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花52万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为房子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过户,于是,他和原房主约定5年后再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房子涨到了130万,而原房主居然瞒着男子,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完成了过户,这可把男子给气坏了。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江苏南京,男子花52万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为房子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过户,于是,他和原房主约定5年后再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房子涨到了130万,而原房主居然瞒着男子,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完成了过户,这可把男子给气坏了。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2022年秋季招生简章# 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地处赤峰市新城大板路以西、玉龙大街以南,是赤峰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隶属赤峰市教育局。学校有小学部和初中部两个校区。学校秉承“全人教育”办学理念,创建现代学校管理模式,打造优秀师资队伍,努力培育有责任、有教养、有见识、有家国情怀、有国际视野的未来公民。学校根据赤峰市教育局文件精神和《松山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2022年秋季招生简章》,具体内容如下:
一、招生规模与班额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分班。招收小学一年级新生10个教学班,共招生450人;初中一年级新生10个教学班,共招生500人。
二、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 6 周岁(即 2015 年 9 月 1 日—2016 年 8 月 31 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初一年级招生对象为松山区应届小学毕业生以及非松山区城区小学毕业且符合到松山区城区学校就读初一的适龄学生。
中小学招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松山区户籍,其父母拥有学区内合法永久住所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烈士子女、驻扎松山区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三)赤峰市、松山区引进并服务于松山区区域的高级人才子女。
(四)非松山区户籍,因其父母在学区内拥有合法永久住所需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非松山区户籍,因其父母在松山区城区经商或务工的随迁人员子女。
(六)确因特殊原因(残障)要求在学区内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松山区户籍的轻度残儿到学区学校报名,随班就读;中度残儿建议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重度残儿到学区学校报名登记,由学区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视具体情况安排送教上门。
三、学位类型
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及监护人户籍和所在学区居住情况,将学位划分为六个类型:
学位类型一:松户有房
松户有房,即适龄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是松山区户籍,学区内不动产权权属人是其父母双方之一,且监护人和不动产权证权属人一致并实际居住。
学位类型二:松户祖房
松户祖房,即适龄少年儿童是松山区户籍,其父母在松山区、红山区城区内无房产,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在松山区,祖孙三代户口在同一户口簿,学区内不动产权权属人属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学位类型三:外户有房
外户有房,即适龄少年儿童与父母非松山区户籍,在学区内购房, 不动产权权属人是其父母双方之一,且监护人和不动产权证权属人一致,并实际居住。
学位类型四:外户祖房
外户祖房,即适龄少年儿童非松山区户籍,其父母在松山区、红山区城区内无房产,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在松山区,祖孙三代户口在同一户口簿,学区内不动产权权属人属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学位类型五:松户租房
松户租房,即适龄少年儿童是松山区户籍,父母在松山区城区务工或经商,无合法房产,学区内租房居住。
学位类型六:外户务工租房
外户务工租房,即适龄少年儿童与父母非松山区户籍,在松山区城区务工或经商,符合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且城区内(含松山区和红山区)无合法房产,学区内租房居住。
四、审核要件
(一)小学、初中
1.二代户口簿。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簿;用祖房的需要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一,三代在同一户口簿。
2.不动产权证。房产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不包括商厅、车库、小棚等);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父母)与不动产权属人一致且 100%产权,不包括与亲属、他人的按份占比,无论占比多少;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出具网签购房合同、网签机打发票,不包括二手房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权属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需提供由赤峰市不动产发证机关出具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合法房产购置日期为招生年度 6 月 1日前。
3.在松山区城区无合法固定房产的需提供:
(1)松山区、红山区、元宝山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需提供实际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非“三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需提供实际居住地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
(2)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提供由赤峰市不动产发证机关出具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
(3)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需出具法定监护人所在用人单位为其所上的社保缴费单据,无用人单位的出具个人缴纳的社保缴费单据,社保缴费日期截止招生当年的3月1日前。
(4)经商人员子女需出具法定监护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纳税凭证,日期截止招生当年的3月1日前。
4.非松山区学籍且符合到松山区城区就读初一的学生,在报名时提交原小学就读学校及其所属教育局盖章的学籍证明(注明学生电子学籍号码、学校标识码)。
(二)学区内有房产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1.房屋产权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且又因户口无法合并的,可提供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出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未分户之前的户籍信息。
2.房屋产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需提供网签购房合同、网签购房发票;未交工但能够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和发票的认定为学区有房,不能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和发票的,不能认定学区有房,需按照实际居住条件的学位类型报名并提交相应的报名要件。
3.房产抵押的,提供银行抵押证明(抵押银行盖章)、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市房管局的提档查验证明。
4.棚户区房屋征收回迁的,需提供松山区政府出具的征收回迁补偿协议。房屋已被拆迁的或正在被征拆的,提供有效要件的按安置房报名。
5.小产权房提供原始购房合同和原始票据以及招生年度内正规水、暖、电发票的,认定为学区内有房。个人之间交易的二手小产权房不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6.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且房产权属人与法定监护人不一致的,需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
7.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在松山区城区的合法房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均需要提供招生年度内的水、暖、电正规发票各一张。例如原始合同和票据的小产权房;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公租房或廉租房。
五、报名办法
我校秋季招生实施线上报名、线下实地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招生,凡符合我校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报名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需通过“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线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线下实地提交报名要件的方式进行报名;符合优抚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需由家长携带单位协调函、相关报名要件到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初中部统一办理。
六、招生流程
(一)幼升小
1.规定流程:
一是学位类型中松户有房、松户祖房、外户有房、外户祖房、松户租房、外户务工租房的适龄儿童,网上报名办理时间为7月1日—7日,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家长务必于7月7日前完成网上报名,报名截止后不再办理网报业务。
二是网上报名成功后,7月8日—7月11日由家长持网上报名序号及相关要件资料到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初中部进行报名资格线下审核。
三是优抚对象子女入学的,由相关单位审批并携带公函、相关资料于7月10日到学校指定地点办理。
四是报名并通过审核的家长,于2022年8月15日通过“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阳光分班结果;
五是根据查询结果在8月16日-18日到我校初中部领取入学通知书;根据我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学校报到。
2.逐类招生:
根据招生方案,依据学位类型,按先后顺序依次分批逐类招生,直至学位额满为止。
(二)小升初
1.规定流程:
一是所有附合我校招生区域内的学生,网上报名办理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26日,所有学生务必于5月26日前完成网上报名,报名截止后,不再办理网报业务。
二是网上报名成功后,6月7日—6月10日由家长持网上报名序号及相关要件资料到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初中部进行报名资格线下审核。
三是优抚对象子女入学的,由相关单位审批并携带公函、相关资料于6月9日到学校指定地点办理。
四是所有“小升初”报名的适龄少年及其家长,于8月15日通过“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阳光分班结果;
五是根据查询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即8月16日-18日到我校初中部领取入学通知书;根据我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学校报到。
2.逐类招生:
根据招生方案,依据学位类型,按先后顺序依次分批逐类招生,直至学位额满为止。
七、阳光分班
学校通过“赤峰教育阳光分班系统”,统一组织阳光分班。阳光分班现场邀请市教育局、松山区教育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人员、新闻媒体、学校教师代表、新生家长代表(摇号选取)和社会人士全程监督。学校在阳光分班现场公示分班方案、公开分班过程、公示分班结果。阳光分班后市教育局、松山区教育局、学校分别留存阳光分班结果,保存现场分班档案。任何人和团体不得干预分班过程。
八、学区划分
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小学招生区域:西外环路以东,玉龙大街西段以南,新惠路以西,兴安街以北,大板路南段以西,海苏沟以北。
见图一
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初中招生区域:新城区外环路和海苏沟以东,玉龙大街以南,半支箭河以南和以西,锡泊河以北。
见图二
九、学位类型及对应材料要求
见图三
十、网上报名时间及方式
小学网上报名时间:7 月 1 日—7 日
初中网上报名时间:5 月 20 日—26 日
小学新生报名
见图四
初中新生报名
见图五
温馨提示:初中部网上报名期间,小学部网上报名通道和查询通道暂时关闭,7月1日准时开通,望各位家长关注!
十一、线下审核
来校线下审核时间以报名回执为准,请各位家长注意报名时限,过期不予办理。报名时持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名材料原件审核完毕当场领回。
小学:2022年7月8日—7月11日
初中:2022年6月7日—6月10日
每日线下审核时间: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线下审核地点: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初中部
请各位家长报名成功后,扫描下方查询码查询线下审核序号及审核时间,严格按照序号顺序到校进行线下审核,例如:初中6月7日上午:1—80号,下午:81—160号,以此类推。
见图六图七
十二、防疫要求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每户只允许一名家长到校进行线下审核,初中每半天80户,小学每半天90户,按照报名序号顺接。体温及健康状况正常(近14天未到或前往疫情风险地区),到校后出示行程码、健康码,入场时扫码为绿码方可进入。
十三、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贝老师:15947699926
张老师:18148237073
付老师:1884764931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https://t.cn/R2Wxoj6
一、招生规模与班额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分班。招收小学一年级新生10个教学班,共招生450人;初中一年级新生10个教学班,共招生500人。
二、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 6 周岁(即 2015 年 9 月 1 日—2016 年 8 月 31 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初一年级招生对象为松山区应届小学毕业生以及非松山区城区小学毕业且符合到松山区城区学校就读初一的适龄学生。
中小学招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松山区户籍,其父母拥有学区内合法永久住所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烈士子女、驻扎松山区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三)赤峰市、松山区引进并服务于松山区区域的高级人才子女。
(四)非松山区户籍,因其父母在学区内拥有合法永久住所需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非松山区户籍,因其父母在松山区城区经商或务工的随迁人员子女。
(六)确因特殊原因(残障)要求在学区内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松山区户籍的轻度残儿到学区学校报名,随班就读;中度残儿建议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重度残儿到学区学校报名登记,由学区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视具体情况安排送教上门。
三、学位类型
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及监护人户籍和所在学区居住情况,将学位划分为六个类型:
学位类型一:松户有房
松户有房,即适龄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是松山区户籍,学区内不动产权权属人是其父母双方之一,且监护人和不动产权证权属人一致并实际居住。
学位类型二:松户祖房
松户祖房,即适龄少年儿童是松山区户籍,其父母在松山区、红山区城区内无房产,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在松山区,祖孙三代户口在同一户口簿,学区内不动产权权属人属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学位类型三:外户有房
外户有房,即适龄少年儿童与父母非松山区户籍,在学区内购房, 不动产权权属人是其父母双方之一,且监护人和不动产权证权属人一致,并实际居住。
学位类型四:外户祖房
外户祖房,即适龄少年儿童非松山区户籍,其父母在松山区、红山区城区内无房产,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在松山区,祖孙三代户口在同一户口簿,学区内不动产权权属人属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学位类型五:松户租房
松户租房,即适龄少年儿童是松山区户籍,父母在松山区城区务工或经商,无合法房产,学区内租房居住。
学位类型六:外户务工租房
外户务工租房,即适龄少年儿童与父母非松山区户籍,在松山区城区务工或经商,符合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且城区内(含松山区和红山区)无合法房产,学区内租房居住。
四、审核要件
(一)小学、初中
1.二代户口簿。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簿;用祖房的需要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一,三代在同一户口簿。
2.不动产权证。房产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不包括商厅、车库、小棚等);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父母)与不动产权属人一致且 100%产权,不包括与亲属、他人的按份占比,无论占比多少;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出具网签购房合同、网签机打发票,不包括二手房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权属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需提供由赤峰市不动产发证机关出具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合法房产购置日期为招生年度 6 月 1日前。
3.在松山区城区无合法固定房产的需提供:
(1)松山区、红山区、元宝山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需提供实际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非“三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需提供实际居住地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
(2)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提供由赤峰市不动产发证机关出具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
(3)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需出具法定监护人所在用人单位为其所上的社保缴费单据,无用人单位的出具个人缴纳的社保缴费单据,社保缴费日期截止招生当年的3月1日前。
(4)经商人员子女需出具法定监护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纳税凭证,日期截止招生当年的3月1日前。
4.非松山区学籍且符合到松山区城区就读初一的学生,在报名时提交原小学就读学校及其所属教育局盖章的学籍证明(注明学生电子学籍号码、学校标识码)。
(二)学区内有房产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1.房屋产权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且又因户口无法合并的,可提供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出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未分户之前的户籍信息。
2.房屋产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需提供网签购房合同、网签购房发票;未交工但能够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和发票的认定为学区有房,不能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和发票的,不能认定学区有房,需按照实际居住条件的学位类型报名并提交相应的报名要件。
3.房产抵押的,提供银行抵押证明(抵押银行盖章)、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市房管局的提档查验证明。
4.棚户区房屋征收回迁的,需提供松山区政府出具的征收回迁补偿协议。房屋已被拆迁的或正在被征拆的,提供有效要件的按安置房报名。
5.小产权房提供原始购房合同和原始票据以及招生年度内正规水、暖、电发票的,认定为学区内有房。个人之间交易的二手小产权房不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6.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且房产权属人与法定监护人不一致的,需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
7.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在松山区城区的合法房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均需要提供招生年度内的水、暖、电正规发票各一张。例如原始合同和票据的小产权房;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公租房或廉租房。
五、报名办法
我校秋季招生实施线上报名、线下实地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招生,凡符合我校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报名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需通过“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线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线下实地提交报名要件的方式进行报名;符合优抚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需由家长携带单位协调函、相关报名要件到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初中部统一办理。
六、招生流程
(一)幼升小
1.规定流程:
一是学位类型中松户有房、松户祖房、外户有房、外户祖房、松户租房、外户务工租房的适龄儿童,网上报名办理时间为7月1日—7日,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家长务必于7月7日前完成网上报名,报名截止后不再办理网报业务。
二是网上报名成功后,7月8日—7月11日由家长持网上报名序号及相关要件资料到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初中部进行报名资格线下审核。
三是优抚对象子女入学的,由相关单位审批并携带公函、相关资料于7月10日到学校指定地点办理。
四是报名并通过审核的家长,于2022年8月15日通过“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阳光分班结果;
五是根据查询结果在8月16日-18日到我校初中部领取入学通知书;根据我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学校报到。
2.逐类招生:
根据招生方案,依据学位类型,按先后顺序依次分批逐类招生,直至学位额满为止。
(二)小升初
1.规定流程:
一是所有附合我校招生区域内的学生,网上报名办理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26日,所有学生务必于5月26日前完成网上报名,报名截止后,不再办理网报业务。
二是网上报名成功后,6月7日—6月10日由家长持网上报名序号及相关要件资料到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初中部进行报名资格线下审核。
三是优抚对象子女入学的,由相关单位审批并携带公函、相关资料于6月9日到学校指定地点办理。
四是所有“小升初”报名的适龄少年及其家长,于8月15日通过“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阳光分班结果;
五是根据查询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即8月16日-18日到我校初中部领取入学通知书;根据我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学校报到。
2.逐类招生:
根据招生方案,依据学位类型,按先后顺序依次分批逐类招生,直至学位额满为止。
七、阳光分班
学校通过“赤峰教育阳光分班系统”,统一组织阳光分班。阳光分班现场邀请市教育局、松山区教育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人员、新闻媒体、学校教师代表、新生家长代表(摇号选取)和社会人士全程监督。学校在阳光分班现场公示分班方案、公开分班过程、公示分班结果。阳光分班后市教育局、松山区教育局、学校分别留存阳光分班结果,保存现场分班档案。任何人和团体不得干预分班过程。
八、学区划分
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小学招生区域:西外环路以东,玉龙大街西段以南,新惠路以西,兴安街以北,大板路南段以西,海苏沟以北。
见图一
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初中招生区域:新城区外环路和海苏沟以东,玉龙大街以南,半支箭河以南和以西,锡泊河以北。
见图二
九、学位类型及对应材料要求
见图三
十、网上报名时间及方式
小学网上报名时间:7 月 1 日—7 日
初中网上报名时间:5 月 20 日—26 日
小学新生报名
见图四
初中新生报名
见图五
温馨提示:初中部网上报名期间,小学部网上报名通道和查询通道暂时关闭,7月1日准时开通,望各位家长关注!
十一、线下审核
来校线下审核时间以报名回执为准,请各位家长注意报名时限,过期不予办理。报名时持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名材料原件审核完毕当场领回。
小学:2022年7月8日—7月11日
初中:2022年6月7日—6月10日
每日线下审核时间: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线下审核地点:赤峰二中国际实验学校初中部
请各位家长报名成功后,扫描下方查询码查询线下审核序号及审核时间,严格按照序号顺序到校进行线下审核,例如:初中6月7日上午:1—80号,下午:81—160号,以此类推。
见图六图七
十二、防疫要求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每户只允许一名家长到校进行线下审核,初中每半天80户,小学每半天90户,按照报名序号顺接。体温及健康状况正常(近14天未到或前往疫情风险地区),到校后出示行程码、健康码,入场时扫码为绿码方可进入。
十三、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贝老师:15947699926
张老师:18148237073
付老师:1884764931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https://t.cn/R2Wxoj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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