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赵某是孙女士家的保姆,某日赵某光着脚拖地时,不慎滑倒摔伤。反而责怪孙女士家的地板太滑,将其诉至法院索赔4万余元。法院会如何裁决呢?(来源:相城区人民法院)
孙女士怀上二胎之后,身体多有不便,而且还要照看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于是与丈夫商定,决定雇一名保姆。
经过某家政中介公司的介绍,孙女士觉得赵某还不错,于是三方签订了《家政用工协议书》。约定赵某从事一些洗衣做饭,以及打扫卫生之类的家务服务。时间为每天的上午8点到晚上6点。
可是赵某刚来的第二天,就发生了意外。
这日,赵某光着脚在孙女士家的客厅拖地时不慎滑倒。孙女士看到后,立即将赵某扶了起来。看样子还挺严重的。
可孙女士已经是怀有八个多月身孕的孕妇,行动不便。而且家里还有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需要照顾,于是孙女士赶紧联系了自己的丈夫,让其将赵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赵某为左髌骨下极骨折,只得住院治疗。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10853.92元。孙女士是个心肠不错的人,考虑到赵某毕竟是在自己家里受的伤,怎么也得有所表示。
于是孙女士给了赵某8000元。
但赵某似乎并不知足。这8000元连医疗费都不够,而且自己出院之后还得休养,好几个月都不能工作了,别的不说,光误工损失得多少钱?
赵某要求孙女士继续补偿自己的损失。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赵某遂将孙女士告上了法庭。赵某的理由是:
自己摔倒的原因是孙女士家中的地砖太滑所致,而且孙女士又是自己的雇主,自己是在提供劳务期间受的伤,孙女士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同时,赵某还主张,家政公司没有对其进行上岗培训,也没有为其购买保险,故应与孙女士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赵某因左髌骨下极骨折的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二个月,营养期为二个月。据此,赵某要求孙女士、家政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41053.92元。
孙女士觉得赵某简直是得寸进尺了。其答辩称,自己是赵某的雇主不假,可赵某在拖地期间,不听劝告,其明知到拖地期间地板会十分湿滑,可执意要光着脚,最终发生了意外。
这完全是赵某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自己已经为其支付了8000元作为补偿,算是仁至义尽了。
家政公司答辩称,自己只是作为中介的角色,并无为赵某培训或购买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三方协议中,也无此类约定。赵某拖地期间滑倒摔伤,这是其与孙女士之间的纠纷,与自己无关。
那么赵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我们先看孙女士的责任如何:首先根据三方协议的内容来看,家政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务,因此并非家政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孙女士与赵某之间,形成的是个人劳务关系(或称雇佣关系)。
如果按照2004年最高院出台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赵某作为雇员,在拖地期间(雇佣活动)滑倒摔伤,那么孙女士作为雇主,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该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夸大了雇主责任,而忽略了雇员的自身过错问题。结合本案的情形,大概也能看得很明显。按此规定,即便赵某是故意摔倒碰瓷的,孙女士也得赔偿。
也是考虑于此,故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此有了调整,将其修改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行的《民法典》第1192条,也继续沿用了上述规定内容。很明显,该规定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责任。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便不担责。(双方均无过错的,那就涉及到公平原则了)
据此,法院认为,赵某作为专门的家政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期间,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拖地期间,理应意识到地板湿滑的潜在风险。
而且该风险,并非孙女士要求其提供超出约定的工作内容所致,也非孙女士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所致,而是赵某提供劳务的行为,导致该风险的存在。
另外,赵某不听劝告,光着脚拖地,无疑增加了该风险,最终导致意外的发生。因此赵某应当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孙女士虽系接受劳务一方,但并无过错,故无需担责。
至于孙女士向赵某支付的8000元,系其自愿处分行为,也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法院予以确认,并予以肯定。
至于家政公司的责任,其仅提供了中介服务,且该服务已经履行完毕。而且赵某提供的仅为一般家政服务,并无特殊的上岗培训法定要求,也非为其购买保险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方,故家政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求。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
孙女士怀上二胎之后,身体多有不便,而且还要照看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于是与丈夫商定,决定雇一名保姆。
经过某家政中介公司的介绍,孙女士觉得赵某还不错,于是三方签订了《家政用工协议书》。约定赵某从事一些洗衣做饭,以及打扫卫生之类的家务服务。时间为每天的上午8点到晚上6点。
可是赵某刚来的第二天,就发生了意外。
这日,赵某光着脚在孙女士家的客厅拖地时不慎滑倒。孙女士看到后,立即将赵某扶了起来。看样子还挺严重的。
可孙女士已经是怀有八个多月身孕的孕妇,行动不便。而且家里还有一个不满三岁的孩子需要照顾,于是孙女士赶紧联系了自己的丈夫,让其将赵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赵某为左髌骨下极骨折,只得住院治疗。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10853.92元。孙女士是个心肠不错的人,考虑到赵某毕竟是在自己家里受的伤,怎么也得有所表示。
于是孙女士给了赵某8000元。
但赵某似乎并不知足。这8000元连医疗费都不够,而且自己出院之后还得休养,好几个月都不能工作了,别的不说,光误工损失得多少钱?
赵某要求孙女士继续补偿自己的损失。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赵某遂将孙女士告上了法庭。赵某的理由是:
自己摔倒的原因是孙女士家中的地砖太滑所致,而且孙女士又是自己的雇主,自己是在提供劳务期间受的伤,孙女士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同时,赵某还主张,家政公司没有对其进行上岗培训,也没有为其购买保险,故应与孙女士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赵某因左髌骨下极骨折的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二个月,营养期为二个月。据此,赵某要求孙女士、家政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41053.92元。
孙女士觉得赵某简直是得寸进尺了。其答辩称,自己是赵某的雇主不假,可赵某在拖地期间,不听劝告,其明知到拖地期间地板会十分湿滑,可执意要光着脚,最终发生了意外。
这完全是赵某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自己已经为其支付了8000元作为补偿,算是仁至义尽了。
家政公司答辩称,自己只是作为中介的角色,并无为赵某培训或购买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三方协议中,也无此类约定。赵某拖地期间滑倒摔伤,这是其与孙女士之间的纠纷,与自己无关。
那么赵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我们先看孙女士的责任如何:首先根据三方协议的内容来看,家政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务,因此并非家政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孙女士与赵某之间,形成的是个人劳务关系(或称雇佣关系)。
如果按照2004年最高院出台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赵某作为雇员,在拖地期间(雇佣活动)滑倒摔伤,那么孙女士作为雇主,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该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夸大了雇主责任,而忽略了雇员的自身过错问题。结合本案的情形,大概也能看得很明显。按此规定,即便赵某是故意摔倒碰瓷的,孙女士也得赔偿。
也是考虑于此,故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此有了调整,将其修改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行的《民法典》第1192条,也继续沿用了上述规定内容。很明显,该规定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责任。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便不担责。(双方均无过错的,那就涉及到公平原则了)
据此,法院认为,赵某作为专门的家政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期间,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拖地期间,理应意识到地板湿滑的潜在风险。
而且该风险,并非孙女士要求其提供超出约定的工作内容所致,也非孙女士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所致,而是赵某提供劳务的行为,导致该风险的存在。
另外,赵某不听劝告,光着脚拖地,无疑增加了该风险,最终导致意外的发生。因此赵某应当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孙女士虽系接受劳务一方,但并无过错,故无需担责。
至于孙女士向赵某支付的8000元,系其自愿处分行为,也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法院予以确认,并予以肯定。
至于家政公司的责任,其仅提供了中介服务,且该服务已经履行完毕。而且赵某提供的仅为一般家政服务,并无特殊的上岗培训法定要求,也非为其购买保险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方,故家政公司也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求。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
22岁后逐渐明晰自己是一个怎样的人——我真正想要的东西我就一定要得到,哪怕知道拥抱到后它就会褪色。从害怕欲望到接受我需要为实现欲望牺牲一些自由再到享受呈现主体性的同时也受其限制。我仅希望我个性之中潜在的必然性在某时某境地中显现出来时,能自由地选择心之所向的哪怕能力不所及的那一种行动。
我一辈子都成为不了我妈那样可以轻松愉悦地浪费光阴的人,这是一种我太羡慕的天分了。但是我有开餐厅和遇见搞笑狗狗的天赋。
我一辈子都成为不了我妈那样可以轻松愉悦地浪费光阴的人,这是一种我太羡慕的天分了。但是我有开餐厅和遇见搞笑狗狗的天赋。
1、庸人败于惰,能人败于傲
世上两种人必定惨败,一种是懒惰之人,另一种是骄傲之人。前者什么事都想在“明日”再做,结果总是一事无成;后者瞧不起天下所有人,自认为自己最聪明,常常招来他人的不满和怨恨,于是往往受人诋毁、咒骂,最后被恶意的诽谤所吞没。
2、不必一味讨好别人
讨好每一个人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讨好每一个人,等于得罪每一个人。刻意去讨好别人,只会使别人产生厌恶。亲近别人要自然,“投机”心态要改变。有时间讨好,不如踏踏实实做事,讨好别人总是靠不住,自己努力才实实在在。
3、好心境是自己创造的
我们常常无法去改变别人的看法,能改变的恰恰只有我们自己。坏的生活不在于别人的罪恶,而在于我们的心情变得恶劣。让生活变好的金钥匙不在别人手里,放弃我们的怨恨和叹息,美好生活就垂手可得。我们主观上本想好好生活,可是客观上却没有好的生活,其原因是总想等待别人来改善生活。不要指望改变别人,自己做生活的主人。
4、用心做自己该做的事
人生是如此的短暂,哪有心思去浪费呢?有智慧的哲人曾经说过:“大街上有人骂我,我是连头也不回的,根本不想知道这个无聊之人!”我们既不要去伤害人家,也不要被别人的批评左右,还是按照自己的愿望,先踏踏实实学好本领再说。特别在少年时要全力以赴学本领,不要分心。
5、别总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
学会自己欣赏自己,等于拥有了获取快乐的金钥匙。欣赏自己不是孤芳自赏,欣赏自己不是唯我独尊,欣赏自己不是自我陶醉,欣赏自己更不是固步自封------ 自己给自己一些自信,自己给自己一点愉快,自己给自己一脸微笑,何愁没有人生的快乐呢?经常要自己给自己过节,学会寻找愉悦的心情。
6、不要追逐世俗的荣誉
终生寻找所谓别人认可的东西,会永远痛失自己的快乐和幸福。庸俗的评论会湮灭自己的个性,世俗的指点会让自己不知所措。为钱而钱会使自己六亲不认,为权而权会使自己胆大妄为,为名而名会使自己巧取强夺。真实的我在刻意的追逐之中,会变成一张张碎片随风飘扬,世俗的我已变得面目可憎。
7、极端不可取
有些人常常因为忧虑过度,而导致自己精神失常;有些人却因为麻木不仁,造成自己对任何事情都无动于衷。前者常为寻找理性而痛苦,因聪明过头而衰亡,愚蠢的根源在于什么都懊悔。后者不知悔恨为何物,整天稀里糊涂地生活,活着与死去没有什么区别。
8、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活法
自己的伤痛自己清楚, 自己的哀怨自己明白, 自己的快乐自己感受。也许自己眼中的地狱,却是别人眼中的天堂;也许自己眼中的天堂,却是别人眼中的地狱。生活就是这般的滑稽。不要总疑春色在人家,关键在于自己心态的调整。
9、喜欢自己才会拥抱生活
盲目自大自尊,是骄傲无知的人生,一味自暴自弃,是消极悲观的人生。了解自己比了解别人更困难,喜欢自己比喜欢别人更不容易。拥有健康的恰当的自尊心理,面对挫折会表现得格外坚强。不为外界的诱惑而丢失自我,不为一时的挫折否定自己。时时客观冷静地评价自己,每每乐观中肯地赞赏自己。若连自己都不爱,还能爱别人吗?喜欢自己吧!
10、福中有祸,祸中有福
莫被一时之得失冲昏头脑,一味陶醉于暂时的胜利。自己一定要居安思危,切莫居功自傲,洋洋得意。陶醉胜利,意味着驻足停顿,陶醉胜利,意味着失去警惕。人生路上要永不松懈,胜利仅仅是一个小小的路标。要想取得最后的胜利,只要努力,努力,再努力。莫为一时之得所迷惑,谁笑得最晚,谁笑得最开心。
11、重要的是活得充实
把每一天过好是最大的幸福,快乐源于每天的感觉良好。总忧虑明天的风险,总抹不去昨天的阴影,今天的生活怎能如意?总攀比那些不可攀比的,总幻想那些不能实现的,今天的心灵怎能安静?任何不切实际的东西,都是痛苦之源,生命的最大杀手是忧愁和焦虑。痛苦源于不充实,生活充实就不会胡思乱想。
12、愉悦的根基在自己身上
一般人总是将人生的愉悦,寄托在外界的事务上,依附于世俗的认同上。百般看重地位、财产,以及待遇、名誉等东西,自己一旦失去这些,便是沉重的打击,常会痛不欲生,其幸福和快乐的根基也随之毁灭。假如自己真是这样过生活,那么快乐离我们是相当遥远的。为什么要让别人来评价自己的快乐程度,把握好自己。
13、感觉幸福就是幸福
许多人都在刻意追求所谓的幸福;有的虽然得到了,其代价却巨大无比。许多哲人都说,幸福是种感觉,就如同“佛”就在你我心中。幸福的感觉随满足程度而递减,与人的心境、心态密切相关。先哲们说:得之愈艰、爱之愈深,拥有幸福,常思艰难。一个人总是感觉不到幸福,是自己的最大悲哀。幸福是种感觉,不知足,永不会幸福,知足者常乐!
14、别人的恩泽要牢记
目光短浅的人总是“忘恩负义”,危机时到处求助,事成之后再不露面。求人时信誓旦旦,得逞后胡作非为。这种人最被人鄙视。“忘恩负义”让朋友伤心,“忘恩负义”是急功近利的表现。“忘恩负义”只得益于一时,却会永远失信于人。切忌过河拆桥,过河拆桥会断了自己的后路。
15、凡事要留有余地
每一个人都会在自己的生命旅程中,遭遇到完全不同的“三种人”。第一种是能够理解、欣赏和器重自己的人;第二种是曲解、中伤甚至排斥自己的人;第三种人是与自己毫无关系、无关痛痒的人。第一种人对自己有知遇之恩,应当尊为师友,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第二种人对自己造成深深的伤害,需要智慧地远离,而不是烦恼和计较。对于第三种人要以礼相待、和平共处。了解不同的人,区别对待,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16、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人,于己于人均是件痛苦的事情。以自己的威严强加自己的意志,别人只是口服而心不服,而且日久必生反抗之心。以自己的固执强加自己的意志,别人仅是默忍或是隐怒,但是日久也可能反目成仇。检讨自己的言行是否与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得到别人的认同。人与人是不可能一致的,不要以我为中心。
17、得意不忘形,失意不失态
身处顺境必须格外谨慎,否则容易乐极生悲。人生得意的时候容易忘形,一忘形就不知道自己姓什么,于是恶念和恶行就会趁隙而入。身处逆境必须格外忍耐,否则容易早早夭折。人生失意的时候容易失态,一失态就不知道自己的未来,于是消极和绝望就会趁隙而入。笑看人生潮起潮落,守住自己的心。
18、人生应当欢乐有度
适当的娱乐活动能调节情绪,无休无止的欢乐却易转益为害。物极则反,数穷则变。“大凡快意处,即是多病处。”“棋可遣闲,易动心火”一味狂欢尽兴是肤浅的人生,换来的往往是痛苦的悔恨。尽兴有度是达观的人生。乐极生悲不局限于娱乐方面,涉及到人生的方方面面。欢乐与悲哀是伴生的,欢乐有度会使欢乐常伴。
19、多理性行事少意气用事
做事不能只凭自己的感情,做事更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意气用事必有麻烦。有时自己的知觉是错的,事情并不是想象的这般简单,表象总是容易迷惑人心。理性做事不至于反复折腾,理性做事不会出现大的差错,理性做事才不会使自己后悔莫及。切记:凡事都不能太冲动!不能只跟着感觉走,多思考才能不后悔。
20、多理性行事少意气用事
做事不能只凭自己的感情,做事更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意气用事必有麻烦。有时自己的知觉是错的,事情并不是想象的这般简单,表象总是容易迷惑人心。理性做事不至于反复折腾,理性做事不会出现大的差错,理性做事才不会使自己后悔莫及。切记:凡事都不能太冲动!不能只跟着感觉走,多思考才能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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