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財政司正、副司長會晤
表達對兩個土地房屋供應專責小組的期望
政府於本年七月六日宣布成立「土地及房屋供應統籌組」及「公營房屋項目行動工作組」,以統籌與土地房屋有關的工作。由於兩個小組將主導未來土地及房屋供應,角色舉足輕重,故民建聯今日(25/8)就上述兩個專責小組的工作,約晤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及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以表達我們對兩個小組的工作期望(詳細建議見附件)。
會上,民建聯強調兩個專責小組有必要提出清晰的工作目標,例如要發展多少公頃的用地,興建多少個各類公營房屋,甚至是加快多少房屋的供應量等。如此,既能增加公眾的信心,亦可便利議會及公眾了解及評價小組的工作成效。而有了清晰及可量化的目標後,當局亦容易建立相關的績效指標(KPI)及問責機制,體現「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風格。
第二,民建聯特別關注如何增加短期供應,對此我們建議盡量在基建及社區配套容許下,爭取向城規會提高住宅項目的地積比,由5、6倍提升至6.5至7.8倍。我們相信此舉能於短期內(即5年內),增加同一用地30%的樓面面積或單位數量,若多個新發展區一併提升,增加單位之數,可達2至3萬個。我們也建議政府考慮重推「私人參建模式」(即過去的「私人參建居屋」計劃),透過引入市場力量,補充房委會的生產力,並研究以此方式供應「出租公屋」。此外,民建聯亦建議將推動過渡性房屋建設納入「公營房屋項目行動工作組」的工作範圍內;並重申希望政府可以直接興建過渡性房屋及統一編配準則,再交由社福機構營運。此舉將有利短期內增加過渡性房屋,紓緩基層住屋壓力。
第三,我們期望政府立法會10月復會後,如期提交各項精簡發展流程的條例草案,同時進一步提交壓縮前期研究及精簡建屋階段流程的建議,再加上廣泛應用新技術如MIC及BIM,我們相信可顯著縮短整個由覓地、規劃至建屋的流程,加快房屋供應。
最後,我們認為覓地應多管齊下,然後按優次使用土地,為此我們建議「統籌組」參考2017年檢視棕地的方式,全面檢視16,000公頃的綠化地帶。同時,我們亦期望政府重啟郊野公園邊陲地帶的研究。只有政府掌握更多的土地供應來源,才能從中作出適合社會需要的用地選擇。
會上司長及副司長表示,會積極考慮民建聯所提出的建議。
#葛珮帆##民建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房屋供應##土地及房屋供應統籌組##公營房屋項目行動工作組#
表達對兩個土地房屋供應專責小組的期望
政府於本年七月六日宣布成立「土地及房屋供應統籌組」及「公營房屋項目行動工作組」,以統籌與土地房屋有關的工作。由於兩個小組將主導未來土地及房屋供應,角色舉足輕重,故民建聯今日(25/8)就上述兩個專責小組的工作,約晤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及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以表達我們對兩個小組的工作期望(詳細建議見附件)。
會上,民建聯強調兩個專責小組有必要提出清晰的工作目標,例如要發展多少公頃的用地,興建多少個各類公營房屋,甚至是加快多少房屋的供應量等。如此,既能增加公眾的信心,亦可便利議會及公眾了解及評價小組的工作成效。而有了清晰及可量化的目標後,當局亦容易建立相關的績效指標(KPI)及問責機制,體現「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風格。
第二,民建聯特別關注如何增加短期供應,對此我們建議盡量在基建及社區配套容許下,爭取向城規會提高住宅項目的地積比,由5、6倍提升至6.5至7.8倍。我們相信此舉能於短期內(即5年內),增加同一用地30%的樓面面積或單位數量,若多個新發展區一併提升,增加單位之數,可達2至3萬個。我們也建議政府考慮重推「私人參建模式」(即過去的「私人參建居屋」計劃),透過引入市場力量,補充房委會的生產力,並研究以此方式供應「出租公屋」。此外,民建聯亦建議將推動過渡性房屋建設納入「公營房屋項目行動工作組」的工作範圍內;並重申希望政府可以直接興建過渡性房屋及統一編配準則,再交由社福機構營運。此舉將有利短期內增加過渡性房屋,紓緩基層住屋壓力。
第三,我們期望政府立法會10月復會後,如期提交各項精簡發展流程的條例草案,同時進一步提交壓縮前期研究及精簡建屋階段流程的建議,再加上廣泛應用新技術如MIC及BIM,我們相信可顯著縮短整個由覓地、規劃至建屋的流程,加快房屋供應。
最後,我們認為覓地應多管齊下,然後按優次使用土地,為此我們建議「統籌組」參考2017年檢視棕地的方式,全面檢視16,000公頃的綠化地帶。同時,我們亦期望政府重啟郊野公園邊陲地帶的研究。只有政府掌握更多的土地供應來源,才能從中作出適合社會需要的用地選擇。
會上司長及副司長表示,會積極考慮民建聯所提出的建議。
#葛珮帆##民建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房屋供應##土地及房屋供應統籌組##公營房屋項目行動工作組#
#鹤壁身边事# 【重磅!《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公布】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和道路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与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信息,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并在政务服务中心(站、所)、基层公安机关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应当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完成注册登记申请、安装号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安装号牌不得收取费用。
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自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二)改装提高电动机功率;
(三)加装棚、厢、伞具等更改电动自行车原有技术参数、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悬挂号牌;
(二)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醉酒驾驶;
(五)未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
(六)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七)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和所有权人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非机动车保险。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配套完善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有条件的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机关、企业、学校以及医院、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
第十六条 已经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充电设施的,应当集中停放、集中充电。
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或者充电。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或者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13号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和道路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与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信息,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并在政务服务中心(站、所)、基层公安机关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应当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完成注册登记申请、安装号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安装号牌不得收取费用。
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自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二)改装提高电动机功率;
(三)加装棚、厢、伞具等更改电动自行车原有技术参数、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悬挂号牌;
(二)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醉酒驾驶;
(五)未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
(六)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七)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和所有权人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非机动车保险。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配套完善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有条件的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机关、企业、学校以及医院、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
第十六条 已经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充电设施的,应当集中停放、集中充电。
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或者充电。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或者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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