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蝉联西北五省省会城市榜首 8个国省控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87.5%以上 西宁交出生态环保亮眼成绩单】
呵护西宁蓝,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为刚性要求;扎实推进河湖清,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将治污修复和风险防控等工作牢牢抓住……

从“坚决”到“深入”,西宁驰而不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以来,在省生态环境厅的大力支持和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以打造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为抓手,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深入推进西宁蓝、高原绿、河湖清建设行动,持续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绿色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实现较好完成。如今,一幅“天蓝地净水绿村美”的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的绿色画卷正徐徐延展开来……

蓝天常相伴 西宁好气质

●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87.3%,优良率和综合指数位居西北五省省会城市第一

“蓝天白云和鲜花簇拥的大西宁让人满足,身为西宁人,生活在这里我觉得很幸福!”市民宋剑简单的话语中洋溢着满满的自豪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驰而不息的蓝天保卫战,不断刷新着西宁近年来的蓝天纪录。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西宁空气质量优良率为87.3%,较2015年提升9.8个百分点,PM10、PM2.5等各项污染物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质量优良率和综合指数再次蝉联西北五省省会城市榜首。

由于受特殊的地理和气象条件、脆弱的生态环境等“先天因素”影响,西宁空气质量备受考验。为了改善空气质量,2020年,西宁在持续落实现有的分析研判、预警、月通报考核、网格化环境监管等制度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分析臭氧形成的机理,有针对性地采取污染物协同治理,出台《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积极开展源解析和源清单以及达标规划编制工作,持续推进大气污染“一市一策”精细化管控,从扬尘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煤烟型污染治理、科技基础支撑等方面综合施策、全面治理,确保全市空气质量稳中向好,持续改善。推进“煤改气”治理149.78蒸吨,完成41家火电、水泥等重点企业56项无组织排放问题整治,督促6家企业进行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停产整治30家,关停取缔5家,强制淘汰老旧柴油车2117辆。

碧水绕城流 美景入画来

●地表水断面水质改善显著,小峡桥断面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IV类标准

“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一条条‘彩带’延伸城市东西南北,景观大水域、湿地化身为一颗颗明珠,错落有致地镶嵌在城市各处,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实至名归!”市民马龙感慨道。

放眼西宁,丰硕的治水成果“飞入寻常百姓家”。

2020年全市8个国省控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87.5%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出境小峡口断面水质达到Ⅳ类水质目标,8个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

2020年,西宁持续抓实地表水治理,制定落实《西宁市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完成石灰沟、黑嘴、沙塘川等重点河段治理工程项目,强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每月“水环境体检”、26处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定期监测等水生态环境管理。巩固市、县水源地整治成效,扎实推进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环境问题整治,完成4个重点乡镇“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工作并取得省政府批复。加快实施一污、四污、五污等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和提标改造,完成55条道路、47公里雨污合流管网改造。

净土见成效 提高宜居性

●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督查考核工作评级达到A级,累计安全处置医疗废物1564吨

西宁作为省会城市,土壤环境管理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一直走在全省的前列。2020年,西宁制定印发《西宁市农用地环境管理联动方案(试行)》,实施甘河工业园区周边耕地分类管理试点项目。更新13个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加强15家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完成现有2家涉镉污染源治理销号任务,督促40家土壤重点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争取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0.89亿元,实施甘河地下水污染处理三期工程,加快推进2个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示范项目。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企业抽查合格率达到98%,转移电子联单执行率为100%,督促144家医疗机构规范收集医疗垃圾,累计安全处置医疗废物1564吨。落实《西宁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长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实现917个行政村环卫设施配发全覆盖。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信息摸底调查和专项规划编制,全面排查整治农村黑臭水体。在全省首次以替代修复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西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湟中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

严把监管执法 违规零容忍

●全年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人为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及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拨打12369处理问题真是太快了!烦心的噪声终于不见了,我又可以睡个好觉了!”市民小江说。

“天蓝就美丽,水清便幸福”,这是群众期盼着一座幸福城市的底色,更是一座城市执政者给予群众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了保住这份优秀“成绩单”,西宁不断加强监督力度,铁腕下力保城市环境质量继续向前。

2020年,西宁不断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实施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18项,超额完成“十三五”减排目标。完成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垂管改革,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9.83%。组织实施湟水流域水环境专项排查、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等10余项专项行动,立案处罚86起,处罚237.92万元。全面排查涉及化工生产项目、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312家企业环境风险源,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库2个,修订《西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西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6次有针对性的环境应急演练。

推进环保督察 回应群众关切

●困扰群众生活的问题得以快速解决,让百姓真切感受到生活环境发生的变化。

2020年,西宁持续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进一步完善督察整改工作机制,深入排查梳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整改工作。第一轮督察转办的1386件信访举报案件全部办结,第二轮督察转办748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已办结724件,办结率达到96.8%。圆满完成省级生态环保专项督察下沉西宁期间协调服务保障工作。

无废西宁模式 得到推广认可

●“无废城市”西宁模式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得到推广认可

以“绿色减量化、生态资源化、安全无害化”为目标,确定116项指标任务,扎实推进全国“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初步形成“134N”(即“一个核心为引领驱动,三大领域打造示范,四项体系保障支撑,N个细胞全民共建”)无废西宁模式。其中,打造的具有青藏高原特色的循环利用生态牧场模式、农业残膜废弃物回收利用模式、甘河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循环化利用及闭环式管理模式、优化和提升的餐厨垃圾全量利用模式为西部经济欠发达城市提供示范,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得到推广认可。

为了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共同守护美好生态环境,举办第五届绿色发展论坛,组织“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环保“六进”宣传活动、“六五”环境日、世界低碳日及生态环境公众开放日等系列环保宣传活动,全力建设西宁高原美丽城市示范市。

模具温度对注塑成型产品的影响。热模具表面在塑料表面上保持足够的时间,以向模具型腔施加压力。空腔的外观复制率非常高,因为空腔的压力会在填充空腔和硬化冷冻皮肤之前将软塑料压在金属上。  另一方面,当进入型腔的塑料在高压下漂浮时,有时称为网格点,无论金属有多短,网格点都会与金属轻微接触。每种塑料零件和塑料零件的模具表面都有温度限制。  超过此限制可能会导致一种或多种不利影响(例如,部件可能会被毛刺吞噬)。模具温度越高,移动阻力越低。


  对于许多注塑机来说,这自然意味着它们可以更快地通过浇口、浇口和型腔。这是因为所使用的辐射流量控制阀不能校正这种变化,并且填充得越快,活动通道和空腔就越高。无效压力。有闪烁和麻烦的可能。
  在高压形成之前,热的产品图案不会解冻进入毛刺区域的塑料。


  这可能导致熔融材料清洁排放杆,并溢出到分割线的间隙中。这证明一些古代的流量控制程序员可以实践好的注入速度控制的需要。  通常,提高或减少模具的温度会增加或减少模具型腔内塑料的冷凝层,使熔融塑胶材料更容易流过模具型腔,并增加零件的内部构件和外部构件。  同时,模具温度的降低提高了零件的抗拉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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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濮网关注身边事# 【拆!违建零容忍!濮阳市出台《濮阳市城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为进一步有效遏制规划区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行为,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推进宜居濮阳建设,近日,濮阳市出台《濮阳市城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濮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该《办法》共15条,包括适用范围、治理主体、部门职责、处置措施、协调配合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濮阳市城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市中心城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包括城市违法建筑和城乡违法建筑。城市违法建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已征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城乡违法建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未征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政府批准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四)在合法建筑上超出其高度或者外立面擅自新建、搭建的;改变规划用途擅自改建的;(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据建设时期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认定。第三条  违法建筑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处置的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城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目标,指导、协调和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二)保障违法建筑处置所需的经费、人员和装备;(三)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四)妥善处理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社会问题;(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区政府(管委会)对于农村无房户、危房户或者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应当优先安排住宅建设用地。对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容积率不超过2.0,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层数不超过3层;对列入市城区城中村改造三年滚动计划的,原则上不允许建设。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并对城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城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和处置报告制度。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筑,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处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要求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认定的,可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查询、复制与违法建筑有关资料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5日内提供。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综合协调城管执法队伍,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已征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的拆除,并指导区政府(管委会)对未征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下一级部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三)建立查处违法建筑信息系统,及时统计汇总和上报违法建筑处置情况;(四)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力量,加大区域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广旅体、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违法建筑处置的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要及时核查并确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书面通知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建筑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资质、执业资格方面的处置,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恢复原状等给予工程方面的安全技术支持。公安部门依法对妨碍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违法建筑施工现场查封和强制拆除工作。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广旅体、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通知,对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已办理的依法收回。供水、供电、供气、商品混凝土等行业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不予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商品混凝土。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对违法建筑的举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应当将“12319”热线投诉、巡查等收集的违法建筑信息快速派遣至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快速报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一)拆除违法建筑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示后,作出暂缓拆除决定:(一)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在未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的;(二)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的;(三)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四)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要求,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五)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筑,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暂时不宜进行拆除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暂缓拆除的事由消失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第十条  对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收违法建筑的,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市政府或者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建筑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违法建筑处置相关信息后,应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2小时内到现场开展调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消防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第十二条  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筑。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停止建设和拆除措施。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在催告满24小时后,由市政府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报告,责成其将《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消防及其他协助单位,按预案要求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按照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拆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及时限期拆除。具体流程如下:(一)立案调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日内立案,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件调查终结后,做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二)责令限期拆除。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在3日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当事人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7日内向市政府或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强制拆除。(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复议、诉讼期满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市政府或者区政府(管委会)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并予以公告、张贴,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经催告仍未拆除违法建筑的,送达市政府或者区政府(管委会)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四)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的10日内,对城市违法建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强制拆除工作预案;对城乡违法建筑,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制定强制拆除工作预案。预案制定完成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区政府(管委会)召开强制拆除预备会议,明确强制拆除的时间、具体实施部门、协助部门及职责分工等,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单位,按预案要求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置违法建筑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机制的;(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和证照、出具相关证明的;(三)发现私搭乱建、违规临时建筑等问题未及时依法处置的;(四)收到违法建筑的举报、反映或者问题情况通报,未及时查证,或者在查证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纠正和依法拆除的;(五)对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六)对接收到的问题、情况没有及时提出处置办法或未按照管理职责报告、移交主管部门处置的;(七)谎报、瞒报、漏报、拒报违法建筑有关问题的;(八)未依法妥善处理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的社会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形的。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结合本县实际参照执行。
(信息来自:濮阳建设、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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