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公安局组织召开警银协调座谈会积极推进“陇剑1号”专项行动
3月10日上午,民乐县公安局会同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等7家银行召开警银协调座谈会议,就如何更好开展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进行再协调、就“陇剑1号”行动进行再部署,受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曹文斌同志委托,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彭晓平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上,彭晓平同志传达了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对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的批示及文件精神,对公安机关与银行系统前期开展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经侦大队大队长任寅宽对“陇剑1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详细通报,对下一步加强警银协作提出建议。彭晓平同志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迅速排除警银双方在清收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遇到的难点和症结,积极推进“陇剑1号”专项行动,为党的“二十大”召开创造良好、平稳的社会环境。二是进一步密切警银配合,加快不良资产的梳理、研判和清收处置,要充分调动警、银各方力量,多挖掘线索,多开辟途径,通过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形成宣传、打击金融领域犯罪的合力,为我县创造良好的金融氛围。三是强化信息沟通,警、银联络员紧密协作,做好协助催收及战果统计等工作,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真实、鲜活,防止遗漏战果。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做法,助力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
随后,人民银行负责同志表示,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是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一把手”工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也高度重视,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推进的“陇剑1号”专项行动,对进一步清理银行不良贷款等不良资产,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提升银行资金、信用安全有着积极的意义,银行系统将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全力配合机关侦查、调证工作,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
会后,参会银行同公安局共同确定了警银协作联络员机制,进一步畅通了协调渠道,对警银协作未尽事宜通过联络员机制进行协调解决。
3月10日上午,民乐县公安局会同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等7家银行召开警银协调座谈会议,就如何更好开展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进行再协调、就“陇剑1号”行动进行再部署,受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曹文斌同志委托,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彭晓平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上,彭晓平同志传达了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对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的批示及文件精神,对公安机关与银行系统前期开展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经侦大队大队长任寅宽对“陇剑1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详细通报,对下一步加强警银协作提出建议。彭晓平同志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迅速排除警银双方在清收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遇到的难点和症结,积极推进“陇剑1号”专项行动,为党的“二十大”召开创造良好、平稳的社会环境。二是进一步密切警银配合,加快不良资产的梳理、研判和清收处置,要充分调动警、银各方力量,多挖掘线索,多开辟途径,通过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形成宣传、打击金融领域犯罪的合力,为我县创造良好的金融氛围。三是强化信息沟通,警、银联络员紧密协作,做好协助催收及战果统计等工作,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真实、鲜活,防止遗漏战果。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做法,助力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
随后,人民银行负责同志表示,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是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一把手”工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也高度重视,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推进的“陇剑1号”专项行动,对进一步清理银行不良贷款等不良资产,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提升银行资金、信用安全有着积极的意义,银行系统将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全力配合机关侦查、调证工作,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
会后,参会银行同公安局共同确定了警银协作联络员机制,进一步畅通了协调渠道,对警银协作未尽事宜通过联络员机制进行协调解决。
#公示公告# 【2022年凤阳县拟任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安徽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凤阳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对随机抽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了资格审查、走访调查和征求候选人意见后,拟确定以下72名同志为凤阳县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现予以公示。
1、公示时间: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6日,公示期5天。
2、联系电话:0550-2227515;6721701;2227505。
3、公示期内,对公示的拟任人选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实名向凤阳县司法局、凤阳县人民法院举报和反映。
4、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凤阳县司法局
凤阳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安徽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凤阳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对随机抽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了资格审查、走访调查和征求候选人意见后,拟确定以下72名同志为凤阳县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现予以公示。
1、公示时间: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6日,公示期5天。
2、联系电话:0550-2227515;6721701;2227505。
3、公示期内,对公示的拟任人选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实名向凤阳县司法局、凤阳县人民法院举报和反映。
4、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凤阳县司法局
凤阳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公示公告# 【2022年凤阳县拟任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安徽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凤阳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对随机抽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了资格审查、走访调查和征求候选人意见后,拟确定以下72名同志为凤阳县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现予以公示。
1、公示时间: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6日,公示期5天。
2、联系电话:0550-2227515;6721701;2227505。
3、公示期内,对公示的拟任人选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实名向凤阳县司法局、凤阳县人民法院举报和反映。
4、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凤阳县司法局 凤阳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安徽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凤阳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对随机抽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了资格审查、走访调查和征求候选人意见后,拟确定以下72名同志为凤阳县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现予以公示。
1、公示时间: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6日,公示期5天。
2、联系电话:0550-2227515;6721701;2227505。
3、公示期内,对公示的拟任人选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实名向凤阳县司法局、凤阳县人民法院举报和反映。
4、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凤阳县司法局 凤阳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