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天,如何使受贿罪案当事人被判缓刑的经过!
新闻回放
经人检举揭发,时任山东省烟台龙口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校长的薛校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决定、承诺为请托人亲属安排工作、办理合同过程中,从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非法收受张某22000元、周某10000元、范某5000元,共计37000元,为该三人谋取利益。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薛校长退还张某20000元,另将剩余的17000元赃款主动交出。2019年3月17日薛校长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侦查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4月20日公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薛校长犯有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京城名律武绍智为其辩护
由于该案件具有复杂的政治背景,薛校长被捕后,其近亲属起初根本不敢委托律师,怕遭到某些人的报复陷害。薛校长叮嘱家属一定要为其聘请律师,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相关请求。但是当地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却说:“即使你聘请了律师,也不会让律师见你的,律师也得听我们的。”由此可见,当地侦查机关已经预先人为地为律师会见设置了障碍。不过在薛校长的坚持下,他的亲属还是着手准备为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3月底某日,薛校长的家属在电视上看到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著名的刑事辩护专家——北京乾让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关于“合同法律问题”专题的新闻报道后,亲属们一致决定委托武律师为薛校长的辩护人,并于2019年4月1日办理了委托手续。
(一)侦查阶段
年4月1日,武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于当晚11点飞往烟台龙口,稍作休息后便于4月2日一大早赶往烟台龙口某区检察院反贪局,直接找到反贪局的王局长,向其递交律所公函和委托书,了解薛校长所涉嫌的罪名,陈述自己对该案的简单看法。王局长是老一辈检察官,对武律师的观点表示认同,当即接收律所的公函,并办理了相关的会见手续。尽管工作繁忙,但是王局长还是派了两名检查官陪同武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薛校长。在见到薛校长后,武律师向其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为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并且就本案所涉及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书。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没过多久就移送到了公诉处,4月15日,武律师再次奔赴烟台龙口会见薛校长,并在第一时间拜访公诉处的董处长。由于薛校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母亲病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综合这三点原因,武律师向向公诉机关和董处长阐明自己的意见,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武律师又提出申请,要求公诉机关收集、调取涉及犯罪嫌疑人身份问题的关键性证据:(一)2006年3月15日,山东省民政厅为龙矿集团技工学校颁发的苏民证字第00044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2008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苏国资分配函(2008)39号文件《关于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结果的通知》中第一条再次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已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该两份文件对日后的判决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之后,武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综合法律意见书。
(三)审判阶段
在法院开庭之前,武律师与其助手提前三日到达烟台龙口,两人抓紧时间反复阅卷研究案情,并第三次会见薛校长,阐明辩护思路,与薛校长交换辩护意见,在征得薛校长的同意后确定了辩护重点。经过一波三折,在4月28日下午,烟台龙口市某区人民法院终于开庭审理薛校长涉嫌受贿一案。庭审过程中,武律师和常律师阐述了如下辩护观点:1、薛校长的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并不构成受贿罪。
2006年3月15日,山东省民政厅为该技工学校颁发了鲁民证字第00044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08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苏国资分配函(2008)39号文件《关于确认某矿业集团技工学校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结果的通知》中第一条再次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已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此可以认定,薛校长所任职的技工学校其性质是既非国家机关,也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是人民团体,而只是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从上述两个文件也可以看出,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技工学校,已经与上级单位完全脱离了隶属关系,也从根本上否认了薛校长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在本案中,薛校长虽然在技工学校任职,但根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更谈不上从事公职一说,那么薛校长显然不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完全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薛校长主观恶性小,客观方面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虽然薛校长5次收受他人合计37000元,但每笔钱薛校长都极力拒收。行贿人在各自的证言中也承认薛校长每次都极力拒绝接受,是他们为了事情能够办成,才硬塞给薛校长。薛校长在收受财物后,并没有把收受的37000元用于挥霍,而是分别用于为自己的母亲和自己看病,还有就是用于孩子的学费。武律师认为薛校长从收钱到花钱的一系列行为均充分说明其接受财物的主观意愿是被动的,主观恶意较小。
武律师除了从犯罪主体方面否定薛校长不构成受贿罪外,还从客观方面进行辩护。本案中,薛校长在接受钱财以后,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武律师认为,不论是主观原因所使然、还是客观原因所不能,薛校长根本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构成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种利益是既得利益、现实的利益,而且是他人已经获取了这样的利益才可能构成犯罪,薛校长并没有为他人谋利,不符合起诉书所指控的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理应不构成受贿罪。
3、薛校长犯罪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免予刑事处罚
首先,在案发前薛校长主动退还请托人20000元,还主动提供17000元作为返还款由公诉机关扣押;而且,薛校长并没有逃避侦查,而是在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
其次,客观上薛校长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到现实的利益。作为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长,薛校长的初衷只是想帮助朋友,而不是以职务便利去为自己获取非法的金钱利益。事实上,薛校长的行为没有扰乱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再次,薛校长并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多次受到省、市级劳动部门的表彰: 1992年9月10日,薛校长被烟台龙口市劳动局授予“烟台龙口市职业技术培训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2007年12月27日,被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山东省技工教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武绍智及其助理律师常保权当庭出具了辩护词和法律意见书,经过他们全面细致的辩护工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薛勇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被告人薛勇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并于4月28日下午3:20,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从委托律师到释放只用27天
薛勇受贿案经有20余年办案经验被媒体称为“经济犯罪辩护第一人”的武绍智律师的成功辩护,薛校长被当庭释放。距离此案委托时的4月1日,仅27天时间。薛校长对武绍智律师深表感激,盛情邀请武律师逗留几天,但业务繁忙的武绍智还有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在焦急盼望,婉拒后便又踏上了另一个辩护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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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检举揭发,时任山东省烟台龙口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校长的薛校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决定、承诺为请托人亲属安排工作、办理合同过程中,从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非法收受张某22000元、周某10000元、范某5000元,共计37000元,为该三人谋取利益。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薛校长退还张某20000元,另将剩余的17000元赃款主动交出。2019年3月17日薛校长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侦查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4月20日公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薛校长犯有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京城名律武绍智为其辩护
由于该案件具有复杂的政治背景,薛校长被捕后,其近亲属起初根本不敢委托律师,怕遭到某些人的报复陷害。薛校长叮嘱家属一定要为其聘请律师,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相关请求。但是当地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却说:“即使你聘请了律师,也不会让律师见你的,律师也得听我们的。”由此可见,当地侦查机关已经预先人为地为律师会见设置了障碍。不过在薛校长的坚持下,他的亲属还是着手准备为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3月底某日,薛校长的家属在电视上看到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著名的刑事辩护专家——北京乾让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关于“合同法律问题”专题的新闻报道后,亲属们一致决定委托武律师为薛校长的辩护人,并于2019年4月1日办理了委托手续。
(一)侦查阶段
年4月1日,武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于当晚11点飞往烟台龙口,稍作休息后便于4月2日一大早赶往烟台龙口某区检察院反贪局,直接找到反贪局的王局长,向其递交律所公函和委托书,了解薛校长所涉嫌的罪名,陈述自己对该案的简单看法。王局长是老一辈检察官,对武律师的观点表示认同,当即接收律所的公函,并办理了相关的会见手续。尽管工作繁忙,但是王局长还是派了两名检查官陪同武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薛校长。在见到薛校长后,武律师向其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为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并且就本案所涉及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书。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没过多久就移送到了公诉处,4月15日,武律师再次奔赴烟台龙口会见薛校长,并在第一时间拜访公诉处的董处长。由于薛校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母亲病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综合这三点原因,武律师向向公诉机关和董处长阐明自己的意见,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武律师又提出申请,要求公诉机关收集、调取涉及犯罪嫌疑人身份问题的关键性证据:(一)2006年3月15日,山东省民政厅为龙矿集团技工学校颁发的苏民证字第00044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2008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苏国资分配函(2008)39号文件《关于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结果的通知》中第一条再次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已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该两份文件对日后的判决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之后,武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综合法律意见书。
(三)审判阶段
在法院开庭之前,武律师与其助手提前三日到达烟台龙口,两人抓紧时间反复阅卷研究案情,并第三次会见薛校长,阐明辩护思路,与薛校长交换辩护意见,在征得薛校长的同意后确定了辩护重点。经过一波三折,在4月28日下午,烟台龙口市某区人民法院终于开庭审理薛校长涉嫌受贿一案。庭审过程中,武律师和常律师阐述了如下辩护观点:1、薛校长的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并不构成受贿罪。
2006年3月15日,山东省民政厅为该技工学校颁发了鲁民证字第00044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08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苏国资分配函(2008)39号文件《关于确认某矿业集团技工学校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结果的通知》中第一条再次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已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此可以认定,薛校长所任职的技工学校其性质是既非国家机关,也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是人民团体,而只是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从上述两个文件也可以看出,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技工学校,已经与上级单位完全脱离了隶属关系,也从根本上否认了薛校长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在本案中,薛校长虽然在技工学校任职,但根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更谈不上从事公职一说,那么薛校长显然不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完全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薛校长主观恶性小,客观方面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虽然薛校长5次收受他人合计37000元,但每笔钱薛校长都极力拒收。行贿人在各自的证言中也承认薛校长每次都极力拒绝接受,是他们为了事情能够办成,才硬塞给薛校长。薛校长在收受财物后,并没有把收受的37000元用于挥霍,而是分别用于为自己的母亲和自己看病,还有就是用于孩子的学费。武律师认为薛校长从收钱到花钱的一系列行为均充分说明其接受财物的主观意愿是被动的,主观恶意较小。
武律师除了从犯罪主体方面否定薛校长不构成受贿罪外,还从客观方面进行辩护。本案中,薛校长在接受钱财以后,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武律师认为,不论是主观原因所使然、还是客观原因所不能,薛校长根本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构成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种利益是既得利益、现实的利益,而且是他人已经获取了这样的利益才可能构成犯罪,薛校长并没有为他人谋利,不符合起诉书所指控的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理应不构成受贿罪。
3、薛校长犯罪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免予刑事处罚
首先,在案发前薛校长主动退还请托人20000元,还主动提供17000元作为返还款由公诉机关扣押;而且,薛校长并没有逃避侦查,而是在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
其次,客观上薛校长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到现实的利益。作为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长,薛校长的初衷只是想帮助朋友,而不是以职务便利去为自己获取非法的金钱利益。事实上,薛校长的行为没有扰乱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再次,薛校长并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多次受到省、市级劳动部门的表彰: 1992年9月10日,薛校长被烟台龙口市劳动局授予“烟台龙口市职业技术培训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2007年12月27日,被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山东省技工教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武绍智及其助理律师常保权当庭出具了辩护词和法律意见书,经过他们全面细致的辩护工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薛勇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被告人薛勇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并于4月28日下午3:20,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从委托律师到释放只用27天
薛勇受贿案经有20余年办案经验被媒体称为“经济犯罪辩护第一人”的武绍智律师的成功辩护,薛校长被当庭释放。距离此案委托时的4月1日,仅27天时间。薛校长对武绍智律师深表感激,盛情邀请武律师逗留几天,但业务繁忙的武绍智还有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在焦急盼望,婉拒后便又踏上了另一个辩护之旅。
#洛阳24小时# 【新房瓷砖大面积开裂,获赔18000元】入住新房本来是好事,谁知却因为装修惹了一肚子火。今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消协了解到,近日,该协会首次启动家装委托检测程序,成功调解一起房屋装修后瓷砖大面积开裂而引发的消费投诉纠纷,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采访了受理和调解的全过程,请专业人士也打算进行房屋装修的市民提个醒。
【案例回顾】
2021年,家住瀍河区的陈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子,经过多方考察,和洛阳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委托其对房屋进行装修。2022年3月装修完工后,陈先生发现墙上刚贴好没多久的瓷砖出现大面积裂纹,他先后联系了瓷砖经销商和装修公司相关人员,可是对方都说不是自己的责任。双方的互相推脱使得陈先生苦不堪言,无奈之下,他于6月向洛阳市消协进行投诉。
受理投诉后,洛阳市消协工作人员带领市消协律师团公益律师、房屋装修领域专家,和装修公司相关人员、瓷砖经销商一同前往陈先生家中进行实地勘查。现场看过裂纹之后,瓷砖经销商提供了该类型墙砖的质检报告,证明陈先生购买的瓷砖没有质量问题;装修公司相关人员则认为瓷砖开裂不是施工所致。双方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鉴于此,洛阳市消协决定启动家装委托检测程序,提请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出现问题的瓷砖进行检测。
本月,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了检测报告,送检的瓷砖各项指标合格。因此,陈先生家中瓷砖出现的大面积裂纹情况,应该是装修公司的施工问题所致。经市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装修公司补偿陈先生因瓷砖开裂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18000元,并承诺装修工程质保期延长至五年,陈先生夫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
不少消费者疑惑,什么是家装委托检测程序?洛阳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说,家装委托检测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情况下,由市消协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对存疑的样本进行检测,并将权威检测报告作为调解的依据。“考虑到陈先生夫妇的年龄比较大,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耗时可能比较长,所以我们经过多方协调后启动了这一程序。”该负责人说。
装修行业鱼龙混杂,如何避免踩坑?洛阳市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选择具有正规装修资质和良好口碑声誉的装修公司,这样售后服务更有保障;其次,和装修公司签订正规的装修合同并妥善保存,合同内容要明确、全面,涉及细节不能随意或含糊其辞,要将装修材料、施工质量、维修服务、施工期限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全面固定于合同条款之中,如果有增加项目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避免出现争议;最后,消费者在不能当“甩手掌柜”,以为交给装修公司就万事大吉,要在装修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每个阶段都亲自检查验收原材料和装修质量,保存发票、收据等材料,对房子装修前后的情况随时拍照留存,为日后维权留下有力证据。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文/图 通讯员 司玉鑫)
【案例回顾】
2021年,家住瀍河区的陈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子,经过多方考察,和洛阳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委托其对房屋进行装修。2022年3月装修完工后,陈先生发现墙上刚贴好没多久的瓷砖出现大面积裂纹,他先后联系了瓷砖经销商和装修公司相关人员,可是对方都说不是自己的责任。双方的互相推脱使得陈先生苦不堪言,无奈之下,他于6月向洛阳市消协进行投诉。
受理投诉后,洛阳市消协工作人员带领市消协律师团公益律师、房屋装修领域专家,和装修公司相关人员、瓷砖经销商一同前往陈先生家中进行实地勘查。现场看过裂纹之后,瓷砖经销商提供了该类型墙砖的质检报告,证明陈先生购买的瓷砖没有质量问题;装修公司相关人员则认为瓷砖开裂不是施工所致。双方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鉴于此,洛阳市消协决定启动家装委托检测程序,提请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出现问题的瓷砖进行检测。
本月,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了检测报告,送检的瓷砖各项指标合格。因此,陈先生家中瓷砖出现的大面积裂纹情况,应该是装修公司的施工问题所致。经市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装修公司补偿陈先生因瓷砖开裂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18000元,并承诺装修工程质保期延长至五年,陈先生夫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
不少消费者疑惑,什么是家装委托检测程序?洛阳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说,家装委托检测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情况下,由市消协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对存疑的样本进行检测,并将权威检测报告作为调解的依据。“考虑到陈先生夫妇的年龄比较大,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耗时可能比较长,所以我们经过多方协调后启动了这一程序。”该负责人说。
装修行业鱼龙混杂,如何避免踩坑?洛阳市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选择具有正规装修资质和良好口碑声誉的装修公司,这样售后服务更有保障;其次,和装修公司签订正规的装修合同并妥善保存,合同内容要明确、全面,涉及细节不能随意或含糊其辞,要将装修材料、施工质量、维修服务、施工期限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全面固定于合同条款之中,如果有增加项目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避免出现争议;最后,消费者在不能当“甩手掌柜”,以为交给装修公司就万事大吉,要在装修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每个阶段都亲自检查验收原材料和装修质量,保存发票、收据等材料,对房子装修前后的情况随时拍照留存,为日后维权留下有力证据。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文/图 通讯员 司玉鑫)
会签“公益诉讼+消费领域”协作工作机制为消费者筑牢权益保护防线
近日,集宁区检察院着眼民生福祉,聚焦群众关切的消费热点,联合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前期深入座谈与充分调研,会签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着力打造““公益诉讼+消费领域”消费维权模式,凝聚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力,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实施方案》从食品领域、药品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工作重点出发,确立了四个方面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线索共享机制。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线索移送、信息交换、沟通协调等具体事宜;二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双方不定期对履行职责情况向对方进行通报,共同研讨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三是建立联合培训机制。不定期开展交流研讨、专题授课、互派人员培训等;四是建立联合普法宣传机制。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问题,适时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让消费者知法、懂法、守法。同时利用广播电视、媒体等载体,广泛宣传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成效和典型案例,扩大公众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
《实施方案》指出:要协同做好智力支撑,双方要共享公益诉讼特邀检察官助理、消费维权律师团等资源,充分借助专家“外脑”促进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
《实施方案》强调:集宁区检察院在集宁区个体劳动者和消费者保障中心设立消费领域公益诉讼联络点,负责双方在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方面的沟通联系及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保障和头等大事。通过会签工作机制,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近日,集宁区检察院着眼民生福祉,聚焦群众关切的消费热点,联合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前期深入座谈与充分调研,会签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着力打造““公益诉讼+消费领域”消费维权模式,凝聚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力,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实施方案》从食品领域、药品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工作重点出发,确立了四个方面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线索共享机制。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线索移送、信息交换、沟通协调等具体事宜;二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双方不定期对履行职责情况向对方进行通报,共同研讨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三是建立联合培训机制。不定期开展交流研讨、专题授课、互派人员培训等;四是建立联合普法宣传机制。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问题,适时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让消费者知法、懂法、守法。同时利用广播电视、媒体等载体,广泛宣传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成效和典型案例,扩大公众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
《实施方案》指出:要协同做好智力支撑,双方要共享公益诉讼特邀检察官助理、消费维权律师团等资源,充分借助专家“外脑”促进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
《实施方案》强调:集宁区检察院在集宁区个体劳动者和消费者保障中心设立消费领域公益诉讼联络点,负责双方在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方面的沟通联系及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保障和头等大事。通过会签工作机制,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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