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下午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通知】[话筒]萧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各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
根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工作硬任务安排计划,今年,全县拟申报4个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和3个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现就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市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省示范社:符合《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三)增设申报条件:
1. 对没有小农户成员实际参与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2. 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3. 农民合作社必须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4.没有报送2018年年报公示信息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不予推荐。
5.不能及时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没有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二、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各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1套以及汇总表报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省示范农场、省示范社申报材料分别按附件1、附件2要求报送。
(二)申报材料格式、内容总体比照上年。要注意以下内容: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入社,带动产业脱贫,并提供贫困户的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以备电话抽查;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的也要提供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用工工作量统一规范为*人*天)。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内容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带动贫困农户多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三变”改革试点的合作社;
3.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合作社;
4.开展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5.已列入安徽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6.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7.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二)各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
(五)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联系人:毛玉东;联系电话:0557-2201612;
邮箱:xx5025637@126.com。
附件:1.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萧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日
附件1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肉)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五、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六、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八、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九、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地处山区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可放宽至第一条的50%。
十、2018年度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全年汇总表及2019年1-2月份的分月台账表各一份。
(前六项摘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附件2
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3.水果、茶叶、蚕桑、油茶、药材种植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4.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户以上。
6.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7.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8.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1万头,奶牛年存栏300头,肉牛年出栏1000头,肉鸡年出栏30万只,蛋鸡年存栏5万只,鸭(鹅)年存栏3万只。
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5.苗木、花卉、毛竹、油茶、板栗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2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5000亩以上。
8.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20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万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9.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10.蚕桑专业合作社桑园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蚕茧产量达到50吨以上。
11.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灌溉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
12.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八、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九、贫困地区的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入社,带动产业脱贫,并提供贫困户的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
十、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前八项摘自《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各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
根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工作硬任务安排计划,今年,全县拟申报4个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和3个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现就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市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省示范社:符合《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三)增设申报条件:
1. 对没有小农户成员实际参与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2. 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3. 农民合作社必须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4.没有报送2018年年报公示信息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不予推荐。
5.不能及时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没有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二、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各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1套以及汇总表报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省示范农场、省示范社申报材料分别按附件1、附件2要求报送。
(二)申报材料格式、内容总体比照上年。要注意以下内容: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入社,带动产业脱贫,并提供贫困户的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以备电话抽查;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的也要提供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用工工作量统一规范为*人*天)。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内容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带动贫困农户多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三变”改革试点的合作社;
3.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合作社;
4.开展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5.已列入安徽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6.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7.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二)各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
(五)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联系人:毛玉东;联系电话:0557-2201612;
邮箱:xx5025637@126.com。
附件:1.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萧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日
附件1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肉)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五、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六、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八、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九、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地处山区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可放宽至第一条的50%。
十、2018年度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全年汇总表及2019年1-2月份的分月台账表各一份。
(前六项摘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附件2
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3.水果、茶叶、蚕桑、油茶、药材种植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4.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户以上。
6.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7.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8.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1万头,奶牛年存栏300头,肉牛年出栏1000头,肉鸡年出栏30万只,蛋鸡年存栏5万只,鸭(鹅)年存栏3万只。
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5.苗木、花卉、毛竹、油茶、板栗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2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5000亩以上。
8.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20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万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9.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10.蚕桑专业合作社桑园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蚕茧产量达到50吨以上。
11.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灌溉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
12.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八、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九、贫困地区的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入社,带动产业脱贫,并提供贫困户的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
十、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前八项摘自《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通知】[话筒]萧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各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
根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工作硬任务安排计划,今年,全县拟申报4个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和3个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现就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市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省示范社:符合《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三)增设申报条件:
1. 对没有小农户成员实际参与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2. 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3. 农民合作社必须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4.没有报送2018年年报公示信息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不予推荐。
5.不能及时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没有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二、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各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1套以及汇总表报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省示范农场、省示范社申报材料分别按附件1、附件2要求报送。
(二)申报材料格式、内容总体比照上年。要注意以下内容: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入社,带动产业脱贫,并提供贫困户的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以备电话抽查;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的也要提供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用工工作量统一规范为*人*天)。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内容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带动贫困农户多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三变”改革试点的合作社;
3.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合作社;
4.开展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5.已列入安徽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6.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7.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二)各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
(五)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联系人:毛玉东;联系电话:0557-2201612;
邮箱:xx5025637@126.com。
附件:1.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萧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日
附件1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肉)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五、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六、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八、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九、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地处山区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可放宽至第一条的50%。
十、2018年度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全年汇总表及2019年1-2月份的分月台账表各一份。
(前六项摘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附件2
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3.水果、茶叶、蚕桑、油茶、药材种植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4.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户以上。
6.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7.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8.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1万头,奶牛年存栏300头,肉牛年出栏1000头,肉鸡年出栏30万只,蛋鸡年存栏5万只,鸭(鹅)年存栏3万只。
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5.苗木、花卉、毛竹、油茶、板栗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2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5000亩以上。
8.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20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万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9.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10.蚕桑专业合作社桑园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蚕茧产量达到50吨以上。
11.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灌溉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
12.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八、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九、贫困地区的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入社,带动产业脱贫,并提供贫困户的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
十、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前八项摘自《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各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
根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工作硬任务安排计划,今年,全县拟申报4个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和3个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现就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市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省示范社:符合《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规定的八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三)增设申报条件:
1. 对没有小农户成员实际参与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2. 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3. 农民合作社必须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4.没有报送2018年年报公示信息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不予推荐。
5.不能及时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没有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二、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各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1套以及汇总表报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省示范农场、省示范社申报材料分别按附件1、附件2要求报送。
(二)申报材料格式、内容总体比照上年。要注意以下内容: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入社,带动产业脱贫,并提供贫困户的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以备电话抽查;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的也要提供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用工工作量统一规范为*人*天)。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内容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带动贫困农户多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三变”改革试点的合作社;
3.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合作社;
4.开展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5.已列入安徽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6.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7.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二)各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
(五)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联系人:毛玉东;联系电话:0557-2201612;
邮箱:xx5025637@126.com。
附件:1.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萧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日
附件1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肉)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五、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六、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八、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九、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地处山区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可放宽至第一条的50%。
十、2018年度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全年汇总表及2019年1-2月份的分月台账表各一份。
(前六项摘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附件2
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3.水果、茶叶、蚕桑、油茶、药材种植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4.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户以上。
6.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7.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8.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1万头,奶牛年存栏300头,肉牛年出栏1000头,肉鸡年出栏30万只,蛋鸡年存栏5万只,鸭(鹅)年存栏3万只。
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5.苗木、花卉、毛竹、油茶、板栗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2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5000亩以上。
8.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20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万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9.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10.蚕桑专业合作社桑园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蚕茧产量达到50吨以上。
11.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灌溉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
12.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八、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省直管县可提供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九、贫困地区的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入社,带动产业脱贫,并提供贫困户的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
十、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前八项摘自《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附件,结合《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部分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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