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dy
今天放学去了五洲厅看文艺晚会的选拔,好开心哈哈哈哈,最会玩了[doge]
哦对,还有这周的生物实验,解剖青蛙也让我体验了一把[衰] 真的一言难尽,老师把青蛙交到我手上我是真的拒绝的,我都快死了让我抱着青蛙[汗][汗] 还要把青蛙的头给剪了,我真的[微笑] 但讲真有趣是真的,虽然地上会有逃跑的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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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可以被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删除”但事实需要定格在阳光下
我,是兰州的一位公民,关注劳动者权益保障,有自己主张权益的经历,也有帮助他人维权的过程和结果。法律赋予劳动者不只有劳动的责任和义务,还有与之相关的劳动权益。也希望在十多年间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依法行政的今天,更好的得到落实。
所以,今天将我对两起行政诉讼案执行结果的“困顿”和请求写出来。希望法律专业人士释理释法,以促进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同时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方式方法。
我是2019年10月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递交两份投诉,投诉所在央企——隶属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在甘单位,一份涉及未依法交付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变动岗位造成损失等,另一份涉及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养老金等受损(此包括举报,因还涉及其他职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共29页。我主张存在“连续侵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提请实施劳动监察。
坚持主张权益以表明我没有义务为管理者的滥用职权甚至失职买单。
省人社厅有关部门口头答复令找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后给时任省人社厅厅长贾廷权一封信——提出管辖异议,经贾厅长等签批后于2019年10月30日传真给市人社局,后者针对两份投诉分别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均主要以“超过法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限”等进行“告知”,后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结果,将省、市两级劳动行政部门作为被告,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提起两起行政诉讼。后经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两案均责令市人社局“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就我的涉案投诉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经历19个月,两起官司终审我赢了。
尤其其中一份判决书中对“2009年6月28日”以EMS形式向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邮寄《投诉书》和《对违法违规处理职工的举报》及其5项投诉请求得到认定,并认定“省人社厅并未举证证明对此投诉、举报依法进行了处理”,上述举报信是我主张打击报复的“理由之一”。借此机会,我由衷的向两起案件秉持公正的法官团队表示敬意和谢意。
但是,2021年7月19日接到市人社局贾姓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前往该局取到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字[2021]第1号,其显示称“经调查核实,你所投诉问题不属实”,后附单位的2页“情况的说明”(简称)。
尽管从思想上对任何结果都会以乐观待之,但“不属实”之词,的确令人感到的不是实体权益是否得以维护的问题了。随即给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也是参加上述两案的受委托代理人之一、参加四次开庭审理的人员、通知本人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贾姓工作人员微信留言,且在朋友圈发消息@他,请对我的质疑“公开”相关证据和依据。后找该局办公室等部门反映,均答复走行政复议,我认为行政复议是我的权利,不是他们规避告知义务的借口。
在此间微信发现场视频(在该局办公室)给贾时,发现被“删除”(当时错以为是被拉黑),即当日给他留言2个多小时后就发现被他“删除”,尽管“删除”是他的私权,但作为公务员,依照《公务员法》,对待批评建议的态度我️投诉的权利。“被删除”,从而更加深我对兰州市人社局依法、透明、公正作为的质疑,故此,有必要将事实定格在阳光下,就《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请兰州市人社局公开下列请求:
1、公开判决书中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能够证明“依法”的证据;
2、公开判决书中彰显的“只有在经充分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能够证明“充分调查、检查”的证据;
3、公开两案经过一审、二审开庭审理及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和判决书中的事实,以及2021年6月2-3日发给工作人员微信和你局新浪微博的《141号案开庭后补充意见》(简称)陈述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得不到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4、公开《不予受理通知书》所附单位“情况的说明”经过哪些“依法”、“充分”调查、检查及其相关证据,尤其“多次通知”的证据和“未领取”的合法依据,以及变动岗位合法和不执行合同约定职务、岗位工资待遇的依据和证据、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的证据;
5、公开对我的两份投诉所附的29张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
6、公开两份投诉、两起案件的两份判决,合二为一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依据;
7、公开在庭审过程中你们受委托代理人一再主张我已通过民事等诉讼,与此次主张权益诉求相同的事实和证据。
最后,我还是以其中一案二审庭审时的结束语作为结尾,罗曼•罗兰说:每人心中都应有两盏灯光,一盏是希望的灯光;一盏是勇气的灯光。我想说有了对法治的憧憬和对侵权拒绝的勇气,就不怕被侵害。
我,是兰州的一位公民,关注劳动者权益保障,有自己主张权益的经历,也有帮助他人维权的过程和结果。法律赋予劳动者不只有劳动的责任和义务,还有与之相关的劳动权益。也希望在十多年间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依法行政的今天,更好的得到落实。
所以,今天将我对两起行政诉讼案执行结果的“困顿”和请求写出来。希望法律专业人士释理释法,以促进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同时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方式方法。
我是2019年10月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递交两份投诉,投诉所在央企——隶属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在甘单位,一份涉及未依法交付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变动岗位造成损失等,另一份涉及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养老金等受损(此包括举报,因还涉及其他职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共29页。我主张存在“连续侵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提请实施劳动监察。
坚持主张权益以表明我没有义务为管理者的滥用职权甚至失职买单。
省人社厅有关部门口头答复令找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后给时任省人社厅厅长贾廷权一封信——提出管辖异议,经贾厅长等签批后于2019年10月30日传真给市人社局,后者针对两份投诉分别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均主要以“超过法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限”等进行“告知”,后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结果,将省、市两级劳动行政部门作为被告,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提起两起行政诉讼。后经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两案均责令市人社局“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就我的涉案投诉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经历19个月,两起官司终审我赢了。
尤其其中一份判决书中对“2009年6月28日”以EMS形式向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邮寄《投诉书》和《对违法违规处理职工的举报》及其5项投诉请求得到认定,并认定“省人社厅并未举证证明对此投诉、举报依法进行了处理”,上述举报信是我主张打击报复的“理由之一”。借此机会,我由衷的向两起案件秉持公正的法官团队表示敬意和谢意。
但是,2021年7月19日接到市人社局贾姓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前往该局取到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字[2021]第1号,其显示称“经调查核实,你所投诉问题不属实”,后附单位的2页“情况的说明”(简称)。
尽管从思想上对任何结果都会以乐观待之,但“不属实”之词,的确令人感到的不是实体权益是否得以维护的问题了。随即给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也是参加上述两案的受委托代理人之一、参加四次开庭审理的人员、通知本人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贾姓工作人员微信留言,且在朋友圈发消息@他,请对我的质疑“公开”相关证据和依据。后找该局办公室等部门反映,均答复走行政复议,我认为行政复议是我的权利,不是他们规避告知义务的借口。
在此间微信发现场视频(在该局办公室)给贾时,发现被“删除”(当时错以为是被拉黑),即当日给他留言2个多小时后就发现被他“删除”,尽管“删除”是他的私权,但作为公务员,依照《公务员法》,对待批评建议的态度我️投诉的权利。“被删除”,从而更加深我对兰州市人社局依法、透明、公正作为的质疑,故此,有必要将事实定格在阳光下,就《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请兰州市人社局公开下列请求:
1、公开判决书中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能够证明“依法”的证据;
2、公开判决书中彰显的“只有在经充分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能够证明“充分调查、检查”的证据;
3、公开两案经过一审、二审开庭审理及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和判决书中的事实,以及2021年6月2-3日发给工作人员微信和你局新浪微博的《141号案开庭后补充意见》(简称)陈述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得不到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4、公开《不予受理通知书》所附单位“情况的说明”经过哪些“依法”、“充分”调查、检查及其相关证据,尤其“多次通知”的证据和“未领取”的合法依据,以及变动岗位合法和不执行合同约定职务、岗位工资待遇的依据和证据、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的证据;
5、公开对我的两份投诉所附的29张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
6、公开两份投诉、两起案件的两份判决,合二为一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依据;
7、公开在庭审过程中你们受委托代理人一再主张我已通过民事等诉讼,与此次主张权益诉求相同的事实和证据。
最后,我还是以其中一案二审庭审时的结束语作为结尾,罗曼•罗兰说:每人心中都应有两盏灯光,一盏是希望的灯光;一盏是勇气的灯光。我想说有了对法治的憧憬和对侵权拒绝的勇气,就不怕被侵害。
【#同仁堂告了同仁堂# ?都是“老字号”到底谁在侵权】日前,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同仁堂”)向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同仁堂”)提起商标字号侵权诉讼,这让外界再次关注同仁堂老字号的历史问题。
据记者调查,如今国内名称上有“同仁堂”字样的老字号企业一共有3家,背后均被指向与清代同仁堂品牌创始人乐氏家族存在交集。经过几十年发展,这些企业在各自领域发展壮大,在产品销售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加上“同仁堂”这一老字号品牌早已深入人心,市场品牌乱象难解。
字号“开枝散叶”
北京同仁堂公司官网消息称,1669年,乐显扬在北京创办同仁堂药室,标志着同仁堂品牌创立。北京同仁堂属于“根正苗红”,那么各地的天津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台湾同仁堂等,是否亦属正宗“同仁堂”品牌?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兴起的“同仁堂”系列品牌,背后均与同仁堂创始人乐氏家族存在关系。
乐氏家族子孙口述的《北京口述历史:个人叙述中的同仁堂历史》(下称《同仁堂叙述史》)记载,自同仁堂创立之后,成为了誉满京城的金字招牌。但是1753年左右的一场大火,曾一度让同仁堂走向衰落,长期由外姓人经营,乐氏仍保留铺东之位。
天津同仁堂的由来与乐氏家族不无关系。天津同仁堂后人张肇彤担任顾问的《话说天津同仁堂》中记载,张益堂系天津同仁堂的创始人,其祖籍安徽寿州,出生于郎中世家。早年,张益堂进京做药材生意赚了钱,然而他对经营拥有百年历史的同仁堂,并钻研其成药的制作工艺充满向往。在乐平泉的邀约之下,张益堂开始统领同仁堂经营,分管制药。张益堂接手同仁堂后,这家老字号得以新生。然而双方合作9年之后,乐平泉却要求收回同仁堂股权,独家经营。张益堂也答应了,乐平泉颇为感激。
在张益堂过世后,乐氏家族后人与张家还是因同仁堂字号打起了官司。1907年,天津审判厅开庭审理了京津同仁堂牌匾诉讼案,审理结果是:北京同仁堂不得在天津使用同仁堂字号,天津同仁堂不得去外地使用同仁堂字号经营。
记者发现,同仁堂字号在全国落地,还是与乐氏家族成员相关。
《同仁堂叙述史》载,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同仁堂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药铺),而是一个由乐家四大房集体构筑的相当庞大的药业网络。
《北京同仁堂史》称,乐家四支家族的代表开会议定,取消寄卖制,允许各支在外开办店铺,可用“乐家老铺”招牌,但不能用“同仁堂”店名。自此,各支相继在外开办药铺。
此后几年,乐氏家族后人乐笃周到南京开设同仁堂分号,所有资金、药材都由北京同仁堂直接拨付。这就是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即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同仁堂”)的前身。
“由各房支子孙各自开设药铺的模式,后来被乐家各支沿袭下来,直到20世纪50年代。”上述《同仁堂叙述史》载,据统计,到1949年,乐家四大房子孙开设的药铺除同仁堂外共30余家,分设在天津、上海、长春、西安、长沙、福州、香港等地,实际数量当不止此,“同仁堂的名声就是这样不仅靠自己,也通过这些遍及各地的乐家老铺显现出来”。
新中国成立后的公私合营,成为这些同仁堂老字号企业的分水岭。
1954年,乐氏第十三代传人乐松生在北京带头实行公私合营,将同仁堂交给国家。据同仁堂(600085.SH)招股书称,1954年同仁堂第一批公私合营改造,隶属北京市药材公司。
据张肇彤回忆,到了1956年,天津同仁堂走上公私合营之路,按照国家对民族工商业的赎买政策,张家每季度或者半年可领取股息,直到1966年,张家与天津同仁堂的缘分才算告一段落。
此后,天津同仁堂更名“天津市第四中药厂”,1988年,“天津市第四中药厂”想恢复原有名称,还遭到了北京同仁堂反对,可当时国家工商总局只保护商标,并不保护字号,天津同仁堂这才恢复了名号。
在最近关于北京同仁堂的诉讼公告中,津同仁堂(834915.OC)称,天津同仁堂的前身可追溯至清朝时期,历史上曾使用京都同仁堂张家老药铺、京同仁堂和记、天津同仁堂制药厂等名称开展药品经营活动。2002年,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同仁堂制药厂改制为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更名为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一直沿用至今。
而南京同仁堂也是在1955年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1957年定名为南京同仁堂制药厂。1998年,改制组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到底谁在侵权
从目前情况来看,隶属北京国资委的北京同仁堂是几家同仁堂中实力最强的。1992年,北京同仁堂组建,并于2001年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旗下拥有3家上市公司:同仁堂股份、同仁堂科技(01666.HK)和同仁堂国药(03616.HK)。
天津同仁堂则系民营企业,由张彦森家族掌握。据招股书,天津同仁堂现有四大股东,张彦森及其配偶高桂琴合计持股59%,张彦森之弟张彦明持股1%,丽珠集团(000513.SZ)持股40%。
目前,天津同仁堂仍未实现上市。从2016年发起IPO起,至2021年6月,转向深交所创业板发起上市冲刺。深交所创业板审核系统显示,天津同仁堂的IPO状态仍是“已问询”,尚未有进一步进展。
记者近几日走访实体药店以及搜索网上药店调查发现,对比天津同仁堂此前发布的品牌LOGO,与北京同仁堂的品牌LOGO存在着相似之处,均为红底色带有金色纹饰的圆形中带有竖版“同仁堂”字样的商标。其中,天津同仁堂的商标中圆形中间的“天津同仁堂”字样增加了蓝色条形底色,并在竖版“同仁堂”字样上方增加了字体更小号的横版“天津”二字。
天津同仁堂的上述品牌LOGO被广泛应用在了其多款产品中。在某医药电商售卖平台上,天津同仁堂的肾炎康复片、脉管康复片等产品包装盒上,均展示有上述与京同仁堂相似的天津同仁堂品牌LOGO。
不过,近日,在海王星辰、大参林等实体药店,肾炎康复片产品包装盒上的LOGO已被更换为圆形的“天工”品牌LOGO。目前,尚不知天津同仁堂何时更改的这些包装,以及波及的产品范围。
天津同仁堂招股书显示,公司营收主要来源于肾炎康复片和脉管复康片等三个品种。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肾炎康复片的营收分别为2.59亿元、2.81亿元和3.02亿元,分别占公司总营收的38.83%、37.69%和36.89%;同期,脉管复康片的营收分别为6074.90万元、7148.10万元和9812.07万元,分别占公司总营收的9.12%、9.60%和11.99%。
此次北京同仁堂对外声明称,天津同仁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北京同仁堂“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天津同仁堂并未正面回应上述北京同仁堂的“侵权”指责,“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均系合法取得,公司规范使用‘太阳’及‘津同仁’等合法注册的商标,‘太阳’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北京同仁堂诉称,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被告之一的天津同仁堂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同仁堂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同仁堂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同仁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万元。
擅长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卞颖华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商标侵权,最核心的关键词就是“相同相似”+“混淆”。
“法院要判断的是北京同仁堂援引的权利商标与被控诉的天津同仁堂使用的标识是否相同、相似,并进一步判断消费者看到了天津同仁堂使用标识的产品时,是否会直接误认为该商品就来源于北京同仁堂。”卞颖华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说来,注册商标侵权行为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未经许可提供相同或近似商标。对于普通的注册商标而言,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只要对商标的使用导致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构成直接侵权。
陈绍玲介绍,混淆的判断标准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即分别观察两个商标后,凭借记忆比较两商标之间最显著、给人留下印象最深的部分是否相同或相似,并判断两商标在整体上是否给人留下十分接近的印象。除此之外,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服务间的类似程度以及交易渠道、市场区分与相关公众的特定情况也是综合考量因素。
9月1日,第一财经记者致电天津同仁堂询问北京同仁堂发起的诉讼以及该诉讼对公司上市进程的影响,对方董秘办人士拒绝予以置评,并表示,“公司已发布公告,请以此为准”。
记者在实地走访后发现,在一些产品销售上,南京同仁堂与北京同仁堂亦存在着竞争。比如,北京同仁堂核心品种安宫牛黄丸,南京同仁堂也有这款产品销售,且二者成分大多相同。在华南的部分连锁药店,当记者说要购买安宫牛黄丸时,销售人员从柜台内拿出两种分别由北京同仁堂和南京同仁堂生产的产品。
品牌授权乱象丛生
在中药业内人士看来,北京同仁堂对外宣布起诉天津同仁堂的同时,应是想警告行业冒用“同仁堂”品牌者。“任何未经许可擅自对同仁堂商标字号的使用、仿冒、混淆等行为,均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此,北京同仁堂也正告其他侵权主体,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当经营,以免讼累。”北京同仁堂称。
在老字号评选上,各家“同仁堂”字号企业其实早有收获。2006年,北京同仁堂(字号:同仁堂;商标:同仁堂牌)、天津同仁堂(字号:天津同仁堂;商标:太阳)、南京同仁堂(字号:南京同仁堂;商标:乐家老铺)均入选商务部认定的第一批“中华老字号”。
“有了‘中华老字号’这一身份的加持,这些企业的字号品牌就更具有含金量,许多小企业或者个人不惜花重金获得同仁堂品牌生产授权,但这也容易产生质量问题。”一位研究企业品牌的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网上关于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品牌授权的信息较多。在某网上平台,一位姓吴的女士自称手中有“南京同仁堂”商标授权贴牌一手资源,“整合上游产品生产企业和下游大型渠道分销商,为多家天猫、京东、拼多多的大卖家提供具竞争力的贴牌大健康产品。”
上述吴女士告诉记者,如果要获得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品牌,一个单品授权需要保证金5万元,再加上25%的品牌管理费和部分防伪码费用,且年任务量达100万;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品牌,一个单品授权需要保证金2万元,再加上20%的品牌管理费和部分防伪码费用,年任务量达50万。
“许多企业都想获得这些同仁堂企业的品牌授权,因为这一品牌早已在国内深入人心,因此生产美妆、茶饮等单品,如果打上‘同仁堂’的相关品牌,销量肯定不一样。”一位曾在2017年代理北京同仁堂化妆品的广州经销商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记者在几大电商平台搜索后发现,打着“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品牌销售大健康产品的商家多不胜数,消费者往往真假难辨。
“有时候我们在销售同仁堂的产品时,却发现这些产品是两个批次,由两个不同的厂家生产,但都是使用同一个同仁堂商标,我们还得向客户解释。”上述广州经销商说。
据记者调查,如今国内名称上有“同仁堂”字样的老字号企业一共有3家,背后均被指向与清代同仁堂品牌创始人乐氏家族存在交集。经过几十年发展,这些企业在各自领域发展壮大,在产品销售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加上“同仁堂”这一老字号品牌早已深入人心,市场品牌乱象难解。
字号“开枝散叶”
北京同仁堂公司官网消息称,1669年,乐显扬在北京创办同仁堂药室,标志着同仁堂品牌创立。北京同仁堂属于“根正苗红”,那么各地的天津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台湾同仁堂等,是否亦属正宗“同仁堂”品牌?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兴起的“同仁堂”系列品牌,背后均与同仁堂创始人乐氏家族存在关系。
乐氏家族子孙口述的《北京口述历史:个人叙述中的同仁堂历史》(下称《同仁堂叙述史》)记载,自同仁堂创立之后,成为了誉满京城的金字招牌。但是1753年左右的一场大火,曾一度让同仁堂走向衰落,长期由外姓人经营,乐氏仍保留铺东之位。
天津同仁堂的由来与乐氏家族不无关系。天津同仁堂后人张肇彤担任顾问的《话说天津同仁堂》中记载,张益堂系天津同仁堂的创始人,其祖籍安徽寿州,出生于郎中世家。早年,张益堂进京做药材生意赚了钱,然而他对经营拥有百年历史的同仁堂,并钻研其成药的制作工艺充满向往。在乐平泉的邀约之下,张益堂开始统领同仁堂经营,分管制药。张益堂接手同仁堂后,这家老字号得以新生。然而双方合作9年之后,乐平泉却要求收回同仁堂股权,独家经营。张益堂也答应了,乐平泉颇为感激。
在张益堂过世后,乐氏家族后人与张家还是因同仁堂字号打起了官司。1907年,天津审判厅开庭审理了京津同仁堂牌匾诉讼案,审理结果是:北京同仁堂不得在天津使用同仁堂字号,天津同仁堂不得去外地使用同仁堂字号经营。
记者发现,同仁堂字号在全国落地,还是与乐氏家族成员相关。
《同仁堂叙述史》载,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同仁堂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药铺),而是一个由乐家四大房集体构筑的相当庞大的药业网络。
《北京同仁堂史》称,乐家四支家族的代表开会议定,取消寄卖制,允许各支在外开办店铺,可用“乐家老铺”招牌,但不能用“同仁堂”店名。自此,各支相继在外开办药铺。
此后几年,乐氏家族后人乐笃周到南京开设同仁堂分号,所有资金、药材都由北京同仁堂直接拨付。这就是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即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同仁堂”)的前身。
“由各房支子孙各自开设药铺的模式,后来被乐家各支沿袭下来,直到20世纪50年代。”上述《同仁堂叙述史》载,据统计,到1949年,乐家四大房子孙开设的药铺除同仁堂外共30余家,分设在天津、上海、长春、西安、长沙、福州、香港等地,实际数量当不止此,“同仁堂的名声就是这样不仅靠自己,也通过这些遍及各地的乐家老铺显现出来”。
新中国成立后的公私合营,成为这些同仁堂老字号企业的分水岭。
1954年,乐氏第十三代传人乐松生在北京带头实行公私合营,将同仁堂交给国家。据同仁堂(600085.SH)招股书称,1954年同仁堂第一批公私合营改造,隶属北京市药材公司。
据张肇彤回忆,到了1956年,天津同仁堂走上公私合营之路,按照国家对民族工商业的赎买政策,张家每季度或者半年可领取股息,直到1966年,张家与天津同仁堂的缘分才算告一段落。
此后,天津同仁堂更名“天津市第四中药厂”,1988年,“天津市第四中药厂”想恢复原有名称,还遭到了北京同仁堂反对,可当时国家工商总局只保护商标,并不保护字号,天津同仁堂这才恢复了名号。
在最近关于北京同仁堂的诉讼公告中,津同仁堂(834915.OC)称,天津同仁堂的前身可追溯至清朝时期,历史上曾使用京都同仁堂张家老药铺、京同仁堂和记、天津同仁堂制药厂等名称开展药品经营活动。2002年,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同仁堂制药厂改制为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更名为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一直沿用至今。
而南京同仁堂也是在1955年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1957年定名为南京同仁堂制药厂。1998年,改制组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到底谁在侵权
从目前情况来看,隶属北京国资委的北京同仁堂是几家同仁堂中实力最强的。1992年,北京同仁堂组建,并于2001年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旗下拥有3家上市公司:同仁堂股份、同仁堂科技(01666.HK)和同仁堂国药(03616.HK)。
天津同仁堂则系民营企业,由张彦森家族掌握。据招股书,天津同仁堂现有四大股东,张彦森及其配偶高桂琴合计持股59%,张彦森之弟张彦明持股1%,丽珠集团(000513.SZ)持股40%。
目前,天津同仁堂仍未实现上市。从2016年发起IPO起,至2021年6月,转向深交所创业板发起上市冲刺。深交所创业板审核系统显示,天津同仁堂的IPO状态仍是“已问询”,尚未有进一步进展。
记者近几日走访实体药店以及搜索网上药店调查发现,对比天津同仁堂此前发布的品牌LOGO,与北京同仁堂的品牌LOGO存在着相似之处,均为红底色带有金色纹饰的圆形中带有竖版“同仁堂”字样的商标。其中,天津同仁堂的商标中圆形中间的“天津同仁堂”字样增加了蓝色条形底色,并在竖版“同仁堂”字样上方增加了字体更小号的横版“天津”二字。
天津同仁堂的上述品牌LOGO被广泛应用在了其多款产品中。在某医药电商售卖平台上,天津同仁堂的肾炎康复片、脉管康复片等产品包装盒上,均展示有上述与京同仁堂相似的天津同仁堂品牌LOGO。
不过,近日,在海王星辰、大参林等实体药店,肾炎康复片产品包装盒上的LOGO已被更换为圆形的“天工”品牌LOGO。目前,尚不知天津同仁堂何时更改的这些包装,以及波及的产品范围。
天津同仁堂招股书显示,公司营收主要来源于肾炎康复片和脉管复康片等三个品种。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肾炎康复片的营收分别为2.59亿元、2.81亿元和3.02亿元,分别占公司总营收的38.83%、37.69%和36.89%;同期,脉管复康片的营收分别为6074.90万元、7148.10万元和9812.07万元,分别占公司总营收的9.12%、9.60%和11.99%。
此次北京同仁堂对外声明称,天津同仁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北京同仁堂“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天津同仁堂并未正面回应上述北京同仁堂的“侵权”指责,“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均系合法取得,公司规范使用‘太阳’及‘津同仁’等合法注册的商标,‘太阳’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北京同仁堂诉称,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被告之一的天津同仁堂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同仁堂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同仁堂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同仁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万元。
擅长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卞颖华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商标侵权,最核心的关键词就是“相同相似”+“混淆”。
“法院要判断的是北京同仁堂援引的权利商标与被控诉的天津同仁堂使用的标识是否相同、相似,并进一步判断消费者看到了天津同仁堂使用标识的产品时,是否会直接误认为该商品就来源于北京同仁堂。”卞颖华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说来,注册商标侵权行为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未经许可提供相同或近似商标。对于普通的注册商标而言,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只要对商标的使用导致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构成直接侵权。
陈绍玲介绍,混淆的判断标准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即分别观察两个商标后,凭借记忆比较两商标之间最显著、给人留下印象最深的部分是否相同或相似,并判断两商标在整体上是否给人留下十分接近的印象。除此之外,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服务间的类似程度以及交易渠道、市场区分与相关公众的特定情况也是综合考量因素。
9月1日,第一财经记者致电天津同仁堂询问北京同仁堂发起的诉讼以及该诉讼对公司上市进程的影响,对方董秘办人士拒绝予以置评,并表示,“公司已发布公告,请以此为准”。
记者在实地走访后发现,在一些产品销售上,南京同仁堂与北京同仁堂亦存在着竞争。比如,北京同仁堂核心品种安宫牛黄丸,南京同仁堂也有这款产品销售,且二者成分大多相同。在华南的部分连锁药店,当记者说要购买安宫牛黄丸时,销售人员从柜台内拿出两种分别由北京同仁堂和南京同仁堂生产的产品。
品牌授权乱象丛生
在中药业内人士看来,北京同仁堂对外宣布起诉天津同仁堂的同时,应是想警告行业冒用“同仁堂”品牌者。“任何未经许可擅自对同仁堂商标字号的使用、仿冒、混淆等行为,均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此,北京同仁堂也正告其他侵权主体,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当经营,以免讼累。”北京同仁堂称。
在老字号评选上,各家“同仁堂”字号企业其实早有收获。2006年,北京同仁堂(字号:同仁堂;商标:同仁堂牌)、天津同仁堂(字号:天津同仁堂;商标:太阳)、南京同仁堂(字号:南京同仁堂;商标:乐家老铺)均入选商务部认定的第一批“中华老字号”。
“有了‘中华老字号’这一身份的加持,这些企业的字号品牌就更具有含金量,许多小企业或者个人不惜花重金获得同仁堂品牌生产授权,但这也容易产生质量问题。”一位研究企业品牌的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网上关于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品牌授权的信息较多。在某网上平台,一位姓吴的女士自称手中有“南京同仁堂”商标授权贴牌一手资源,“整合上游产品生产企业和下游大型渠道分销商,为多家天猫、京东、拼多多的大卖家提供具竞争力的贴牌大健康产品。”
上述吴女士告诉记者,如果要获得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品牌,一个单品授权需要保证金5万元,再加上25%的品牌管理费和部分防伪码费用,且年任务量达100万;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品牌,一个单品授权需要保证金2万元,再加上20%的品牌管理费和部分防伪码费用,年任务量达50万。
“许多企业都想获得这些同仁堂企业的品牌授权,因为这一品牌早已在国内深入人心,因此生产美妆、茶饮等单品,如果打上‘同仁堂’的相关品牌,销量肯定不一样。”一位曾在2017年代理北京同仁堂化妆品的广州经销商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记者在几大电商平台搜索后发现,打着“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品牌销售大健康产品的商家多不胜数,消费者往往真假难辨。
“有时候我们在销售同仁堂的产品时,却发现这些产品是两个批次,由两个不同的厂家生产,但都是使用同一个同仁堂商标,我们还得向客户解释。”上述广州经销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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