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早些年鄙人曾经说过,在法学研究中,有三者特别重要,即方法、体系与脉络。可以想见,在有关法的思考中,不同的方法将可能导出不同的结论,为此在法学研究中确立应有的方法,便殊为重要;而在法学方法之下,针对法秩序的体系化思考则又十分切要;然而,要展开这种体系化思考,终究离不开对各种意义关联脉络的把捉和梳理。
那么,如何具体地理解这里所说的“脉络”呢?这就需要一定程度的参悟了。
宋代高僧青原惟信曾经说自己“三十年前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及至后来,亲见知识,有个入处,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而今得个休歇处,依前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五灯会元》)。本书定名为“宪法学的脉络”,道理也是如此。其实,它是对宪法学四个基础性概念的研究。之所以将基础性概念的研究题为“宪法学的脉络”,这是由于,所谓“宪法学的脉络”,往往首先映现于宪法学的各个基础性概念之内。换言之,但凡一个基础性的宪法学概念,都必然处于各种意义关联脉络之中。可以说,对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这些基础性概念的研究;而要研究这些基础性的宪法学概念,又需要探究或把握这些概念中所蕴含的内在脉络。如本书所列的第一个概念“国体”和第二个概念“权利”,涉及的是概念史研究,主要探究的就是这两个概念的历史脉络;而第三个概念“人格尊严”和第四个概念“财产权”,则涉及法教义学上的概念研究(虽然还运用了其他方法),侧重于厘清这两个概念的规范意义脉络。
宪法学的脉络不仅映现在各个基础性概念之内,还体现在不同的基础性概念之间。质言之,不同概念之间同样也存在着某种意义关联脉络。法学的体系化之所以可以成立,多半亦职是之故。
本所列入的四个概念之间,就存在着各种意义关联脉络。首先,作为一对基本概念,“国体”与“权利”分别对应了宪法学的两大调整对象——国家与个体。其中,国体概念乃是宪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其规范性内涵往往体现在实定宪法第一条。日本明治时期宪法学权威穗积八束甚至以它为基石,建构了所谓“国体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权利概念也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它与奠立在国体概念之上的国家权力形成一种对比性的张力,同时也作为基本权利的基础而处于宪法价值秩序的核心领域。其次,“人格尊严”与“财产权”就是一组宪法权利,前者甚至在解释学上构成了宪法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基础性价值原理,而后者也因为与前者之间存在颇为直接的意义关联脉络而具有重要性。诚如黑格尔所言:财产就是人格的定在。近代以来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最终大多旨在保障每个人人格的独立发展并借以维护人格尊严。统而言之,在上述不同概念之间所存在的诸种意义关联,也体现为宪法学的脉络。或者说,通过上述四个基础性概念的研究,我们更可管窥宪法价值秩序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脉络
—-转蒲团米修斯
那么,如何具体地理解这里所说的“脉络”呢?这就需要一定程度的参悟了。
宋代高僧青原惟信曾经说自己“三十年前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及至后来,亲见知识,有个入处,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而今得个休歇处,依前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五灯会元》)。本书定名为“宪法学的脉络”,道理也是如此。其实,它是对宪法学四个基础性概念的研究。之所以将基础性概念的研究题为“宪法学的脉络”,这是由于,所谓“宪法学的脉络”,往往首先映现于宪法学的各个基础性概念之内。换言之,但凡一个基础性的宪法学概念,都必然处于各种意义关联脉络之中。可以说,对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这些基础性概念的研究;而要研究这些基础性的宪法学概念,又需要探究或把握这些概念中所蕴含的内在脉络。如本书所列的第一个概念“国体”和第二个概念“权利”,涉及的是概念史研究,主要探究的就是这两个概念的历史脉络;而第三个概念“人格尊严”和第四个概念“财产权”,则涉及法教义学上的概念研究(虽然还运用了其他方法),侧重于厘清这两个概念的规范意义脉络。
宪法学的脉络不仅映现在各个基础性概念之内,还体现在不同的基础性概念之间。质言之,不同概念之间同样也存在着某种意义关联脉络。法学的体系化之所以可以成立,多半亦职是之故。
本所列入的四个概念之间,就存在着各种意义关联脉络。首先,作为一对基本概念,“国体”与“权利”分别对应了宪法学的两大调整对象——国家与个体。其中,国体概念乃是宪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其规范性内涵往往体现在实定宪法第一条。日本明治时期宪法学权威穗积八束甚至以它为基石,建构了所谓“国体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权利概念也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它与奠立在国体概念之上的国家权力形成一种对比性的张力,同时也作为基本权利的基础而处于宪法价值秩序的核心领域。其次,“人格尊严”与“财产权”就是一组宪法权利,前者甚至在解释学上构成了宪法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基础性价值原理,而后者也因为与前者之间存在颇为直接的意义关联脉络而具有重要性。诚如黑格尔所言:财产就是人格的定在。近代以来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最终大多旨在保障每个人人格的独立发展并借以维护人格尊严。统而言之,在上述不同概念之间所存在的诸种意义关联,也体现为宪法学的脉络。或者说,通过上述四个基础性概念的研究,我们更可管窥宪法价值秩序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脉络
—-转蒲团米修斯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3卷(东南大学文集)
陈武略:《论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张——以《关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为背景展开》 选读
“国家赔偿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救济制度,彰显着国家在法治国家建设中不断扩大的责任胸怀和对人民的关怀保护。”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张是在国家精神赔偿制度已经步入正轨的基础上,寻求对公众精神利益进一步保护的必然选择。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来说,这种扩张是法定基础上的横向发展,属于制度的进一步探索和创新。这一制度的完善,对制度内部可以带动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如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情形的行政主体是否还限于行使侦查、检查、审判权的行政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外仍需要结合国家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国家财政状况进行综合考量,使这一制度的完善展现出对公众的人文主义关怀、展现出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会 @微博法律
陈武略:《论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张——以《关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为背景展开》 选读
“国家赔偿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救济制度,彰显着国家在法治国家建设中不断扩大的责任胸怀和对人民的关怀保护。”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张是在国家精神赔偿制度已经步入正轨的基础上,寻求对公众精神利益进一步保护的必然选择。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来说,这种扩张是法定基础上的横向发展,属于制度的进一步探索和创新。这一制度的完善,对制度内部可以带动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如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情形的行政主体是否还限于行使侦查、检查、审判权的行政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外仍需要结合国家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国家财政状况进行综合考量,使这一制度的完善展现出对公众的人文主义关怀、展现出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会 @微博法律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3卷(东南大学文集)
林星成:《合法爬虫行为的入罪思考——大数据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视角》 选读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也愈发得到重视,也正是因为如此,本文在许多论述、观点表达上采取了比较激进的态度。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性,使得其在互联网环境下非常容易造成危害。传统观念下,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具有危害性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识别力,而爬虫技术和大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使得这种表面的识别力不再可靠。公民个人信息在量上的不断增加,最终会在大数据技术的催化下质变,不仅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损害,当这些信息成为其他犯罪的原料或工具时会造成更大的损害。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牢牢地把握在公民自身和国家政权的手中。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数据是可以被无限复制、永久保存的,本文观点或许存在偏颇,但是对于这种关乎民生、社会安定的事项,采取激进一点的态度利大于弊。既然数据无法从互联网上被消除,那么就从数据的创建和获取入手,通过刑法、行政法、民法多重角度的规制,不断寻找新兴技术和公民权益之间的平衡点,进行更加细致和全面的研究,最终能够让科技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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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星成:《合法爬虫行为的入罪思考——大数据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视角》 选读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也愈发得到重视,也正是因为如此,本文在许多论述、观点表达上采取了比较激进的态度。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性,使得其在互联网环境下非常容易造成危害。传统观念下,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具有危害性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识别力,而爬虫技术和大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使得这种表面的识别力不再可靠。公民个人信息在量上的不断增加,最终会在大数据技术的催化下质变,不仅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损害,当这些信息成为其他犯罪的原料或工具时会造成更大的损害。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牢牢地把握在公民自身和国家政权的手中。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数据是可以被无限复制、永久保存的,本文观点或许存在偏颇,但是对于这种关乎民生、社会安定的事项,采取激进一点的态度利大于弊。既然数据无法从互联网上被消除,那么就从数据的创建和获取入手,通过刑法、行政法、民法多重角度的规制,不断寻找新兴技术和公民权益之间的平衡点,进行更加细致和全面的研究,最终能够让科技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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