不-是-什-么-好-人。
况-且,很-多-道-理-不-是-说-辩-论-就-能-辩-清-楚-的。
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
与-其-争-论-不-休,不-如-踏-实-去-做。
毕-竟,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社-会-上-有-句-话:“尽-快-同-意-反-对-你-的-人。”
只-要-认-定-自-己-是-对-的,面-对-那-些-指-责-自-己-的-人,就-不-用-再-多-说-什-么-了。
请-相-信,时-间-会-为-沉-默-的-人-正-名。
辩-论-的-最-高-境-界,就-是-不-辩。
对-待-有-些-人,唯-有-沉-默,才-是-最-好-的-方-法。
庄-子-在-《秋水》-篇-里-讲-过-这-样-一-句-话:夏-虫-不-可-以-语-冰。
不-要-和-夏-天-的-虫-子-谈-论-冰,因-为-这-纯-属-浪-费-时-间。
孔-子-也-曾-劝-戒-弟-子,不-要-和-春-生-秋-死-的-蚂-蚱-谈-论-四-季。
和-不-同-层-次-的-人-争-辩,是-一-种-无-谓-的-消-耗。
他-从-未-去-过-你-到-过-的-地-方,不-知-道-你-读-过-的-书,不-认-识-你-遇-见-的-人。
隔-着-太-多-的-障-碍,沟-通-就-是-一-场-漫-长-的-无-用-功。
《道德经》-里-讲:“圣-人-之-道,为-而-不-争”。
真-正-厉-害-的-人,没-有-工-夫-辩-来-辩-去,他-们-都-在-笃-实-地-行-动。
你-站-山-巅,告-诉-他-前-面-是-一-片-海-洋,他-在-半-山-腰,只-能-看-到-满-目-的-荒-凉。
与-其-和-他-辩-论,不-如-朝-着-大-海-前-行。
古-人-说,巧-言-令-色,鲜-矣-仁。
能-说-会-道,巧-言-令-色-的,一-般-不-是-什-么-好-人。
况-且,很-多-道-理-不-是-说-辩-论-就-能-辩-清-楚-的。
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
与-其-争-论-不-休,不-如-踏-实-去-做。
毕-竟,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社-会-上-有-句-话:“尽-快-同-意-反-对-你-的-人。”
只-要-认-定-自-己-是-对-的,面-对-那-些-指-责-自-己-的-人,就-不-用-再-多-说-什-么-了。
请-相-信,时-间-会-为-沉-默-的-人-正-名。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