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身边事#【30多万元没了!福州“宝妈”们注意防范!】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一伙人专门在某平台上寻找全职宝妈的账号,私信“介绍工作”,实则是为了将其引流给诈骗团伙,赚取“中介”佣金。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沈某春、叶某峰得知将潜在“客户”推送给诈骗分子,可按每介绍一人40元获利。二人预谋后,对接上外号“凤凰”的境外人员,购买了手机设备、注册账号、招揽沈某丽等5名人员,在仓山区某小区单元房内从事犯罪行为。他们吸引有兼职需求的“宝妈”用户,再介绍其添加指定人员的微信号,共计非法获利336680余元。经查,被害人曹某、李某后续被诈骗犯罪分子以刷单返利等名义骗取人民币82140元。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春、叶某峰等7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判沈某春、叶某峰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到3000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via福州新闻网#福州提醒[超话]#
【#一双球鞋炒至近2万元付款后缺货#,违约损失该怎么算?】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炒鞋”纠纷。法官明确表示,不可单纯以交易平台上被炒至虚高的实时价格来确定案涉鞋子价款的实际损失。
2019年4月至5月间,沈某先后向秦某订购了20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球鞋,支付货款共计9万元。6月8日,沈某又向尤某订购了60双“黑天使”,支付货款15.9万元。之后,秦某先向沈某发送了3双“黑天使”,又在尤某的委托下向沈某发送了25双“黑天使”。
2019年7月29日,尤某向沈某表示,因缺货剩余的鞋子无法发货,并向沈某出具了一份《说明书》,写明:尤某同意对剩余未发货鞋子(52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以当日市场价格(某平台)总计约36万元赔偿给沈某。
之后 ,双方经调解,除开12.25万元赔偿款,剩余争议部分(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鞋子)双方自愿通过诉讼解决。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尤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对于剩余未发货的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尤某应向沈某退还相应货款82140元。关于这25双球鞋未能按约发货造成的损失问题,沈某主张按照2019年7月29日尤某出具《说明书》当日的市场价格计算,涉案球鞋的售价为每双19500元。
对此,法院认为,沈某与秦某、尤某交易时,对球鞋的交付日期并未有确定的约定。虽然涉案型号的球鞋当天在某平台上有过较高价格,但该平台上球鞋价格呈曲线波动,除非当日实际卖出鞋子,否则收益无法兑现及确定。
南京中院认为,结合案涉货款的金额,《说明书》中约定的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因此对损失部分予以调整,酌定由尤某赔偿沈某24642元。(扬子晚报,希隆)
2019年4月至5月间,沈某先后向秦某订购了20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球鞋,支付货款共计9万元。6月8日,沈某又向尤某订购了60双“黑天使”,支付货款15.9万元。之后,秦某先向沈某发送了3双“黑天使”,又在尤某的委托下向沈某发送了25双“黑天使”。
2019年7月29日,尤某向沈某表示,因缺货剩余的鞋子无法发货,并向沈某出具了一份《说明书》,写明:尤某同意对剩余未发货鞋子(52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以当日市场价格(某平台)总计约36万元赔偿给沈某。
之后 ,双方经调解,除开12.25万元赔偿款,剩余争议部分(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鞋子)双方自愿通过诉讼解决。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尤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对于剩余未发货的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尤某应向沈某退还相应货款82140元。关于这25双球鞋未能按约发货造成的损失问题,沈某主张按照2019年7月29日尤某出具《说明书》当日的市场价格计算,涉案球鞋的售价为每双19500元。
对此,法院认为,沈某与秦某、尤某交易时,对球鞋的交付日期并未有确定的约定。虽然涉案型号的球鞋当天在某平台上有过较高价格,但该平台上球鞋价格呈曲线波动,除非当日实际卖出鞋子,否则收益无法兑现及确定。
南京中院认为,结合案涉货款的金额,《说明书》中约定的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因此对损失部分予以调整,酌定由尤某赔偿沈某24642元。(扬子晚报,希隆)
【#一双球鞋炒至近2万元付款后缺货#,违约损失该怎么算?】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炒鞋”纠纷。法官明确表示,不可单纯以交易平台上被炒至虚高的实时价格来确定案涉鞋子价款的实际损失。
2019年4月至5月间,沈某先后向秦某订购了20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球鞋,支付货款共计9万元。6月8日,沈某又向尤某订购了60双“黑天使”,支付货款15.9万元。之后,秦某先向沈某发送了3双“黑天使”,又在尤某的委托下向沈某发送了25双“黑天使”。
2019年7月29日,尤某向沈某表示,因缺货剩余的鞋子无法发货,并向沈某出具了一份《说明书》,写明:尤某同意对剩余未发货鞋子(52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以当日市场价格(某平台)总计约36万元赔偿给沈某。
之后 ,双方经调解,除开12.25万元赔偿款,剩余争议部分(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鞋子)双方自愿通过诉讼解决。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尤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对于剩余未发货的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尤某应向沈某退还相应货款82140元。关于这25双球鞋未能按约发货造成的损失问题,沈某主张按照2019年7月29日尤某出具《说明书》当日的市场价格计算,涉案球鞋的售价为每双19500元。
对此,法院认为,沈某与秦某、尤某交易时,对球鞋的交付日期并未有确定的约定。虽然涉案型号的球鞋当天在某平台上有过较高价格,但该平台上球鞋价格呈曲线波动,除非当日实际卖出鞋子,否则收益无法兑现及确定。
南京中院认为,结合案涉货款的金额,《说明书》中约定的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因此对损失部分予以调整,酌定由尤某赔偿沈某24642元。(扬子晚报,希隆)
2019年4月至5月间,沈某先后向秦某订购了20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球鞋,支付货款共计9万元。6月8日,沈某又向尤某订购了60双“黑天使”,支付货款15.9万元。之后,秦某先向沈某发送了3双“黑天使”,又在尤某的委托下向沈某发送了25双“黑天使”。
2019年7月29日,尤某向沈某表示,因缺货剩余的鞋子无法发货,并向沈某出具了一份《说明书》,写明:尤某同意对剩余未发货鞋子(52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以当日市场价格(某平台)总计约36万元赔偿给沈某。
之后 ,双方经调解,除开12.25万元赔偿款,剩余争议部分(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鞋子)双方自愿通过诉讼解决。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尤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对于剩余未发货的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尤某应向沈某退还相应货款82140元。关于这25双球鞋未能按约发货造成的损失问题,沈某主张按照2019年7月29日尤某出具《说明书》当日的市场价格计算,涉案球鞋的售价为每双19500元。
对此,法院认为,沈某与秦某、尤某交易时,对球鞋的交付日期并未有确定的约定。虽然涉案型号的球鞋当天在某平台上有过较高价格,但该平台上球鞋价格呈曲线波动,除非当日实际卖出鞋子,否则收益无法兑现及确定。
南京中院认为,结合案涉货款的金额,《说明书》中约定的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因此对损失部分予以调整,酌定由尤某赔偿沈某24642元。(扬子晚报,希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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