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交警最新发布:6人酒驾被曝光!
为切实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稳定,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全力预防和遏制因酒驾、醉驾等各类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近日,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集中开展统一夜查行动,严查严处酒驾、醉驾、超员、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今日曝光近期发生在辖区内的6起典型交通违法案例,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杜绝交通违法行为,争做文明交通出行的参与者。
案例一
2021年8月1日0时40分许,一辆车牌为青AF0***的蓝色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时,交警支队二大队对该车辆例行检查中,发现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5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随后,民警将该驾驶人带到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抽取。驾驶人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建议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2021年8月2日7时40分许,交警支队三大队二中队人员在二医院十字高峰岗执勤期间查获车牌号为青E39***的银色小型轿车驾驶人汪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吸式酒检仪检测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民警依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2021年7月25日,驾驶人朱某驾驶青AY***号小型客车,沿昆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青藏铁路特大桥”西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至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青AY***号小型客车起火后烧毁)的交通事故。
民警现场对驾驶人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后由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将朱某某带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抽取朱某血样10ml,待进一步检验鉴定。
案例四
2021年07月06日凌晨0时15分许,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在西宁市城西区文汇路交通夜查时,当场查获一辆车牌号为青AME***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将其驾驶证扣留,将其带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提取血样。
张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现对驾驶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五
2021年7月20日22时50分许,交警支队七大队在八一路半岛步行街口夜查时,一辆车牌号为青AKF5**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半岛步行街口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将驾驶人王某某带至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抽血,后将驾驶人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送至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检验结果为9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六
2021年7月15日10时40分许,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青A2X***小型普通客车沿成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公里加60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王某驾驶的青H4***F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湟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查获,经对驾驶人王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1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还是有这么多人心存侥幸
在这里
小编再给大家普及一下
酒驾的处罚
对于酒驾
有些人还存在一些误区
万能的小编给大家讲一讲
误区一: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一些人错误的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酒驾,只有驾驶汽车才算。但事实上,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误区二:酒量大,喝一点不会影响
有的驾驶员觉得自己酒量好,少喝点或是喝完休息一会儿再驾车上路,没有大问题。其实酒量的好坏,与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智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
误区三:酒后挪车不算酒驾
汽车发动并发生位移,驾驶员即处于驾驶行为当中。这个行为的认定不受车速快慢、行驶距离长短所影响。
误区四:小区院内酒驾没事
有市民认为,只要不在马路上行驶,即使喝了酒也不算酒驾,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小区院内、马路牙上方等马路以外的地点饮酒驾驶行进,经过测验调查后若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交警也会按相关法规处理。
误区五:隔餐酒、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有些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休息一下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但次日早上开车,不能认为这样是没关系的。因为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
还是那句话
查酒驾是西宁交警
开展的常态化工作
奉劝心存侥幸的驾驶员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拒绝酒驾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为切实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稳定,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全力预防和遏制因酒驾、醉驾等各类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近日,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集中开展统一夜查行动,严查严处酒驾、醉驾、超员、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今日曝光近期发生在辖区内的6起典型交通违法案例,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杜绝交通违法行为,争做文明交通出行的参与者。
案例一
2021年8月1日0时40分许,一辆车牌为青AF0***的蓝色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时,交警支队二大队对该车辆例行检查中,发现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5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随后,民警将该驾驶人带到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抽取。驾驶人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建议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2021年8月2日7时40分许,交警支队三大队二中队人员在二医院十字高峰岗执勤期间查获车牌号为青E39***的银色小型轿车驾驶人汪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吸式酒检仪检测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民警依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2021年7月25日,驾驶人朱某驾驶青AY***号小型客车,沿昆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青藏铁路特大桥”西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至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青AY***号小型客车起火后烧毁)的交通事故。
民警现场对驾驶人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后由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将朱某某带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抽取朱某血样10ml,待进一步检验鉴定。
案例四
2021年07月06日凌晨0时15分许,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在西宁市城西区文汇路交通夜查时,当场查获一辆车牌号为青AME***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将其驾驶证扣留,将其带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提取血样。
张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现对驾驶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五
2021年7月20日22时50分许,交警支队七大队在八一路半岛步行街口夜查时,一辆车牌号为青AKF5**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半岛步行街口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将驾驶人王某某带至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抽血,后将驾驶人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送至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检验结果为9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六
2021年7月15日10时40分许,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青A2X***小型普通客车沿成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公里加60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王某驾驶的青H4***F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湟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查获,经对驾驶人王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1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还是有这么多人心存侥幸
在这里
小编再给大家普及一下
酒驾的处罚
对于酒驾
有些人还存在一些误区
万能的小编给大家讲一讲
误区一: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一些人错误的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酒驾,只有驾驶汽车才算。但事实上,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误区二:酒量大,喝一点不会影响
有的驾驶员觉得自己酒量好,少喝点或是喝完休息一会儿再驾车上路,没有大问题。其实酒量的好坏,与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智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
误区三:酒后挪车不算酒驾
汽车发动并发生位移,驾驶员即处于驾驶行为当中。这个行为的认定不受车速快慢、行驶距离长短所影响。
误区四:小区院内酒驾没事
有市民认为,只要不在马路上行驶,即使喝了酒也不算酒驾,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小区院内、马路牙上方等马路以外的地点饮酒驾驶行进,经过测验调查后若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交警也会按相关法规处理。
误区五:隔餐酒、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有些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休息一下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但次日早上开车,不能认为这样是没关系的。因为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
还是那句话
查酒驾是西宁交警
开展的常态化工作
奉劝心存侥幸的驾驶员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拒绝酒驾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无奈和落寞在微醺的状态下,变成一种淡淡的感伤】#美食分享#有时候倒上一杯红酒,安静一会儿,在一个人的午后,放一点音乐,摇晃这高脚杯,当音乐慢慢的流动,在自己的空间里,闻着鼻尖萦绕的酒香。这就是一种享受。
有些人的喝酒是为了醉,有些人喝酒是为了装醉找个理由,有些人是不得不喝,莹莹喝酒,最想的还是红酒带来的气氛,带来的美妙,带来的享受,如果喝酒难受,就不要让自己难受,如果喝酒美妙,就享受它的美妙。
#美食分享#
之前不怎么喝红酒,就算是有机会喝一点,也确实不怎么懂,参与了雷盛红酒的拍摄,了解一些红酒知识,也爱上了红酒,原来红酒中有这么多学问,看来,任何领域到一定阶段都是奢侈品这句话是很对的。
我喜欢雷盛红酒,那是因为,不仅它给了我展示自己的机会,还有时候能有一种似醒似醉的状态,人生有时候需要朦胧一点,有一些淡漠心底的无奈和落寞在微醺的状态下,带着淡淡的感伤,让我感受到与世无争的那种默然的姿态,也许这才是最美的人生与情怀。
不争名利,不予情感,不解风情。就这样朦胧着一颗淡淡的心,淡淡的情,淡淡的情怀……
有些人的喝酒是为了醉,有些人喝酒是为了装醉找个理由,有些人是不得不喝,莹莹喝酒,最想的还是红酒带来的气氛,带来的美妙,带来的享受,如果喝酒难受,就不要让自己难受,如果喝酒美妙,就享受它的美妙。
#美食分享#
之前不怎么喝红酒,就算是有机会喝一点,也确实不怎么懂,参与了雷盛红酒的拍摄,了解一些红酒知识,也爱上了红酒,原来红酒中有这么多学问,看来,任何领域到一定阶段都是奢侈品这句话是很对的。
我喜欢雷盛红酒,那是因为,不仅它给了我展示自己的机会,还有时候能有一种似醒似醉的状态,人生有时候需要朦胧一点,有一些淡漠心底的无奈和落寞在微醺的状态下,带着淡淡的感伤,让我感受到与世无争的那种默然的姿态,也许这才是最美的人生与情怀。
不争名利,不予情感,不解风情。就这样朦胧着一颗淡淡的心,淡淡的情,淡淡的情怀……
【酒驾曝光】第四次酒驾了,您们是“醉”着玩吗?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交警在反复强调
有人非非非非不听
都说“人不会在同一个地方摔倒两次”
因酒驾被查处过的司机
通常都会痛改前非
可总有人就是那么“任性”
非要往同一个“坑”里摔
还连摔四次
01
2021年4月26日15时53分,晋中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环城东路,查获车牌号为晋K61***的黄色吉利牌小型轿车,驾驶人赵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赵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民警依法对其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并带至晋中市中医院进行抽血,从送检赵某的血液中检出其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在民警对赵某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这已不是胡某第一次酒驾了。
赵某的四次酒驾“履历”
1、2020年3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三大队查处;
2、2020年5月19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三大队查处;
3、2020年8月20日:因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二大队查处;
4、2021年4月26日:因再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二大队查处。
02
2021年4月27日22时16分许,晋中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在龙湖街与锦纶路交叉口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晋KM**72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形迹可疑,检查中,该车驾驶人身上酒味浓烈,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体内酒精含量结果为39.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民警对胡某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时,这是他在一年不到的时间里,第四次酒驾被民警现场查获。
胡某的四次酒驾“履历”
1、2020年5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直属三大队处罚;
2、2020年7月2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校大队处罚;
3、2020年12月27日,因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二大队处罚;
4、2021年4月27日,因再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三大队处罚。
03
2021年5月4日14时许,寿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安定进行巡逻执勤中,对一辆车牌号为晋A3**TE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检查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满嘴酒气,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令人震惊的是冀某在这次之前已有三次酒驾被查。
冀某的四次酒驾“履历”
1.2019年11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寿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中队查处;
2.2019年12月24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寿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中队查处;
3.2020年6月5日:因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寿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上峪中队查处;
4.2021年5月4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寿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中队查处。
关于酒驾的危害和成本
你一定要注意!!!
1、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2、心理变态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3、视觉障碍
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5、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蜀黍在这里提醒大家
一次酒驾,终生记录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幸福
请牢记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交警在反复强调
有人非非非非不听
都说“人不会在同一个地方摔倒两次”
因酒驾被查处过的司机
通常都会痛改前非
可总有人就是那么“任性”
非要往同一个“坑”里摔
还连摔四次
01
2021年4月26日15时53分,晋中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环城东路,查获车牌号为晋K61***的黄色吉利牌小型轿车,驾驶人赵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赵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民警依法对其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并带至晋中市中医院进行抽血,从送检赵某的血液中检出其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在民警对赵某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这已不是胡某第一次酒驾了。
赵某的四次酒驾“履历”
1、2020年3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三大队查处;
2、2020年5月19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三大队查处;
3、2020年8月20日:因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二大队查处;
4、2021年4月26日:因再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二大队查处。
02
2021年4月27日22时16分许,晋中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在龙湖街与锦纶路交叉口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晋KM**72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形迹可疑,检查中,该车驾驶人身上酒味浓烈,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体内酒精含量结果为39.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民警对胡某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时,这是他在一年不到的时间里,第四次酒驾被民警现场查获。
胡某的四次酒驾“履历”
1、2020年5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直属三大队处罚;
2、2020年7月2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校大队处罚;
3、2020年12月27日,因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二大队处罚;
4、2021年4月27日,因再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三大队处罚。
03
2021年5月4日14时许,寿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安定进行巡逻执勤中,对一辆车牌号为晋A3**TE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检查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满嘴酒气,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令人震惊的是冀某在这次之前已有三次酒驾被查。
冀某的四次酒驾“履历”
1.2019年11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寿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中队查处;
2.2019年12月24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寿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中队查处;
3.2020年6月5日:因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寿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上峪中队查处;
4.2021年5月4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寿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中队查处。
关于酒驾的危害和成本
你一定要注意!!!
1、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2、心理变态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3、视觉障碍
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5、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蜀黍在这里提醒大家
一次酒驾,终生记录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幸福
请牢记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