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俊峰局长岢岚县观音堂煤炭公司未依环评建煤棚为何不能停
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薛俊峰局长你好!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23日被以忻环法〔2020〕02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该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该处罚决定书为何不执行?而且该局执法人员表示谁下处罚决定书谁负责监管。薛俊峰局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的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那你们为何不执法呢? 如果处罚决定书中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不存在,那就说明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那薛俊峰局长你也应该纠正错误。现在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既不执法也不纠错,反映群众质疑岢岚县生态环境局你们把国家对环保法置于何地?是有法不依还是徇私舞弊呢?

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安塘站多家煤炭发运企业因煤炭露天堆放,没有苫盖,未建密闭料棚,生产过程中企业未采用抑尘设施。2022年6月9日被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随后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回应称:安塘站有多家企业在此经营,分别是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忻州山煤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安塘发运站、山西鑫隆源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岢岚福耀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对这几家公司露天堆放的煤炭已要求苫盖。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因为已经开始封闭煤棚建设所以不作处罚,对另外三家公司已经下达了处罚通知书。
2020年7月12日忻州市政府热线回应: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不能因为企业煤棚未建成,单方面要求企业关停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那么由此看来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该企业以上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合法的,那生态环境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是否就是错误的?

《忻环法〔20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2.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2、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
3、对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以上条条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都作了详细的阐述,无论是企业原煤没有苫盖、还是生产作业中未使用抑尘设施,还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都有明确规定,薛俊峰局长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在你的带领下如此执法显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在此我们希望职能部门能够让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严得到彰显,也希望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环境职能部门的面前不是一句空话,对那些有法不依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能够被依法追责!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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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薛俊峰局长你好!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23日被以忻环法〔2020〕02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该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该处罚决定书为何不执行?而且该局执法人员表示谁下处罚决定书谁负责监管。薛俊峰局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的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那你们为何不执法呢? 如果处罚决定书中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不存在,那就说明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那薛俊峰局长你也应该纠正错误。现在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既不执法也不纠错,反映群众质疑岢岚县生态环境局你们把国家对环保法置于何地?是有法不依还是徇私舞弊呢?

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安塘站多家煤炭发运企业因煤炭露天堆放,没有苫盖,未建密闭料棚,生产过程中企业未采用抑尘设施。2022年6月9日被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随后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回应称:安塘站有多家企业在此经营,分别是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忻州山煤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安塘发运站、山西鑫隆源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岢岚福耀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对这几家公司露天堆放的煤炭已要求苫盖。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因为已经开始封闭煤棚建设所以不作处罚,对另外三家公司已经下达了处罚通知书。
2020年7月12日忻州市政府热线回应: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不能因为企业煤棚未建成,单方面要求企业关停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那么由此看来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该企业以上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合法的,那生态环境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是否就是错误的?

《忻环法〔20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2.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2、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
3、对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以上条条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都作了详细的阐述,无论是企业原煤没有苫盖、还是生产作业中未使用抑尘设施,还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都有明确规定,薛俊峰局长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在你的带领下如此执法显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在此我们希望职能部门能够让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严得到彰显,也希望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环境职能部门的面前不是一句空话,对那些有法不依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能够被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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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俊峰局长岢岚县观音堂煤炭公司未依环评建煤棚为何不能停
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薛俊峰局长你好!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23日被以忻环法〔2020〕02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该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该处罚决定书为何不执行?而且该局执法人员表示谁下处罚决定书谁负责监管。薛俊峰局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的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那你们为何不执法呢? 如果处罚决定书中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不存在,那就说明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那薛俊峰局长你也应该纠正错误。现在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既不执法也不纠错,反映群众质疑岢岚县生态环境局你们把国家对环保法置于何地?是有法不依还是徇私舞弊呢?

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安塘站多家煤炭发运企业因煤炭露天堆放,没有苫盖,未建密闭料棚,生产过程中企业未采用抑尘设施。2022年6月9日被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随后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回应称:安塘站有多家企业在此经营,分别是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忻州山煤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安塘发运站、山西鑫隆源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岢岚福耀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对这几家公司露天堆放的煤炭已要求苫盖。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因为已经开始封闭煤棚建设所以不作处罚,对另外三家公司已经下达了处罚通知书。
2020年7月12日忻州市政府热线回应: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不能因为企业煤棚未建成,单方面要求企业关停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那么由此看来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该企业以上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合法的,那生态环境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是否就是错误的?

《忻环法〔20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2.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2、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
3、对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以上条条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都作了详细的阐述,无论是企业原煤没有苫盖、还是生产作业中未使用抑尘设施,还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都有明确规定,薛俊峰局长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在你的带领下如此执法显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在此我们希望职能部门能够让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严得到彰显,也希望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环境职能部门的面前不是一句空话,对那些有法不依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能够被依法追责!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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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薛俊峰局长你好!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23日被以忻环法〔2020〕02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该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该处罚决定书为何不执行?而且该局执法人员表示谁下处罚决定书谁负责监管。薛俊峰局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的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那你们为何不执法呢? 如果处罚决定书中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不存在,那就说明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那薛俊峰局长你也应该纠正错误。现在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既不执法也不纠错,反映群众质疑岢岚县生态环境局你们把国家对环保法置于何地?是有法不依还是徇私舞弊呢?

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安塘站多家煤炭发运企业因煤炭露天堆放,没有苫盖,未建密闭料棚,生产过程中企业未采用抑尘设施。2022年6月9日被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随后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回应称:安塘站有多家企业在此经营,分别是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忻州山煤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安塘发运站、山西鑫隆源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岢岚福耀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对这几家公司露天堆放的煤炭已要求苫盖。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因为已经开始封闭煤棚建设所以不作处罚,对另外三家公司已经下达了处罚通知书。
2020年7月12日忻州市政府热线回应: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不能因为企业煤棚未建成,单方面要求企业关停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那么由此看来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该企业以上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合法的,那生态环境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是否就是错误的?

《忻环法〔20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2.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2、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
3、对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以上条条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都作了详细的阐述,无论是企业原煤没有苫盖、还是生产作业中未使用抑尘设施,还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都有明确规定,薛俊峰局长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在你的带领下如此执法显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在此我们希望职能部门能够让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严得到彰显,也希望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环境职能部门的面前不是一句空话,对那些有法不依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能够被依法追责!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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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男子3万在北京买房,20年后房价成1100万,房主:3万买回来
20年前北京的于泊以3万元的价格,把自己的宅基地卖给了来自四川的何天海,并立有字据。然而20年过去了,当听说自己卖出的宅基地因为拆迁能够分到1100万时,于泊坐不住了,企图从何大海手里要回宅基地。
卖出去的东西哪有要回来的道理?他又是凭什么来要回宅基地呢?
何家买房,于家卖房
居住在四川一个小县城的何天海,儿女双全,本该幸福的家庭,却因为一次意外,导致了何天海儿子的失声。为了让儿子能像正常人一样好好的生活,夫妻二人下决心不管再苦再难也要治好儿子的病。
因为知道北京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设施各方面都比较超前,所以夫妻二人决定,卖了家里的房子,一家人来到北京为儿子看病。
因为长期租房子住会让他们的经济负担加重。于是夫妻二人拿出卖房子的钱,想在北京买个宅基地作为他们在北京的根。就在他们不断地寻找房子时,他们认识了当时家在北京市顺义区遂销镇柳各庄村的于泊。
于泊当时是柳各庄村的村民,因为家里孩子发展得还不错,也都在市区内安了家。为了随着孩子们一起生活,于泊想要卖掉老家的宅基地,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城市。
就这样,一个想买,一个想卖,两人一拍即合。因为看着何天海带着失声的儿子看病不容易。经过商量,最终于泊以3万元的低价把自家530平方的宅基地卖给了何天海。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
本以为以后都不会再有交集的两家人,却在2010年的一天,两家再次发生了交集。
何家和于家因房产生纠纷
原来,于泊从小道消息听说自己老家要拆迁。一想到自己当初3万元把老家的宅基地给卖掉,于泊心里也是懊悔不已。但是不甘心的于泊打电话给何天海,想要花3万元重新买回。
当时何天海还不知道拆迁的消息,但仅仅听到于泊提出这样的要求,何天海便立马拒绝了于泊。
10年前何天海花3万元买了于泊的宅基地,10年后于泊还想花3万元买回去。怎么想都是不可能的事。不说房子现在增值了,就说3万元在相差10年其价值就没法比。
然而在于泊认为,当年以3万元的低价卖给何天海宅基地时,也是看他带着孩子看病不容易。从另一方面来说,于泊认为是自己帮助了何天海一家。
如果当时他们租房子的话,10年时间,房租绝对不止3万块钱了。现在再给他3万元钱,等于白让何天海一家住了10年时间。
两人都因为这事发生了争吵,谁都觉得自己非常有理。然而谁都拿谁没有办法。
于是,于泊经过多方调查询问,知道自己与何天海当初签订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也就是说于泊家的宅基地对于于泊来说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更不能私下交易。所以,两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于是,于泊把何天海告上了法庭。希望可以拿回自己的宅基地。法院根据两家的情况,最终判定于泊可以拿回自己的宅基地,但是必须赔偿何天海80万元的赔偿款。
虽然打官司赢了,但是要赔偿80万元,再加上拆迁也只是小道消息,还没有正式通知,拆不拆还不一定。就这样于泊把这件事情搁置了下来,之后再也没有提过这件事情。
也就是因为于泊舍不得这80万,也让他错失了要回宅基地最好的机会。甚至错过了比80万更多的拆迁补偿。然而,于泊的放弃对于何天海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因为在当时,就算有了于泊赔偿的80万,想要在当时的北京买到这么大的宅基地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再加上还得找房子搬家,怎么想都是很不合适的结果。
而在之后的7年时间,双方也没有发生任何交集。本以为这件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相反,这才只是这件事情的开端而已。
拆迁补偿谁都想要,互不相让
2018年,北京顺义区的改造正式启动,相关单位也明确颁布了包括柳各庄村在内的拆迁计划。当初于泊听到的小道消息也终于成为了真实的消息了。
而这次颁布的信息也再一次被于泊给看到,经过计算,于泊家的宅基地的补偿金额居然达到了1100万。
此时的于泊真是追悔莫及,后悔当初自己舍不得那80万,但于泊也没有放弃,想要再与何天海争一争,有了上次打官司的经验,他认为自己还是有希望拿回宅基地的。
政策颁布下来以后,因为开发商的安置速度,加上柳各庄村村民的积极响应,拆迁安置的工作顺利的进行着。
因为拆迁原本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当地的民生,而何天海作为宅基地先在的主人,再加上何天海一家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所以在第一时间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
经过核实计算,何天海一家居住的宅基地有两方面补偿。现金补偿和拆迁安置面积补偿。现金补偿共计约254万元。回迁房安置总面积达到371平米。所有补偿价值在1100万元左右,所有的补偿,只要在何天海签字画押后,都会补偿给他。
于泊在听说了这件事情以后,立马着急了起来。他立刻找到了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告诉房本上写着他的名字,拆迁协议应该跟自己签才是对的。
而面对于泊的质疑,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解释道,他们负责拆迁的,首先需要与住在宅基地的人商量,不然拆迁就进行不了。
再一个,棚户区改造作为国家的一项民生工程,改善的是涉及到这个区域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目标。不会因为某一个人的事影响其他居民的拆迁工作。
因为于泊的出现,导致这片宅基地出现了纠纷。虽然没有妨碍拆迁办的工程建设,但是何天海一家的补偿也不能到位,而拆迁办的工作也不算完成。
为了让柳各庄所有的村民都过上幸福的生活,拆迁办也找来律师和调解团来帮忙解决何天海和于泊之间的纠纷。
两家进行调解
而在调解现场,律师表示具体的法条并没有明文规定怎么分配,但是通过参照法律和以往大量的案例,结合两家的实际情况,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律师提出了仅适用于这两家纠纷的个案分配方案。
涉及土地方面的补偿其百分之七十归属于何天海家,百分之三十属于于泊。不涉及土地方面的补偿的百分之百属于何天海。
也就是通过土地利益置换来的371平米的房屋所得,其中百分之三十,也就是111.3平米应该分给于泊,剩下的259.7平米属于何天海。
此外,通过房屋方面获得的金钱补偿,包括区位补偿价、空地奖、合法利用奖共计127.4万元,其中百分之三十也就是38.22万元给到于泊,剩下的百分之七十也就是89.18万元属于何天海。再加上不涉及土地方面的现金补偿125.82万元,等于是何天海拿到了215万元。
然而,于家与何家对于律师给出的分配方案都不认可。他们都觉得所有的补偿都属于自己,不应该给对方分。
何家认为棚改的对象应该是居住者,是买了宅基地的他们家。而不是拿了他们买宅基地的钱去买房的于泊。
而于泊则认为,虽然宅基地当时卖给了他们,签有合同,但是在之前打官司证明当初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并且棚改的包括柳各庄村,只有属于柳各庄村集体组织成员才可以享受拆迁给到的安置补偿,何天海不具备这个资格。再加上现在房本上写的还是他于泊的名字,所以,拆迁补偿必须得不给自己。
经过了解发现,虽然何天海一家都是四川老家的户口,但是,于泊一家的户口在2001年卖房后就转变为城镇居民户口,所以在户口方面,双方没有区别,并不影响补偿的分配。
另一方面,何天海能够获得房屋安置的原因,是基于文件的规定。文件规定中有这样一条: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予妥善安置。
就这样双方僵持了下去,谁都不愿做出让步。
就在这时,何天海的儿子通过调解团向现场发来了一段视频。视频里配有文字,何天海儿子用手势表达着自己的想法。
“我爱你们,这么多年为了给我治病,跑了很多家医院,我都记在心里。等你们老了,我来照顾你们。”
“爸爸妈妈多年来,为了房子的事,走得很累,一直没有停下来,特别的不容易。我们都盼望着,能有自己的房子,有一个安心的家。我爱你们!”
何天海儿子的视频触动了在场所有的人。此时双方的心也因为何天海儿子的情感表达变得柔软了起来。
此时,现场的工作人员也对着何家和于家两家说道:“我希望两家可以把思绪拉到2001年。何家带着儿子来北京看病,遇到姓于的把宅基地转让给他们,那是多么温暖的场景;那是互帮互助的场景;那是一个接纳的场景。”
工作人员的话触动着何天海一家和于泊,双方都低下了头陷入沉思。此刻的双方或许已经解开了心结。应该也愿意分享国家给他们带来的美好生活。
调解成功,补偿共享
再次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最终,双方同意了律师提出来的“三七分”的分配方案。双方多年下来的恩怨仿佛也在此刻都放了下来。
第二天,双方也都相继来到了拆迁办公室。此时的他们都带着即将获得安置补偿的喜悦。
最终,何天海一家选择了一套50平米的一居室,90平米的两居室和100平米的三居室。而于泊则选择了放弃回迁安置房,以市场的价格获得了320多万元的现金补偿,并在顺义城区为老父亲买了一套现房居住。
两家问题的解决,也让两家走出了纠纷,各自奔向了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
通过两家的事情,希望大家能够不忘初心,在困难时能回到最初的地方,找回自己的初心。
“人生若只如初见!”的话,该多好啊! https://t.cn/A6fM3YVo
20年前北京的于泊以3万元的价格,把自己的宅基地卖给了来自四川的何天海,并立有字据。然而20年过去了,当听说自己卖出的宅基地因为拆迁能够分到1100万时,于泊坐不住了,企图从何大海手里要回宅基地。
卖出去的东西哪有要回来的道理?他又是凭什么来要回宅基地呢?
何家买房,于家卖房
居住在四川一个小县城的何天海,儿女双全,本该幸福的家庭,却因为一次意外,导致了何天海儿子的失声。为了让儿子能像正常人一样好好的生活,夫妻二人下决心不管再苦再难也要治好儿子的病。
因为知道北京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设施各方面都比较超前,所以夫妻二人决定,卖了家里的房子,一家人来到北京为儿子看病。
因为长期租房子住会让他们的经济负担加重。于是夫妻二人拿出卖房子的钱,想在北京买个宅基地作为他们在北京的根。就在他们不断地寻找房子时,他们认识了当时家在北京市顺义区遂销镇柳各庄村的于泊。
于泊当时是柳各庄村的村民,因为家里孩子发展得还不错,也都在市区内安了家。为了随着孩子们一起生活,于泊想要卖掉老家的宅基地,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城市。
就这样,一个想买,一个想卖,两人一拍即合。因为看着何天海带着失声的儿子看病不容易。经过商量,最终于泊以3万元的低价把自家530平方的宅基地卖给了何天海。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
本以为以后都不会再有交集的两家人,却在2010年的一天,两家再次发生了交集。
何家和于家因房产生纠纷
原来,于泊从小道消息听说自己老家要拆迁。一想到自己当初3万元把老家的宅基地给卖掉,于泊心里也是懊悔不已。但是不甘心的于泊打电话给何天海,想要花3万元重新买回。
当时何天海还不知道拆迁的消息,但仅仅听到于泊提出这样的要求,何天海便立马拒绝了于泊。
10年前何天海花3万元买了于泊的宅基地,10年后于泊还想花3万元买回去。怎么想都是不可能的事。不说房子现在增值了,就说3万元在相差10年其价值就没法比。
然而在于泊认为,当年以3万元的低价卖给何天海宅基地时,也是看他带着孩子看病不容易。从另一方面来说,于泊认为是自己帮助了何天海一家。
如果当时他们租房子的话,10年时间,房租绝对不止3万块钱了。现在再给他3万元钱,等于白让何天海一家住了10年时间。
两人都因为这事发生了争吵,谁都觉得自己非常有理。然而谁都拿谁没有办法。
于是,于泊经过多方调查询问,知道自己与何天海当初签订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也就是说于泊家的宅基地对于于泊来说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更不能私下交易。所以,两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于是,于泊把何天海告上了法庭。希望可以拿回自己的宅基地。法院根据两家的情况,最终判定于泊可以拿回自己的宅基地,但是必须赔偿何天海80万元的赔偿款。
虽然打官司赢了,但是要赔偿80万元,再加上拆迁也只是小道消息,还没有正式通知,拆不拆还不一定。就这样于泊把这件事情搁置了下来,之后再也没有提过这件事情。
也就是因为于泊舍不得这80万,也让他错失了要回宅基地最好的机会。甚至错过了比80万更多的拆迁补偿。然而,于泊的放弃对于何天海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因为在当时,就算有了于泊赔偿的80万,想要在当时的北京买到这么大的宅基地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再加上还得找房子搬家,怎么想都是很不合适的结果。
而在之后的7年时间,双方也没有发生任何交集。本以为这件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相反,这才只是这件事情的开端而已。
拆迁补偿谁都想要,互不相让
2018年,北京顺义区的改造正式启动,相关单位也明确颁布了包括柳各庄村在内的拆迁计划。当初于泊听到的小道消息也终于成为了真实的消息了。
而这次颁布的信息也再一次被于泊给看到,经过计算,于泊家的宅基地的补偿金额居然达到了1100万。
此时的于泊真是追悔莫及,后悔当初自己舍不得那80万,但于泊也没有放弃,想要再与何天海争一争,有了上次打官司的经验,他认为自己还是有希望拿回宅基地的。
政策颁布下来以后,因为开发商的安置速度,加上柳各庄村村民的积极响应,拆迁安置的工作顺利的进行着。
因为拆迁原本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当地的民生,而何天海作为宅基地先在的主人,再加上何天海一家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所以在第一时间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
经过核实计算,何天海一家居住的宅基地有两方面补偿。现金补偿和拆迁安置面积补偿。现金补偿共计约254万元。回迁房安置总面积达到371平米。所有补偿价值在1100万元左右,所有的补偿,只要在何天海签字画押后,都会补偿给他。
于泊在听说了这件事情以后,立马着急了起来。他立刻找到了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告诉房本上写着他的名字,拆迁协议应该跟自己签才是对的。
而面对于泊的质疑,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解释道,他们负责拆迁的,首先需要与住在宅基地的人商量,不然拆迁就进行不了。
再一个,棚户区改造作为国家的一项民生工程,改善的是涉及到这个区域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目标。不会因为某一个人的事影响其他居民的拆迁工作。
因为于泊的出现,导致这片宅基地出现了纠纷。虽然没有妨碍拆迁办的工程建设,但是何天海一家的补偿也不能到位,而拆迁办的工作也不算完成。
为了让柳各庄所有的村民都过上幸福的生活,拆迁办也找来律师和调解团来帮忙解决何天海和于泊之间的纠纷。
两家进行调解
而在调解现场,律师表示具体的法条并没有明文规定怎么分配,但是通过参照法律和以往大量的案例,结合两家的实际情况,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律师提出了仅适用于这两家纠纷的个案分配方案。
涉及土地方面的补偿其百分之七十归属于何天海家,百分之三十属于于泊。不涉及土地方面的补偿的百分之百属于何天海。
也就是通过土地利益置换来的371平米的房屋所得,其中百分之三十,也就是111.3平米应该分给于泊,剩下的259.7平米属于何天海。
此外,通过房屋方面获得的金钱补偿,包括区位补偿价、空地奖、合法利用奖共计127.4万元,其中百分之三十也就是38.22万元给到于泊,剩下的百分之七十也就是89.18万元属于何天海。再加上不涉及土地方面的现金补偿125.82万元,等于是何天海拿到了215万元。
然而,于家与何家对于律师给出的分配方案都不认可。他们都觉得所有的补偿都属于自己,不应该给对方分。
何家认为棚改的对象应该是居住者,是买了宅基地的他们家。而不是拿了他们买宅基地的钱去买房的于泊。
而于泊则认为,虽然宅基地当时卖给了他们,签有合同,但是在之前打官司证明当初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并且棚改的包括柳各庄村,只有属于柳各庄村集体组织成员才可以享受拆迁给到的安置补偿,何天海不具备这个资格。再加上现在房本上写的还是他于泊的名字,所以,拆迁补偿必须得不给自己。
经过了解发现,虽然何天海一家都是四川老家的户口,但是,于泊一家的户口在2001年卖房后就转变为城镇居民户口,所以在户口方面,双方没有区别,并不影响补偿的分配。
另一方面,何天海能够获得房屋安置的原因,是基于文件的规定。文件规定中有这样一条: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予妥善安置。
就这样双方僵持了下去,谁都不愿做出让步。
就在这时,何天海的儿子通过调解团向现场发来了一段视频。视频里配有文字,何天海儿子用手势表达着自己的想法。
“我爱你们,这么多年为了给我治病,跑了很多家医院,我都记在心里。等你们老了,我来照顾你们。”
“爸爸妈妈多年来,为了房子的事,走得很累,一直没有停下来,特别的不容易。我们都盼望着,能有自己的房子,有一个安心的家。我爱你们!”
何天海儿子的视频触动了在场所有的人。此时双方的心也因为何天海儿子的情感表达变得柔软了起来。
此时,现场的工作人员也对着何家和于家两家说道:“我希望两家可以把思绪拉到2001年。何家带着儿子来北京看病,遇到姓于的把宅基地转让给他们,那是多么温暖的场景;那是互帮互助的场景;那是一个接纳的场景。”
工作人员的话触动着何天海一家和于泊,双方都低下了头陷入沉思。此刻的双方或许已经解开了心结。应该也愿意分享国家给他们带来的美好生活。
调解成功,补偿共享
再次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最终,双方同意了律师提出来的“三七分”的分配方案。双方多年下来的恩怨仿佛也在此刻都放了下来。
第二天,双方也都相继来到了拆迁办公室。此时的他们都带着即将获得安置补偿的喜悦。
最终,何天海一家选择了一套50平米的一居室,90平米的两居室和100平米的三居室。而于泊则选择了放弃回迁安置房,以市场的价格获得了320多万元的现金补偿,并在顺义城区为老父亲买了一套现房居住。
两家问题的解决,也让两家走出了纠纷,各自奔向了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
通过两家的事情,希望大家能够不忘初心,在困难时能回到最初的地方,找回自己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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