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兰州新区#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 增长主引擎 创新生力军,兰州新区产业集群激发高质量发展强大动能】8月19日,#热烈祝贺兰州新区获批国家级新区十周年# 在喜迎获批国家级新区10周年之际,兰州新区举行总投资260亿元、33个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此次开工仪式所在地新区氢能产业园项目,是兰州新区立足甘肃省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发展优势,规划建设的功能综合型氢能产业园区,重点发展集制储运氢、加氢、氢燃料电池研发生产、氢燃料电池汽车制造、氢能产品示范应用“五位一体”的氢能产业链。一期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实现年产值超20亿元、年税收超1亿元,必将有力促进氢能产业集群加速起势成型。
从产业体系几近空白到产业链条初步构建,再到产业集群日趋壮大,兰州新区获批十年来,始终以全产业链思维引新聚优,着力铸链强链延链补链,加快构建现代高端产业体系,培育壮大装备制造、绿色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体系,呈现出生态产业竞相发展的良好态势,形成“大中小共存、高优特互补”的产业发展格局。截至目前,兰州新区已落地1080个产业项目,总投资5280亿元;兰州新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达20%以上,近5年持续领跑国家级新区。
出城入园
传统装备制造实现转型升级
2012年,首个“出城入园”入驻兰州新区装备制造产业园的项目——兰石集团搬迁改造工程正式开工建设;2013年,兰石集团启动实施出城入园,仅用不到16个月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及搬迁投产。入驻新区8年来,兰石集团见证了新区发展,与新区并肩前行,集团规模和产能比搬迁前提升3倍,具备年产20万吨以上的装备制造能力,技术研发及装备能力大幅提升,实现了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2021年,兰石集团实现工业总产值45.60亿元,营业收入103.28亿元,装备制造板块利润创近5年来最好水平。
走进兰石集团重装公司焊接车间,不同于传统车间里的“火花四溅”,车间内90%以上的设备都实现了自动化焊接。编程工人输入操作程序后,灵活的焊接机械手便开始工作起来,完美地完成了焊接指令,焊缝毫无瑕疵。
近年来,兰石集团加快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发展,生产效率大幅提升。同时,兰石集团重装公司紧盯“双碳”目标,依靠“四大基地+移动工厂”的优势产能布局,积极拓展光伏光热、核能、氢能等市场,加速布局新能源领域,推进企业从传统装备制造向新能源装备制造转型,相继取得亚洲硅业、东方希望等多晶硅项目产品订单。去年9月,成功研制了首台(套)国产化N08810(镍基合金)多晶硅大型冷氢化反应器,解决了我国光伏多晶硅装备核心材料依赖进口“卡脖子”问题,进一步提升了兰石专业化制造能力和水平,在国内多晶硅等新能源领域实现新突破。今年6月,在总结国产化N08810冷氢化反应器制造经验基础上,历时4个多月研制攻关,兰石重装研制的内蒙古大全多晶硅项目首台国产化N08120材质冷氢化流化床反应器圆满完工,一举打破了国外企业对该装置原材料的垄断,在国内多晶硅等新能源装备制造领域再次实现了零突破。
立足兰州制造业发展基础,兰州新区引进以兰石、甘肃建投、兰电、兰泵、博睿重装等为代表的一批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形成了石化重型装备、高端医疗装备、核能配套、新能源装备及电工电器等产业体系,获批国家装备制造高新产业化基地、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产业化基地,“十四五”末产值将达到200亿元,着力打造全国重要的高端装备制造基地,重振“兰州制造”辉煌。
集链成群
新兴产业助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大家可以摸一下铜箔样品,它只有4微米厚。”在位于兰州新区的甘肃海亮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厂房里,工作人员像撕纸一样轻易撕开了4微米厚的铜箔,铜箔的触感就像糖果纸一样柔软。“A4纸大约是100微米厚,这张铜箔的厚度大概只有A4纸的二十五分之一。”在工作人员背后的生产车间,一台台生箔机自动高效运转,一张张纤薄的铜箔沿着轮轴滚卷而出,再经分类、分切、包装等工序后,整装待发、走向市场。
大国有重器,精确到毫厘。铜箔是生产动力锂电池不可或缺的关键材料之一,其厚度直接影响到电芯综合性能,从6微米降到4微米,电池能量密度可以提高5%左右。虽薄如蝉翼、细如发丝,却是新能源汽车、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3C行业、笔记本电脑、ESS储能系统、航天等产品电池的核心材料。
6月中旬,甘肃海亮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材料项目一期首条生产线试产成功,项目建设不到半年时间实现投产出箔,创造了新的“海亮速度”和“新区速度”。海亮铜箔项目的顺利实施,将巩固其在全球铜加工领域的龙头地位,助力兰州新区建成西部高端产业集聚区、振兴“兰州制造”,助推甘肃做大做强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兰州新区已经建设了比较完备的新能源产业链,我们来这边进行发展可以起到产业集群的效果。另外,甘肃的锂电绿电比例非常高,有利于我们产品未来的出口。”海亮集团总经理助理兼院长助理罗冲说。
新材料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性产业,是装备制造业的基石,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已纳入兰州新区和甘肃省“十四五”重点发展的十大新兴产业。近年来,兰州新区充分发挥区位、环境、资源、政策等优势,采取“链长制”“市场化”“线上线下”等招商方式,聚焦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瞄准绿色化工、新材料等主导产业龙头企业,持续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尤其是新材料新能源产业蓬勃发展。宝武、海亮等世界500强企业入驻园区,东方希望集团、宏宇集团等一批行业500强和领航企业相继落地,4微米超薄铜箔、高导新材料、高强度轻量化铝合金等一批新材料项目投产见效,加速带动产业拓存创增、集聚壮大,为兰州新区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强劲动能,千亿级新材料产业集群正在加快形成。
未来,兰州新区坚持产业链条打造和产业集群培育作为重点工作,围绕实施“335+X”产业倍增行动。以新材料、清洁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领域,按照“走出去、请进来”双向发力、线上线下同频共振、参展办会融合互补的模式,全方位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精准引进一批科技型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大力培育发展临空产业、平台经济、循环经济等新业态,不断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资源要素聚集、链条构建延伸、发展提质增效,着力提升产业集聚度、核心竞争力和区域影响力,全力打造全省产业发展集聚区和实体经济新高地,全面开启兰州新区新一轮改革发展“黄金十年”。(来源:兰州日报)
从产业体系几近空白到产业链条初步构建,再到产业集群日趋壮大,兰州新区获批十年来,始终以全产业链思维引新聚优,着力铸链强链延链补链,加快构建现代高端产业体系,培育壮大装备制造、绿色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体系,呈现出生态产业竞相发展的良好态势,形成“大中小共存、高优特互补”的产业发展格局。截至目前,兰州新区已落地1080个产业项目,总投资5280亿元;兰州新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达20%以上,近5年持续领跑国家级新区。
出城入园
传统装备制造实现转型升级
2012年,首个“出城入园”入驻兰州新区装备制造产业园的项目——兰石集团搬迁改造工程正式开工建设;2013年,兰石集团启动实施出城入园,仅用不到16个月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及搬迁投产。入驻新区8年来,兰石集团见证了新区发展,与新区并肩前行,集团规模和产能比搬迁前提升3倍,具备年产20万吨以上的装备制造能力,技术研发及装备能力大幅提升,实现了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2021年,兰石集团实现工业总产值45.60亿元,营业收入103.28亿元,装备制造板块利润创近5年来最好水平。
走进兰石集团重装公司焊接车间,不同于传统车间里的“火花四溅”,车间内90%以上的设备都实现了自动化焊接。编程工人输入操作程序后,灵活的焊接机械手便开始工作起来,完美地完成了焊接指令,焊缝毫无瑕疵。
近年来,兰石集团加快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发展,生产效率大幅提升。同时,兰石集团重装公司紧盯“双碳”目标,依靠“四大基地+移动工厂”的优势产能布局,积极拓展光伏光热、核能、氢能等市场,加速布局新能源领域,推进企业从传统装备制造向新能源装备制造转型,相继取得亚洲硅业、东方希望等多晶硅项目产品订单。去年9月,成功研制了首台(套)国产化N08810(镍基合金)多晶硅大型冷氢化反应器,解决了我国光伏多晶硅装备核心材料依赖进口“卡脖子”问题,进一步提升了兰石专业化制造能力和水平,在国内多晶硅等新能源领域实现新突破。今年6月,在总结国产化N08810冷氢化反应器制造经验基础上,历时4个多月研制攻关,兰石重装研制的内蒙古大全多晶硅项目首台国产化N08120材质冷氢化流化床反应器圆满完工,一举打破了国外企业对该装置原材料的垄断,在国内多晶硅等新能源装备制造领域再次实现了零突破。
立足兰州制造业发展基础,兰州新区引进以兰石、甘肃建投、兰电、兰泵、博睿重装等为代表的一批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形成了石化重型装备、高端医疗装备、核能配套、新能源装备及电工电器等产业体系,获批国家装备制造高新产业化基地、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产业化基地,“十四五”末产值将达到200亿元,着力打造全国重要的高端装备制造基地,重振“兰州制造”辉煌。
集链成群
新兴产业助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大家可以摸一下铜箔样品,它只有4微米厚。”在位于兰州新区的甘肃海亮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厂房里,工作人员像撕纸一样轻易撕开了4微米厚的铜箔,铜箔的触感就像糖果纸一样柔软。“A4纸大约是100微米厚,这张铜箔的厚度大概只有A4纸的二十五分之一。”在工作人员背后的生产车间,一台台生箔机自动高效运转,一张张纤薄的铜箔沿着轮轴滚卷而出,再经分类、分切、包装等工序后,整装待发、走向市场。
大国有重器,精确到毫厘。铜箔是生产动力锂电池不可或缺的关键材料之一,其厚度直接影响到电芯综合性能,从6微米降到4微米,电池能量密度可以提高5%左右。虽薄如蝉翼、细如发丝,却是新能源汽车、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3C行业、笔记本电脑、ESS储能系统、航天等产品电池的核心材料。
6月中旬,甘肃海亮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材料项目一期首条生产线试产成功,项目建设不到半年时间实现投产出箔,创造了新的“海亮速度”和“新区速度”。海亮铜箔项目的顺利实施,将巩固其在全球铜加工领域的龙头地位,助力兰州新区建成西部高端产业集聚区、振兴“兰州制造”,助推甘肃做大做强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兰州新区已经建设了比较完备的新能源产业链,我们来这边进行发展可以起到产业集群的效果。另外,甘肃的锂电绿电比例非常高,有利于我们产品未来的出口。”海亮集团总经理助理兼院长助理罗冲说。
新材料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性产业,是装备制造业的基石,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已纳入兰州新区和甘肃省“十四五”重点发展的十大新兴产业。近年来,兰州新区充分发挥区位、环境、资源、政策等优势,采取“链长制”“市场化”“线上线下”等招商方式,聚焦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瞄准绿色化工、新材料等主导产业龙头企业,持续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尤其是新材料新能源产业蓬勃发展。宝武、海亮等世界500强企业入驻园区,东方希望集团、宏宇集团等一批行业500强和领航企业相继落地,4微米超薄铜箔、高导新材料、高强度轻量化铝合金等一批新材料项目投产见效,加速带动产业拓存创增、集聚壮大,为兰州新区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强劲动能,千亿级新材料产业集群正在加快形成。
未来,兰州新区坚持产业链条打造和产业集群培育作为重点工作,围绕实施“335+X”产业倍增行动。以新材料、清洁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领域,按照“走出去、请进来”双向发力、线上线下同频共振、参展办会融合互补的模式,全方位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精准引进一批科技型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大力培育发展临空产业、平台经济、循环经济等新业态,不断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资源要素聚集、链条构建延伸、发展提质增效,着力提升产业集聚度、核心竞争力和区域影响力,全力打造全省产业发展集聚区和实体经济新高地,全面开启兰州新区新一轮改革发展“黄金十年”。(来源:兰州日报)
你不要动不属于你的东西!你不要做不属于你的事!你不要想要不属于你的东西与人与人际关系!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你不要动不属于你的东西!你不要做不属于你的事!你不要想要不属于你的东西与人与人际关系!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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