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西宁市主城区小学升初中学区范围公示#西宁市主城区小学升初中招生学区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区划分时遵循学校招生计划与学区内学龄人口数相一致的原则,依据当年学校周边生源密度变化等因素,对应招生学校周边区域内街、路、巷和村落划定,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学区范围。
具有主城区户籍的学生及父母的户口本、不动产证相一致的,根据学区划分范围分配入学,不一致的就近调剂入学;非西宁市城区户籍学生相对就近调剂入学;城郊小学毕业生与现就读小学相临相近中学整体对口入学;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学生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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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主城区户籍的学生及父母的户口本、不动产证相一致的,根据学区划分范围分配入学,不一致的就近调剂入学;非西宁市城区户籍学生相对就近调剂入学;城郊小学毕业生与现就读小学相临相近中学整体对口入学;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学生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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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西宁市主城区小学升初中学区范围公示】
西宁市主城区小学升初中招生学区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区划分时遵循学校招生计划与学区内学龄人口数相一致的原则,依据当年学校周边生源密度变化等因素,对应招生学校周边区域内街、路、巷和村落划定,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学区范围。
具有主城区户籍的学生及父母的户口本、不动产证相一致的,根据学区划分范围分配入学,不一致的就近调剂入学;非西宁市城区户籍学生相对就近调剂入学;城郊小学毕业生与现就读小学相临相近中学整体对口入学;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学生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
温馨提示:
1.有西宁市城区户籍但迁户时间不符、户主房主为其他关系、户房信息不一致的学生,依据《2022年西宁市主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实施方案》,根据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调剂入学,具体入学情况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2.在西宁市主城区公办学校毕业的非西宁市城区户籍的学生,依据《2022年西宁市主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实施方案》,根据周边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入学,具体入学情况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3.西宁市主城区小学毕业生于2022年8月23日下午,在毕业学校领取录取通知书(回宁生到报名所在地教育局领取),2022年8月27日持录取通知书和户口本(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到录取学校报到。
4.开学报到时,假期未离宁师生返校当天严格落实双码联查、体温检测方可入校;开学报到前近7天内有高、中、低风险区旅居史的师生须严格执行集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三天两检、指定核酸检测次数方可入校(开学前近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师生,须严格执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后方可返校;开学前近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师生,严格执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后方可返校;开学前近7天内有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师生,在三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在做好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方可返校)。
家长咨询电话、时间、地点:
0971-4393055
2022年8月15日—8月23日工作日期间,在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80号,西宁市教育局三楼,学前与小学教育科。
2022年8月24日—8月26日工作日期间,在西宁市教育考试院一楼大厅(详细地址:西宁市城北区美丽水街,萨尔斯堡小区东侧,海湖桥西侧1公里,18路车终点站。)
西宁市主城区小学升初中招生学区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区划分时遵循学校招生计划与学区内学龄人口数相一致的原则,依据当年学校周边生源密度变化等因素,对应招生学校周边区域内街、路、巷和村落划定,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学区范围。
具有主城区户籍的学生及父母的户口本、不动产证相一致的,根据学区划分范围分配入学,不一致的就近调剂入学;非西宁市城区户籍学生相对就近调剂入学;城郊小学毕业生与现就读小学相临相近中学整体对口入学;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学生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
温馨提示:
1.有西宁市城区户籍但迁户时间不符、户主房主为其他关系、户房信息不一致的学生,依据《2022年西宁市主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实施方案》,根据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调剂入学,具体入学情况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2.在西宁市主城区公办学校毕业的非西宁市城区户籍的学生,依据《2022年西宁市主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实施方案》,根据周边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入学,具体入学情况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3.西宁市主城区小学毕业生于2022年8月23日下午,在毕业学校领取录取通知书(回宁生到报名所在地教育局领取),2022年8月27日持录取通知书和户口本(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到录取学校报到。
4.开学报到时,假期未离宁师生返校当天严格落实双码联查、体温检测方可入校;开学报到前近7天内有高、中、低风险区旅居史的师生须严格执行集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三天两检、指定核酸检测次数方可入校(开学前近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师生,须严格执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后方可返校;开学前近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师生,严格执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后方可返校;开学前近7天内有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师生,在三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在做好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方可返校)。
家长咨询电话、时间、地点:
0971-4393055
2022年8月15日—8月23日工作日期间,在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80号,西宁市教育局三楼,学前与小学教育科。
2022年8月24日—8月26日工作日期间,在西宁市教育考试院一楼大厅(详细地址:西宁市城北区美丽水街,萨尔斯堡小区东侧,海湖桥西侧1公里,18路车终点站。)
#法院动态# 媒体聚焦 | 法治日报: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抢孩子”被女方起诉,法院判了!
小勇和小洁夫妇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双方互不让步开始分居,两人的婚生女随女方一起生活。小勇和母亲来看望孩子时,从小洁母亲手中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孩子抱走带回老家抚养,并以各种理由始终未让小洁探望孩子。
小洁随后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冲突并报警。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洁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小洁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小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上诉人小洁与被上诉人小勇的婚生女送交小洁,由小洁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小勇的合法权益,判决中也对小勇探望权的行使做出详细具体的明确。
据悉,保定中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处理原则,并依据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婚内监护权的行使作出判决,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夫妻反目男方带走孩子藏匿
小洁与小勇自上初中起相识,经交往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保定市居住工作。结婚一年多后,小洁生育一女。孩子的降临让这对夫妻感受到喜悦,照顾孩子也让他们措手不及。于是,小勇请母亲前来共同居住帮忙照顾孩子。
然而,在共同生活中,因对生活琐事没有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法,造成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矛盾不断升级。孩子五个月时,小勇母亲私自将其带回农村老家,在小洁强烈要求下,第二天小勇母亲将孩子送回。小洁与小勇在家庭矛盾中互不让步,两人开始分居,之后协议离婚未果,孩子一直跟随小洁生活。
几个月后,小勇及其母亲从老家到保定看望孩子时,以带孩子买东西为由,从小洁母亲手中将尚在哺乳期内的孩子抱走带回老家,自此孩子由小勇及其母亲抚养。此后,小勇出于各种原因始终未让小洁探望孩子,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过冲突。
随后,小洁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为了要回孩子的监护权,小洁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诉请小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小洁向保定中院提起上诉。
抢走幼龄儿侵害平等监护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小洁依法享有婚生女的监护权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两个问题,即小勇接走孩子的行为是否正当、孩子由谁来抚养监护?
首先,关于小勇接走婚生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保定中院审理认为:
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看,小勇及其母亲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径行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小洁与孩子母女不得相见。小勇及其母亲的行为并未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而是出于对自己情感需求的满足,以爱之名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
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看,小洁与小勇作为婚生女的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毋庸置疑,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监护权,且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平等,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小勇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此后对小洁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极态度,致使小洁长期不能探望孩子,其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小洁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小勇及其母亲的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障妇女权益以及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原则,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其次,关于对婚生女由谁抚养监护的处理依据,保定中院审理认为,确定婚生女抚养权的法定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本案中,从案件事实看,孩子自出生起一直由小洁母乳喂养,在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纠纷分居期间亦随母生活,至今未满两周岁,对于低幼龄未成年人而言,母爱不可替代,更不应被人为剥夺。从法律原则分析,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民法典,均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作为处理原则。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处理原则,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取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据此,小洁和小勇的孩子未满两周岁,以暂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最终,保定中院依法判决小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小洁与小勇的婚生女送交小洁,由小洁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小勇的合法权益,也对小勇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详细具体的明确。
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时,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为首要原则。
保定中院从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出发,确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同时对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抢孩子”现象给予否定评价,对于引导夫妻双方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考虑、合法合理正确行使监护权具有正向作用。
据介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之一致,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时应当把保护孩子利益作为行动的出发点。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群体中的弱者,法律对其给予倾向性保护。作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法院审结的首例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件,本案的判决结果同时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和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夫妻双方要珍视婚姻、珍重感情,努力给自己和孩子完整幸福的家庭。即便双方身陷家庭矛盾的焦头烂额之中,也还是要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把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作出选择。”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小勇和小洁夫妇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双方互不让步开始分居,两人的婚生女随女方一起生活。小勇和母亲来看望孩子时,从小洁母亲手中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孩子抱走带回老家抚养,并以各种理由始终未让小洁探望孩子。
小洁随后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冲突并报警。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洁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小洁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小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上诉人小洁与被上诉人小勇的婚生女送交小洁,由小洁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小勇的合法权益,判决中也对小勇探望权的行使做出详细具体的明确。
据悉,保定中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处理原则,并依据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婚内监护权的行使作出判决,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夫妻反目男方带走孩子藏匿
小洁与小勇自上初中起相识,经交往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保定市居住工作。结婚一年多后,小洁生育一女。孩子的降临让这对夫妻感受到喜悦,照顾孩子也让他们措手不及。于是,小勇请母亲前来共同居住帮忙照顾孩子。
然而,在共同生活中,因对生活琐事没有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法,造成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矛盾不断升级。孩子五个月时,小勇母亲私自将其带回农村老家,在小洁强烈要求下,第二天小勇母亲将孩子送回。小洁与小勇在家庭矛盾中互不让步,两人开始分居,之后协议离婚未果,孩子一直跟随小洁生活。
几个月后,小勇及其母亲从老家到保定看望孩子时,以带孩子买东西为由,从小洁母亲手中将尚在哺乳期内的孩子抱走带回老家,自此孩子由小勇及其母亲抚养。此后,小勇出于各种原因始终未让小洁探望孩子,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过冲突。
随后,小洁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为了要回孩子的监护权,小洁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诉请小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小洁向保定中院提起上诉。
抢走幼龄儿侵害平等监护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小洁依法享有婚生女的监护权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两个问题,即小勇接走孩子的行为是否正当、孩子由谁来抚养监护?
首先,关于小勇接走婚生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保定中院审理认为:
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看,小勇及其母亲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径行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小洁与孩子母女不得相见。小勇及其母亲的行为并未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而是出于对自己情感需求的满足,以爱之名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
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看,小洁与小勇作为婚生女的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毋庸置疑,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监护权,且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平等,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小勇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此后对小洁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极态度,致使小洁长期不能探望孩子,其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小洁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小勇及其母亲的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障妇女权益以及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原则,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其次,关于对婚生女由谁抚养监护的处理依据,保定中院审理认为,确定婚生女抚养权的法定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本案中,从案件事实看,孩子自出生起一直由小洁母乳喂养,在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纠纷分居期间亦随母生活,至今未满两周岁,对于低幼龄未成年人而言,母爱不可替代,更不应被人为剥夺。从法律原则分析,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民法典,均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作为处理原则。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处理原则,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取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据此,小洁和小勇的孩子未满两周岁,以暂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最终,保定中院依法判决小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小洁与小勇的婚生女送交小洁,由小洁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小勇的合法权益,也对小勇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详细具体的明确。
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时,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为首要原则。
保定中院从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出发,确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同时对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抢孩子”现象给予否定评价,对于引导夫妻双方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考虑、合法合理正确行使监护权具有正向作用。
据介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之一致,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时应当把保护孩子利益作为行动的出发点。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群体中的弱者,法律对其给予倾向性保护。作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法院审结的首例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件,本案的判决结果同时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和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夫妻双方要珍视婚姻、珍重感情,努力给自己和孩子完整幸福的家庭。即便双方身陷家庭矛盾的焦头烂额之中,也还是要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把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作出选择。”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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