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者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
河南浚县:依法监督厘清非法入室讨债案原委
来源:检察日报 刘立新 王天润 牛长涛
办案检察官到案发现场向知情人询问核对案情。
“这个案件对我们的触动很大,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谁死伤谁有理’的思维。”日前,在河南省浚县检察院举行的“案说正当防卫”送法进农村活动现场,该县新镇镇派出所民警秦超对记者说。
双方对打斗情况各执一词
2018年2月16日,黄东旭(化名)在浚县新镇镇某村找债务人贾思凯(化名)讨债时,被贾思凯的儿子贾正刚(化名)扎成轻伤。
当天下午,受伤的黄东旭自己驾车赶到新镇镇卫生院对伤口进行紧急处理,后转至浚县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后经鉴定,黄东旭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2018年4月26日,浚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5月12日,犯罪嫌疑人贾正刚投案自首,后被刑事拘留。5月17日,浚县公安局以贾正刚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浚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的依据就是黄东旭的伤情鉴定。”主办该案的浚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陈书恒介绍,该院法医在进行文证审查时发现,原法医鉴定仅根据黄东旭所受刀伤的刀口长度累计将其评定为轻伤,而未评价其他伤情,需要重新鉴定;再者,双方对打斗情况各执一词,需要对细节进行讯问和询问。
鉴于此,该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仔细审查发现隐情
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贾正刚的律师向检察机关反映,公安机关在处理双方矛盾时,曾对黄东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黄东旭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损坏财物的行为,且其违法行为“严重”。
“如果是这样,那贾正刚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陈书恒有了疑惑。据此,她要求公安机关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附卷移送。
补查结果显示,公安机关在对贾正刚提请逮捕后,于6月15日对黄东旭作出了“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据此,陈书恒认为贾正刚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她向该院检察长刘波作了详细汇报,也得到了明确支持。
为了进一步查清真相,陈书恒两次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还原了案发时的情景。
案发当天,黄东旭开车来到贾正刚家门口,下车后一边问坐在门口的老太太(贾思凯母亲),“贾思凯在不在家?”一边径直往里闯。老太太起身阻拦,黄东旭一把将其推翻在地,后又顺手捡起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一边推开大门高喊“有人没”,一边冲到堂屋门口,将堂屋门上的玻璃砸烂,后进屋找人。客厅和第一个房间都没人,当他推开第二个房门时,贾正刚手持水果刀冲了出来。二人打斗时,黄东旭多处被水果刀刺中。其间,贾正刚的妻子抱着两个被吓哭的孩子跑出堂屋报了案。
原来,贾思凯于2015年9月向黄东旭的母亲借款7万元,并约定了利息。2017年,法院判决贾思凯偿还黄东旭本息合计8.2万元。后黄东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贾思凯逃避执行,离家躲了起来。恰逢春节,黄东旭想着贾思凯可能在家,就决定去撞撞运气。“以前好几次都是他母亲阻拦不让进家。”因此,黄东旭一看到坐在门口的贾母,气就不打一处来,于是便发生了前文所述一幕。
2018年12月,最高检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沉睡多年的正当防卫法律规定正确适用问题,传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鲜明司法导向。随即,浚县检察院逐级向鹤壁市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作了汇报。两级检察院对该案认定为正当防卫没有异议。2019年12月,浚县检察院依法认定贾正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双方都接受的结果
“在公安机关是故意伤害,到检察院咋就成了正当防卫?谁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今年1月,黄东旭就浚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向鹤壁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合法权益要用合法途径去维护……”在此期间,检察官多次为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指导性案例与其行为进行比较对照,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此外,浚县检察院就黄东旭民事执行案件情况与法院多次进行沟通,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建议法院加大执行力度。
后法院经对被执行人贾思凯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在判决生效后有3万余元的资金往来,且在外打工月收入3000余元,还在其家中发现两个可移动冷库。但贾思凯仍不愿偿还黄东旭债务:虽被法院司法拘留两次,仍不履行判决义务。2019年10月19日,刘波列席浚县法院审委会,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今年6月23日,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贾思凯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在此期间,浚县检察院考虑到黄东旭作为涉法涉诉信访人,不仅合法权益尚未得到维护,还花去了近2万元医疗费,日常生活陷入困境,遂将其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其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
今年8月4日,鹤壁市检察院维持了浚县检察院对贾正刚的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司法救助金也同步到位。“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我不该采用暴力手段去讨债。我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当日,黄东旭在接过1.7万元司法救助金时表示。
河南浚县:依法监督厘清非法入室讨债案原委
来源:检察日报 刘立新 王天润 牛长涛
办案检察官到案发现场向知情人询问核对案情。
“这个案件对我们的触动很大,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谁死伤谁有理’的思维。”日前,在河南省浚县检察院举行的“案说正当防卫”送法进农村活动现场,该县新镇镇派出所民警秦超对记者说。
双方对打斗情况各执一词
2018年2月16日,黄东旭(化名)在浚县新镇镇某村找债务人贾思凯(化名)讨债时,被贾思凯的儿子贾正刚(化名)扎成轻伤。
当天下午,受伤的黄东旭自己驾车赶到新镇镇卫生院对伤口进行紧急处理,后转至浚县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后经鉴定,黄东旭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2018年4月26日,浚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5月12日,犯罪嫌疑人贾正刚投案自首,后被刑事拘留。5月17日,浚县公安局以贾正刚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浚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的依据就是黄东旭的伤情鉴定。”主办该案的浚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陈书恒介绍,该院法医在进行文证审查时发现,原法医鉴定仅根据黄东旭所受刀伤的刀口长度累计将其评定为轻伤,而未评价其他伤情,需要重新鉴定;再者,双方对打斗情况各执一词,需要对细节进行讯问和询问。
鉴于此,该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仔细审查发现隐情
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贾正刚的律师向检察机关反映,公安机关在处理双方矛盾时,曾对黄东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黄东旭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损坏财物的行为,且其违法行为“严重”。
“如果是这样,那贾正刚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陈书恒有了疑惑。据此,她要求公安机关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附卷移送。
补查结果显示,公安机关在对贾正刚提请逮捕后,于6月15日对黄东旭作出了“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据此,陈书恒认为贾正刚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她向该院检察长刘波作了详细汇报,也得到了明确支持。
为了进一步查清真相,陈书恒两次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还原了案发时的情景。
案发当天,黄东旭开车来到贾正刚家门口,下车后一边问坐在门口的老太太(贾思凯母亲),“贾思凯在不在家?”一边径直往里闯。老太太起身阻拦,黄东旭一把将其推翻在地,后又顺手捡起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一边推开大门高喊“有人没”,一边冲到堂屋门口,将堂屋门上的玻璃砸烂,后进屋找人。客厅和第一个房间都没人,当他推开第二个房门时,贾正刚手持水果刀冲了出来。二人打斗时,黄东旭多处被水果刀刺中。其间,贾正刚的妻子抱着两个被吓哭的孩子跑出堂屋报了案。
原来,贾思凯于2015年9月向黄东旭的母亲借款7万元,并约定了利息。2017年,法院判决贾思凯偿还黄东旭本息合计8.2万元。后黄东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贾思凯逃避执行,离家躲了起来。恰逢春节,黄东旭想着贾思凯可能在家,就决定去撞撞运气。“以前好几次都是他母亲阻拦不让进家。”因此,黄东旭一看到坐在门口的贾母,气就不打一处来,于是便发生了前文所述一幕。
2018年12月,最高检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沉睡多年的正当防卫法律规定正确适用问题,传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鲜明司法导向。随即,浚县检察院逐级向鹤壁市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作了汇报。两级检察院对该案认定为正当防卫没有异议。2019年12月,浚县检察院依法认定贾正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双方都接受的结果
“在公安机关是故意伤害,到检察院咋就成了正当防卫?谁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今年1月,黄东旭就浚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向鹤壁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合法权益要用合法途径去维护……”在此期间,检察官多次为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指导性案例与其行为进行比较对照,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此外,浚县检察院就黄东旭民事执行案件情况与法院多次进行沟通,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建议法院加大执行力度。
后法院经对被执行人贾思凯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在判决生效后有3万余元的资金往来,且在外打工月收入3000余元,还在其家中发现两个可移动冷库。但贾思凯仍不愿偿还黄东旭债务:虽被法院司法拘留两次,仍不履行判决义务。2019年10月19日,刘波列席浚县法院审委会,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今年6月23日,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贾思凯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在此期间,浚县检察院考虑到黄东旭作为涉法涉诉信访人,不仅合法权益尚未得到维护,还花去了近2万元医疗费,日常生活陷入困境,遂将其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其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
今年8月4日,鹤壁市检察院维持了浚县检察院对贾正刚的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司法救助金也同步到位。“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我不该采用暴力手段去讨债。我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当日,黄东旭在接过1.7万元司法救助金时表示。
庭审直击三楼扔下7公斤台盆,竟还酒后袭警!罪责难逃
醉酒男子阳台扔下瓷台盆
使用暴力扯落民警反光衣
拒不付费发生冲突打警察
高空抛物+妨害公务
罪责难逃
检察机关为何认为被告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
8月1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庭审直击》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提起公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
2020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梁占云酒后在其租住处三楼客房内,无故将家中陶瓷台盆抱起从阳台扔向楼下通道,台盆当场被砸碎(未造成他人伤亡),期间其本人头部被台盆割伤。经查,除被告人梁占云外,该处还有35人居住,该通道系上述居民主要通行道及活动场所,案发时楼下还有居民频繁走动。
随后,民警至上址处理警情。期间,被告人梁占云拒不配合,并与一民警发生争执,使用暴力将其警用反光衣扯落。后增援民警沈某某(被害人)将反抗的梁占云送上救护车前往医院救治,梁占云因不愿支付救护车费用,在医院与民警沈某某发生冲突,并用手掐住沈某某的颈部,致其颈部多处被抓伤,少量渗血。经鉴定,民警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经审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占云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放任该后果的发生,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使用暴力妨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致民警轻微伤,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7月20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梁占云提起公诉。
房长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上海市优秀公诉人,上海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团队核心成员,曾经办理2.15等多起专案、大要案获评全国或上海市典型案例,获二等功一次。
陈丽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上海市优秀公诉人,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宝山区第四届平安英雄。
焦点一:“高空抛物”行为能否认定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系列举式法条,“高空抛物”行为不在列举范围之内,该行为是否系“其他方法”,目前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规定。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是指导性文件,并不是司法解释,故本案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诉人认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系具体列举式罪名,但法条所列的犯罪行为无法穷尽,故法条规定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能构成本罪,但危险性应与放火、爆炸、决水和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
本案中被告人梁占云实施的行为系将一个7公斤的台盆从三楼阳台往地面扔,造成的重量达180公斤,如果台盆不幸砸到路人,其后果必然系人员的重伤亡。其行为符合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也具备了对不特定人员构成巨大危险性的实质判断标准,因此构成本罪。
2019年11月最高法出台的《意见》,虽不是司法解释,但该《意见》系一个解释性的文件,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性。
焦点二:从三楼将台盆扔下地面是否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辩护人认为
“高空抛物”造成的危害性需要结合抛物的高度、抛物的物品及物品落地的具体环境综合考虑。本案高空抛物的高度是三楼,且案发时系晚上8点,根据天气预报显示,当天系在下小雨,且台盆坠落的地方系一个没有路灯且狭窄的死胡同,故危害性不大。
公诉人认为
首先,被告人梁占云实施的系“高空抛物”行为。对于高空的定义公诉人认为,应该是抛物行为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的高度就系“高空”。“高空抛物”指的是高空+抛物+足以造成公共安全的损害。所以我们认为“高空抛物”系一个整体的行为,不能割裂来看待。在本案中,梁占云将一个重达7公斤的陶瓷台盆往楼下扔,坠落时的重量达到了180公斤,危害性极大。
其次,根据当天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和现场图片,当天案发时没有下雨;根据现场勘测情况,台盆坠落地的通道并不是一个死胡同,同时周边人员居住较密集,是人员过往的通道。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梁占云实施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故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翔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俞倩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李翔
上海市曙光学者,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
本案分为两部分,一是高空抛物,二是妨害公务,本案的关键在于第一部分。高空抛物是当下社会热点话题,而高空抛物是否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要看行为的危险性程度。如果高空抛物的高度较低或者抛掷质量较轻的物体的,那么不可能造成紧迫性的现实危险,不宜为刑法所评价。但是如本案中的行为,数公斤的台盆加上从三楼扔下,其危险性程度可以认为与放火、爆炸、决水和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是相当的。本案公诉人在论证这一相当性程度过程中,引证详实、有理有据,可以说起到了非常好的释法说理的效果。
俞倩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指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不仅具有很好的普法价值和宣传意义,同时也体现出了检察机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意志。
醉酒男子阳台扔下瓷台盆
使用暴力扯落民警反光衣
拒不付费发生冲突打警察
高空抛物+妨害公务
罪责难逃
检察机关为何认为被告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
8月1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庭审直击》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提起公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
2020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梁占云酒后在其租住处三楼客房内,无故将家中陶瓷台盆抱起从阳台扔向楼下通道,台盆当场被砸碎(未造成他人伤亡),期间其本人头部被台盆割伤。经查,除被告人梁占云外,该处还有35人居住,该通道系上述居民主要通行道及活动场所,案发时楼下还有居民频繁走动。
随后,民警至上址处理警情。期间,被告人梁占云拒不配合,并与一民警发生争执,使用暴力将其警用反光衣扯落。后增援民警沈某某(被害人)将反抗的梁占云送上救护车前往医院救治,梁占云因不愿支付救护车费用,在医院与民警沈某某发生冲突,并用手掐住沈某某的颈部,致其颈部多处被抓伤,少量渗血。经鉴定,民警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经审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占云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放任该后果的发生,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使用暴力妨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致民警轻微伤,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7月20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梁占云提起公诉。
房长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上海市优秀公诉人,上海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团队核心成员,曾经办理2.15等多起专案、大要案获评全国或上海市典型案例,获二等功一次。
陈丽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上海市优秀公诉人,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宝山区第四届平安英雄。
焦点一:“高空抛物”行为能否认定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系列举式法条,“高空抛物”行为不在列举范围之内,该行为是否系“其他方法”,目前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规定。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是指导性文件,并不是司法解释,故本案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诉人认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系具体列举式罪名,但法条所列的犯罪行为无法穷尽,故法条规定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能构成本罪,但危险性应与放火、爆炸、决水和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
本案中被告人梁占云实施的行为系将一个7公斤的台盆从三楼阳台往地面扔,造成的重量达180公斤,如果台盆不幸砸到路人,其后果必然系人员的重伤亡。其行为符合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也具备了对不特定人员构成巨大危险性的实质判断标准,因此构成本罪。
2019年11月最高法出台的《意见》,虽不是司法解释,但该《意见》系一个解释性的文件,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性。
焦点二:从三楼将台盆扔下地面是否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辩护人认为
“高空抛物”造成的危害性需要结合抛物的高度、抛物的物品及物品落地的具体环境综合考虑。本案高空抛物的高度是三楼,且案发时系晚上8点,根据天气预报显示,当天系在下小雨,且台盆坠落的地方系一个没有路灯且狭窄的死胡同,故危害性不大。
公诉人认为
首先,被告人梁占云实施的系“高空抛物”行为。对于高空的定义公诉人认为,应该是抛物行为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的高度就系“高空”。“高空抛物”指的是高空+抛物+足以造成公共安全的损害。所以我们认为“高空抛物”系一个整体的行为,不能割裂来看待。在本案中,梁占云将一个重达7公斤的陶瓷台盆往楼下扔,坠落时的重量达到了180公斤,危害性极大。
其次,根据当天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和现场图片,当天案发时没有下雨;根据现场勘测情况,台盆坠落地的通道并不是一个死胡同,同时周边人员居住较密集,是人员过往的通道。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梁占云实施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故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翔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俞倩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李翔
上海市曙光学者,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
本案分为两部分,一是高空抛物,二是妨害公务,本案的关键在于第一部分。高空抛物是当下社会热点话题,而高空抛物是否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要看行为的危险性程度。如果高空抛物的高度较低或者抛掷质量较轻的物体的,那么不可能造成紧迫性的现实危险,不宜为刑法所评价。但是如本案中的行为,数公斤的台盆加上从三楼扔下,其危险性程度可以认为与放火、爆炸、决水和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是相当的。本案公诉人在论证这一相当性程度过程中,引证详实、有理有据,可以说起到了非常好的释法说理的效果。
俞倩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指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不仅具有很好的普法价值和宣传意义,同时也体现出了检察机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意志。
#陈情令不说再见##陈情令开播一周年# 陈情一周年快乐,一直在等待着6.27的到来,一年的时间反反复复刷花絮,剪辑,不敢说这是最好的剧,但这是我印象最深的剧,剧里剧外的各种情谊都是我喜欢的,看着很舒服,都是一些很爽朗的男孩子。哥哥的温柔有理,弟弟的帅气酷盖,虽历经风雨,愿仍是少年,分则各自为王,合则天下无敌,愿你们在各自的角落里过的快乐。青山不改,绿水长流,后会有期。 https://t.cn/R2Wxp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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