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无阿弥陀佛
南无观世音菩萨
南无大势至菩萨
〔出处《古今观音感应录选》惭愧居士敬辑〕
●天灾、人祸,相继而至。当令家人,同念观音,以为预防也。(文钞续编·复宁德晋居士书)
●普令一切老幼男女,日常在家念观世音,管保不遭灾祸,多获祯祥。(文钞三编卷一·复宁德晋居士书六)
●念观音名号,大则大应,小则小应,绝无不应之理。只管放开大胆对人说,彼不见感应者,亦未尝无感应也。(文钞三编卷一·复蔡锡鼎居士书二)
●问:如遇危急时,势不能一时兼诵各咒,应以何者应用之?答:遇极危急之灾难,但念观世音圣号,为最省心力,最有感应。(文钞续编·答曲天翔居士问二十七则)
●现在大家通在患难中,当为一切人说解除患难之法,唯有改过迁善,敦笃(音顿堵,敦厚笃实)伦常,至诚恳切,称念观音名号,为唯一无二之妙法。无论水火、刀兵等危险,及怨业病,医不能疗者,倘肯依上所说,决定会逢凶化吉,在危而安,及怨业消灭,不药而愈矣。(文钞续编卷上·复念佛居士书)
●天灾、人祸,不时降作。祸患之来,莫能预料。避无可避,防不胜防。若能依《文钞》、《嘉言录》所说,至诚念佛及观世音,必能于冥冥之中,得蒙加被。或转有为无,或转重为轻,决不至与不念佛人同一受殃也。(文钞三编·复朱仲华居士书一)
●祈遍令乡人同戒杀生,念观世音圣号,以期疫疠消灭。果能恳切志诚,决定有大效验。即汝之眼疾,亦当由宣布此语,而得痊愈。茫茫大苦海,观音为救苦之人。倘人各志诚持诵,若或疫死,天地亦当易位,日月亦当倒行。若泛泛默念一句二句,即欲得起死回生之效,虽菩萨大慈,非不肯救济,但以彼心不真切,决难感通。祈与乡人详说之,则幸甚。(文钞三编卷二·复周伯遒书十四)
●念观音,不独邀净友念,当于村中及近村宣告,无论老幼男女,通皆吃素,念“南无观世音菩萨”。大家各人在各人家里,一路做事一路念。于行住坐卧中常念,决定可以不遭瘟疫。前年各处虎疫甚剧,陕西澄城县寺前镇附近,死数百人。一弟子村中有五、六十家,人皆令念,只死两个坏人,余均无恙。甘肃甘谷何鸿吉居士提倡念佛,凡念佛处,疫不入境。汝邀净友念,是小办法。教全村中老幼男女念,是大办法。顶好吃净素,如其不能,亦须少吃。即未吃素,亦要念。当此凶险之时,唯念“南无观世音菩萨”,为能救护。(文钞三编·复穆宗净居士书二)
●十余年前川中一居士,提倡持楞严咒救国息灾,以不能念者印咒作一小卷,俾带之身上,悬之门首,供之家中,其费亦颇有可观。而不知教一切人念观世音,则不需费。而一切老幼男女,同种莫大之善根。……念观音除不发心者外,虽三岁孩子,也能念。念楞严则万中一二人耳。(文钞三编卷二·复谢慧霖居士书二十二)
●十余年来,天灾、人祸,相继降作,总由不知三世因果,唯欲自利,不顾杀生害命,以及害人之所致也。欲挽劫运,非提倡三世因果、生死轮回,与戒杀护生、吃素念佛不可。现今之世,常在患难中,唯有阿弥陀佛与观世音菩萨可以倚靠,当常持圣号,冥冥中自有不可思议转移。又祈与诸眷属,及亲友、乡党,皆以是为倡导,则其利大矣。(增广文钞·复马舜卿居士书)
●又菩萨现身,不专现有情身。即山河树木,桥梁船筏(fá伐),楼台房舍,墙壁村落,亦随机现。必使到绝地者,复登通衢(音渠,大路),无躲避处,得大遮蔽。种种救护,难尽宣说。当看观音本迹颂,观音灵感录,观音慈林集,可以知其大略。当此天灾人祸,相继降作之时,若不以改恶修善,常念观音圣号,以为恃怙(音是护,依靠),则欲得安乐,难之难矣。(文钞续编卷下·历朝名画观音圣像珂罗版印流通序民27年)
●一心念佛,无事不办。而观音慈悲寻声救苦,当此极苦之时,令念观音,校(比较)彼令念佛,尤易生信。以佛之威神,人多不知。经中于救苦救难之事,绝少发挥。观音救苦救难之事,则大乘经中屡屡发挥。如法华经普门品,楞严经第二十五观音耳根圆通章,华严经善财参观音章(第二十八参),大悲经,则专说大悲咒,及观音救苦之事,悲华经,说观音因地发愿救苦之事,其他经中说者甚多。因此因缘,世无不知观音救苦救难者。当此大劫,令上等人(乃上等智识)念佛则易。下等人(乃下等智识)以经中未曾说及,或不生信,故令念观音也。(文钞三编卷一·复宁德晋居士书十八)
●观世音菩萨,于无量劫前,久已成佛,号正法明。但以悲心无尽,慈誓莫穷。故复于十方世界,现菩萨及人天凡圣等身,以施无畏,而垂济度。普门品所谓应以何身得度者,即现何身而为说法。不但现有情身,即山河,船筏,桥梁,道路,药草,树木,楼台,殿阁,亦随机现。总以离苦得乐,转危为安为事。凡遇刀兵,水火,恶病,恶兽,怨家对头,恶鬼,毒蛇,种种危险者。果能至诚称念南无观世音菩萨,即可蒙菩萨加被,转危为安。现在杀劫弥漫,全球皆无安乐之处,亦无安乐之人。
愿中外同胞,同念观音圣号。同以观音救苦救难之心为心。同以观音利人利物之事为事。则人我念空,斗争事息。自可同享太平,共乐天常。纵令定业难转,丧身失命,亦可仗菩萨力,往生西方。则是因宿业而殒(音允,死亡)身命,蒙佛力而出苦海也。凡我中外同胞,祈共鉴此愚诚。(民国26年)(文钞三编卷四《普劝全球同胞同念观音圣号启事》)
)
南无观世音菩萨
南无大势至菩萨
〔出处《古今观音感应录选》惭愧居士敬辑〕
●天灾、人祸,相继而至。当令家人,同念观音,以为预防也。(文钞续编·复宁德晋居士书)
●普令一切老幼男女,日常在家念观世音,管保不遭灾祸,多获祯祥。(文钞三编卷一·复宁德晋居士书六)
●念观音名号,大则大应,小则小应,绝无不应之理。只管放开大胆对人说,彼不见感应者,亦未尝无感应也。(文钞三编卷一·复蔡锡鼎居士书二)
●问:如遇危急时,势不能一时兼诵各咒,应以何者应用之?答:遇极危急之灾难,但念观世音圣号,为最省心力,最有感应。(文钞续编·答曲天翔居士问二十七则)
●现在大家通在患难中,当为一切人说解除患难之法,唯有改过迁善,敦笃(音顿堵,敦厚笃实)伦常,至诚恳切,称念观音名号,为唯一无二之妙法。无论水火、刀兵等危险,及怨业病,医不能疗者,倘肯依上所说,决定会逢凶化吉,在危而安,及怨业消灭,不药而愈矣。(文钞续编卷上·复念佛居士书)
●天灾、人祸,不时降作。祸患之来,莫能预料。避无可避,防不胜防。若能依《文钞》、《嘉言录》所说,至诚念佛及观世音,必能于冥冥之中,得蒙加被。或转有为无,或转重为轻,决不至与不念佛人同一受殃也。(文钞三编·复朱仲华居士书一)
●祈遍令乡人同戒杀生,念观世音圣号,以期疫疠消灭。果能恳切志诚,决定有大效验。即汝之眼疾,亦当由宣布此语,而得痊愈。茫茫大苦海,观音为救苦之人。倘人各志诚持诵,若或疫死,天地亦当易位,日月亦当倒行。若泛泛默念一句二句,即欲得起死回生之效,虽菩萨大慈,非不肯救济,但以彼心不真切,决难感通。祈与乡人详说之,则幸甚。(文钞三编卷二·复周伯遒书十四)
●念观音,不独邀净友念,当于村中及近村宣告,无论老幼男女,通皆吃素,念“南无观世音菩萨”。大家各人在各人家里,一路做事一路念。于行住坐卧中常念,决定可以不遭瘟疫。前年各处虎疫甚剧,陕西澄城县寺前镇附近,死数百人。一弟子村中有五、六十家,人皆令念,只死两个坏人,余均无恙。甘肃甘谷何鸿吉居士提倡念佛,凡念佛处,疫不入境。汝邀净友念,是小办法。教全村中老幼男女念,是大办法。顶好吃净素,如其不能,亦须少吃。即未吃素,亦要念。当此凶险之时,唯念“南无观世音菩萨”,为能救护。(文钞三编·复穆宗净居士书二)
●十余年前川中一居士,提倡持楞严咒救国息灾,以不能念者印咒作一小卷,俾带之身上,悬之门首,供之家中,其费亦颇有可观。而不知教一切人念观世音,则不需费。而一切老幼男女,同种莫大之善根。……念观音除不发心者外,虽三岁孩子,也能念。念楞严则万中一二人耳。(文钞三编卷二·复谢慧霖居士书二十二)
●十余年来,天灾、人祸,相继降作,总由不知三世因果,唯欲自利,不顾杀生害命,以及害人之所致也。欲挽劫运,非提倡三世因果、生死轮回,与戒杀护生、吃素念佛不可。现今之世,常在患难中,唯有阿弥陀佛与观世音菩萨可以倚靠,当常持圣号,冥冥中自有不可思议转移。又祈与诸眷属,及亲友、乡党,皆以是为倡导,则其利大矣。(增广文钞·复马舜卿居士书)
●又菩萨现身,不专现有情身。即山河树木,桥梁船筏(fá伐),楼台房舍,墙壁村落,亦随机现。必使到绝地者,复登通衢(音渠,大路),无躲避处,得大遮蔽。种种救护,难尽宣说。当看观音本迹颂,观音灵感录,观音慈林集,可以知其大略。当此天灾人祸,相继降作之时,若不以改恶修善,常念观音圣号,以为恃怙(音是护,依靠),则欲得安乐,难之难矣。(文钞续编卷下·历朝名画观音圣像珂罗版印流通序民27年)
●一心念佛,无事不办。而观音慈悲寻声救苦,当此极苦之时,令念观音,校(比较)彼令念佛,尤易生信。以佛之威神,人多不知。经中于救苦救难之事,绝少发挥。观音救苦救难之事,则大乘经中屡屡发挥。如法华经普门品,楞严经第二十五观音耳根圆通章,华严经善财参观音章(第二十八参),大悲经,则专说大悲咒,及观音救苦之事,悲华经,说观音因地发愿救苦之事,其他经中说者甚多。因此因缘,世无不知观音救苦救难者。当此大劫,令上等人(乃上等智识)念佛则易。下等人(乃下等智识)以经中未曾说及,或不生信,故令念观音也。(文钞三编卷一·复宁德晋居士书十八)
●观世音菩萨,于无量劫前,久已成佛,号正法明。但以悲心无尽,慈誓莫穷。故复于十方世界,现菩萨及人天凡圣等身,以施无畏,而垂济度。普门品所谓应以何身得度者,即现何身而为说法。不但现有情身,即山河,船筏,桥梁,道路,药草,树木,楼台,殿阁,亦随机现。总以离苦得乐,转危为安为事。凡遇刀兵,水火,恶病,恶兽,怨家对头,恶鬼,毒蛇,种种危险者。果能至诚称念南无观世音菩萨,即可蒙菩萨加被,转危为安。现在杀劫弥漫,全球皆无安乐之处,亦无安乐之人。
愿中外同胞,同念观音圣号。同以观音救苦救难之心为心。同以观音利人利物之事为事。则人我念空,斗争事息。自可同享太平,共乐天常。纵令定业难转,丧身失命,亦可仗菩萨力,往生西方。则是因宿业而殒(音允,死亡)身命,蒙佛力而出苦海也。凡我中外同胞,祈共鉴此愚诚。(民国26年)(文钞三编卷四《普劝全球同胞同念观音圣号启事》)
)
弥陀救度,主动平等无条件,不论一切,超越一切;任何人只要愿生极乐,专称佛名
(“欲生我国,乃至十念"之意),零度亦
救,一百度亦救。善导大师于"二河白
道”形容弥陀之保证,弥陀之呼唤而言:
"汝一心正念直来,我能护汝,众不畏堕于水火之难。”因此,凡是“专称佛名愿生’(一心正念直来)之人,则不应有水火湿烧之畏(不畏烦恼之意)。
弥陀救度,既无条件,则不可以心情之如何论弥陀之救与不救。心情乃是无常,遇缘则
生,缘过则灭,缘牛缘灭,本无实体:佛言
“观心无常”。尤其业障深重、烦恼炽盛之凡夫,易随境转,然而不管转喜转忧,皆无碍弥陀之悲救。因弥陀之救度,过去、现
在、未来,皆犹如金刚,永恒不变
净宗行人,应具“机法二种深信”。
“信机”:即是信知自己从出生到老死,始终都是烦恼深重之凡夫,如是之人何能心花怒放?有,也是遇缘则现,缘过则灭
又,世间善不能解脱,出世间善我们修不成,所以自身无有出离之缘,
"信法”:即是如此之人,若乘托弥陀愿力(称名愿生即是乘),定得往生
是故,应信任何人,凡是一向愿生专念者,即已被救,心情之如何,一概不论也。如是信知,则虽遇缘烦恼,内心安然无畏
又,既已信机,即知吾人皆是罪恶生死月
夫,旷劫以来,所造罪业无量无边,负人债务不可胜数,应入三途受其苦报,今虽幸得为人,亦因果自然地时有恶缘逆境;然信机之人,处如是境遇,自会作还债想,而甘心顺受,既不怨天尤人,亦不自苦自恼;且愈觉惭愧忏悔,而更柔软谦卑;否则即非真正信机。
何况被弥陀救度之人,乃是天下第一幸运之人,第一幸福之人,是多善根、多福德之人,可说福慧双俱;未出娑婆,已非娑婆久客,未生极乐,已是极乐圣数;佛光摄护圣众影随:何不满足,而妄自菲薄,妄自苦恼乎!
如是思惟,则大安心、大满足,孜孜念佛矣!
阿弥陀佛没有任何条件,既无心花怒放’的条件,也无“一百度”的关卡。十方众生,各以其今生当下的根机被救。既然如此,我们何可执着自力,自我设限
善导大师言:“众生称念,必得往生。”又言:"一向专称弥陀佛名。"是故,不以心情如何论往生,应以愿生称名论往生,
净宗行人,不可寻奇觅巧,喜好别异。应该平凡、平常、平实、平淡,一心念佛、安心念佛、息心念佛、老实念佛、守愚念佛,轻
松自在念佛,心无挂碍念佛,行住坐卧念
佛,时处诸缘念佛,念念不舍念佛,欢喜则
欢喜念佛,烦恼则烦恼念佛;总之,唯应“一向专称弥陀佛名”。
弥陀身心遍法界,进入众生心念中;
众生常念弥陀佛,弥陀众生一体融
南无阿弥陀佛!
https://t.cn/A6XRIQAv
(“欲生我国,乃至十念"之意),零度亦
救,一百度亦救。善导大师于"二河白
道”形容弥陀之保证,弥陀之呼唤而言:
"汝一心正念直来,我能护汝,众不畏堕于水火之难。”因此,凡是“专称佛名愿生’(一心正念直来)之人,则不应有水火湿烧之畏(不畏烦恼之意)。
弥陀救度,既无条件,则不可以心情之如何论弥陀之救与不救。心情乃是无常,遇缘则
生,缘过则灭,缘牛缘灭,本无实体:佛言
“观心无常”。尤其业障深重、烦恼炽盛之凡夫,易随境转,然而不管转喜转忧,皆无碍弥陀之悲救。因弥陀之救度,过去、现
在、未来,皆犹如金刚,永恒不变
净宗行人,应具“机法二种深信”。
“信机”:即是信知自己从出生到老死,始终都是烦恼深重之凡夫,如是之人何能心花怒放?有,也是遇缘则现,缘过则灭
又,世间善不能解脱,出世间善我们修不成,所以自身无有出离之缘,
"信法”:即是如此之人,若乘托弥陀愿力(称名愿生即是乘),定得往生
是故,应信任何人,凡是一向愿生专念者,即已被救,心情之如何,一概不论也。如是信知,则虽遇缘烦恼,内心安然无畏
又,既已信机,即知吾人皆是罪恶生死月
夫,旷劫以来,所造罪业无量无边,负人债务不可胜数,应入三途受其苦报,今虽幸得为人,亦因果自然地时有恶缘逆境;然信机之人,处如是境遇,自会作还债想,而甘心顺受,既不怨天尤人,亦不自苦自恼;且愈觉惭愧忏悔,而更柔软谦卑;否则即非真正信机。
何况被弥陀救度之人,乃是天下第一幸运之人,第一幸福之人,是多善根、多福德之人,可说福慧双俱;未出娑婆,已非娑婆久客,未生极乐,已是极乐圣数;佛光摄护圣众影随:何不满足,而妄自菲薄,妄自苦恼乎!
如是思惟,则大安心、大满足,孜孜念佛矣!
阿弥陀佛没有任何条件,既无心花怒放’的条件,也无“一百度”的关卡。十方众生,各以其今生当下的根机被救。既然如此,我们何可执着自力,自我设限
善导大师言:“众生称念,必得往生。”又言:"一向专称弥陀佛名。"是故,不以心情如何论往生,应以愿生称名论往生,
净宗行人,不可寻奇觅巧,喜好别异。应该平凡、平常、平实、平淡,一心念佛、安心念佛、息心念佛、老实念佛、守愚念佛,轻
松自在念佛,心无挂碍念佛,行住坐卧念
佛,时处诸缘念佛,念念不舍念佛,欢喜则
欢喜念佛,烦恼则烦恼念佛;总之,唯应“一向专称弥陀佛名”。
弥陀身心遍法界,进入众生心念中;
众生常念弥陀佛,弥陀众生一体融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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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费为小区买儿童滑梯,邻居滑倒后将她告上法庭!判了

据光明网报道:
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公共游乐设施交于物业公司管理,本是为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谁知却因地面湿滑,有人踩到脚垫而摔伤。这种情况,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图为庭审现场
案件经过
业主自费购置儿童滑梯
张女士一家住在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家中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为小区为一个商住一体的大厦,游乐设施较少,小区内的业主带孩子时可以游玩的项目很少。
2020年10月,苦于每次带孩子出门都无处游玩,张女士想到了由她自己购买游乐设施的办法,她当即用微信跟小区物业公司取得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的孩子们免费游玩。物业公司觉得这个主意不错,工作人员当天就对张女士的提议予以同意,并表示他们会为张女士购买的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经与物业公司商议后,放置在了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且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自从有了滑梯,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滑梯上玩耍,滑梯给小区许多业主在日常带娃时多了一个选择和去处。滑梯区域的卫生保洁以及滑梯被儿童游玩乱后的归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滑梯脚垫意外致人摔伤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到张女士所在的小区办事,经过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当天脚垫下面恰好有水渍,因而十分湿滑,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重重摔倒在了地上。前台物业人员赶忙上前查看,并将摔伤在地的刘女士送至了医院诊疗。
图为监控视频资料
刘女士原以为只是个小伤休养下就好了,但没想到一拍片后发现是椎体骨折,经过多次治疗后背部还是疼痛,难以很快痊愈。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T12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刘女士觉得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积水导致脚垫湿滑,在小区一楼大厅内也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各自应否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
物业公司认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张女士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有进行报备并征得同意,但其未设置或树立警示标识或隔离带,也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也仅是未能妥善进行管理,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张女士更是觉得冤。她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无责,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而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湿滑、案涉脚垫踩后存在致人滑倒风险等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提醒。因此,物业公司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其次,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风险,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张女士赔偿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解析
善行无过不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应否承担责任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给张女士的这种善行进行了“正名”,还了张女士一个“清白”。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三:
第一,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第二,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刘女士踩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第三,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本案中的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坚决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表明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来源:人民法院报、江苏省江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老金:强烈呼吁我国法律应符合我国伦理公德良序传统,对好人好事、正当防卫(过当)、场所事故(鱼塘、水渠、卫生间、电梯之类)、喝酒猝死、借车及搭乘等互助事故等皆应予以免责,以坚决抵制的西方只顾自已不管他人的所谓个性自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风气照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进方向!!!

据光明网报道:
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公共游乐设施交于物业公司管理,本是为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谁知却因地面湿滑,有人踩到脚垫而摔伤。这种情况,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图为庭审现场
案件经过
业主自费购置儿童滑梯
张女士一家住在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家中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为小区为一个商住一体的大厦,游乐设施较少,小区内的业主带孩子时可以游玩的项目很少。
2020年10月,苦于每次带孩子出门都无处游玩,张女士想到了由她自己购买游乐设施的办法,她当即用微信跟小区物业公司取得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的孩子们免费游玩。物业公司觉得这个主意不错,工作人员当天就对张女士的提议予以同意,并表示他们会为张女士购买的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经与物业公司商议后,放置在了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且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自从有了滑梯,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滑梯上玩耍,滑梯给小区许多业主在日常带娃时多了一个选择和去处。滑梯区域的卫生保洁以及滑梯被儿童游玩乱后的归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滑梯脚垫意外致人摔伤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到张女士所在的小区办事,经过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当天脚垫下面恰好有水渍,因而十分湿滑,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重重摔倒在了地上。前台物业人员赶忙上前查看,并将摔伤在地的刘女士送至了医院诊疗。
图为监控视频资料
刘女士原以为只是个小伤休养下就好了,但没想到一拍片后发现是椎体骨折,经过多次治疗后背部还是疼痛,难以很快痊愈。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T12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刘女士觉得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积水导致脚垫湿滑,在小区一楼大厅内也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各自应否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
物业公司认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张女士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有进行报备并征得同意,但其未设置或树立警示标识或隔离带,也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也仅是未能妥善进行管理,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张女士更是觉得冤。她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无责,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而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湿滑、案涉脚垫踩后存在致人滑倒风险等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提醒。因此,物业公司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其次,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风险,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张女士赔偿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解析
善行无过不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应否承担责任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给张女士的这种善行进行了“正名”,还了张女士一个“清白”。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三:
第一,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第二,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刘女士踩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第三,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本案中的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坚决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表明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来源:人民法院报、江苏省江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老金:强烈呼吁我国法律应符合我国伦理公德良序传统,对好人好事、正当防卫(过当)、场所事故(鱼塘、水渠、卫生间、电梯之类)、喝酒猝死、借车及搭乘等互助事故等皆应予以免责,以坚决抵制的西方只顾自已不管他人的所谓个性自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风气照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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