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发布招聘公告! 】根据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关于配备全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专职公益性岗位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77号)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22〕90号)、《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0号)相关规定,长春市二道区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时代文明实践专职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新时代文明实践专职工作者(公益性岗位)
二、招聘数量
本次共招聘10名新时代文明实践专职工作者。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户籍在二道区非农,且符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35周岁以下(1987年8月1日至2004年8月1日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7月21日为准(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6.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岗位条件
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等有劳动收入的人员均不在招聘范围内。特殊说明:由于隐瞒相关就业、失业情况的经核实不予录用,已录用人员经查实后予以辞退,已享受的岗位补贴和保险补贴全部退回。
(四)回避
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
四、工作职责
(一)协助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办公室主任(党委宣传部长、宣传员)处理新时代文明实践和志愿服务工作日常事务,制定新时代文明实践和志愿服务工作规划,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在辖区内动员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二)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理论宣讲、科学知识普及、文化体育活动、文明乡风培育、志愿服务活动及志愿者管理等工作。
(三)在省委宣传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志愿者登记管理、志愿服务项目设计和志愿服务项目规范运行。按照群众点单、中心派单、志愿组织(者)接单、群众评单的运行流程,对志愿服务项目实行闭环管理。
(四)负责辖区内新时代文明实践和志愿服务的网络平台管理与运用、资料归档、数据统计、信息报送、媒体宣传、督导评估等机制建设工作。
(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推进新时代文明文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建设,拓展志愿服务领域与内容。
(六)负责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区就业服务局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区委宣传部和区就业服务局组织考试。
(二)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22年8月1日至8月5日,每天9:30-11:00,14:00-16:30。
(三)报名地点
二道区就业服务局一楼(二道区福安街2228号区就业服务局)。
(四)报名要求
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报名条件的人员,需准备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镇)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提交以下材料方可报名: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毕业证
4.《就业创业证》
5.《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六、招聘考试
(一)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和采取的方式待报名结束后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二)按照录用计划和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选,如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按综合成绩依次统一调剂。
七、聘用
(一)对在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根据招聘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长春市公益性岗位协议书》。
(二)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人员,取消其拟聘用人选资格,根据招聘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人员一经录用,即签订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协议期满三年自然终止。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新时代文明实践专职工作者予以解聘。如期满或解除,对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八、相关待遇
新时代文明实践专职工作者的津贴原则上按每人每月不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招聘的新时代文明实践专职工作者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与现有公益性岗位等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限及相关补贴按照我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九、注意事项
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核、考试、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应聘资格的,均取消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二道区就业服务局
2022年8月1日
来源: 动燃二道微信
一、招聘岗位
新时代文明实践专职工作者(公益性岗位)
二、招聘数量
本次共招聘10名新时代文明实践专职工作者。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户籍在二道区非农,且符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35周岁以下(1987年8月1日至2004年8月1日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7月21日为准(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6.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岗位条件
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等有劳动收入的人员均不在招聘范围内。特殊说明:由于隐瞒相关就业、失业情况的经核实不予录用,已录用人员经查实后予以辞退,已享受的岗位补贴和保险补贴全部退回。
(四)回避
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
四、工作职责
(一)协助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办公室主任(党委宣传部长、宣传员)处理新时代文明实践和志愿服务工作日常事务,制定新时代文明实践和志愿服务工作规划,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在辖区内动员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二)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理论宣讲、科学知识普及、文化体育活动、文明乡风培育、志愿服务活动及志愿者管理等工作。
(三)在省委宣传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志愿者登记管理、志愿服务项目设计和志愿服务项目规范运行。按照群众点单、中心派单、志愿组织(者)接单、群众评单的运行流程,对志愿服务项目实行闭环管理。
(四)负责辖区内新时代文明实践和志愿服务的网络平台管理与运用、资料归档、数据统计、信息报送、媒体宣传、督导评估等机制建设工作。
(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推进新时代文明文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建设,拓展志愿服务领域与内容。
(六)负责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区就业服务局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区委宣传部和区就业服务局组织考试。
(二)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22年8月1日至8月5日,每天9:30-11:00,14:00-16:30。
(三)报名地点
二道区就业服务局一楼(二道区福安街2228号区就业服务局)。
(四)报名要求
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报名条件的人员,需准备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镇)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提交以下材料方可报名: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毕业证
4.《就业创业证》
5.《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六、招聘考试
(一)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和采取的方式待报名结束后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二)按照录用计划和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选,如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按综合成绩依次统一调剂。
七、聘用
(一)对在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根据招聘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长春市公益性岗位协议书》。
(二)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人员,取消其拟聘用人选资格,根据招聘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人员一经录用,即签订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协议期满三年自然终止。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新时代文明实践专职工作者予以解聘。如期满或解除,对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八、相关待遇
新时代文明实践专职工作者的津贴原则上按每人每月不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招聘的新时代文明实践专职工作者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与现有公益性岗位等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限及相关补贴按照我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九、注意事项
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核、考试、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应聘资格的,均取消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二道区就业服务局
2022年8月1日
来源: 动燃二道微信
#胡先煦发声#关于热搜上质疑的几个点,回应一下
1关于他有没有资格报考国话?
胡先煦是今年中央戏剧学院应届毕业生,已于今年年初与光线解约,没有和任何经纪公司签约,16年胡先煦本人未满16岁,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2高铁票是否是p的。
……都打印出来了自己不会看啊,阅读理解老师没交过你?这玩意p了发出来给大众审判你以为不用负责任的吗?
3有网友指出沧州因为疫情,本地只有进站没有出站。
这是黄山开往北京,途径沧州的高铁,车次是同一班,中途没有下车,能看懂吧,并不是沧州发车的,“只能进站不能出站”的意思就是有车途径沧州,但是不能在此站下车。
很难理解吗?为什么这么多人看都不看就跟风黑了?我服了诶
1关于他有没有资格报考国话?
胡先煦是今年中央戏剧学院应届毕业生,已于今年年初与光线解约,没有和任何经纪公司签约,16年胡先煦本人未满16岁,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2高铁票是否是p的。
……都打印出来了自己不会看啊,阅读理解老师没交过你?这玩意p了发出来给大众审判你以为不用负责任的吗?
3有网友指出沧州因为疫情,本地只有进站没有出站。
这是黄山开往北京,途径沧州的高铁,车次是同一班,中途没有下车,能看懂吧,并不是沧州发车的,“只能进站不能出站”的意思就是有车途径沧州,但是不能在此站下车。
很难理解吗?为什么这么多人看都不看就跟风黑了?我服了诶
定了!人均补助84元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84元,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持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就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明确项目内容。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服务项目;二是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脱贫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16项服务内容,相关工作按照原途径推动落实,确保服务对象及时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调整安排,2022年起,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人口监测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相应的补助资金可由各地结合本省份实际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服务。同时,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服务内容(工作规范另发)。
(二)明确项目经费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84元,其中2020年和2021年分别新增的5元经费按原渠道执行,2022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52号),明确年度绩效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下达,加快资金拨付和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对发现有存疑资金的,要按要求立刻上报,不得擅自分配处置。持续推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做好政策培训,严禁克扣、挪用。各省(区、市)资金落实情况,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并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后于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财务司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各地要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规范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将国家复评与地方初评结果的一致性纳入绩效评价。试点通过“三评三查”将日常绩效评价与随机工作核查相结合,具体包括地方自评、交叉互评、国家复评和区域普查、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其中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通过电话调查、飞行检查、远程抽查等形式开展,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将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和反馈结果嵌入服务流程。
(四)持续做好项目宣传。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宣传片以及各种新媒体途径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影响力,调动群众接受服务的积极性。鼓励突出重点,加强对0~6岁儿童、老年人、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的宣传和推广,突出实效,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和服务路径。对推动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请及时总结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
二、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工作
在实施好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同时,各地应全面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有关工作。
(一)从严从实抓好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和核酸采样。统筹新冠病毒疫苗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优化接种空间布局和流程,强化疫苗接种服务质量。加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医师培养、配备力度,原则上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服务能力标准的机构要率先配齐公共卫生医师。各地要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储备,并保持动态更新,对未经历过聚集性疫情实战处置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内均要开展一次疫情防控的全流程和全要素演练。各地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升村级疫情防控水平。
(二)切实做好“一老一小”健康管理服务。
1.加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积极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各地要优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结合实际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初筛服务,对初筛结果异常的老年人,指导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复查。各地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规范组织开展健康体检,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健康体检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或其监护人,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好健康管理,对结果异常的,要指导及时就诊并做好追踪随访。各地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日常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动态更新、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大数据分析,优化区域健康管理服务。
2.强化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决定》有关精神,根据《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0~6岁儿童提供规范化、有质量的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婴幼儿科学喂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促进吃动平衡,预防和减少儿童超重和肥胖。强化儿童视力检查、眼保健和发育评估,对发现异常的,要指导到专业机构就诊。加强上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鼓励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推进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工程已纳入《“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各地要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为切入点,以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1~2名具备医、防、管等能力的复合型骨干人员为核心,持续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等知识培训,推动提升城乡社区医防融合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以基层医生团队为绩效评价单元、以健康结果和居民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提高对团队、个人的绩效激励力度。鼓励各地通过医共体等多种形式推动慢病管理服务紧密衔接、上下联动。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数字化、智能化辅助诊疗和随访、信息采集等设备,优化服务方式,推进医防智能融合。
(四)全面推进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各地要有效发挥居民健康档案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居民全流程健康管理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与区域范围内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及妇幼保健、计划免疫、慢病管理、老年健康信息等重点公共卫生业务系统的条块融合和信息共享,推动实现数据“一数一源”,确保数据质量可控、源头可溯,切实为基层减负。推进以“居民为中心”的个人健康档案数据跨机构、跨区域动态归集更新和便民服务,持续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可穿戴设备标准化信息导入健康档案,作为居民健康信息的参考数据。各地要依托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量化医务人员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与绩效评价结合,实现精细化、高效化管理。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加强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
2022年7月5日
来源|国家卫健委网站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84元,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持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就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明确项目内容。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服务项目;二是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脱贫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16项服务内容,相关工作按照原途径推动落实,确保服务对象及时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调整安排,2022年起,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人口监测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相应的补助资金可由各地结合本省份实际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服务。同时,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服务内容(工作规范另发)。
(二)明确项目经费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84元,其中2020年和2021年分别新增的5元经费按原渠道执行,2022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52号),明确年度绩效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下达,加快资金拨付和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对发现有存疑资金的,要按要求立刻上报,不得擅自分配处置。持续推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做好政策培训,严禁克扣、挪用。各省(区、市)资金落实情况,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并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后于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财务司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各地要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规范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将国家复评与地方初评结果的一致性纳入绩效评价。试点通过“三评三查”将日常绩效评价与随机工作核查相结合,具体包括地方自评、交叉互评、国家复评和区域普查、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其中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通过电话调查、飞行检查、远程抽查等形式开展,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将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和反馈结果嵌入服务流程。
(四)持续做好项目宣传。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宣传片以及各种新媒体途径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影响力,调动群众接受服务的积极性。鼓励突出重点,加强对0~6岁儿童、老年人、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的宣传和推广,突出实效,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和服务路径。对推动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请及时总结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
二、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工作
在实施好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同时,各地应全面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有关工作。
(一)从严从实抓好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和核酸采样。统筹新冠病毒疫苗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优化接种空间布局和流程,强化疫苗接种服务质量。加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医师培养、配备力度,原则上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服务能力标准的机构要率先配齐公共卫生医师。各地要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储备,并保持动态更新,对未经历过聚集性疫情实战处置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内均要开展一次疫情防控的全流程和全要素演练。各地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升村级疫情防控水平。
(二)切实做好“一老一小”健康管理服务。
1.加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积极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各地要优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结合实际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初筛服务,对初筛结果异常的老年人,指导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复查。各地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规范组织开展健康体检,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健康体检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或其监护人,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好健康管理,对结果异常的,要指导及时就诊并做好追踪随访。各地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日常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动态更新、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大数据分析,优化区域健康管理服务。
2.强化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决定》有关精神,根据《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0~6岁儿童提供规范化、有质量的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婴幼儿科学喂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促进吃动平衡,预防和减少儿童超重和肥胖。强化儿童视力检查、眼保健和发育评估,对发现异常的,要指导到专业机构就诊。加强上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鼓励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推进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工程已纳入《“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各地要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为切入点,以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1~2名具备医、防、管等能力的复合型骨干人员为核心,持续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等知识培训,推动提升城乡社区医防融合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以基层医生团队为绩效评价单元、以健康结果和居民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提高对团队、个人的绩效激励力度。鼓励各地通过医共体等多种形式推动慢病管理服务紧密衔接、上下联动。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数字化、智能化辅助诊疗和随访、信息采集等设备,优化服务方式,推进医防智能融合。
(四)全面推进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各地要有效发挥居民健康档案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居民全流程健康管理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与区域范围内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及妇幼保健、计划免疫、慢病管理、老年健康信息等重点公共卫生业务系统的条块融合和信息共享,推动实现数据“一数一源”,确保数据质量可控、源头可溯,切实为基层减负。推进以“居民为中心”的个人健康档案数据跨机构、跨区域动态归集更新和便民服务,持续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可穿戴设备标准化信息导入健康档案,作为居民健康信息的参考数据。各地要依托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量化医务人员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与绩效评价结合,实现精细化、高效化管理。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加强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
2022年7月5日
来源|国家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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