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出台】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做好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下同)和收费站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当前疫情形势的发展,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了《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明确了高中低风险地区服务区范围,增加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落实“三同防”、外包装消毒、入境人员服务防护以及内部员工核酸检测等要求。全文如下↓↓↓
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三版)
总体防控要求
1.除因疫情防控需要或出现其他必须关停的情况外,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应保持开通运营状态,为司乘人员提供便利化出行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导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和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深刻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持从严从紧原则,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应急预案,加强运营管理,坚决守住疫情防控各个关口,扎实做好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疫情防控工作。
3.在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积极联合属地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加强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疫情防控力量部署,强化专业防护人员现场指导及安全管控,形成防控合力,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4.严格落实人员、物品、环境“三同防”要求,阻断“五类”病毒传播途径:公共接触部位随时消毒,阻断公共接触物交叉传播;在流水条件下按照“七步法”勤洗手,阻断手的传播;关键岗位员工佩戴护目镜、防护镜,阻断眼、口鼻传播;接触钱款、票据员工佩戴手套并随时洗手消毒,阻断钱款、票据传播;全员佩戴口罩,全力避免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开窗通风,阻断飞沫传播。
5.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及时关闭场所,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6.通过广播、视频、海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引导司乘人员提高防护意识,落实好戴口罩、手卫生、“一米线”等防护措施。
公路服务区室外
7.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实施分区停放。有条件的服务区,应设置高、中风险地区和冷链物流车辆的停放专区以及司乘人员休息专区。
8.因疫情防控需在服务区设置检疫检测站点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优化站点设置,加强交通组织,避免车流人流交叉,减少停车场拥堵。
9.加油站应尽量减少自助加油服务,避免司乘人员下车走动,做到快加快走。
10.加强场区保洁管理,落实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回收箱,其余垃圾应分类管理、定点存放、及时清运,保持垃圾暂存地周围清洁。入境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等产生的垃圾,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理。
11.定期进行场区消毒,对高、中风险疫情地区车辆和冷链物流车辆停放专区、垃圾暂存地、自助加油设施等,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公路服务区室内
12.科学调整综合楼功能区块,有条件的应将公共卫生间和餐厅、便利店等经营区域分离设置,减少人员聚集。公共卫生间独立于综合楼设置的,要加强通风和消毒,司乘人员通过体温测量、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要保证公共卫生间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的应为司乘人员提供洗手液、免洗手消毒剂等。
13.综合楼应分别设置出、入口(通道),在入口(通道)位置安排专人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码(健康证明)查验。对体温或健康码异常、未佩戴口罩、拒不提供健康码(健康证明)的,拒绝其进入综合楼内部。
14.优化查验服务,通过设置智能化体温检测设备、提前张贴健康二维码等方式,提高检测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入口(通道)处工作人员要为不会使用或者没有智能手机的老年人、儿童等人员提供代查健康码、协助信息填报等服务。
15.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选择适宜区域规范设立临时隔离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做好异常人员引导、现场管理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人员未进驻服务区的,发现体温高于37.3℃或有呕吐、乏力、腹泻症状的司乘人员,立即拨打电话,移交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服务区引导和现场管理人员应专人专岗、闭环管理。
16.合理控制进入综合楼内人员数量,优化服务措施,减少排队等候时间,设置“1米线”,提醒司乘人员正确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加强室内通风换气,首选自然通风,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集中空调,应在开启前检查设备保证运行正常,新风口和排风口保持一定距离,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凝水、冷却水等卫生管理。定期对公共用品和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对扶手、门把手等重点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17.根据疫情形势,科学调整经营业态。高、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服务区,除公共卫生间、开水间、便利店、能源补给站等开放外,其他经营业态宜暂时关闭,餐厅正常营业的应只提供打包外带服务。低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服务区经营堂食的,要控制餐厅内用餐人数,保持合理间距,适当增加通风消毒频次。
18.进入服务区的肉类等冷链食品外包装,应严格采用有效的低温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处理,并定期对消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其他货物外包装的消毒,要根据消毒对象的特点,选择安全、有效的消毒方式进行预防性消毒,同时做好消毒工作记录和质量控制。直接接触冷链货物的人员,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并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等。
19.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存放,处理生肉、生水产品等食品时,应避免交叉传染。加工肉、水产品等食物时要煮熟烧透,尽量不提供生的水产品等。
20.推荐顾客采用非接触扫码付费,收取现金时要做好防护及消毒。
公路收费站
21.安排专人负责,采用喷洒含氯消毒剂等方式,对回收和库存的收费公路通行介质进行消毒处理,确保通行介质安全卫生。收费人员在收发环节,应按要求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确保通行介质规范卫生收发。
22.入口管控和出口查验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做好现场防护以及人员、设备的消毒工作。
23.应尽量避免司乘人员下车走动,做到快收快走,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非接触式收费设施。同时大力推广ETC的安装和使用,减少车辆停靠时间,减少通行介质领取和交回。
24.因疫情防控需在收费站广场设置检疫检测站点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渠化检测车道设置,加强交通组织,避免车流人流交叉,减少收费现场拥堵。
内部防控管理
25.加强员工上岗管理。有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密接史的员工,在规定隔离期满、卫生检测合格前,不得返岗复工。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严格落实“体温三测”(全员必测、岗前必测、岗中监测)和“四不上岗”(高、中风险地区返回人员未按规定隔离不得上岗、未按规定检测不得上岗、体温检测不合格不得上岗、未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不得上岗)要求,杜绝带病上岗。所有员工应如实报告个人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症状,应及时上报,按规定程序到医院筛查,未排除风险的不得返回岗位。
26.一线员工新冠疫苗接种应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定期组织一线员工及与其有接触的非一线员工进行核酸检测。除国家和地方联防联控机制另有规定外,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服务区宜每周检测一次,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服务区宜每两周检测一次,低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服务区宜每月检测一次。
27.加强员工就餐管理,采取分餐制,用餐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减少餐间交流。鼓励错峰、打包方式就餐,尽量使用一次性餐具,重复使用的餐具应“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
28.加强员工岗前培训。有条件的应邀请卫生健康部门专业人员,对保安、保洁、收费员和管理人员等,开展疫情防控专业知识培训。
29.督促员工上班必须规范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做好个人卫生,测量体温并做好相关记录。
30.安排专人负责,每日定时对宿舍楼、办公楼、餐厅、厨房、收费亭等区域喷洒消毒液,做到每日通风换气,营造干净卫生站区环境。
31.加强疫情防控物资储备,提前采购充足的口罩、消毒剂、洗手液、非接触式温度计以及必要情况下使用的专业防护服等防护物资,保障司乘人员和员工使用。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做好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下同)和收费站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当前疫情形势的发展,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了《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明确了高中低风险地区服务区范围,增加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落实“三同防”、外包装消毒、入境人员服务防护以及内部员工核酸检测等要求。全文如下↓↓↓
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三版)
总体防控要求
1.除因疫情防控需要或出现其他必须关停的情况外,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应保持开通运营状态,为司乘人员提供便利化出行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导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和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深刻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持从严从紧原则,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应急预案,加强运营管理,坚决守住疫情防控各个关口,扎实做好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疫情防控工作。
3.在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积极联合属地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加强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疫情防控力量部署,强化专业防护人员现场指导及安全管控,形成防控合力,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4.严格落实人员、物品、环境“三同防”要求,阻断“五类”病毒传播途径:公共接触部位随时消毒,阻断公共接触物交叉传播;在流水条件下按照“七步法”勤洗手,阻断手的传播;关键岗位员工佩戴护目镜、防护镜,阻断眼、口鼻传播;接触钱款、票据员工佩戴手套并随时洗手消毒,阻断钱款、票据传播;全员佩戴口罩,全力避免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开窗通风,阻断飞沫传播。
5.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及时关闭场所,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6.通过广播、视频、海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引导司乘人员提高防护意识,落实好戴口罩、手卫生、“一米线”等防护措施。
公路服务区室外
7.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实施分区停放。有条件的服务区,应设置高、中风险地区和冷链物流车辆的停放专区以及司乘人员休息专区。
8.因疫情防控需在服务区设置检疫检测站点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优化站点设置,加强交通组织,避免车流人流交叉,减少停车场拥堵。
9.加油站应尽量减少自助加油服务,避免司乘人员下车走动,做到快加快走。
10.加强场区保洁管理,落实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回收箱,其余垃圾应分类管理、定点存放、及时清运,保持垃圾暂存地周围清洁。入境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等产生的垃圾,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理。
11.定期进行场区消毒,对高、中风险疫情地区车辆和冷链物流车辆停放专区、垃圾暂存地、自助加油设施等,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公路服务区室内
12.科学调整综合楼功能区块,有条件的应将公共卫生间和餐厅、便利店等经营区域分离设置,减少人员聚集。公共卫生间独立于综合楼设置的,要加强通风和消毒,司乘人员通过体温测量、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要保证公共卫生间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的应为司乘人员提供洗手液、免洗手消毒剂等。
13.综合楼应分别设置出、入口(通道),在入口(通道)位置安排专人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码(健康证明)查验。对体温或健康码异常、未佩戴口罩、拒不提供健康码(健康证明)的,拒绝其进入综合楼内部。
14.优化查验服务,通过设置智能化体温检测设备、提前张贴健康二维码等方式,提高检测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入口(通道)处工作人员要为不会使用或者没有智能手机的老年人、儿童等人员提供代查健康码、协助信息填报等服务。
15.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选择适宜区域规范设立临时隔离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做好异常人员引导、现场管理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人员未进驻服务区的,发现体温高于37.3℃或有呕吐、乏力、腹泻症状的司乘人员,立即拨打电话,移交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服务区引导和现场管理人员应专人专岗、闭环管理。
16.合理控制进入综合楼内人员数量,优化服务措施,减少排队等候时间,设置“1米线”,提醒司乘人员正确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加强室内通风换气,首选自然通风,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集中空调,应在开启前检查设备保证运行正常,新风口和排风口保持一定距离,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凝水、冷却水等卫生管理。定期对公共用品和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对扶手、门把手等重点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17.根据疫情形势,科学调整经营业态。高、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服务区,除公共卫生间、开水间、便利店、能源补给站等开放外,其他经营业态宜暂时关闭,餐厅正常营业的应只提供打包外带服务。低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服务区经营堂食的,要控制餐厅内用餐人数,保持合理间距,适当增加通风消毒频次。
18.进入服务区的肉类等冷链食品外包装,应严格采用有效的低温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处理,并定期对消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其他货物外包装的消毒,要根据消毒对象的特点,选择安全、有效的消毒方式进行预防性消毒,同时做好消毒工作记录和质量控制。直接接触冷链货物的人员,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并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等。
19.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存放,处理生肉、生水产品等食品时,应避免交叉传染。加工肉、水产品等食物时要煮熟烧透,尽量不提供生的水产品等。
20.推荐顾客采用非接触扫码付费,收取现金时要做好防护及消毒。
公路收费站
21.安排专人负责,采用喷洒含氯消毒剂等方式,对回收和库存的收费公路通行介质进行消毒处理,确保通行介质安全卫生。收费人员在收发环节,应按要求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确保通行介质规范卫生收发。
22.入口管控和出口查验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做好现场防护以及人员、设备的消毒工作。
23.应尽量避免司乘人员下车走动,做到快收快走,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非接触式收费设施。同时大力推广ETC的安装和使用,减少车辆停靠时间,减少通行介质领取和交回。
24.因疫情防控需在收费站广场设置检疫检测站点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渠化检测车道设置,加强交通组织,避免车流人流交叉,减少收费现场拥堵。
内部防控管理
25.加强员工上岗管理。有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密接史的员工,在规定隔离期满、卫生检测合格前,不得返岗复工。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严格落实“体温三测”(全员必测、岗前必测、岗中监测)和“四不上岗”(高、中风险地区返回人员未按规定隔离不得上岗、未按规定检测不得上岗、体温检测不合格不得上岗、未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不得上岗)要求,杜绝带病上岗。所有员工应如实报告个人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症状,应及时上报,按规定程序到医院筛查,未排除风险的不得返回岗位。
26.一线员工新冠疫苗接种应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定期组织一线员工及与其有接触的非一线员工进行核酸检测。除国家和地方联防联控机制另有规定外,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服务区宜每周检测一次,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服务区宜每两周检测一次,低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服务区宜每月检测一次。
27.加强员工就餐管理,采取分餐制,用餐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减少餐间交流。鼓励错峰、打包方式就餐,尽量使用一次性餐具,重复使用的餐具应“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
28.加强员工岗前培训。有条件的应邀请卫生健康部门专业人员,对保安、保洁、收费员和管理人员等,开展疫情防控专业知识培训。
29.督促员工上班必须规范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做好个人卫生,测量体温并做好相关记录。
30.安排专人负责,每日定时对宿舍楼、办公楼、餐厅、厨房、收费亭等区域喷洒消毒液,做到每日通风换气,营造干净卫生站区环境。
31.加强疫情防控物资储备,提前采购充足的口罩、消毒剂、洗手液、非接触式温度计以及必要情况下使用的专业防护服等防护物资,保障司乘人员和员工使用。
#扶弟魔#妻子花光家中积蓄给弟弟买车、买房,丈夫该如何保护财产?
“扶弟魔”通常用来形容夫妻一方对自己的弟弟或哥哥不计回报地付出。陕西的张先生就遭遇了“扶弟魔”,妻子背着他将二人辛苦攒下的120万元全部送去给她的弟弟买车买房,这令他十分气愤。2019年也曾有新闻报道:深圳一男子醉酒后想跳桥轻生,万幸被人救了下来。而他轻生的原因是妻子拿着女儿救命的钱去给弟弟买房子。这些“扶弟魔”们,即使结婚后也不顾家庭和儿女,甚至把自己的小家掏空,竭尽全力的去帮扶自己原生家庭的弟弟,无论自己有能力与否,都全力承担。在婚姻中遭遇了“扶弟魔”讲道理恐怕很难在短时间见效,那么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财产呢?
和“扶弟魔”离婚能要回财产吗?
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与共同财产相关的重大决定应该由夫妻共同协商,而妻子在不告知丈夫的情况下将全部积蓄拿给弟弟买车买房,甚至将女儿治病的钱也拿去给弟弟,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于此类事件有不少网友会在评论中劝丈夫尽早离婚、及时止损。此类情况如果离婚就可以顺利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未经过丈夫同意擅自将财产赠与弟弟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意味着与“扶弟魔”离婚的话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多分或者获得全部财产。此外如果“扶弟魔”被认定为有导致离婚的重大过失,那么对方还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给予损害赔偿。如深圳醉酒轻生男子的妻子将女儿的“救命钱”拿去给弟弟买房,就可能因不对女儿的疾病进行治疗而构成重大过错。
不离婚能要回财产吗?
那么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是否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呢?我们都知道离婚时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是否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虽然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共有的,但是想在婚存续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扶弟魔”用夫妻共同积蓄给弟弟买车、买房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因此丈夫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分割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从而保住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且这种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分割并不会影响双方在婚姻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法院虽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双方的夫妻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改变。除财产关系外,其他人身关系、抚养、赡养等义务仍要承担。
妻子给弟弟的钱能要回来吗?
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后, 对于属于丈夫的那部分财产赠与行为就变成了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妻子给弟弟的钱中属于丈夫的那部分赠与是无效的,可以要求弟弟返还。
如何在婚姻中保护自己的财产?
婚姻不易,为了避免在婚姻中遭遇“扶弟魔”导致人财两空,可以选择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经常能听到婚前财产协议,其实不只在婚前,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也可以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内财产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用书面形式;
2. 约定的财产状况(含产权人、财产地址、产权证号等)必须记载明确无歧义;
3.协议书的签订不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4.婚内财产协议书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分配,而不涉及到子女或第三人的分配。
但是如果婚内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也不能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患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也需要积极承担治疗费用。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扶弟魔”通常用来形容夫妻一方对自己的弟弟或哥哥不计回报地付出。陕西的张先生就遭遇了“扶弟魔”,妻子背着他将二人辛苦攒下的120万元全部送去给她的弟弟买车买房,这令他十分气愤。2019年也曾有新闻报道:深圳一男子醉酒后想跳桥轻生,万幸被人救了下来。而他轻生的原因是妻子拿着女儿救命的钱去给弟弟买房子。这些“扶弟魔”们,即使结婚后也不顾家庭和儿女,甚至把自己的小家掏空,竭尽全力的去帮扶自己原生家庭的弟弟,无论自己有能力与否,都全力承担。在婚姻中遭遇了“扶弟魔”讲道理恐怕很难在短时间见效,那么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财产呢?
和“扶弟魔”离婚能要回财产吗?
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与共同财产相关的重大决定应该由夫妻共同协商,而妻子在不告知丈夫的情况下将全部积蓄拿给弟弟买车买房,甚至将女儿治病的钱也拿去给弟弟,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于此类事件有不少网友会在评论中劝丈夫尽早离婚、及时止损。此类情况如果离婚就可以顺利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未经过丈夫同意擅自将财产赠与弟弟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意味着与“扶弟魔”离婚的话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多分或者获得全部财产。此外如果“扶弟魔”被认定为有导致离婚的重大过失,那么对方还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给予损害赔偿。如深圳醉酒轻生男子的妻子将女儿的“救命钱”拿去给弟弟买房,就可能因不对女儿的疾病进行治疗而构成重大过错。
不离婚能要回财产吗?
那么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是否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呢?我们都知道离婚时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是否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虽然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共有的,但是想在婚存续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扶弟魔”用夫妻共同积蓄给弟弟买车、买房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因此丈夫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分割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从而保住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且这种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分割并不会影响双方在婚姻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法院虽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双方的夫妻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改变。除财产关系外,其他人身关系、抚养、赡养等义务仍要承担。
妻子给弟弟的钱能要回来吗?
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后, 对于属于丈夫的那部分财产赠与行为就变成了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妻子给弟弟的钱中属于丈夫的那部分赠与是无效的,可以要求弟弟返还。
如何在婚姻中保护自己的财产?
婚姻不易,为了避免在婚姻中遭遇“扶弟魔”导致人财两空,可以选择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经常能听到婚前财产协议,其实不只在婚前,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也可以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内财产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用书面形式;
2. 约定的财产状况(含产权人、财产地址、产权证号等)必须记载明确无歧义;
3.协议书的签订不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4.婚内财产协议书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分配,而不涉及到子女或第三人的分配。
但是如果婚内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也不能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患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也需要积极承担治疗费用。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扶弟魔#妻子花光家中积蓄给弟弟买车、买房,丈夫该如何保护财产?
“扶弟魔”通常用来形容夫妻一方对自己的弟弟或哥哥不计回报地付出。陕西的张先生就遭遇了“扶弟魔”,妻子背着他将二人辛苦攒下的120万元全部送去给她的弟弟买车买房,这令他十分气愤。2019年也曾有新闻报道:深圳一男子醉酒后想跳桥轻生,万幸被人救了下来。而他轻生的原因是妻子拿着女儿救命的钱去给弟弟买房子。这些“扶弟魔”们,即使结婚后也不顾家庭和儿女,甚至把自己的小家掏空,竭尽全力的去帮扶自己原生家庭的弟弟,无论自己有能力与否,都全力承担。在婚姻中遭遇了“扶弟魔”讲道理恐怕很难在短时间见效,那么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财产呢?
和“扶弟魔”离婚能要回财产吗?
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与共同财产相关的重大决定应该由夫妻共同协商,而妻子在不告知丈夫的情况下将全部积蓄拿给弟弟买车买房,甚至将女儿治病的钱也拿去给弟弟,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于此类事件有不少网友会在评论中劝丈夫尽早离婚、及时止损。此类情况如果离婚就可以顺利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未经过丈夫同意擅自将财产赠与弟弟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意味着与“扶弟魔”离婚的话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多分或者获得全部财产。此外如果“扶弟魔”被认定为有导致离婚的重大过失,那么对方还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给予损害赔偿。如深圳醉酒轻生男子的妻子将女儿的“救命钱”拿去给弟弟买房,就可能因不对女儿的疾病进行治疗而构成重大过错。
不离婚能要回财产吗?
那么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是否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呢?我们都知道离婚时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是否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虽然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共有的,但是想在婚存续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扶弟魔”用夫妻共同积蓄给弟弟买车、买房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因此丈夫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分割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从而保住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且这种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分割并不会影响双方在婚姻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法院虽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双方的夫妻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改变。除财产关系外,其他人身关系、抚养、赡养等义务仍要承担。
妻子给弟弟的钱能要回来吗?
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后, 对于属于丈夫的那部分财产赠与行为就变成了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妻子给弟弟的钱中属于丈夫的那部分赠与是无效的,可以要求弟弟返还。
如何在婚姻中保护自己的财产?
婚姻不易,为了避免在婚姻中遭遇“扶弟魔”导致人财两空,可以选择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经常能听到婚前财产协议,其实不只在婚前,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也可以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内财产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用书面形式;
2. 约定的财产状况(含产权人、财产地址、产权证号等)必须记载明确无歧义;
3.协议书的签订不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4.婚内财产协议书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分配,而不涉及到子女或第三人的分配。
但是如果婚内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也不能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患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也需要积极承担治疗费用。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扶弟魔”通常用来形容夫妻一方对自己的弟弟或哥哥不计回报地付出。陕西的张先生就遭遇了“扶弟魔”,妻子背着他将二人辛苦攒下的120万元全部送去给她的弟弟买车买房,这令他十分气愤。2019年也曾有新闻报道:深圳一男子醉酒后想跳桥轻生,万幸被人救了下来。而他轻生的原因是妻子拿着女儿救命的钱去给弟弟买房子。这些“扶弟魔”们,即使结婚后也不顾家庭和儿女,甚至把自己的小家掏空,竭尽全力的去帮扶自己原生家庭的弟弟,无论自己有能力与否,都全力承担。在婚姻中遭遇了“扶弟魔”讲道理恐怕很难在短时间见效,那么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财产呢?
和“扶弟魔”离婚能要回财产吗?
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与共同财产相关的重大决定应该由夫妻共同协商,而妻子在不告知丈夫的情况下将全部积蓄拿给弟弟买车买房,甚至将女儿治病的钱也拿去给弟弟,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于此类事件有不少网友会在评论中劝丈夫尽早离婚、及时止损。此类情况如果离婚就可以顺利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未经过丈夫同意擅自将财产赠与弟弟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意味着与“扶弟魔”离婚的话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多分或者获得全部财产。此外如果“扶弟魔”被认定为有导致离婚的重大过失,那么对方还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给予损害赔偿。如深圳醉酒轻生男子的妻子将女儿的“救命钱”拿去给弟弟买房,就可能因不对女儿的疾病进行治疗而构成重大过错。
不离婚能要回财产吗?
那么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是否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呢?我们都知道离婚时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是否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虽然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共有的,但是想在婚存续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扶弟魔”用夫妻共同积蓄给弟弟买车、买房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因此丈夫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分割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从而保住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且这种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分割并不会影响双方在婚姻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法院虽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双方的夫妻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改变。除财产关系外,其他人身关系、抚养、赡养等义务仍要承担。
妻子给弟弟的钱能要回来吗?
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后, 对于属于丈夫的那部分财产赠与行为就变成了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妻子给弟弟的钱中属于丈夫的那部分赠与是无效的,可以要求弟弟返还。
如何在婚姻中保护自己的财产?
婚姻不易,为了避免在婚姻中遭遇“扶弟魔”导致人财两空,可以选择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经常能听到婚前财产协议,其实不只在婚前,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也可以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内财产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用书面形式;
2. 约定的财产状况(含产权人、财产地址、产权证号等)必须记载明确无歧义;
3.协议书的签订不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4.婚内财产协议书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分配,而不涉及到子女或第三人的分配。
但是如果婚内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也不能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患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也需要积极承担治疗费用。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