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是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近5年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发出安全监察指令70.91万份,处理检验发现问题922.04万个,消除了大量的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事故发生;死亡人数从251人下降到99人,降幅达60.6%;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从0.3下降到0.08,降幅达73.3%,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5月26日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40条,包括总则、监督检查分类、监督检查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类型,完善了监督检查内容,细化了监督检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在指导基层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有效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及提高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关于监督检查的原则
风险防控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状况以及生产、充装质量安全状况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状况以及投诉举报情况,确定常规和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单,并对重点单位提高抽取比例。
分级负责原则: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基层市场监管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监督检查工作。
分类实施原则:根据监督检查对象或事项的不同,将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4个不同类别分别予以实施。
照单履职原则:监督检查要按照规定的监督计划、项目和内容开展,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常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证后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实施部门的要求开展。
二、关于监督检查的类型
《办法》将监督检查工作分为4个不同类别开展,即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并根据不同的检查类别,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检查对象、职责分工、组织方式和重点单位的确定等,其中:
常规监督检查主要是基层的日常检查,检查对象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直辖市的区(县)和设区的市级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并分级负责实施。
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为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根据特定保障需求或各级部署,由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区域、领域开展的监督检查,检查对象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证后监督检查主要是对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由实施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下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监督检查主要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监测等方式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线索,根据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
《办法》规定了不同监督检查类型的组织方式,其中:
常规监督检查和证后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对于纳入重点单位名录的被检查单位提高抽取比例;检查工作开始前要按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等要求。
其他监督检查,在开展监督检查前,实施部门应当确定针对性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
四、关于监督检查的程序
《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检查告知要求、相对人义务、检查记录、监察指令、强制措施、整改复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及处置、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管辖权限以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处理程序等内容。
五、关于监督检查的人员条件
《办法》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检查人员参加。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相关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或者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专业协会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六、关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以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细化了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及相关程序,针对存在突出问题隐患,明确了整改复查的时限。
《办法》规定,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安全监察指令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使问题整改和隐患消除形成闭环管理。
七、关于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界定
《办法》将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现了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衔接。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以及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八种情形列为重大违法行为;将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以及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等六种情形列为严重事故隐患。同时,《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形以及报告、处置的相关要求。
八、关于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及处置
《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对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安全监管建议。
九、关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管辖权限
《办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吊销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涉及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移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吊销。
发现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通报,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相关许可。
十、违法行为处置
《办法》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分两类情形进行处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其他条款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醒相关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不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以此解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情节轻微,违反特种设备风险防控管理原则,不整改可能引起事故的情形。但对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拒不履行安全监察指令设定了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情形的特种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处置,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是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近5年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发出安全监察指令70.91万份,处理检验发现问题922.04万个,消除了大量的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了事故发生;死亡人数从251人下降到99人,降幅达60.6%;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从0.3下降到0.08,降幅达73.3%,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5月26日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40条,包括总则、监督检查分类、监督检查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类型,完善了监督检查内容,细化了监督检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在指导基层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有效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及提高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关于监督检查的原则
风险防控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状况以及生产、充装质量安全状况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状况以及投诉举报情况,确定常规和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单,并对重点单位提高抽取比例。
分级负责原则: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基层市场监管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监督检查工作。
分类实施原则:根据监督检查对象或事项的不同,将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4个不同类别分别予以实施。
照单履职原则:监督检查要按照规定的监督计划、项目和内容开展,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常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证后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实施部门的要求开展。
二、关于监督检查的类型
《办法》将监督检查工作分为4个不同类别开展,即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并根据不同的检查类别,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检查对象、职责分工、组织方式和重点单位的确定等,其中:
常规监督检查主要是基层的日常检查,检查对象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直辖市的区(县)和设区的市级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并分级负责实施。
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为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根据特定保障需求或各级部署,由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区域、领域开展的监督检查,检查对象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证后监督检查主要是对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由实施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下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监督检查主要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监测等方式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线索,根据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
《办法》规定了不同监督检查类型的组织方式,其中:
常规监督检查和证后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对于纳入重点单位名录的被检查单位提高抽取比例;检查工作开始前要按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等要求。
其他监督检查,在开展监督检查前,实施部门应当确定针对性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
四、关于监督检查的程序
《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检查告知要求、相对人义务、检查记录、监察指令、强制措施、整改复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及处置、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管辖权限以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处理程序等内容。
五、关于监督检查的人员条件
《办法》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检查人员参加。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相关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或者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专业协会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六、关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以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细化了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及相关程序,针对存在突出问题隐患,明确了整改复查的时限。
《办法》规定,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安全监察指令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使问题整改和隐患消除形成闭环管理。
七、关于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界定
《办法》将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现了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衔接。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以及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八种情形列为重大违法行为;将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以及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等六种情形列为严重事故隐患。同时,《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形以及报告、处置的相关要求。
八、关于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及处置
《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对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安全监管建议。
九、关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管辖权限
《办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吊销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涉及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移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吊销。
发现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通报,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相关许可。
十、违法行为处置
《办法》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分两类情形进行处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其他条款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醒相关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不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以此解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情节轻微,违反特种设备风险防控管理原则,不整改可能引起事故的情形。但对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拒不履行安全监察指令设定了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情形的特种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处置,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岳阳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月23日上午,在第三十五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桥巷社区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1年6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34件63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4人,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19人。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布告4期,在全市各县(市)区社区、街道、农村共计张贴布告5600余份。组织两次集中宣判,宣判30余案50余人。
案例1:被告人曹某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氟胺酮虽然尚未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但人民法院应对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最终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法院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曹某以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故意向吸毒人员尹某、蒋某等人贩卖疑似毒品物16.63克。其中,曹某向吸毒人员尹某、蒋某等7人贩卖疑似毒品物14次约13.9克,违法所得共计8290元。2020年11月26日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与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在联合办案时,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曹某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6小袋晶体状疑似毒品物。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6小袋疑似毒品物净重共2.73克,均含氟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将氟胺酮当作氯胺酮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事实发生时,氟胺酮虽尚未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不宜认定为被告人曹某贩卖毒品(既遂),但曹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氟胺酮的行为,与贩卖毒品氯胺酮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相当,根据主客观一致归罪原则,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被告人贩卖物品为氟胺酮。认定被告人曹某主观上有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氟胺酮当作氯胺酮进行贩卖的行为,具有危害性,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曾某、彭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参与贩卖毒品人数众多、毒品数量大等特点。其中参与贩卖毒品人数多达20人,涉案K粉数量多达2410克,案件运输路途遥远,从广州购进,运至岳阳贩卖。本案判决量刑重,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人员、筹集购毒资金,从湖北、广东购买毒品氯胺酮、毒品疑似物氟胺酮(均俗称“K粉”),予以贩卖,并发展被告人李某、高某、李某、荘某为下线贩毒人员,负责分装毒品后贩卖。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等二十人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法院对其中五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三万元;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元。
案例3:被告人陶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被告人陶某多次利用其残疾人身份贩卖毒品,贩卖次数多达数十次,贩卖毒品数量共计469.56克。贩毒的基本方式从分包到转包再到消费,一般采取单线联系,分成每包0.1至0.2克的零包散卖,交易量小、目标少、携带方便、不易引起注意、便于交易和逃窜,查获后容易避重就轻,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因此,这些零星个案中少批量、多来回“蚂蚁搬家式”的交易成为毒品交易的主要方式。该案毒品交易多以现场交货,现金交易的方式,给毒品犯罪认定的数量带来一定困难。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陶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向被告人彭某、夏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43.5克,大部分卖给了杨某等人,小部分用于自己吸食;被告人彭某向陶某、周某、田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8.33克、海洛因28.33克,总共306.66克。被告人夏某向陶某、姚某、“华华”、龙某、“圆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1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34克(14粒),总共212. 34克。被告人易某向“圆圆”、姚某、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34克(14粒),总共30. 34克。被告人周某向夏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84克(40粒),向刘某贩卖海洛因共计6.1克,总共9.94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彭某、夏某、易某、周某以贩养吸,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陶某、彭某、夏某均属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五十克以上;被告人易某、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处被告人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4:李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案件特点:被告人李某以自己系海洛因成瘾人员为由,利用自身病症治疗机会,将维持治疗药物美沙酮带出治疗医院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危害性很大,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严厉打击。
基本案情: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以海洛因成瘾人员申请美沙酮维持治疗,并被指定在岳阳市康复医院接受治疗。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定时在岳阳市康复医院服用美沙酮之际,将美沙酮溶液含在口中带出,先后6次将带出的毒品美沙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郭某,获取毒资12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美沙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5:被告人刘某1、刘某2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大量毒品流入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刘某1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主观恶性大。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1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3281.1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44900粒,其中被告人刘某2协助刘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9281.1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6000粒。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1、刘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刘某1、刘某2均起了主要作用,均为主犯。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1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2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国际禁毒日# #岳阳身边事#
6月23日上午,在第三十五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桥巷社区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1年6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34件63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4人,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19人。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布告4期,在全市各县(市)区社区、街道、农村共计张贴布告5600余份。组织两次集中宣判,宣判30余案50余人。
案例1:被告人曹某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氟胺酮虽然尚未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但人民法院应对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最终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法院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曹某以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故意向吸毒人员尹某、蒋某等人贩卖疑似毒品物16.63克。其中,曹某向吸毒人员尹某、蒋某等7人贩卖疑似毒品物14次约13.9克,违法所得共计8290元。2020年11月26日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与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在联合办案时,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曹某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6小袋晶体状疑似毒品物。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6小袋疑似毒品物净重共2.73克,均含氟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将氟胺酮当作氯胺酮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事实发生时,氟胺酮虽尚未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不宜认定为被告人曹某贩卖毒品(既遂),但曹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氟胺酮的行为,与贩卖毒品氯胺酮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相当,根据主客观一致归罪原则,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被告人贩卖物品为氟胺酮。认定被告人曹某主观上有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氟胺酮当作氯胺酮进行贩卖的行为,具有危害性,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曾某、彭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参与贩卖毒品人数众多、毒品数量大等特点。其中参与贩卖毒品人数多达20人,涉案K粉数量多达2410克,案件运输路途遥远,从广州购进,运至岳阳贩卖。本案判决量刑重,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人员、筹集购毒资金,从湖北、广东购买毒品氯胺酮、毒品疑似物氟胺酮(均俗称“K粉”),予以贩卖,并发展被告人李某、高某、李某、荘某为下线贩毒人员,负责分装毒品后贩卖。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等二十人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法院对其中五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三万元;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元。
案例3:被告人陶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被告人陶某多次利用其残疾人身份贩卖毒品,贩卖次数多达数十次,贩卖毒品数量共计469.56克。贩毒的基本方式从分包到转包再到消费,一般采取单线联系,分成每包0.1至0.2克的零包散卖,交易量小、目标少、携带方便、不易引起注意、便于交易和逃窜,查获后容易避重就轻,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因此,这些零星个案中少批量、多来回“蚂蚁搬家式”的交易成为毒品交易的主要方式。该案毒品交易多以现场交货,现金交易的方式,给毒品犯罪认定的数量带来一定困难。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陶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向被告人彭某、夏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43.5克,大部分卖给了杨某等人,小部分用于自己吸食;被告人彭某向陶某、周某、田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8.33克、海洛因28.33克,总共306.66克。被告人夏某向陶某、姚某、“华华”、龙某、“圆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1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34克(14粒),总共212. 34克。被告人易某向“圆圆”、姚某、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34克(14粒),总共30. 34克。被告人周某向夏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84克(40粒),向刘某贩卖海洛因共计6.1克,总共9.94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彭某、夏某、易某、周某以贩养吸,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陶某、彭某、夏某均属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五十克以上;被告人易某、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处被告人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4:李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案件特点:被告人李某以自己系海洛因成瘾人员为由,利用自身病症治疗机会,将维持治疗药物美沙酮带出治疗医院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危害性很大,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严厉打击。
基本案情: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以海洛因成瘾人员申请美沙酮维持治疗,并被指定在岳阳市康复医院接受治疗。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定时在岳阳市康复医院服用美沙酮之际,将美沙酮溶液含在口中带出,先后6次将带出的毒品美沙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郭某,获取毒资12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美沙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5:被告人刘某1、刘某2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大量毒品流入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刘某1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主观恶性大。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1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3281.1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44900粒,其中被告人刘某2协助刘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9281.1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6000粒。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1、刘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刘某1、刘某2均起了主要作用,均为主犯。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1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2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国际禁毒日# #岳阳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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