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纠纷得不到公证处理,我该如何维权?
我们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大宁村岭脚组(下称“岭脚组”)村民,本组村民集体有一块林地位于“石羊尾”(地名,龙安组被称之为“龙头尾”),这块林地,为岭脚组老村民唐文兴于1953年土改时期登记管理的祖宗山,有《土地房产所有证》予以证实,四至界址明确,1号林地、2号林地、3号林地、4号林地(林地号码为八步区林业局调处办在调处过程中勘界时标注的地号)是其中的一部分。公社化时期,唐文兴带山入社,归岭脚组村民集体管理经营;实行生产责任制时,该林地由岭脚组村民划分包产到户,其中1号林地由尹某毫管理,2号林地由唐某1、唐某2、唐某3三人管理,3号林地由唐某4、唐某5、吴某连三人管理,4号林地被龙安组村民唐某椿抢种。
2012年7月林改时期,岭脚组村民唐某1、唐某2、唐某3与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对2号林地产生权属纠纷,2012年8月,大宁镇人民政府未经组织双方调处,直接将纠纷林地确权给唐某柳,八步区林改办未经调查核实,凭仅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一张“白条子”和一份1989年大宁村公所的《唐某柳与唐某进争执山场的调解决定书》(简称《89调解决定书》),在岭脚组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登记材料,将纠纷林地确权登记给唐某柳。 2014年末,岭脚组村民发现龙安组村民对纠纷林地2进行炼山,向镇政府及镇林业办举报并请求处理,而此时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又唆使其堂弟唐某椿对图4与图3挑起界线纠纷。2015年2月28日,大宁镇大宁村委会做出维持《89调解决定书》确定的图4和图3之间的大石头为界线的调解意见,。而龙安组村民唐某椿不服,于2015年4月将岭脚组村民唐某4、唐某5、吴某连种植在3号林地的全部杉树幼苗恶意拔除(导致这部分林地至今是荒地),并把争议范围扩大到由岭脚组村民尹某毫管理的1号林地。八步区政府将这四部分林地合并调处,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仅以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一张“白条子”和《89调解决定书》为佐证,就草率的认定4号林地归唐某椿所有,2、3号林地属《89调解决定书》调解范围,归唐某柳所有。龙安组村民诉求争议林地为其所有的依据是一份于1953年发放,登记人为唐肇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土地房产所有证》中明确标记着:“龙头尾”的荒山两土丘,四至为:东至唐肇兴山,南至唐启裕山,西至石羊尾,北至大乐埚,但与争议林地的四至界址完全不相符。
有关部门在处理以上纠纷过程当中,存在许多错误之处:
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处理条例》规定,大宁镇人民政府没有调处本案山林纠纷的权力,更不能对争议林地做出权属确定,因此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白条子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纠纷林地的权属为龙安组村民集体所有的佐证。
二、《89调解决定书》不能作为龙安拥有争议山场的佐证:这份《调解决定书》并没有真正进行过双方调解,《调解决定书》第一自然段最后那句话说得很清楚:(只是)“村公所派员调查、了解作调解决定”;这份《调解决定书》所调查的对象全部都是龙安组的人,甚至调查对象有已经去世的人(唐启尧(已故),其实都是已经去世了,唐肇遇故于1985年农历十一月廿七日),岭脚组没有一个村民代表出现,仅是一面之词而已,有弄虚作假之嫌;这份《调解决定书》没有说明唐某柳与唐某进争执的“龙头尾山场”与岭脚组现在诉求的“石羊尾山场”有何联系,且没有任何依据其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所标注的四至界址标志定位,不能说明彼“龙头尾山场”就是岭脚组现在的“石羊尾山场”,有“指鹿为马”之嫌;这份《调解决定书》没有双方签字,也没有调解人、在场人员签名,书写格式不规范,不是合格的法律文书;岭脚组至今为止从未签收过这份《调解决定书》,在有关部门也找不到第二份这个《调解决定书》,有伪造、欺诈之嫌。且据出具《调解决定书》的当事人黎某某(当时的村干部)证实,当时调解的范围只是也仅限于4号林地,定位标志是4号林地与3号林地之间的一块大石头为界线,与2号林地没有关系。八步区人民政府以这份《89调解决定书》作为证明纠纷林地权属为龙安组村民集体所有的佐证并不合法。
三、八步区政府林改办存在滥用职权、渎职枉法行为:在明知该林地有纠纷且未经合法确权处理的情况下,伪造登记材料,非法将纠纷林地登记给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并颁发了林权证书。该行为,导致以后的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上诉的错误认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两张表说明:09年12月27日勘查到2号林地是有争议的,09年12月28日就变成唐某柳的,很明显是作假的。
四、八步区政府在调处过程存在以下错误:
1、故意偏袒:八步区政府调处办和林改办属于同一个部门,受理本案不合法。林改办错误的将纠纷林地确权登记个龙安组,调处办不会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存在故意偏袒。
2、违反处理时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条例》规定,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而本案发生于2012年7月,2014年再次提起,八步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才结案,拖延了将近8年的时间,明显违反《条例规定》,对许多客观事实产生错误的认定(比如:图2为龙安组村民于2015年4月抢种的杉树林,图3被龙安组村民于2015年5月强行拔除导致的荒山)。
3、事实认定错误及自相矛盾:因其拖延时间查勘现场,导致纠纷林地在利用现状上认定错误;明明调查到大宁村的山林划分是以公社化时“带山入社”的林地进行划分的,但却对纠纷林地认为没有固定划分。
4、做出决定证据采用错误:①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龙安组在任何时候都是以持有人为唐肇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依据主张其拥有纠纷林地的,在知道该《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的林地与纠纷林地现状不相符时,却撇开这一事实而擅自认为争议林地没有固定划分。②认定纠纷林地没有固定划分,以《89调解决定书》和盖有大宁镇政府公章的白条子为佐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缺乏真实性:龙安组没有任何现管林地与纠纷林地相邻,而岭脚组却有现管林地与纠纷林地相邻;没有任何依据认定纠纷林地没有固定划分,即使没有固定划分也没有理由将纠纷林地认为属于没有林地相邻的人拥有;八步区政府没有对做出《89调解决定书》的当事人黎某某调查核实,将图2和图3林地认定是《89调解决定书》的处理范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盖有大宁镇政府公章的白条子没有任何法律效力。③将图2和图1、3、4合并调处是错误的:纠纷的对象不同,纠纷的性质不同,产生纠纷的时间不同:图2是龙安组村民唐某柳与岭脚组村民唐某1、唐某2、唐某3的权属纠纷,产生于2012年7月;图4和图1、3是龙安组村民唐某椿与岭脚组村民唐某4、唐某5、吴某连、尹某毫之间的界线纠纷,产生于2015年2月。④龙安组在行政复议时对八步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提出异议:一、被申请人(八步区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无事实依据。二、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八步区人民政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不真实。
五、本案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上诉处理当中,有关部门没有进行任何的事实调查,仅摘录八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依据,依然作出错误的决定和判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政府、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准则。罔顾事实,渎职枉法,是对法律的玷污,对人民群众的欺骗,有失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现在,我岭脚组村民投诉无门,只好借助网络媒体平台,希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希望得到上级政府领导重视,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以事实作为调查基础,还我们岭脚组村民一个公道。早日化解此纠纷,让我们过上安稳的生活。
我们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大宁村岭脚组(下称“岭脚组”)村民,本组村民集体有一块林地位于“石羊尾”(地名,龙安组被称之为“龙头尾”),这块林地,为岭脚组老村民唐文兴于1953年土改时期登记管理的祖宗山,有《土地房产所有证》予以证实,四至界址明确,1号林地、2号林地、3号林地、4号林地(林地号码为八步区林业局调处办在调处过程中勘界时标注的地号)是其中的一部分。公社化时期,唐文兴带山入社,归岭脚组村民集体管理经营;实行生产责任制时,该林地由岭脚组村民划分包产到户,其中1号林地由尹某毫管理,2号林地由唐某1、唐某2、唐某3三人管理,3号林地由唐某4、唐某5、吴某连三人管理,4号林地被龙安组村民唐某椿抢种。
2012年7月林改时期,岭脚组村民唐某1、唐某2、唐某3与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对2号林地产生权属纠纷,2012年8月,大宁镇人民政府未经组织双方调处,直接将纠纷林地确权给唐某柳,八步区林改办未经调查核实,凭仅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一张“白条子”和一份1989年大宁村公所的《唐某柳与唐某进争执山场的调解决定书》(简称《89调解决定书》),在岭脚组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登记材料,将纠纷林地确权登记给唐某柳。 2014年末,岭脚组村民发现龙安组村民对纠纷林地2进行炼山,向镇政府及镇林业办举报并请求处理,而此时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又唆使其堂弟唐某椿对图4与图3挑起界线纠纷。2015年2月28日,大宁镇大宁村委会做出维持《89调解决定书》确定的图4和图3之间的大石头为界线的调解意见,。而龙安组村民唐某椿不服,于2015年4月将岭脚组村民唐某4、唐某5、吴某连种植在3号林地的全部杉树幼苗恶意拔除(导致这部分林地至今是荒地),并把争议范围扩大到由岭脚组村民尹某毫管理的1号林地。八步区政府将这四部分林地合并调处,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仅以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一张“白条子”和《89调解决定书》为佐证,就草率的认定4号林地归唐某椿所有,2、3号林地属《89调解决定书》调解范围,归唐某柳所有。龙安组村民诉求争议林地为其所有的依据是一份于1953年发放,登记人为唐肇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土地房产所有证》中明确标记着:“龙头尾”的荒山两土丘,四至为:东至唐肇兴山,南至唐启裕山,西至石羊尾,北至大乐埚,但与争议林地的四至界址完全不相符。
有关部门在处理以上纠纷过程当中,存在许多错误之处:
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处理条例》规定,大宁镇人民政府没有调处本案山林纠纷的权力,更不能对争议林地做出权属确定,因此盖有大宁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白条子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纠纷林地的权属为龙安组村民集体所有的佐证。
二、《89调解决定书》不能作为龙安拥有争议山场的佐证:这份《调解决定书》并没有真正进行过双方调解,《调解决定书》第一自然段最后那句话说得很清楚:(只是)“村公所派员调查、了解作调解决定”;这份《调解决定书》所调查的对象全部都是龙安组的人,甚至调查对象有已经去世的人(唐启尧(已故),其实都是已经去世了,唐肇遇故于1985年农历十一月廿七日),岭脚组没有一个村民代表出现,仅是一面之词而已,有弄虚作假之嫌;这份《调解决定书》没有说明唐某柳与唐某进争执的“龙头尾山场”与岭脚组现在诉求的“石羊尾山场”有何联系,且没有任何依据其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所标注的四至界址标志定位,不能说明彼“龙头尾山场”就是岭脚组现在的“石羊尾山场”,有“指鹿为马”之嫌;这份《调解决定书》没有双方签字,也没有调解人、在场人员签名,书写格式不规范,不是合格的法律文书;岭脚组至今为止从未签收过这份《调解决定书》,在有关部门也找不到第二份这个《调解决定书》,有伪造、欺诈之嫌。且据出具《调解决定书》的当事人黎某某(当时的村干部)证实,当时调解的范围只是也仅限于4号林地,定位标志是4号林地与3号林地之间的一块大石头为界线,与2号林地没有关系。八步区人民政府以这份《89调解决定书》作为证明纠纷林地权属为龙安组村民集体所有的佐证并不合法。
三、八步区政府林改办存在滥用职权、渎职枉法行为:在明知该林地有纠纷且未经合法确权处理的情况下,伪造登记材料,非法将纠纷林地登记给龙安组村民唐某柳并颁发了林权证书。该行为,导致以后的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上诉的错误认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两张表说明:09年12月27日勘查到2号林地是有争议的,09年12月28日就变成唐某柳的,很明显是作假的。
四、八步区政府在调处过程存在以下错误:
1、故意偏袒:八步区政府调处办和林改办属于同一个部门,受理本案不合法。林改办错误的将纠纷林地确权登记个龙安组,调处办不会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存在故意偏袒。
2、违反处理时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条例》规定,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而本案发生于2012年7月,2014年再次提起,八步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才结案,拖延了将近8年的时间,明显违反《条例规定》,对许多客观事实产生错误的认定(比如:图2为龙安组村民于2015年4月抢种的杉树林,图3被龙安组村民于2015年5月强行拔除导致的荒山)。
3、事实认定错误及自相矛盾:因其拖延时间查勘现场,导致纠纷林地在利用现状上认定错误;明明调查到大宁村的山林划分是以公社化时“带山入社”的林地进行划分的,但却对纠纷林地认为没有固定划分。
4、做出决定证据采用错误:①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龙安组在任何时候都是以持有人为唐肇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依据主张其拥有纠纷林地的,在知道该《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的林地与纠纷林地现状不相符时,却撇开这一事实而擅自认为争议林地没有固定划分。②认定纠纷林地没有固定划分,以《89调解决定书》和盖有大宁镇政府公章的白条子为佐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缺乏真实性:龙安组没有任何现管林地与纠纷林地相邻,而岭脚组却有现管林地与纠纷林地相邻;没有任何依据认定纠纷林地没有固定划分,即使没有固定划分也没有理由将纠纷林地认为属于没有林地相邻的人拥有;八步区政府没有对做出《89调解决定书》的当事人黎某某调查核实,将图2和图3林地认定是《89调解决定书》的处理范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盖有大宁镇政府公章的白条子没有任何法律效力。③将图2和图1、3、4合并调处是错误的:纠纷的对象不同,纠纷的性质不同,产生纠纷的时间不同:图2是龙安组村民唐某柳与岭脚组村民唐某1、唐某2、唐某3的权属纠纷,产生于2012年7月;图4和图1、3是龙安组村民唐某椿与岭脚组村民唐某4、唐某5、吴某连、尹某毫之间的界线纠纷,产生于2015年2月。④龙安组在行政复议时对八步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提出异议:一、被申请人(八步区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无事实依据。二、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八步区人民政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不真实。
五、本案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上诉处理当中,有关部门没有进行任何的事实调查,仅摘录八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依据,依然作出错误的决定和判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政府、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准则。罔顾事实,渎职枉法,是对法律的玷污,对人民群众的欺骗,有失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现在,我岭脚组村民投诉无门,只好借助网络媒体平台,希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希望得到上级政府领导重视,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以事实作为调查基础,还我们岭脚组村民一个公道。早日化解此纠纷,让我们过上安稳的生活。
2012年,吴京第一次去拜见岳父,忍不住多喝了两杯,一时兴起,他拍着岳父的肩膀说:“大哥,放心把女儿交给我!”
没想到,谢楠爸爸直接说了两个字!
经纪人赶紧给谢楠发信息:“场面控制不住了。”谢楠知道后直接吓傻。
吴京出生于满族皇室血统,是乌拉那拉氏后裔。
吴京的父亲是航天部的“元老”人物,而且祖上也是正白旗,吴京调侃自己,是正儿八经的“八旗子弟”。
吴京追谢楠时,两人一起吃饭,吴京接了个电话,开口就说:死鬼,好久不见!
吴京的这个“死鬼”一叫,把谢楠吓了一跳,心里咯噔一下:这个吴京,什么意思,你不是在追我吗?你竟然脚踏两只船?
外表粗狂、内心细腻的吴京,还是看出了谢楠脸色的变化,忙说:死鬼,跟我朋友打个招呼。
不管谢楠愿不愿意,吴京把电话塞到谢楠手里。
谢楠还没开口,电话里传来了一个大老爷们的声音:你好,我是段奕宏。
原来,吴京口中的“死鬼”,是段奕宏呀。
好吧,真没想到,吴京竟然还有这么铁的朋友啊,直接叫人为死鬼,也真是很亲密了啊!
吴京和段奕宏相识、相识于警匪片《西风烈》,两人情投意合,相见恨晚。
私下里,彼此的称谓都是:死鬼,该死的,这类让人肉麻的词语。
吴京和段奕宏这么爷们的硬汉,居然玩起了“断背山”,这画面太美了。
俩人处成好兄弟的时候,吴京还没和谢楠谈恋爱,那时候吴京的微博画风可以说是十分迥异。
当时,两人第一次见面后,谢楠有点失望,甚至说是讨厌,她评价他:油腔滑调,感觉很浮!
当时吴京闻到谢楠身上有一股好闻的香水味,于是傻乎乎的直接问:你用的啥牌子香水?谢楠回复:邂逅!
吴京笑了笑,脱口而出:是为了邂逅我吗?
这下谢楠不高兴了,这人嘴巴像抹了油一样,油腔滑调的,浮得很!顿时好感全无。
吴京对她一见钟情,托朋友从中制造机会,对她展开了花式追求。
但是谢楠一直把吴京当成普通朋友交往。吴京知道心急吃不了热豆腐,也不敢向她表白。
一次,吴京鼓足勇气对谢楠说:我想以一个朋友的身份来陪你跨年,好吗?谢楠一听吓懵了,以在剧组走不开为由拒绝了他。
被拒绝后,吴京没有灰心,依然把谢楠当好朋友,还邀她在香港山顶的一家酒店吃饭。
好巧不巧,谢楠遇到一初中同学,两人一聊就是半个小时,把一旁的吴京都给聊忘了。
谢楠的经纪人看不过眼,发消息她:京哥一个人都喝半瓶(红酒)了,你顾及一下他呗!
也正是那天,吴京鼓足勇气向谢楠表白:你做我女朋友好吗?谢楠回复:这事要我爸做主,我爸同意才行!
吴京尴尬无比,什么年代了?心里对这位未来的岳父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于是谢楠就带着吴京回家见老丈人。
原本都和家里打好了招呼,可是不巧,谢楠临时接到重要的工作要出去,没办法,谢楠只能让经纪人带着吴京先去自己家。
谢楠的父母都是军人,也看过吴京演的戏,对他挺有好感的,知道女儿和他交往也没什么意见,在亲眼看到吴京后,更是满意得不得了。
三个人都是性格豪爽之人,在餐桌上免不了要喝酒。
吴京敬老丈人:“谢谢您同意谢楠做我女朋友,为表敬意,叔叔,我敬你,先干为敬!”说着,他就把满满一玻璃杯的白酒给干了。
老丈人看吴京这么爽快,很高兴,自己端起一杯酒也干了。
几杯过后,两个人都有些喝嗨了。
吴京一个激动,就拍着老丈人的肩膀说:“大哥啊,你就放心把女儿交给我吧,我保证会一辈子对她好,不让她受委屈!”
老丈人一拍桌子:“好,大哥今天就把闺女交给老弟你了。”
就这样,两个人一边称兄道弟,一边喝酒吃菜。
经纪人一看,情况不对呀,两个人怎么就称兄道弟起来了?这可乱了辈分。
感紧打电话给谢楠:“谢楠,你快回来吧,你爸和吴京都喝大了,场面有点控制不住了!”
当谢楠赶回家的时候,不仅吴京醉了,老两口也都喝多了,在一旁吐着呢。
虽然发生了这样一场闹剧,但是吴京和谢楠的关系也过了明面,得到了岳父岳母的同意。
在结婚之后,吴京经常出门拍戏,还是那些武打戏,在很多外人看来,都十分危险,但是谢楠却表示理解,并说:“吴京可以拼命呀,不拼命根本对不起观众,但还是希望他不要玩命!”
现如今,吴京和谢楠也一同参加了多档综艺节目,他们里边甜蜜如初,十分默契,众多网友纷纷感叹:“被秀到了!”
爱情虽然不是生活的全部,但它却是生活的润滑剂,让陷入爱河的情侣或夫妻感到通往幸福的路顺通无阻。
没想到,谢楠爸爸直接说了两个字!
经纪人赶紧给谢楠发信息:“场面控制不住了。”谢楠知道后直接吓傻。
吴京出生于满族皇室血统,是乌拉那拉氏后裔。
吴京的父亲是航天部的“元老”人物,而且祖上也是正白旗,吴京调侃自己,是正儿八经的“八旗子弟”。
吴京追谢楠时,两人一起吃饭,吴京接了个电话,开口就说:死鬼,好久不见!
吴京的这个“死鬼”一叫,把谢楠吓了一跳,心里咯噔一下:这个吴京,什么意思,你不是在追我吗?你竟然脚踏两只船?
外表粗狂、内心细腻的吴京,还是看出了谢楠脸色的变化,忙说:死鬼,跟我朋友打个招呼。
不管谢楠愿不愿意,吴京把电话塞到谢楠手里。
谢楠还没开口,电话里传来了一个大老爷们的声音:你好,我是段奕宏。
原来,吴京口中的“死鬼”,是段奕宏呀。
好吧,真没想到,吴京竟然还有这么铁的朋友啊,直接叫人为死鬼,也真是很亲密了啊!
吴京和段奕宏相识、相识于警匪片《西风烈》,两人情投意合,相见恨晚。
私下里,彼此的称谓都是:死鬼,该死的,这类让人肉麻的词语。
吴京和段奕宏这么爷们的硬汉,居然玩起了“断背山”,这画面太美了。
俩人处成好兄弟的时候,吴京还没和谢楠谈恋爱,那时候吴京的微博画风可以说是十分迥异。
当时,两人第一次见面后,谢楠有点失望,甚至说是讨厌,她评价他:油腔滑调,感觉很浮!
当时吴京闻到谢楠身上有一股好闻的香水味,于是傻乎乎的直接问:你用的啥牌子香水?谢楠回复:邂逅!
吴京笑了笑,脱口而出:是为了邂逅我吗?
这下谢楠不高兴了,这人嘴巴像抹了油一样,油腔滑调的,浮得很!顿时好感全无。
吴京对她一见钟情,托朋友从中制造机会,对她展开了花式追求。
但是谢楠一直把吴京当成普通朋友交往。吴京知道心急吃不了热豆腐,也不敢向她表白。
一次,吴京鼓足勇气对谢楠说:我想以一个朋友的身份来陪你跨年,好吗?谢楠一听吓懵了,以在剧组走不开为由拒绝了他。
被拒绝后,吴京没有灰心,依然把谢楠当好朋友,还邀她在香港山顶的一家酒店吃饭。
好巧不巧,谢楠遇到一初中同学,两人一聊就是半个小时,把一旁的吴京都给聊忘了。
谢楠的经纪人看不过眼,发消息她:京哥一个人都喝半瓶(红酒)了,你顾及一下他呗!
也正是那天,吴京鼓足勇气向谢楠表白:你做我女朋友好吗?谢楠回复:这事要我爸做主,我爸同意才行!
吴京尴尬无比,什么年代了?心里对这位未来的岳父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于是谢楠就带着吴京回家见老丈人。
原本都和家里打好了招呼,可是不巧,谢楠临时接到重要的工作要出去,没办法,谢楠只能让经纪人带着吴京先去自己家。
谢楠的父母都是军人,也看过吴京演的戏,对他挺有好感的,知道女儿和他交往也没什么意见,在亲眼看到吴京后,更是满意得不得了。
三个人都是性格豪爽之人,在餐桌上免不了要喝酒。
吴京敬老丈人:“谢谢您同意谢楠做我女朋友,为表敬意,叔叔,我敬你,先干为敬!”说着,他就把满满一玻璃杯的白酒给干了。
老丈人看吴京这么爽快,很高兴,自己端起一杯酒也干了。
几杯过后,两个人都有些喝嗨了。
吴京一个激动,就拍着老丈人的肩膀说:“大哥啊,你就放心把女儿交给我吧,我保证会一辈子对她好,不让她受委屈!”
老丈人一拍桌子:“好,大哥今天就把闺女交给老弟你了。”
就这样,两个人一边称兄道弟,一边喝酒吃菜。
经纪人一看,情况不对呀,两个人怎么就称兄道弟起来了?这可乱了辈分。
感紧打电话给谢楠:“谢楠,你快回来吧,你爸和吴京都喝大了,场面有点控制不住了!”
当谢楠赶回家的时候,不仅吴京醉了,老两口也都喝多了,在一旁吐着呢。
虽然发生了这样一场闹剧,但是吴京和谢楠的关系也过了明面,得到了岳父岳母的同意。
在结婚之后,吴京经常出门拍戏,还是那些武打戏,在很多外人看来,都十分危险,但是谢楠却表示理解,并说:“吴京可以拼命呀,不拼命根本对不起观众,但还是希望他不要玩命!”
现如今,吴京和谢楠也一同参加了多档综艺节目,他们里边甜蜜如初,十分默契,众多网友纷纷感叹:“被秀到了!”
爱情虽然不是生活的全部,但它却是生活的润滑剂,让陷入爱河的情侣或夫妻感到通往幸福的路顺通无阻。
#龚俊经纪公司声明#
无意占用公共资源,因为被造谣诽谤才不得不出澄清声明!请勿再断章取义强硬联系
❗️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与艺人无关
1⃣2015年才进入演艺圈的龚俊先生无需为同公司工作人员2012年的言行负责‼️
2⃣直播做饭是 2017.11.03时期宣传活动的公开直播,而非私人活动。
3⃣类似宣传方式 2016.07.15还有与另一个前同事合作艺人的直播,而非只有龚俊先生一个人。
4⃣类似图片合成是微博平台的官方活动
仅作为同事在微博评论互动一次能证明什么吗?
各位路人朋友你们和你们同事认识的时候,需要了解他/她以前所有的言行举止吗,需要为所有自己有过微博互动的人的所有言行负责吗?
不需要吧
自己都做不到的事情何必强求他人呢?
疫情当下,希望各位吃网友多多关注自己现生,保护好自己,过好自己的生活才是最重要的,何必这么关注互联网的陌生人呢,你们说是吧?
#赵佑齐向龚俊道歉#
公司员工个人行为,与龚俊先生无关,涉事人员已从公司离职。作为中国公民我们支持对其依法依序的调查,但请勿牵扯无关人员❗️
无意占用公共资源,因为被造谣诽谤才不得不出澄清声明!请勿再断章取义强硬联系
❗️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与艺人无关
1⃣2015年才进入演艺圈的龚俊先生无需为同公司工作人员2012年的言行负责‼️
2⃣直播做饭是 2017.11.03时期宣传活动的公开直播,而非私人活动。
3⃣类似宣传方式 2016.07.15还有与另一个前同事合作艺人的直播,而非只有龚俊先生一个人。
4⃣类似图片合成是微博平台的官方活动
仅作为同事在微博评论互动一次能证明什么吗?
各位路人朋友你们和你们同事认识的时候,需要了解他/她以前所有的言行举止吗,需要为所有自己有过微博互动的人的所有言行负责吗?
不需要吧
自己都做不到的事情何必强求他人呢?
疫情当下,希望各位吃网友多多关注自己现生,保护好自己,过好自己的生活才是最重要的,何必这么关注互联网的陌生人呢,你们说是吧?
#赵佑齐向龚俊道歉#
公司员工个人行为,与龚俊先生无关,涉事人员已从公司离职。作为中国公民我们支持对其依法依序的调查,但请勿牵扯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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