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费为小区买儿童滑梯,邻居滑倒后将她告上法庭!判了

据光明网报道:
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公共游乐设施交于物业公司管理,本是为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谁知却因地面湿滑,有人踩到脚垫而摔伤。这种情况,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图为庭审现场
案件经过
业主自费购置儿童滑梯
张女士一家住在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家中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为小区为一个商住一体的大厦,游乐设施较少,小区内的业主带孩子时可以游玩的项目很少。
2020年10月,苦于每次带孩子出门都无处游玩,张女士想到了由她自己购买游乐设施的办法,她当即用微信跟小区物业公司取得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的孩子们免费游玩。物业公司觉得这个主意不错,工作人员当天就对张女士的提议予以同意,并表示他们会为张女士购买的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经与物业公司商议后,放置在了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且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自从有了滑梯,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滑梯上玩耍,滑梯给小区许多业主在日常带娃时多了一个选择和去处。滑梯区域的卫生保洁以及滑梯被儿童游玩乱后的归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滑梯脚垫意外致人摔伤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到张女士所在的小区办事,经过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当天脚垫下面恰好有水渍,因而十分湿滑,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重重摔倒在了地上。前台物业人员赶忙上前查看,并将摔伤在地的刘女士送至了医院诊疗。
图为监控视频资料
刘女士原以为只是个小伤休养下就好了,但没想到一拍片后发现是椎体骨折,经过多次治疗后背部还是疼痛,难以很快痊愈。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T12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刘女士觉得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积水导致脚垫湿滑,在小区一楼大厅内也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各自应否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
物业公司认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张女士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有进行报备并征得同意,但其未设置或树立警示标识或隔离带,也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也仅是未能妥善进行管理,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张女士更是觉得冤。她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无责,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而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湿滑、案涉脚垫踩后存在致人滑倒风险等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提醒。因此,物业公司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其次,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风险,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张女士赔偿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解析
善行无过不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应否承担责任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给张女士的这种善行进行了“正名”,还了张女士一个“清白”。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三:
第一,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第二,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刘女士踩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第三,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本案中的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坚决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表明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来源:人民法院报、江苏省江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老金:强烈呼吁我国法律应符合我国伦理公德良序传统,对好人好事、正当防卫(过当)、场所事故(鱼塘、水渠、卫生间、电梯之类)、喝酒猝死、借车及搭乘等互助事故等皆应予以免责,以坚决抵制的西方只顾自已不管他人的所谓个性自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风气照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进方向!!!

据光明网报道:
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公共游乐设施交于物业公司管理,本是为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谁知却因地面湿滑,有人踩到脚垫而摔伤。这种情况,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图为庭审现场
案件经过
业主自费购置儿童滑梯
张女士一家住在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家中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为小区为一个商住一体的大厦,游乐设施较少,小区内的业主带孩子时可以游玩的项目很少。
2020年10月,苦于每次带孩子出门都无处游玩,张女士想到了由她自己购买游乐设施的办法,她当即用微信跟小区物业公司取得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的孩子们免费游玩。物业公司觉得这个主意不错,工作人员当天就对张女士的提议予以同意,并表示他们会为张女士购买的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经与物业公司商议后,放置在了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且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自从有了滑梯,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滑梯上玩耍,滑梯给小区许多业主在日常带娃时多了一个选择和去处。滑梯区域的卫生保洁以及滑梯被儿童游玩乱后的归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滑梯脚垫意外致人摔伤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到张女士所在的小区办事,经过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当天脚垫下面恰好有水渍,因而十分湿滑,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重重摔倒在了地上。前台物业人员赶忙上前查看,并将摔伤在地的刘女士送至了医院诊疗。
图为监控视频资料
刘女士原以为只是个小伤休养下就好了,但没想到一拍片后发现是椎体骨折,经过多次治疗后背部还是疼痛,难以很快痊愈。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T12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刘女士觉得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积水导致脚垫湿滑,在小区一楼大厅内也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各自应否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
物业公司认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张女士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有进行报备并征得同意,但其未设置或树立警示标识或隔离带,也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也仅是未能妥善进行管理,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张女士更是觉得冤。她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无责,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而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湿滑、案涉脚垫踩后存在致人滑倒风险等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提醒。因此,物业公司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其次,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风险,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张女士赔偿的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解析
善行无过不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应否承担责任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给张女士的这种善行进行了“正名”,还了张女士一个“清白”。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三:
第一,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第二,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刘女士踩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第三,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本案中的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坚决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表明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来源:人民法院报、江苏省江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老金:强烈呼吁我国法律应符合我国伦理公德良序传统,对好人好事、正当防卫(过当)、场所事故(鱼塘、水渠、卫生间、电梯之类)、喝酒猝死、借车及搭乘等互助事故等皆应予以免责,以坚决抵制的西方只顾自已不管他人的所谓个性自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风气照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进方向!!!
【陕亮十年(一)丨构建大交通格局,与世界相“交”,与时代相“通”】#陕亮十年# #大美陕西# 2020年12月25日,随着旬邑至凤翔高速公路太峪至良舍段通车,陕西最后一个不通高速公路的县——宝鸡市麟游县实现了与全省高速公路网的连接,陕西县县通高速的目标就此达成。
宝鸡市麟游县地处山区,原先因交通闭塞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当地的发展步伐。而今,连接麟游的这条高速公路成为了带动麟游老百姓走向共同富裕的乡村振兴路。这只是三秦大地构建大交通格局的一小步。
截至2021年,陕西高速公路总里程达6484公里,实现跨越十年“翻一番”;高速铁路从1条到6条,加速形成“米”字形高铁网;陕西省高铁总里程1019公里 ……陕西四通八达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完善,实现了“人便其行,物畅其流”,交通的“互联网”不断释放活力,为陕西的高质量发展“引擎泵能”。#飞阅新三秦# #从空中看奋进中的陕西有多震撼#
激荡山河
勇做开路先锋,构造陕西交通大格局
由于地理环境因素,曾经的陕西交通相对落后,逶迤秦岭横亘阻隔在陕西与其他地区之间,工业产品运力不足,经济发展“脉息”不强。陕西经济要想提速追赶超越,交通必须先行。
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十年来,陕西全力推进交通建设,使陕西交通从相对落后,走到了到西部领先、全国前列。陕西建设了联通全国、辐射全球的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网络,让地处祖国版图中央的陕西的交通枢纽地位得到提升。2021年,陕西全省营业性客运量达到2.4亿人次,营业性货运量达到14.8亿吨。这两大运量的持续高位,离不开陕西交通基础设施的铺设和搭建。
互联互通,始于足下。陕西省高速公路是西北地区通往西南、华北、中南地区的公路交通枢纽,以及新丝绸之路和新亚欧大陆桥上重要的过境通道。2021年6月,延长至黄龙高速公路完成了建设任务,在万众期待下正式通车,至此,陕西省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6484公里。
除了高速公路,高铁在交通格局中的意义同样不言而喻。经过十年的建设,陕西高铁实现了“从无到有”。2021年,陕西省高铁总里程达到1019公里,占全国高铁总量的2.49%。
如今,随着西延高铁的加快实施,西康、西十高铁的开工建设,安康至重庆的高铁获批,未来陕西的高铁路网建设会愈加“热火朝天”。
而在繁忙集聚的城市中,轨道交通成为了连接市民工作与生活的“大动脉”。在西安,已有8条地铁线路投入运营,2021年客运量达到10.2亿人次,同比增长41%,营运里程排名全国前列。而在历史文化遗存丰富的地下,还有7条地铁线路正在紧张推进中。
建设飞机“栖息地”,唱响民航“信天游”。“十三五”期间,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客运量以9.4%的高速增长领跑全国十大机场,实现了从3000万到4000万人次的跨越。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仍能逆境突围,排名进位至全国第十,枢纽知名度、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目前,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积极推进,宝鸡、府谷等机场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完善,陕西空中交通必将愈发蓬勃。
十年来,陕西省紧跟交通强国建设重大战略,以“为民开路”的初心,用持之以恒的毅力,为建设人民满意、保障有力、全国前列的交通强省砥砺奋进,为陕西新时代蓬勃发展谱新篇,造就交通发展通达格局,这一红利将不断惠及陕西发展,推动陕西进步。
上下求索
以交通“引渡”富裕,绘乡村振兴图谱
春日里,路旁的樱花树正值盛花期,花瓣在微风的吹拂下飘飞,这里是宝鸡市千阳县的千宝公路。随着提升改造的实施推进,千宝公路的面貌发生了巨变,而这条路只是千阳县“四好农村公路”建设的一个缩影。
不仅公路干线焕然一新,千宝公路周边的村域路网也日趋完善,沿线宝丰、北台等村联系日益密切,带动沿线经济发展。据统计,千阳县交通道路直接或间接当地群众提供就业岗位1527个,帮扶贫困人口131户423人实现了脱贫摘帽。
作为一个山区小县,千阳县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是因为各方均充分认识到了“交通兴则百业兴”的重大意义。一条条的“致富路”,不仅将乡村内部连接起来,更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新的活力。
为了打通乡村内部的“毛细血管”,“十三五”以来,陕西累计投入超过500亿元,完善提升农村公路超过6万公里。2020年,陕西解决了最后19个建制村通客车问题,实现了100%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通客车。截至2021年8月,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5.4万公里,全省通村畅乡、四通八达、方便快捷的农村公路网初步形成。
十年来,陕西铁路事业飞速发展,舒适快捷的高铁成为广大旅客的出行首选。在高铁疾驰的背后,曾经的客运“主力军”——“绿皮车”已渐渐淡出视野。但这种平均时速只有五六十公里、逢站必停的“慢火车”,以特有的方式仍穿行在崇山峻岭间,成为偏远地区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近年来,陕西公益性“慢火车”主要为交通不便的地区服务。它发挥停站多、票价低等优势,极大地方便了沿线民众的出行、赶集、通勤、通学、就医等需求。除此之外,“慢火车”还被赋予旅游的功能,让周边市区游客走进山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一列列“慢火车”的开行,方便了山区老乡进城卖菜卖果,孩子进城上学,就业求医、走亲访友。曾经,它是助力陕西决胜脱贫攻坚的“致富车”;如今,它又成为了乡村振兴路上的“连心车”。
农村交通是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设施,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中起着“先行官”的重要作用。十年来,陕西的农村交通建设,不仅解决了群众的出行难题,也为实现脱贫攻坚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重要的交通保障。
勠力同心
交通发展助力陕西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十年来,陕西全力推动交通运输破瓶颈、补短板、强服务、惠民生、提品质,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实现从基本缓解到基本适应的重大转变,有力提升了陕西在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奋力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保障。
交通是经济的先行官,也是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未来,如何发挥交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发展不平衡的重要作用,是陕西交通事业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进入“十四五”时期,陕西省交通运输事业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为此,陕西省编制《陕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重点从六个方面,加快推进交通发展由追求速度规模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转变、由各种交通方式相对独立发展向更加注重一体化融合发展转变、由依靠传统要素驱动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变。
《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省公路总里程突破19万公里,谋划高速公路项目34个,建设规模超过1700公里;铁路营业里程力争达到6500公里,高铁营业里程力争突破1500公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总里程突破400公里。到“十四五”末,基本构建起省际间高效互联、区域间快速通达、城际间立体互通、城市内外顺畅转换、城乡间便捷连通的交通运输发展新格局,让交通运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
纵观《规划》全文,无不体现了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词,为建设人民满意、保障有力、全国前列的交通强省,构建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描绘了宏伟蓝图。
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篇章需要新作为。为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陕西省交通事业将迎来更高的要求。交通推动发展,通达实现共赢。未来,陕西将不断推进交通事业建设,为奋力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https://t.cn/A6XCqbaF
宝鸡市麟游县地处山区,原先因交通闭塞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当地的发展步伐。而今,连接麟游的这条高速公路成为了带动麟游老百姓走向共同富裕的乡村振兴路。这只是三秦大地构建大交通格局的一小步。
截至2021年,陕西高速公路总里程达6484公里,实现跨越十年“翻一番”;高速铁路从1条到6条,加速形成“米”字形高铁网;陕西省高铁总里程1019公里 ……陕西四通八达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完善,实现了“人便其行,物畅其流”,交通的“互联网”不断释放活力,为陕西的高质量发展“引擎泵能”。#飞阅新三秦# #从空中看奋进中的陕西有多震撼#
激荡山河
勇做开路先锋,构造陕西交通大格局
由于地理环境因素,曾经的陕西交通相对落后,逶迤秦岭横亘阻隔在陕西与其他地区之间,工业产品运力不足,经济发展“脉息”不强。陕西经济要想提速追赶超越,交通必须先行。
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十年来,陕西全力推进交通建设,使陕西交通从相对落后,走到了到西部领先、全国前列。陕西建设了联通全国、辐射全球的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网络,让地处祖国版图中央的陕西的交通枢纽地位得到提升。2021年,陕西全省营业性客运量达到2.4亿人次,营业性货运量达到14.8亿吨。这两大运量的持续高位,离不开陕西交通基础设施的铺设和搭建。
互联互通,始于足下。陕西省高速公路是西北地区通往西南、华北、中南地区的公路交通枢纽,以及新丝绸之路和新亚欧大陆桥上重要的过境通道。2021年6月,延长至黄龙高速公路完成了建设任务,在万众期待下正式通车,至此,陕西省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6484公里。
除了高速公路,高铁在交通格局中的意义同样不言而喻。经过十年的建设,陕西高铁实现了“从无到有”。2021年,陕西省高铁总里程达到1019公里,占全国高铁总量的2.49%。
如今,随着西延高铁的加快实施,西康、西十高铁的开工建设,安康至重庆的高铁获批,未来陕西的高铁路网建设会愈加“热火朝天”。
而在繁忙集聚的城市中,轨道交通成为了连接市民工作与生活的“大动脉”。在西安,已有8条地铁线路投入运营,2021年客运量达到10.2亿人次,同比增长41%,营运里程排名全国前列。而在历史文化遗存丰富的地下,还有7条地铁线路正在紧张推进中。
建设飞机“栖息地”,唱响民航“信天游”。“十三五”期间,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客运量以9.4%的高速增长领跑全国十大机场,实现了从3000万到4000万人次的跨越。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仍能逆境突围,排名进位至全国第十,枢纽知名度、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目前,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积极推进,宝鸡、府谷等机场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完善,陕西空中交通必将愈发蓬勃。
十年来,陕西省紧跟交通强国建设重大战略,以“为民开路”的初心,用持之以恒的毅力,为建设人民满意、保障有力、全国前列的交通强省砥砺奋进,为陕西新时代蓬勃发展谱新篇,造就交通发展通达格局,这一红利将不断惠及陕西发展,推动陕西进步。
上下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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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日里,路旁的樱花树正值盛花期,花瓣在微风的吹拂下飘飞,这里是宝鸡市千阳县的千宝公路。随着提升改造的实施推进,千宝公路的面貌发生了巨变,而这条路只是千阳县“四好农村公路”建设的一个缩影。
不仅公路干线焕然一新,千宝公路周边的村域路网也日趋完善,沿线宝丰、北台等村联系日益密切,带动沿线经济发展。据统计,千阳县交通道路直接或间接当地群众提供就业岗位1527个,帮扶贫困人口131户423人实现了脱贫摘帽。
作为一个山区小县,千阳县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是因为各方均充分认识到了“交通兴则百业兴”的重大意义。一条条的“致富路”,不仅将乡村内部连接起来,更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新的活力。
为了打通乡村内部的“毛细血管”,“十三五”以来,陕西累计投入超过500亿元,完善提升农村公路超过6万公里。2020年,陕西解决了最后19个建制村通客车问题,实现了100%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通客车。截至2021年8月,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5.4万公里,全省通村畅乡、四通八达、方便快捷的农村公路网初步形成。
十年来,陕西铁路事业飞速发展,舒适快捷的高铁成为广大旅客的出行首选。在高铁疾驰的背后,曾经的客运“主力军”——“绿皮车”已渐渐淡出视野。但这种平均时速只有五六十公里、逢站必停的“慢火车”,以特有的方式仍穿行在崇山峻岭间,成为偏远地区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近年来,陕西公益性“慢火车”主要为交通不便的地区服务。它发挥停站多、票价低等优势,极大地方便了沿线民众的出行、赶集、通勤、通学、就医等需求。除此之外,“慢火车”还被赋予旅游的功能,让周边市区游客走进山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一列列“慢火车”的开行,方便了山区老乡进城卖菜卖果,孩子进城上学,就业求医、走亲访友。曾经,它是助力陕西决胜脱贫攻坚的“致富车”;如今,它又成为了乡村振兴路上的“连心车”。
农村交通是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设施,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中起着“先行官”的重要作用。十年来,陕西的农村交通建设,不仅解决了群众的出行难题,也为实现脱贫攻坚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重要的交通保障。
勠力同心
交通发展助力陕西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十年来,陕西全力推动交通运输破瓶颈、补短板、强服务、惠民生、提品质,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实现从基本缓解到基本适应的重大转变,有力提升了陕西在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奋力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保障。
交通是经济的先行官,也是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未来,如何发挥交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发展不平衡的重要作用,是陕西交通事业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进入“十四五”时期,陕西省交通运输事业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为此,陕西省编制《陕西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重点从六个方面,加快推进交通发展由追求速度规模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转变、由各种交通方式相对独立发展向更加注重一体化融合发展转变、由依靠传统要素驱动向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转变。
《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省公路总里程突破19万公里,谋划高速公路项目34个,建设规模超过1700公里;铁路营业里程力争达到6500公里,高铁营业里程力争突破1500公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总里程突破400公里。到“十四五”末,基本构建起省际间高效互联、区域间快速通达、城际间立体互通、城市内外顺畅转换、城乡间便捷连通的交通运输发展新格局,让交通运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
纵观《规划》全文,无不体现了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词,为建设人民满意、保障有力、全国前列的交通强省,构建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描绘了宏伟蓝图。
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篇章需要新作为。为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陕西省交通事业将迎来更高的要求。交通推动发展,通达实现共赢。未来,陕西将不断推进交通事业建设,为奋力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https://t.cn/A6XCqbaF
良智普法||关于物权法?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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