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后,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协议或反悔,对方当事人能否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
答:在此情况下,应当允许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主要理由如下:
(1)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自行和解,既是当事人双方享有的法定程序性权利,也是当事人行使实体权利的直接表现。
(2)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同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没有完全的法律强制力。为获得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评价,应当允许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
(3)撤回仲裁申请是当事人对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作出的终结的肯定性反映,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没有禁止撤回仲裁申请后再次申请仲裁从而恢复仲裁程序,从法无禁止即可行的角度出发,赋予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的权利同样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应然性反映。
(4)调解和和解贯穿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的全过程,立法没有必要采取禁止性态度。#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劳动合同#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后,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协议或反悔,对方当事人能否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
答:在此情况下,应当允许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主要理由如下:
(1)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自行和解,既是当事人双方享有的法定程序性权利,也是当事人行使实体权利的直接表现。
(2)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同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没有完全的法律强制力。为获得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评价,应当允许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
(3)撤回仲裁申请是当事人对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作出的终结的肯定性反映,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没有禁止撤回仲裁申请后再次申请仲裁从而恢复仲裁程序,从法无禁止即可行的角度出发,赋予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的权利同样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应然性反映。
(4)调解和和解贯穿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的全过程,立法没有必要采取禁止性态度。#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劳动合同#
六旬老人江边捕鱼0.8公斤,竟遭判刑。67岁罗某,数月前从乡下到女儿家探亲,闲来无事就去湘江边,用虾笼网捕鱼,就捉了几条泥鳅、几个螃蟹、几个螺蛳,加上水总重0.8公斤,结果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法院认定罗某有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
此事一出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评论说法不容情,不管什么人只要是违法就要付出代价。也有网友评论说情节严重3年,现在拘留2月,缓刑2月证明了没按情节严重判,主要就是的震慑作用警醒当地其他人。禁鱼初始阶段严一点很有必要!还有网友评论说本案应当宣告老人无罪。老人并非故意,出发点只是玩一玩。最为重点的是老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情节,对社也未造成多大危害。教育从严,处罚从宽,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无论是否知道违法,都是违法捕鱼。但是属于情节较轻,执法者在量刑时可以免于刑事责任。给予适当的处罚!
对此大家怎么看?
此事一出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评论说法不容情,不管什么人只要是违法就要付出代价。也有网友评论说情节严重3年,现在拘留2月,缓刑2月证明了没按情节严重判,主要就是的震慑作用警醒当地其他人。禁鱼初始阶段严一点很有必要!还有网友评论说本案应当宣告老人无罪。老人并非故意,出发点只是玩一玩。最为重点的是老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情节,对社也未造成多大危害。教育从严,处罚从宽,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无论是否知道违法,都是违法捕鱼。但是属于情节较轻,执法者在量刑时可以免于刑事责任。给予适当的处罚!
对此大家怎么看?
#深圳身边事[超话]# 【#市民大桶小桶提取中山公园山泉水# 园方提醒:建议谨慎取用[允悲]】在南山区的中山公园门口,经常有市民们拿着大大小小的水桶和塑料瓶出入,到公园的“饮水思源”景点内提取山泉水。
市民表示,他们来这里取水已经很多年了,这里的水口感比自来水更好,也从来没喝出过问题。中山公园的工作人员表示,“饮水思源”景点并不是供水点,这里的水其实是地下水,该处的水质并未经过化验、未实行监测,极易受到污染,园方建议市民们谨慎取用,“如果真的有需要,尽量烧开了再饮用。”
深圳水务集团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口感可能确实因人而异,但从实用价值出发,深圳供应的自来水其实完全能够满足市民们的日常饮用需求,市民们没有必要从未经监测的水源取水。(第一现场)
市民表示,他们来这里取水已经很多年了,这里的水口感比自来水更好,也从来没喝出过问题。中山公园的工作人员表示,“饮水思源”景点并不是供水点,这里的水其实是地下水,该处的水质并未经过化验、未实行监测,极易受到污染,园方建议市民们谨慎取用,“如果真的有需要,尽量烧开了再饮用。”
深圳水务集团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口感可能确实因人而异,但从实用价值出发,深圳供应的自来水其实完全能够满足市民们的日常饮用需求,市民们没有必要从未经监测的水源取水。(第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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