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道·#财讯热搜榜TOP10#(6月23日)】戳
1、中央深改委:强化互联网存贷款等业务监管
6月22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
会议强调,要依法依规将平台企业支付和其他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健全支付领域规则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要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和平台企业参控股金融机构监管,强化互联网存贷款、保险、证券、基金等业务监管。要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企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加强平台企业沉淀数据监管,规制大数据杀熟和算法歧视。要压实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中央和地方协同监管格局,强化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加强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保持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依法坚决查处非法金融活动。
2、《金砖国家工商界北京倡议》发布
2022年金砖国家工商论坛22日在京以线上线下方式举行。来自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五国工商界的代表,围绕“深化金砖工商伙伴关系,共创全球发展美好未来”主题,就推动金砖国家合作展开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并共同发布了《金砖国家工商界北京倡议》。
倡议提出,秉持开放理念,促进世界经济复苏。支持开放、透明、公平、包容、非歧视的、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制;呼吁金砖国家加强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沟通与合作,支持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必要改革;倡议金砖国家加强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增强各自营商环境透明度,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中小微企业、经济技术等方面深化交流与合作。
3、国务院部署系列举措促进汽车消费
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大汽车消费支持的政策。
会议指出,消费是经济主拉动力,是当前推动经济运行回归正轨重要发力点,促消费政策能出尽出。要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一是活跃二手车市场,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对小型非营运二手车,8月1日起全面取消迁入限制,10月1日起转移登记实行单独签注、核发临时号牌。二是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车购税应主要用于公路建设,考虑当前实际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延期问题。三是完善平行进口政策,支持停车场建设。政策实施预测今年增加汽车及相关消费大约2000亿元。
4、全国“三夏”小麦大规模机收基本结束
据农业农村部6月22日消息,今年全国“三夏”小麦大规模机收从5月28日全面展开,由南向北快速推进。
截至6月21日,四川、湖北、河南、安徽、江苏、陕西、山东、河北、山西等9省已收获3.01亿亩,收获进度达99.2%,全国大规模机收基本结束。60多万台联合收割机、80多万专业收割机手奋战在麦收一线,累计机收面积2.98亿亩,收获机械化率超过98%,为将“丰收在田”转化为“丰收在手”提供了机械化硬核力量。
5、两部门发文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针对网络主播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为规范》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强调网络主播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坏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的不良行为。
6、国资委:国企医疗机构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在国资委22日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巩固深化推进会”上表示,近年来,各地、各中央企业通过移交地方、资源整合、关闭撤销、重组改制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截至目前,全国国资系统监管企业2525个医疗机构,已完成改革2515个,完成率为99.6%。
7、中证1000股指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发布
继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和期权合约、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之后,市场将迎来中证1000股指期货和期权合约。
6月22日, 中金所发布《中证10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10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期货合约交易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期权合约交易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
8、多只基金年内分红超10亿元
6月22日,包括华泰柏瑞量化收益、长盛盛世、鹏华丰盈等在内的82只公募基金(A/C类分开计算,下同)发布分红实施公告。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22日,年内已有逾1900只基金合计分红超过1300亿元,分红总额超过10亿元的基金数量达到17只。
9、宁德时代定增落地 确定发行价格为410元
6月22日晚间,宁德时代(300750)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定此次发行价格为410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为1.1亿股,募集资金总额约450亿元。发行价格约为当日收盘价的81%。
据公告,共有42家投资者参与申购报价,其中出价最高的为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价格为462元/股;出价最低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价格为339.89元/股;二者价差达122元/股。
10、纽约股市三大股指22日下跌
截至当天收盘,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比前一交易日下跌47.12点,收于30483.13点,跌幅为0.15%;标准普尔500种股票指数下跌4.90点,收于3759.89点,跌幅为0.13%;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下跌16.22点,收于11053.08点,跌幅为0.15%。
板块方面,标普500指数十一大板块七跌四涨。能源板块和材料板块分别以4.19%和1.29%的跌幅领跌,房地产板块和医疗板块分别以1.55%和1.42%的涨幅领涨。
1、中央深改委:强化互联网存贷款等业务监管
6月22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
会议强调,要依法依规将平台企业支付和其他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健全支付领域规则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要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和平台企业参控股金融机构监管,强化互联网存贷款、保险、证券、基金等业务监管。要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企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加强平台企业沉淀数据监管,规制大数据杀熟和算法歧视。要压实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中央和地方协同监管格局,强化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加强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保持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依法坚决查处非法金融活动。
2、《金砖国家工商界北京倡议》发布
2022年金砖国家工商论坛22日在京以线上线下方式举行。来自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五国工商界的代表,围绕“深化金砖工商伙伴关系,共创全球发展美好未来”主题,就推动金砖国家合作展开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并共同发布了《金砖国家工商界北京倡议》。
倡议提出,秉持开放理念,促进世界经济复苏。支持开放、透明、公平、包容、非歧视的、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制;呼吁金砖国家加强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沟通与合作,支持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必要改革;倡议金砖国家加强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增强各自营商环境透明度,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中小微企业、经济技术等方面深化交流与合作。
3、国务院部署系列举措促进汽车消费
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大汽车消费支持的政策。
会议指出,消费是经济主拉动力,是当前推动经济运行回归正轨重要发力点,促消费政策能出尽出。要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一是活跃二手车市场,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对小型非营运二手车,8月1日起全面取消迁入限制,10月1日起转移登记实行单独签注、核发临时号牌。二是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车购税应主要用于公路建设,考虑当前实际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延期问题。三是完善平行进口政策,支持停车场建设。政策实施预测今年增加汽车及相关消费大约2000亿元。
4、全国“三夏”小麦大规模机收基本结束
据农业农村部6月22日消息,今年全国“三夏”小麦大规模机收从5月28日全面展开,由南向北快速推进。
截至6月21日,四川、湖北、河南、安徽、江苏、陕西、山东、河北、山西等9省已收获3.01亿亩,收获进度达99.2%,全国大规模机收基本结束。60多万台联合收割机、80多万专业收割机手奋战在麦收一线,累计机收面积2.98亿亩,收获机械化率超过98%,为将“丰收在田”转化为“丰收在手”提供了机械化硬核力量。
5、两部门发文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针对网络主播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为规范》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强调网络主播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坏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的不良行为。
6、国资委:国企医疗机构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在国资委22日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巩固深化推进会”上表示,近年来,各地、各中央企业通过移交地方、资源整合、关闭撤销、重组改制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截至目前,全国国资系统监管企业2525个医疗机构,已完成改革2515个,完成率为99.6%。
7、中证1000股指期货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发布
继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和期权合约、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之后,市场将迎来中证1000股指期货和期权合约。
6月22日, 中金所发布《中证10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10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期货合约交易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期权合约交易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
8、多只基金年内分红超10亿元
6月22日,包括华泰柏瑞量化收益、长盛盛世、鹏华丰盈等在内的82只公募基金(A/C类分开计算,下同)发布分红实施公告。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22日,年内已有逾1900只基金合计分红超过1300亿元,分红总额超过10亿元的基金数量达到17只。
9、宁德时代定增落地 确定发行价格为410元
6月22日晚间,宁德时代(300750)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定此次发行价格为410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为1.1亿股,募集资金总额约450亿元。发行价格约为当日收盘价的81%。
据公告,共有42家投资者参与申购报价,其中出价最高的为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价格为462元/股;出价最低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价格为339.89元/股;二者价差达122元/股。
10、纽约股市三大股指22日下跌
截至当天收盘,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比前一交易日下跌47.12点,收于30483.13点,跌幅为0.15%;标准普尔500种股票指数下跌4.90点,收于3759.89点,跌幅为0.13%;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下跌16.22点,收于11053.08点,跌幅为0.15%。
板块方面,标普500指数十一大板块七跌四涨。能源板块和材料板块分别以4.19%和1.29%的跌幅领跌,房地产板块和医疗板块分别以1.55%和1.42%的涨幅领涨。
天上不会掉馅饼!九三人民法院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为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2022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要求,提高辖区职工群众防范非法集资诈骗意识,6月17日上午,九三人民法院组织开展“远离非法集资 建设美好生活”主题宣传活动。
本院刑庭联合立案庭、审管办、综合办公室干警分别来到客运站、街心公园、幼儿园、医院、辖区企业进行实地宣传,在发放“远离非法集资 严防养老诈骗”宣传手册的同时,结合本院审理的相关案例向大家讲解非法集资的典型特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及防范举措,引导群众理性投资、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的滋生和蔓延。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手册200份,接受群众咨询20余人次。
下一步,九三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继续从严从重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加强普法宣传,对新形态非法集资加强风险提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辖区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非法集资新形态包括哪些?
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以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资。
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投资,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以“养老”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资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为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2022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要求,提高辖区职工群众防范非法集资诈骗意识,6月17日上午,九三人民法院组织开展“远离非法集资 建设美好生活”主题宣传活动。
本院刑庭联合立案庭、审管办、综合办公室干警分别来到客运站、街心公园、幼儿园、医院、辖区企业进行实地宣传,在发放“远离非法集资 严防养老诈骗”宣传手册的同时,结合本院审理的相关案例向大家讲解非法集资的典型特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及防范举措,引导群众理性投资、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的滋生和蔓延。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手册200份,接受群众咨询20余人次。
下一步,九三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继续从严从重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加强普法宣传,对新形态非法集资加强风险提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辖区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非法集资新形态包括哪些?
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以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资。
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投资,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以“养老”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资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办修订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rc01@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附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四)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自主管理责任,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举报申诉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rc01@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附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依法取得个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四)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升违法和不良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以及双方跟帖评论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主管理义务导致跟评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及时采取警示、删除信息、阶段性限制跟帖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开设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跟帖评论信息内容自主管理责任,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主动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获得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恶意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举报申诉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跟帖评论功能、停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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