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捐赠防疫物资、化身抗疫志愿者!这个“大白”原来是奥运冠军任子威】#奥运冠军任子威化身抗疫志愿者# 奥运赛场上努力拼搏为国争光;疫情当下,尽自己所能与家乡人民共渡难关。近日,家住哈市香坊区成高子镇的居民在核酸检测时发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他就是冬奥会短道速滑男子1000米冠军任子威,化身一名抗疫志愿者服务在抗疫现场,并以个人名义向成高子镇政府捐赠了防疫物资,为家乡的疫情防控工作注入温暖和能量。
近一段时间以来,哈尔滨市的疫情牵动着所有人的心,这其中就包括了冬奥会短道速滑男子1000米冠军任子威。在知悉家乡疫情后,回到哈尔滨的第一时间,他通过黑龙江志愿服务平台报名成为一名香坊区成高子镇糖厂社区的抗疫一线志愿者。脱下奥运战袍,披上志愿红甲,任子威就这样出现在成高子镇糖厂社区抗疫一线志愿服务队伍中。
“请大家扫双码,保持安全距离。”“阿姨,是健康码调不出来了吗?来,我帮您。”在核酸检测现场,被防护服包裹着的任子威跟普通志愿者没有任何区别,忙前跑后,帮老年人扫码,维持现场排队秩序,帮忙搬运防疫物资……如果没人特别介绍,连社区工作人员也没认出来他是谁,更别说当地居民了。
“我从北京回到哈尔滨后,看到家乡人民都在积极抗疫,特别是看到社区和镇上的党员、志愿者们没有休息日天天为居民做核酸检测,非常感动,于是自己就报了名,没有啥太多想法,就是想为自己家乡尽点力,希望与家乡人一起携手抗疫、共克时艰。”任子威说。
在自己当志愿者的同时,任子威还为镇上一线抗疫人员捐赠了医用口罩、矿泉水、方便面等抗疫物资。成高子镇党委书记马胜放代表全镇对任子威投身抗疫志愿服务、奉献爱心的行为表示衷心感谢。他说,这批防疫物资不仅给一线工作人员带来了关心和关爱,更增添了大家同心抗疫的强大信心,相信大家一起尽责尽心,一定能守住辖区人民的生命安全。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记者:于海霞
近一段时间以来,哈尔滨市的疫情牵动着所有人的心,这其中就包括了冬奥会短道速滑男子1000米冠军任子威。在知悉家乡疫情后,回到哈尔滨的第一时间,他通过黑龙江志愿服务平台报名成为一名香坊区成高子镇糖厂社区的抗疫一线志愿者。脱下奥运战袍,披上志愿红甲,任子威就这样出现在成高子镇糖厂社区抗疫一线志愿服务队伍中。
“请大家扫双码,保持安全距离。”“阿姨,是健康码调不出来了吗?来,我帮您。”在核酸检测现场,被防护服包裹着的任子威跟普通志愿者没有任何区别,忙前跑后,帮老年人扫码,维持现场排队秩序,帮忙搬运防疫物资……如果没人特别介绍,连社区工作人员也没认出来他是谁,更别说当地居民了。
“我从北京回到哈尔滨后,看到家乡人民都在积极抗疫,特别是看到社区和镇上的党员、志愿者们没有休息日天天为居民做核酸检测,非常感动,于是自己就报了名,没有啥太多想法,就是想为自己家乡尽点力,希望与家乡人一起携手抗疫、共克时艰。”任子威说。
在自己当志愿者的同时,任子威还为镇上一线抗疫人员捐赠了医用口罩、矿泉水、方便面等抗疫物资。成高子镇党委书记马胜放代表全镇对任子威投身抗疫志愿服务、奉献爱心的行为表示衷心感谢。他说,这批防疫物资不仅给一线工作人员带来了关心和关爱,更增添了大家同心抗疫的强大信心,相信大家一起尽责尽心,一定能守住辖区人民的生命安全。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记者:于海霞
上海崇明,高先生听说河豚鱼比较美味,就让开农家乐的朋友季某弄点来招待朋友,季某当过厨师,亲自下厨做了一桌美味。不曾想,这一顿美味的河豚吃下来,高先生把自己吃成了“重伤二级”,季某也锒铛入狱。
(案例来源: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季某年轻时是一名厨师,辛辛苦苦打工赚了点钱后,就自己开了一家农家乐。高先生到季某的农家乐吃过饭,一来二去两人也就成为了朋友。
事发当天,高先生相约几个朋友一起吃饭聚会,想着都是朋友,也照顾一下季某的生意,又听说河豚比较美味,就让季某烧点河豚鱼招待朋友。
季某就到街上花200元买了19余斤河豚鱼,然后拿到农庄厨房,想找厨师来加工,厨师可能知道河豚会有让人中毒的风险,就说自己不会做。
季某一听,也没勉强,转身把河豚鱼拿到了自己家中,并亲自动手,用河豚烧了一道菜,端到农家乐给高先生他们享用。
吃了一会儿,高先生和朋友们说,感觉有点不舒服,手有些麻。朋友们只当时酒喝多了,也没太在意,继续喝酒聊天。
又过了一会,高先生的症状越来越明显,同桌朋友这才警觉起来,意识到可能是中毒了,赶紧送高先生去医院。
结果,在半路上的时候,高先生中毒的症状就越加明显,出现抽筋、昏迷等现象。
后经鉴定,高先生因河豚毒素中毒后出现心脏、呼吸停止,其损伤程度已达休克(中度)以上,已构成重伤二级。
对涉案的0.635kg河豚鱼内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性腺中河豚毒素2.90mg/kg,肝脏中河豚毒素2.05mg/kg。
事发后,季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季某也不想伤害高先生,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又是为什么呢?
1.追究刑事责任,要主客观相统一,也就是说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出现了危害后果。
从客观上来说,季某烧制河豚给高先生食用,导致高先生因此中毒,造成了其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
那么,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看季某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主观过错又区分为故意和过失。
如果季某是故意的,构成的就是故意伤害罪,如果存在重大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就本案而言,季某是开农家乐的,是一个生意人,他和高先生又无冤无仇,两人又是朋友,当天高先生还照顾他的生意,来农家乐招待朋友。
而季某之所以制作河豚菜肴,也是应高先生的要求,他并没有积极地希望高先生中毒或者放任高先生中毒的目的,因此,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高先生的目的,之所以出现这种事情,是因为过失的结果。
在法律上,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河豚有毒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季某长期从事餐饮行业,对此也不可能不知情。
因此,季某是知道吃河豚有中毒的危险这个情况的,也就是说季某能够预见到烧制河豚招待客人,可能会让客人中毒。
但季某在厨师拒绝制作河豚后,居然还回到家中,亲自动手烧制,这是一种什么心态呢?
显然,季某曾经当过厨师,对自己的厨艺很自信,认为通过自己处理后,能够彻底去除河豚的毒性,不会发生中毒事件。
这种心态,就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表现。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重伤,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所以,季某在此事中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2.那么,季某承担刑事责任后,对高先生的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上文所述,季某主观上有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存在过错,高先生的健康权又因此受到了侵害,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对高先生的损失,季某还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但是,也不是所有责任都归咎于季某,高先生是一个成年人,其本人也能够预见到吃河豚的风险,但依然主动让季某做河豚,所以,高先生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因季某存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季某作出了从轻处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其1年有期徒刑。
最后,提醒大家,河豚有毒,屡屡发生食用后中毒事件,千万不要盲目地购买河豚,特别是野生河豚来宴请招待朋友,否则,一旦发生意外,那后果是很惨痛的!
对此,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
(案例来源: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季某年轻时是一名厨师,辛辛苦苦打工赚了点钱后,就自己开了一家农家乐。高先生到季某的农家乐吃过饭,一来二去两人也就成为了朋友。
事发当天,高先生相约几个朋友一起吃饭聚会,想着都是朋友,也照顾一下季某的生意,又听说河豚比较美味,就让季某烧点河豚鱼招待朋友。
季某就到街上花200元买了19余斤河豚鱼,然后拿到农庄厨房,想找厨师来加工,厨师可能知道河豚会有让人中毒的风险,就说自己不会做。
季某一听,也没勉强,转身把河豚鱼拿到了自己家中,并亲自动手,用河豚烧了一道菜,端到农家乐给高先生他们享用。
吃了一会儿,高先生和朋友们说,感觉有点不舒服,手有些麻。朋友们只当时酒喝多了,也没太在意,继续喝酒聊天。
又过了一会,高先生的症状越来越明显,同桌朋友这才警觉起来,意识到可能是中毒了,赶紧送高先生去医院。
结果,在半路上的时候,高先生中毒的症状就越加明显,出现抽筋、昏迷等现象。
后经鉴定,高先生因河豚毒素中毒后出现心脏、呼吸停止,其损伤程度已达休克(中度)以上,已构成重伤二级。
对涉案的0.635kg河豚鱼内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性腺中河豚毒素2.90mg/kg,肝脏中河豚毒素2.05mg/kg。
事发后,季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季某也不想伤害高先生,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又是为什么呢?
1.追究刑事责任,要主客观相统一,也就是说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出现了危害后果。
从客观上来说,季某烧制河豚给高先生食用,导致高先生因此中毒,造成了其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
那么,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看季某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主观过错又区分为故意和过失。
如果季某是故意的,构成的就是故意伤害罪,如果存在重大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就本案而言,季某是开农家乐的,是一个生意人,他和高先生又无冤无仇,两人又是朋友,当天高先生还照顾他的生意,来农家乐招待朋友。
而季某之所以制作河豚菜肴,也是应高先生的要求,他并没有积极地希望高先生中毒或者放任高先生中毒的目的,因此,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高先生的目的,之所以出现这种事情,是因为过失的结果。
在法律上,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河豚有毒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季某长期从事餐饮行业,对此也不可能不知情。
因此,季某是知道吃河豚有中毒的危险这个情况的,也就是说季某能够预见到烧制河豚招待客人,可能会让客人中毒。
但季某在厨师拒绝制作河豚后,居然还回到家中,亲自动手烧制,这是一种什么心态呢?
显然,季某曾经当过厨师,对自己的厨艺很自信,认为通过自己处理后,能够彻底去除河豚的毒性,不会发生中毒事件。
这种心态,就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表现。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重伤,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所以,季某在此事中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2.那么,季某承担刑事责任后,对高先生的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上文所述,季某主观上有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存在过错,高先生的健康权又因此受到了侵害,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对高先生的损失,季某还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但是,也不是所有责任都归咎于季某,高先生是一个成年人,其本人也能够预见到吃河豚的风险,但依然主动让季某做河豚,所以,高先生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因季某存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季某作出了从轻处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其1年有期徒刑。
最后,提醒大家,河豚有毒,屡屡发生食用后中毒事件,千万不要盲目地购买河豚,特别是野生河豚来宴请招待朋友,否则,一旦发生意外,那后果是很惨痛的!
对此,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
上海崇明,高先生听说河豚鱼比较美味,就让开农家乐的朋友季某弄点来招待朋友,季某当过厨师,亲自下厨做了一桌美味。不曾想,这一顿美味的河豚吃下来,高先生把自己吃成了“重伤二级”,季某也锒铛入狱。
(案例来源: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季某年轻时是一名厨师,辛辛苦苦打工赚了点钱后,就自己开了一家农家乐。高先生到季某的农家乐吃过饭,一来二去两人也就成为了朋友。
事发当天,高先生相约几个朋友一起吃饭聚会,想着都是朋友,也照顾一下季某的生意,又听说河豚比较美味,就让季某烧点河豚鱼招待朋友。
季某就到街上花200元买了19余斤河豚鱼,然后拿到农庄厨房,想找厨师来加工,厨师可能知道河豚会有让人中毒的风险,就说自己不会做。
季某一听,也没勉强,转身把河豚鱼拿到了自己家中,并亲自动手,用河豚烧了一道菜,端到农家乐给高先生他们享用。
吃了一会儿,高先生和朋友们说,感觉有点不舒服,手有些麻。朋友们只当时酒喝多了,也没太在意,继续喝酒聊天。
又过了一会,高先生的症状越来越明显,同桌朋友这才警觉起来,意识到可能是中毒了,赶紧送高先生去医院。
结果,在半路上的时候,高先生中毒的症状就越加明显,出现抽筋、昏迷等现象。
后经鉴定,高先生因河豚毒素中毒icon后出现心脏、呼吸停止,其损伤程度已达休克(中度)以上,已构成重伤二级。
对涉案的0.635kg河豚鱼内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性腺中河豚毒素2.90mg/kg,肝脏中河豚毒素2.05mg/kg。
事发后,季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季某也不想伤害高先生,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又是为什么呢?
1.追究刑事责任,要主客观相统一,也就是说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出现了危害后果。
从客观上来说,季某烧制河豚给高先生食用,导致高先生因此中毒,造成了其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
那么,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看季某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主观过错又区分为故意和过失。
如果季某是故意的,构成的就是故意伤害罪,如果存在重大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就本案而言,季某是开农家乐的,是一个生意人,他和高先生又无冤无仇,两人又是朋友,当天高先生还照顾他的生意,来农家乐招待朋友。
而季某之所以制作河豚菜肴,也是应高先生的要求,他并没有积极地希望高先生中毒或者放任高先生中毒的目的,因此,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高先生的目的,之所以出现这种事情,是因为过失的结果。
在法律上,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河豚有毒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季某长期从事餐饮行业,对此也不可能不知情。
因此,季某是知道吃河豚有中毒的危险这个情况的,也就是说季某能够预见到烧制河豚招待客人,可能会让客人中毒。
但季某在厨师拒绝制作河豚后,居然还回到家中,亲自动手烧制,这是一种什么心态呢?
显然,季某曾经当过厨师,对自己的厨艺很自信,认为通过自己处理后,能够彻底去除河豚的毒性,不会发生中毒事件。
这种心态,就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表现。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重伤,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所以,季某在此事中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2.那么,季某承担刑事责任后,对高先生的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上文所述,季某主观上有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存在过错,高先生的健康权又因此受到了侵害,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对高先生的损失,季某还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但是,也不是所有责任都归咎于季某,高先生是一个成年人,其本人也能够预见到吃河豚的风险,但依然主动让季某做河豚,所以,高先生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因季某存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季某作出了从轻处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其1年有期徒刑。
最后,提醒大家,河豚有毒,屡屡发生食用后中毒事件,千万不要盲目地购买河豚,特别是野生河豚来宴请招待朋友,否则,一旦发生意外,那后果是很惨痛的!
对此,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皓子说法)
(案例来源: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季某年轻时是一名厨师,辛辛苦苦打工赚了点钱后,就自己开了一家农家乐。高先生到季某的农家乐吃过饭,一来二去两人也就成为了朋友。
事发当天,高先生相约几个朋友一起吃饭聚会,想着都是朋友,也照顾一下季某的生意,又听说河豚比较美味,就让季某烧点河豚鱼招待朋友。
季某就到街上花200元买了19余斤河豚鱼,然后拿到农庄厨房,想找厨师来加工,厨师可能知道河豚会有让人中毒的风险,就说自己不会做。
季某一听,也没勉强,转身把河豚鱼拿到了自己家中,并亲自动手,用河豚烧了一道菜,端到农家乐给高先生他们享用。
吃了一会儿,高先生和朋友们说,感觉有点不舒服,手有些麻。朋友们只当时酒喝多了,也没太在意,继续喝酒聊天。
又过了一会,高先生的症状越来越明显,同桌朋友这才警觉起来,意识到可能是中毒了,赶紧送高先生去医院。
结果,在半路上的时候,高先生中毒的症状就越加明显,出现抽筋、昏迷等现象。
后经鉴定,高先生因河豚毒素中毒icon后出现心脏、呼吸停止,其损伤程度已达休克(中度)以上,已构成重伤二级。
对涉案的0.635kg河豚鱼内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性腺中河豚毒素2.90mg/kg,肝脏中河豚毒素2.05mg/kg。
事发后,季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季某也不想伤害高先生,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又是为什么呢?
1.追究刑事责任,要主客观相统一,也就是说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出现了危害后果。
从客观上来说,季某烧制河豚给高先生食用,导致高先生因此中毒,造成了其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
那么,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看季某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主观过错又区分为故意和过失。
如果季某是故意的,构成的就是故意伤害罪,如果存在重大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就本案而言,季某是开农家乐的,是一个生意人,他和高先生又无冤无仇,两人又是朋友,当天高先生还照顾他的生意,来农家乐招待朋友。
而季某之所以制作河豚菜肴,也是应高先生的要求,他并没有积极地希望高先生中毒或者放任高先生中毒的目的,因此,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高先生的目的,之所以出现这种事情,是因为过失的结果。
在法律上,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河豚有毒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季某长期从事餐饮行业,对此也不可能不知情。
因此,季某是知道吃河豚有中毒的危险这个情况的,也就是说季某能够预见到烧制河豚招待客人,可能会让客人中毒。
但季某在厨师拒绝制作河豚后,居然还回到家中,亲自动手烧制,这是一种什么心态呢?
显然,季某曾经当过厨师,对自己的厨艺很自信,认为通过自己处理后,能够彻底去除河豚的毒性,不会发生中毒事件。
这种心态,就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表现。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重伤,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所以,季某在此事中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2.那么,季某承担刑事责任后,对高先生的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上文所述,季某主观上有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存在过错,高先生的健康权又因此受到了侵害,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对高先生的损失,季某还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但是,也不是所有责任都归咎于季某,高先生是一个成年人,其本人也能够预见到吃河豚的风险,但依然主动让季某做河豚,所以,高先生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因季某存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季某作出了从轻处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其1年有期徒刑。
最后,提醒大家,河豚有毒,屡屡发生食用后中毒事件,千万不要盲目地购买河豚,特别是野生河豚来宴请招待朋友,否则,一旦发生意外,那后果是很惨痛的!
对此,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皓子说法)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