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徐女士在一家公司做电话销售的工作,因最低充值是50元,徐女士就给工作手机充了50块钱,可公司却只愿意报销20元。徐女士在群里说了句:“算了,不用了”。就直接被老板训斥:“你给谁吃话呢,你别干了”!

徐女士称在公司做的是电话销售工作,手机卡都是公司统一发放的,每个月的月租金是19元,但因为是联通卡,充值话费最低是50元,并没有20的那一项。然后他就跟老板反映了此事,老板回复说每人只报销20元,剩下的自己想办法。

随后徐女士就回了句:“算了,我不用了”。说出这句话,她想的是我不用这张卡还不行吗?结果下一句老板就回了句:“你给谁吃话呢,你别干了”。然后二话不说的就把她从企业群里踢了出去。

还没等她反应过来怎么回事,公司的人事就找到她,让她交接走人。后来等到发工资的日期,她也没收到工资,老板的意思就是她愿意找谁就找谁,愿意到哪仲裁就到哪仲裁。

后来,徐女士将此事反映给媒体。记者找到了这位领导。他表示不给徐女士工资,这里有很多的原因,公司也从来没说过不给她工资,但是她在没有交接完工作后就去举报他们公司。现在给她发工资没问题,但需要徐女士来公司,给他道个歉。只要说一句:“我错了,我不应该提前举报,一分钱都不会少”。

说实话,这公司老板说的话也挺搞笑的。按照他的说法,可能不给徐女士工资,这里有很多的原因,但是他并没有说处理,而以现有的情况来看,这就是无故辞退。群里说一句话直接就不用来上班了,这做派倒是挺“硬气”的,但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至于老板所说的对接一类的事,这是辞退后的问题,并不是不给工资的理由。让员工来公司道歉,更是挺荒唐可笑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坚持不给工资,那作为员工,就要收集两大类证据,一类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一类是公司辞退的证据。

劳动合同。这个是最有力的证据,不知道你有没有?如果有最好了,省事多了。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还得用其他证据资料先证明你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工资凭证。包括工资条、工资发放签名册、银行工资发放流水,其中工资条估计你们公司没有,工资发放签名册在公司手上,所以你只能去银行柜台打印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有这个就行。如果后面要仲裁的话,可以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出具工资发放签名册,也算作是你的证据。

考勤有关的资料。这个都是公司掌握的,你如果没办法收集,要是打算仲裁的话,到时候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你手上若是有请假单(领导批准签字的那种)也可以。

视听讯息。就是你手机上跟公司领导交流的所有有关工作方面的信息,有的话也是证据资料。

以现有的情况来看,似乎这些证据都不难,那就合理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就可以,或许,到时候最后道歉的就不一定是谁了。

河南郑州。徐女士在一家公司做电话销售的工作,因最低充值是50元,徐女士就给工作手机充了50块钱,可公司却只愿意报销20元。徐女士在群里说了句:“算了,不用了”。就直接被老板训斥:“你给谁吃话呢,你别干了”!

徐女士称在公司做的是电话销售工作,手机卡都是公司统一发放的,每个月的月租金是19元,但因为是联通卡,充值话费最低是50元,并没有20的那一项。然后他就跟老板反映了此事,老板回复说每人只报销20元,剩下的自己想办法。

随后徐女士就回了句:“算了,我不用了”。说出这句话,她想的是我不用这张卡还不行吗?结果下一句老板就回了句:“你给谁吃话呢,你别干了”。然后二话不说的就把她从企业群里踢了出去。

还没等她反应过来怎么回事,公司的人事就找到她,让她交接走人。后来等到发工资的日期,她也没收到工资,老板的意思就是她愿意找谁就找谁,愿意到哪仲裁就到哪仲裁。

后来,徐女士将此事反映给媒体。记者找到了这位领导。他表示不给徐女士工资,这里有很多的原因,公司也从来没说过不给她工资,但是她在没有交接完工作后就去举报他们公司。现在给她发工资没问题,但需要徐女士来公司,给他道个歉。只要说一句:“我错了,我不应该提前举报,一分钱都不会少”。

说实话,这公司老板说的话也挺搞笑的。按照他的说法,可能不给徐女士工资,这里有很多的原因,但是他并没有说处理,而以现有的情况来看,这就是无故辞退。群里说一句话直接就不用来上班了,这做派倒是挺“硬气”的,但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至于老板所说的对接一类的事,这是辞退后的问题,并不是不给工资的理由。让员工来公司道歉,更是挺荒唐可笑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坚持不给工资,那作为员工,就要收集两大类证据,一类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一类是公司辞退的证据。

劳动合同。这个是最有力的证据,不知道你有没有?如果有最好了,省事多了。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还得用其他证据资料先证明你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工资凭证。包括工资条、工资发放签名册、银行工资发放流水,其中工资条估计你们公司没有,工资发放签名册在公司手上,所以你只能去银行柜台打印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有这个就行。如果后面要仲裁的话,可以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出具工资发放签名册,也算作是你的证据。

考勤有关的资料。这个都是公司掌握的,你如果没办法收集,要是打算仲裁的话,到时候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你手上若是有请假单(领导批准签字的那种)也可以。

视听讯息。就是你手机上跟公司领导交流的所有有关工作方面的信息,有的话也是证据资料。

以现有的情况来看,似乎这些证据都不难,那就合理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就可以,或许,到时候最后道歉的就不一定是谁了。

“想发工资?先道歉!”河南郑州,徐女士因为工作需要,给手机充了50元话费。事后她找公司报销,领导却说只能报销20元,剩下的让她自己想办法。徐女士看这种情况,就说:“算了,我不用了!”没想到领导直接说:“给谁话吃呢?你别干了!”立即让徐女士交接工作。当天,徐女士就被踢出了公司群。

之后,等到8月15日发工资的时候,徐女士也没收到7月份的工资。公司领导回应说:“公司没说不给她工资,她在交接工作之前就先举报了公司,如果她先道歉,就发工资。”

这什么公司?想开除就开除,想不发工资就不发工资,领导这么任性,把员工当什么了?就这还不允许员工举报,是不懂法呢,还是完全不把法律当回事?

在这件事里,公司领导因为徐女士说:“算了,我不用了!”就不让徐女士在公司干了,要求她交接工作,这实际上就是单方面解除徐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想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存在法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可以,否则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六种情形具体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知道这家公司认为徐女士符合这六种情形中的那一种呢?一般来说,公司喜欢找的理由是第一种、第二种,也就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而这两种情形都有严格的要求。

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要求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了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制定以后向员工进行了公示。而且,如果员工只是普通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的程度时,公司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个事件里,徐女士只是说了句领导不中听的话,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符合这两种情形的。所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徐女士既可以选择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具体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徐女士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就公司这个情况,相信徐女士肯定会选择拿赔偿金吧?

至于公司拖欠徐女士7月份工资的情形,更是严重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算徐女士真的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也不能拖欠她的工资,更何况公司以徐女士举报公司为由拖欠工资,更是毫无道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徐女士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公司,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则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徐女士加付赔偿金。当然,徐女士也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你是徐女士,你会怎么做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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