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雀鳝在我国多地出现,律师:放生可责令限期捕回,最高罚款5万】
#律师称放生鳄雀鳝可责令限期捕回#
@中新经纬 :近日,一种名为鳄雀鳝的“怪鱼”在北京市、河南汝州、山东青岛、宁夏银川、云南昆明等多地现身。有地方不得不以排干湖水等方式对其进行捕捞,代价极高。
中新经纬注意到,目前鳄雀鳝在电商平台仍有买卖,价格在25元到600元不等,不少人在商品评论区留言称“放生就是造孽”。
律师对中新经纬称,若商家在平台出售外来物种,则平台应当监管商家是否对消费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即出售时需要提醒消费者不得擅自释放或丢弃,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
“怪鱼”多地现身,历时45天被捕
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13日,有河南汝州市民在云禅湖水域发现疑似鳄雀鳝的“怪鱼”,体长在七八十厘米,行踪成迷。
8月27日,汝州市城市公园管理方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怪鱼”已被抓住,共有两条,经确认为外来物种鳄雀鳝,公园管理方已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
当地先后使用大型抛网捕捞、声呐定位、大型围网投饵诱捕都一无所获。无奈之下,汝州市于7月26日开始使用水泵等设施将云禅湖的湖水抽干,整个云禅湖有20万到30万立方的湖水,历经一个月,“水尽而鱼现”。
当地付出如此大代价抓捕的“怪鱼”什么来头?
资料显示,鳄雀鳝原产于北美,出现在地球上已超过一亿年,主要分布于北美五大湖流域(苏必利尔湖、密歇根湖、休伦湖、伊利湖和安大略湖),作为大型肉食性凶猛鱼类,鳄雀鳝的猎物包括多种鱼、甲壳动物、两栖动物、鸟类、中小型哺乳动物等,几乎无所不吃,由此被称为“水中杀手”。
对中国而言,鳄雀鳝属于外来物种。在近一个月内,除河南汝州外,北京市、山东青岛、宁夏银川、云南昆明等多地报告发现鳄雀鳝。
网上仍有鳄雀鳝在售卖
中新经纬注意到,鳄雀鳝目前在线上电商平台存在交易买卖,价格区间较大,在25元到600元之间,幼鱼价格较低,成鱼价格较高。
中新经纬在电商平台以消费者身份问询时,商家表示,该生物能长80到100公分,对饲养条件要求较高。水温度在5度到35度之间,需要自来水,除氯气,打氧气,过滤,吃小鱼、小虾、上浮颗粒饲料和肉类。“一天喂一次,肚子微微凸起就行了”,商家说道。
同时,多位商家提供的商品详情页都写明,凶猛大型鱼不可以放生,只适合在家鱼缸饲养观赏。但是,鳄雀鳝的生长速度较快,部分人养殖条件不足,因此在闲鱼等平台寻求二手交易。
一位意图出售自养鳄雀鳝的卖家对中新经纬表示,目前该鱼已长到60-70公分,家里鱼缸实在放不下了,所以寻求售卖。“只要水体够大,能长到三米。”卖家说道。
在这些寻求售卖鳄雀鳝的卖家评论区,不少网友对该鱼进行科普称“放生就是造孽”,会造成极大程度的水域破坏。
而本次多地出现怪鱼,国家大宗淡水鱼产业技术体系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岗位科学家顾党恩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期多地出现的鳄雀鳝基本可以判断为“人为放生”。
“鳄雀鳝本来属于观赏鱼,普通市民即使养也就是一条两条,因为鳄雀鳝生长的速度很快,普通水族缸养不下,一般的家庭也不可能搞个几十米的水族缸来养。从鳄雀鳝的消费群体来看,目前主要是城市的人在养,近期发现的鳄雀鳝也是在城市,主要集中在公园湖泊、城市河道等地。”顾党恩说道。
如何担责?
那么,如果买家将鳄雀鳝放生,买家、卖家、平台应当为此担责吗?
对于平台而言,律师、知名法律博主雷家茂表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禁止养殖鳄雀鳝,对于个人养殖观赏亦未规定需要办理何种资质。若商家在平台出售外来物种,则平台应当监管商家是否对消费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即出售时需要提醒消费者不得擅自释放或丢弃,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比如,平台可以要求商家在出售相关页面以醒目的文字进行提示、说明。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对于私自放生的买家而言,2022年8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而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张晓光律师对中新经纬记者分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鳄雀鳝是否应被认定为外来入侵物种,应该依据什么法规进行管理?
中新经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部在2003年、2010年、2014年、2016年分四批发布了《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共71个物种。鳄雀鳝未被列入上述名单。
此外,2021年4月实施的《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但目前为止,农业农村部只在五部门在2021年1月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中提到,要强化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水葫芦、福寿螺、鳄雀鳝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
由此,鳄雀鳝虽然被农业农村部确认为外来入侵物种,但农业农村部还未出台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在定义上存在模糊空间。
雷家茂对中新经纬分析称,目前鳄雀鳝未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但是对于从外国引进的仍需要经过审批,擅自引进的则会被予以相应处罚,且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开展包括鳄雀鳝在内的外来物种普查工作。另外,鳄雀鳝属于外来物种,根据《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亦不可擅自释放或丢弃,否则将会被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中新经纬注意到,多地发现鳄雀鳝后,部分电商平台对其进行了下架处理。如果后续将鳄雀鳝列为外来入侵物种,是否会对平台及卖家进行追责?
对此,张晓光分析表示,应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违法行为无溯及力。
“针对各地出现鄂雀鳝这一事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并发布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售卖行为进行规制,电商平台及卖家应当遵守。”张晓光说道。
#律师称放生鳄雀鳝可责令限期捕回#
@中新经纬 :近日,一种名为鳄雀鳝的“怪鱼”在北京市、河南汝州、山东青岛、宁夏银川、云南昆明等多地现身。有地方不得不以排干湖水等方式对其进行捕捞,代价极高。
中新经纬注意到,目前鳄雀鳝在电商平台仍有买卖,价格在25元到600元不等,不少人在商品评论区留言称“放生就是造孽”。
律师对中新经纬称,若商家在平台出售外来物种,则平台应当监管商家是否对消费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即出售时需要提醒消费者不得擅自释放或丢弃,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
“怪鱼”多地现身,历时45天被捕
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13日,有河南汝州市民在云禅湖水域发现疑似鳄雀鳝的“怪鱼”,体长在七八十厘米,行踪成迷。
8月27日,汝州市城市公园管理方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怪鱼”已被抓住,共有两条,经确认为外来物种鳄雀鳝,公园管理方已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
当地先后使用大型抛网捕捞、声呐定位、大型围网投饵诱捕都一无所获。无奈之下,汝州市于7月26日开始使用水泵等设施将云禅湖的湖水抽干,整个云禅湖有20万到30万立方的湖水,历经一个月,“水尽而鱼现”。
当地付出如此大代价抓捕的“怪鱼”什么来头?
资料显示,鳄雀鳝原产于北美,出现在地球上已超过一亿年,主要分布于北美五大湖流域(苏必利尔湖、密歇根湖、休伦湖、伊利湖和安大略湖),作为大型肉食性凶猛鱼类,鳄雀鳝的猎物包括多种鱼、甲壳动物、两栖动物、鸟类、中小型哺乳动物等,几乎无所不吃,由此被称为“水中杀手”。
对中国而言,鳄雀鳝属于外来物种。在近一个月内,除河南汝州外,北京市、山东青岛、宁夏银川、云南昆明等多地报告发现鳄雀鳝。
网上仍有鳄雀鳝在售卖
中新经纬注意到,鳄雀鳝目前在线上电商平台存在交易买卖,价格区间较大,在25元到600元之间,幼鱼价格较低,成鱼价格较高。
中新经纬在电商平台以消费者身份问询时,商家表示,该生物能长80到100公分,对饲养条件要求较高。水温度在5度到35度之间,需要自来水,除氯气,打氧气,过滤,吃小鱼、小虾、上浮颗粒饲料和肉类。“一天喂一次,肚子微微凸起就行了”,商家说道。
同时,多位商家提供的商品详情页都写明,凶猛大型鱼不可以放生,只适合在家鱼缸饲养观赏。但是,鳄雀鳝的生长速度较快,部分人养殖条件不足,因此在闲鱼等平台寻求二手交易。
一位意图出售自养鳄雀鳝的卖家对中新经纬表示,目前该鱼已长到60-70公分,家里鱼缸实在放不下了,所以寻求售卖。“只要水体够大,能长到三米。”卖家说道。
在这些寻求售卖鳄雀鳝的卖家评论区,不少网友对该鱼进行科普称“放生就是造孽”,会造成极大程度的水域破坏。
而本次多地出现怪鱼,国家大宗淡水鱼产业技术体系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岗位科学家顾党恩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期多地出现的鳄雀鳝基本可以判断为“人为放生”。
“鳄雀鳝本来属于观赏鱼,普通市民即使养也就是一条两条,因为鳄雀鳝生长的速度很快,普通水族缸养不下,一般的家庭也不可能搞个几十米的水族缸来养。从鳄雀鳝的消费群体来看,目前主要是城市的人在养,近期发现的鳄雀鳝也是在城市,主要集中在公园湖泊、城市河道等地。”顾党恩说道。
如何担责?
那么,如果买家将鳄雀鳝放生,买家、卖家、平台应当为此担责吗?
对于平台而言,律师、知名法律博主雷家茂表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禁止养殖鳄雀鳝,对于个人养殖观赏亦未规定需要办理何种资质。若商家在平台出售外来物种,则平台应当监管商家是否对消费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即出售时需要提醒消费者不得擅自释放或丢弃,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比如,平台可以要求商家在出售相关页面以醒目的文字进行提示、说明。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对于私自放生的买家而言,2022年8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而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张晓光律师对中新经纬记者分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鳄雀鳝是否应被认定为外来入侵物种,应该依据什么法规进行管理?
中新经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部在2003年、2010年、2014年、2016年分四批发布了《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共71个物种。鳄雀鳝未被列入上述名单。
此外,2021年4月实施的《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但目前为止,农业农村部只在五部门在2021年1月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中提到,要强化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水葫芦、福寿螺、鳄雀鳝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
由此,鳄雀鳝虽然被农业农村部确认为外来入侵物种,但农业农村部还未出台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在定义上存在模糊空间。
雷家茂对中新经纬分析称,目前鳄雀鳝未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但是对于从外国引进的仍需要经过审批,擅自引进的则会被予以相应处罚,且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开展包括鳄雀鳝在内的外来物种普查工作。另外,鳄雀鳝属于外来物种,根据《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亦不可擅自释放或丢弃,否则将会被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中新经纬注意到,多地发现鳄雀鳝后,部分电商平台对其进行了下架处理。如果后续将鳄雀鳝列为外来入侵物种,是否会对平台及卖家进行追责?
对此,张晓光分析表示,应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违法行为无溯及力。
“针对各地出现鄂雀鳝这一事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并发布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售卖行为进行规制,电商平台及卖家应当遵守。”张晓光说道。
【#雅克科技董事杨征帆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无法正常履职】雅克科技8月10日午间公告,8月9日,公司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获悉,公司董事杨征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北京市监委监察调查。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董事杨征帆无法正常履职。杨征帆除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外,未在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造成影响。(界面新闻)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董事杨征帆无法正常履职。杨征帆除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外,未在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造成影响。(界面新闻)
【律师分析#员工猝死为何难以认定工伤#】#22岁加班猝死女孩医药费超40万# 7月8日,杭州一名刚毕业的22岁女孩徐惠惠(化名),在连续四五天熬夜加班后,在家休息时突发疾病,随后被送进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ICU抢救。这名女孩牵动了无数网友的心。不幸的是,半个多月后,女孩于7月26日在医院抢救无效去世。
28日晚,徐父和周兆成律师在媒体直播间进行线上连线,周兆成是北京著名律师,曾代理过“操场埋尸案”和“错换人生案”等知名案件。在直播中,周兆成律师表示,由于女孩抢救了十几天,抢救时间已经超出了48小时,所以工伤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在法律层面,如果只限定48小时的话,从时间上值得探讨。希望家属不要难过,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加班的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公司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周兆成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加班的时间也会有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为之。惠惠的死亡和公司加班文化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相关职能部门如果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那就存在侵权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许多职场人不仅要面对很难跳出的高强度工作环境,还要时刻担心突发意外后难以被认定工伤的保险困境。
2021年6月21日,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分院护士林燕梅在值班时突发脑溢血死亡,留下一名3岁的自闭症孩子。因抢救超过48小时,无法满足工伤条款,不被认定工伤。该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和转载后终于迎来转机。深圳市社保局在随后表示,将展开调查,其丈夫也表示正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赔偿法律网创建者、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士谦看来,这种幸运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例子仅仅只是少数。张士谦告诉红星新闻,近几年他经手的案例中,绝大多数员工猝死案例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不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标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这种工伤叫视同工伤,主要是区别于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死亡。所以视同工伤的认定也比较苛刻。”张士谦介绍。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在家的非工作时间猝死,一般来讲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关联性较小,与工伤所要求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构成要件不匹配,难以认定为工伤。
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著名劳动争议律师蔺栋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员工在家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很难认定为工伤。“如果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上下班的交通事故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无论车船均可视同工伤。”
“以往有些案例,即使有些猝死确实可能是因为高强度工作,但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家属甚至打了行政诉讼,依然会维持原来的不予工伤的认定。”蔺栋表示。
张士谦认为,员工猝死难认定为工伤的原因之一,是法律修订时考虑到猝死与工伤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猝死与个人情绪、体质、心理等方方面面都有关系,法律是追求公平的,员工、公司以及有关部门的立场都需要兼顾的,公司甚至可以以100个人加班,99个人都没有猝死为由,否定猝死与工伤的直接关系。”
接触过许多工伤赔偿案例后,张士谦认为,对于一些极端情况,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立法的价值取向始终是追求一种公平正义。张士谦介绍,2019年左右,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记录了一种特殊情况,“在单位发病,但因特殊情况或合理原因回家(如拿医保卡拿钱治病等)再就医,即没有直接从公司去医院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近两年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第一种,是因为疫情原因,有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的职工会在家完成工作,如法官、教师等,这种情况下发病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第二种是超过48小时不算特别长的,或是宣告死亡前出现脑死亡迹象的,在病例里有相关记载的,也有被认定为工伤的成功例子。”张士谦说。
付建表示,若要认定为工伤,需要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交认定申请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医疗诊断证明。若构成工伤,其家属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工伤赔偿,法院会依起诉状的申请以及当地的工伤赔偿标准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项目进行计算核对赔偿。
“但如果离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太久,如在家睡觉时发病猝死的情形,几乎可以确认认定不了工伤。”张士谦介绍,“如果认定不了工伤,最多可以按非因公死亡享受待遇。这种待遇补偿较少,仅有丧葬费和根据工作年限和养老保险年限的非因公死亡补助,基本不会超过10万元。此外就是公司的人道主义补偿,没有法律约束力。”
张士谦指出,早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前,曾有一个比照工伤进行处理的批复性文件,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由于二者有相冲突的地方便没有正式立法。批复性文件指出,如果高血压或者心脏病患者在猝死前出现连续加班情况,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但认定工伤的圈画多大,才算是真正的公平?加班几小时才算是过劳?这是一个未来需要持续探讨的问题。”(红星新闻)
28日晚,徐父和周兆成律师在媒体直播间进行线上连线,周兆成是北京著名律师,曾代理过“操场埋尸案”和“错换人生案”等知名案件。在直播中,周兆成律师表示,由于女孩抢救了十几天,抢救时间已经超出了48小时,所以工伤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在法律层面,如果只限定48小时的话,从时间上值得探讨。希望家属不要难过,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加班的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公司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周兆成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加班的时间也会有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为之。惠惠的死亡和公司加班文化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相关职能部门如果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那就存在侵权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许多职场人不仅要面对很难跳出的高强度工作环境,还要时刻担心突发意外后难以被认定工伤的保险困境。
2021年6月21日,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分院护士林燕梅在值班时突发脑溢血死亡,留下一名3岁的自闭症孩子。因抢救超过48小时,无法满足工伤条款,不被认定工伤。该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和转载后终于迎来转机。深圳市社保局在随后表示,将展开调查,其丈夫也表示正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赔偿法律网创建者、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士谦看来,这种幸运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例子仅仅只是少数。张士谦告诉红星新闻,近几年他经手的案例中,绝大多数员工猝死案例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不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标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这种工伤叫视同工伤,主要是区别于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死亡。所以视同工伤的认定也比较苛刻。”张士谦介绍。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在家的非工作时间猝死,一般来讲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关联性较小,与工伤所要求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构成要件不匹配,难以认定为工伤。
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著名劳动争议律师蔺栋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员工在家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很难认定为工伤。“如果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上下班的交通事故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无论车船均可视同工伤。”
“以往有些案例,即使有些猝死确实可能是因为高强度工作,但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家属甚至打了行政诉讼,依然会维持原来的不予工伤的认定。”蔺栋表示。
张士谦认为,员工猝死难认定为工伤的原因之一,是法律修订时考虑到猝死与工伤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猝死与个人情绪、体质、心理等方方面面都有关系,法律是追求公平的,员工、公司以及有关部门的立场都需要兼顾的,公司甚至可以以100个人加班,99个人都没有猝死为由,否定猝死与工伤的直接关系。”
接触过许多工伤赔偿案例后,张士谦认为,对于一些极端情况,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立法的价值取向始终是追求一种公平正义。张士谦介绍,2019年左右,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记录了一种特殊情况,“在单位发病,但因特殊情况或合理原因回家(如拿医保卡拿钱治病等)再就医,即没有直接从公司去医院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近两年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第一种,是因为疫情原因,有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的职工会在家完成工作,如法官、教师等,这种情况下发病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第二种是超过48小时不算特别长的,或是宣告死亡前出现脑死亡迹象的,在病例里有相关记载的,也有被认定为工伤的成功例子。”张士谦说。
付建表示,若要认定为工伤,需要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交认定申请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医疗诊断证明。若构成工伤,其家属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工伤赔偿,法院会依起诉状的申请以及当地的工伤赔偿标准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项目进行计算核对赔偿。
“但如果离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太久,如在家睡觉时发病猝死的情形,几乎可以确认认定不了工伤。”张士谦介绍,“如果认定不了工伤,最多可以按非因公死亡享受待遇。这种待遇补偿较少,仅有丧葬费和根据工作年限和养老保险年限的非因公死亡补助,基本不会超过10万元。此外就是公司的人道主义补偿,没有法律约束力。”
张士谦指出,早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前,曾有一个比照工伤进行处理的批复性文件,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由于二者有相冲突的地方便没有正式立法。批复性文件指出,如果高血压或者心脏病患者在猝死前出现连续加班情况,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但认定工伤的圈画多大,才算是真正的公平?加班几小时才算是过劳?这是一个未来需要持续探讨的问题。”(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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