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SINKO风机盘管 新晃风机盘管主要技术参数_产品
新晃风机盘管SGCR系列卧式暗装 12PA、30PA、50PA余压可供选择
简介说明:
产品特点:
1.采用新晃风机,风量--风压特性稳定,静压效率高,抗衰减性强,限度地降低了管网阻力对机组送风量的影响。
2.采用新晃逆流盘管,传热效率更高,冷量、热量更为充足。
3.机组 小安装高度233mm
4长节能的PSC电机,自带过载保护、过热保护装置,引出线配用全密闭柔性金属软管加以安全防护。
5独具特色的3个全数检测-------盘管耐压气密性检测、叶轮静动平衡检测、整机启动和运转检测。
热交换器:
A. 新晃盘管的铜管采用磷脱氧铜管制作而成,加工工艺,管材分子排列紧密,抗拉强度高,韧性好,耐腐蚀,抗氧化,铜管管径为9.52*0.35mm,采用整体机械涨管工艺涨管。盘管焊接采用进口气体保护焊接工艺,配以含银焊料,无须另行脱氧化层处理,焊口抗震、牢固,一旦试压不漏,将终生不会泄漏。在数年中创下数十万台现场无一漏水的记录。
B. 新晃风机盘管的散热翅片采用抗氧化纯铝箔制成,具有亲水性、高抗拉、高延伸特点,良好的亲水性和的传热性能。翅片采用双条缝桥式结构,厚度为0.115mm的翅片,与铜管交叉排列,是目前国际制冷行业流行的一种高效率的结构形式。所有新晃风机盘管均进行22kg/cm2压力气密性检漏试验,工作压力为17.5kg/cm2。
风机组:
A. 风机(叶轮)为新晃自制的双进风离心风机,前弯多叶叶轮(为日本新晃进口模具制造)为双圆弧型构造,风机蜗壳采用热镀锌板模压点焊而成,叶轮采用热镀锌板整体冲压成型。叶轮经严格的静动平衡校验(日本进口高精度动平衡仪),圆周不平衡量小于0.2克。限度地控制了振动、确保低噪音、大风量、长寿命。
新晃电机的固定支架采用3.2mm的钢板在360吨压机上一次冲压成型,并用M8mm特种焊接螺栓固定在机组上(一般厂家用2mm的钢板制造,M6mm的自攻螺丝进行固定),因此,其构造强度高、抗震,可长期稳定的运转,降低噪音、延长机组使用寿命。
B. 新晃电机为半封闭电容式电机,防尘、防潮、防滴漏、运转平稳、噪音极低、使用寿命长。转动部分采用精工高精度全密封含油滚珠轴承,终生无需加油,因此无需维修。电机的性能参数、几何尺寸及用材均按新晃技术要求特制。新晃电机采用日本草津电机的技术,转子中硅钢片的槽型设计,几乎完全消除了电磁场噪音。
一、新晃风机盘管(空调)机组结构
1. 新晃风机盘管主材均为进口材料制作而成,系引进日本新晃新设计、制造技术和日本、美国的制造设备,按照ISO9000质量体系模式生产的一个完整的系列产品 ——FCU风机盘管机组。整个系列分立式(明装、暗装)、卧式(明装、暗装)、低矮式(明装、暗装)、卡式(半明装)等机种,其中新晃卧式暗装风机盘管机组分标准型和余压型(高静压)两种。每一机种按风量、冷量大小分若干个规格,每一规格又可分为二管制和四管制(2+1和3+1)机型。另外新晃卧式暗装风机盘管机组还可分为带回风箱和不带回风箱以及带过滤器和不带过滤器等等机型。新晃风机盘管全系列共有300多个品种规格,还可按用户的需要提供不同性能、不同材料、不同尺寸的特殊规格品种。
二.新晃风机盘管(空调)主要材料及工艺
1. 箱体:
采用高含锌量热镀锌板通过高速数控机床加工而成,在内表面粘贴有防潮、防风吹涂层的离心玻璃棉板,具有保温、吸声双重功能。新晃风机盘管明装机组的外壳及凝水盘采用冷轧钢板加工,板材的双面均经酸洗磷化处理,再经静电喷涂混合聚脂并以高温固化,其防锈、防潮性能远高于一般静电喷塑或防锈涂料,涂层牢固、耐用、亮泽持久,数年后抹去灰尘仍感如初。新晃风机盘管机组中使用的紧固件均按新晃要求(JIS标准)定点加工,并经防锈处理;在凝水盘与底板连接部分使用不锈钢材质。水盘的构造为整体模压一次成型,冷板经过酸洗磷化处理后再由静电喷涂而成。
2.热交换器
A. 新晃盘管的铜管采用磷脱氧铜管制作而成,加工工艺,管材分子排列紧密,抗拉强度高,韧性好,耐腐蚀,抗氧化,铜管管径为9.52*0.35mm,采用整体机械涨管工艺涨管。盘管焊接采用进口气体保护焊接工艺,配以含银焊料,无须另行脱氧化层处理,焊口抗震、牢固,一旦试压不漏,将终生不会泄漏。在数年中创下数十万台现场无一漏水的记录。
B. 新晃风机盘管的散热翅片采用抗氧化纯铝箔制成,具有亲水性、高抗拉、高延伸特点,良好的亲水性和的传热性能。翅片采用双条缝桥式结构,厚度为0.115mm的翅片,与铜管交叉排列,是目前国际制冷行业流行的一种高效率的结构形式。所有新晃风机盘管均进行22kg/cm2压力气密性检漏试验,工作压力为17.5kg/cm2。
3.风机组
A. 风机(叶轮)为新晃自制的双进风离心风机,前弯多叶叶轮(为日本新晃进口模具制造)为双圆弧型构造,风机蜗壳采用热镀锌板模压点焊而成,叶轮采用热镀锌板整体冲压成型。叶轮经严格的静动平衡校验(日本进口高精度动平衡仪),圆周不平衡量小于0.2克。限度地控制了振动、确保低噪音、大风量、长寿命。
新晃电机的固定支架采用3.2mm的钢板在360吨压机上一次冲压成型,并用M8mm特种焊接螺栓固定在机组上(一般厂家用2mm的钢板制造,M6mm的自攻螺丝进行固定),因此,其构造强度高、抗震,可长期稳定的运转,降低噪音、延长机组使用寿命。
B. 新晃电机为半封闭电容式电机,防尘、防潮、防滴漏、运转平稳、噪音极低、使用寿命长。转动部分采用精工高精度全密封含油滚珠轴承,终生无需加油,因此无需维修。电机的性能参数、几何尺寸及用材均按新晃技术要求特制。新晃电机采用日本草津电机的技术,转子中硅钢片的槽型设计,几乎完全消除了电磁场噪音。
现货供应咨询北京嘉怡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新晃风机盘管SGCR系列卧式暗装 12PA、30PA、50PA余压可供选择
简介说明:
产品特点:
1.采用新晃风机,风量--风压特性稳定,静压效率高,抗衰减性强,限度地降低了管网阻力对机组送风量的影响。
2.采用新晃逆流盘管,传热效率更高,冷量、热量更为充足。
3.机组 小安装高度233mm
4长节能的PSC电机,自带过载保护、过热保护装置,引出线配用全密闭柔性金属软管加以安全防护。
5独具特色的3个全数检测-------盘管耐压气密性检测、叶轮静动平衡检测、整机启动和运转检测。
热交换器:
A. 新晃盘管的铜管采用磷脱氧铜管制作而成,加工工艺,管材分子排列紧密,抗拉强度高,韧性好,耐腐蚀,抗氧化,铜管管径为9.52*0.35mm,采用整体机械涨管工艺涨管。盘管焊接采用进口气体保护焊接工艺,配以含银焊料,无须另行脱氧化层处理,焊口抗震、牢固,一旦试压不漏,将终生不会泄漏。在数年中创下数十万台现场无一漏水的记录。
B. 新晃风机盘管的散热翅片采用抗氧化纯铝箔制成,具有亲水性、高抗拉、高延伸特点,良好的亲水性和的传热性能。翅片采用双条缝桥式结构,厚度为0.115mm的翅片,与铜管交叉排列,是目前国际制冷行业流行的一种高效率的结构形式。所有新晃风机盘管均进行22kg/cm2压力气密性检漏试验,工作压力为17.5kg/cm2。
风机组:
A. 风机(叶轮)为新晃自制的双进风离心风机,前弯多叶叶轮(为日本新晃进口模具制造)为双圆弧型构造,风机蜗壳采用热镀锌板模压点焊而成,叶轮采用热镀锌板整体冲压成型。叶轮经严格的静动平衡校验(日本进口高精度动平衡仪),圆周不平衡量小于0.2克。限度地控制了振动、确保低噪音、大风量、长寿命。
新晃电机的固定支架采用3.2mm的钢板在360吨压机上一次冲压成型,并用M8mm特种焊接螺栓固定在机组上(一般厂家用2mm的钢板制造,M6mm的自攻螺丝进行固定),因此,其构造强度高、抗震,可长期稳定的运转,降低噪音、延长机组使用寿命。
B. 新晃电机为半封闭电容式电机,防尘、防潮、防滴漏、运转平稳、噪音极低、使用寿命长。转动部分采用精工高精度全密封含油滚珠轴承,终生无需加油,因此无需维修。电机的性能参数、几何尺寸及用材均按新晃技术要求特制。新晃电机采用日本草津电机的技术,转子中硅钢片的槽型设计,几乎完全消除了电磁场噪音。
一、新晃风机盘管(空调)机组结构
1. 新晃风机盘管主材均为进口材料制作而成,系引进日本新晃新设计、制造技术和日本、美国的制造设备,按照ISO9000质量体系模式生产的一个完整的系列产品 ——FCU风机盘管机组。整个系列分立式(明装、暗装)、卧式(明装、暗装)、低矮式(明装、暗装)、卡式(半明装)等机种,其中新晃卧式暗装风机盘管机组分标准型和余压型(高静压)两种。每一机种按风量、冷量大小分若干个规格,每一规格又可分为二管制和四管制(2+1和3+1)机型。另外新晃卧式暗装风机盘管机组还可分为带回风箱和不带回风箱以及带过滤器和不带过滤器等等机型。新晃风机盘管全系列共有300多个品种规格,还可按用户的需要提供不同性能、不同材料、不同尺寸的特殊规格品种。
二.新晃风机盘管(空调)主要材料及工艺
1. 箱体:
采用高含锌量热镀锌板通过高速数控机床加工而成,在内表面粘贴有防潮、防风吹涂层的离心玻璃棉板,具有保温、吸声双重功能。新晃风机盘管明装机组的外壳及凝水盘采用冷轧钢板加工,板材的双面均经酸洗磷化处理,再经静电喷涂混合聚脂并以高温固化,其防锈、防潮性能远高于一般静电喷塑或防锈涂料,涂层牢固、耐用、亮泽持久,数年后抹去灰尘仍感如初。新晃风机盘管机组中使用的紧固件均按新晃要求(JIS标准)定点加工,并经防锈处理;在凝水盘与底板连接部分使用不锈钢材质。水盘的构造为整体模压一次成型,冷板经过酸洗磷化处理后再由静电喷涂而成。
2.热交换器
A. 新晃盘管的铜管采用磷脱氧铜管制作而成,加工工艺,管材分子排列紧密,抗拉强度高,韧性好,耐腐蚀,抗氧化,铜管管径为9.52*0.35mm,采用整体机械涨管工艺涨管。盘管焊接采用进口气体保护焊接工艺,配以含银焊料,无须另行脱氧化层处理,焊口抗震、牢固,一旦试压不漏,将终生不会泄漏。在数年中创下数十万台现场无一漏水的记录。
B. 新晃风机盘管的散热翅片采用抗氧化纯铝箔制成,具有亲水性、高抗拉、高延伸特点,良好的亲水性和的传热性能。翅片采用双条缝桥式结构,厚度为0.115mm的翅片,与铜管交叉排列,是目前国际制冷行业流行的一种高效率的结构形式。所有新晃风机盘管均进行22kg/cm2压力气密性检漏试验,工作压力为17.5kg/cm2。
3.风机组
A. 风机(叶轮)为新晃自制的双进风离心风机,前弯多叶叶轮(为日本新晃进口模具制造)为双圆弧型构造,风机蜗壳采用热镀锌板模压点焊而成,叶轮采用热镀锌板整体冲压成型。叶轮经严格的静动平衡校验(日本进口高精度动平衡仪),圆周不平衡量小于0.2克。限度地控制了振动、确保低噪音、大风量、长寿命。
新晃电机的固定支架采用3.2mm的钢板在360吨压机上一次冲压成型,并用M8mm特种焊接螺栓固定在机组上(一般厂家用2mm的钢板制造,M6mm的自攻螺丝进行固定),因此,其构造强度高、抗震,可长期稳定的运转,降低噪音、延长机组使用寿命。
B. 新晃电机为半封闭电容式电机,防尘、防潮、防滴漏、运转平稳、噪音极低、使用寿命长。转动部分采用精工高精度全密封含油滚珠轴承,终生无需加油,因此无需维修。电机的性能参数、几何尺寸及用材均按新晃技术要求特制。新晃电机采用日本草津电机的技术,转子中硅钢片的槽型设计,几乎完全消除了电磁场噪音。
现货供应咨询北京嘉怡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防雨淋性测试仪简介
防雨性测试仪,可检测在不同雨水压力作用下织物或复合材料的拒水性能。
产品详细:
本仪器可模拟雨从水平方向喷向垂直固定在不锈钢槽内的待测织物。试样背面紧贴着标准吸滤纸(测试前后需称重)。水柱中的水经标准喷头喷射形成雨,而水柱水量可由600mm(24英寸)以300mm(12英寸)的增量调至2400mm(96英寸)。
不可改装,可与新的降雨测试仪一起订购。我们可以提供温控的水供应系统,它包括电子温度控制器、混合水槽及螺线管控制阀。
检测原理:
模拟雨水从水平方向,喷向垂直固定在不锈钢槽内的待测织物。试样背面紧贴着标准吸滤纸(测试前需称重)。水柱中的水经标准喷头喷射形成雨,水柱量可由600mm(24英寸)以300mm(12英寸)的增量调至2400mm(96英寸)。在控制条件下用水喷洒5分钟,然后通过再次称量吸水纸的重量,可以确定测试过程中样品渗透的水量。
操作指示与说明:
1、将试样背面紧贴着标准吸滤纸(测试前后需称重)。水柱中的水经标准喷头喷射形成雨,而水柱水量可由600mm(24英寸)以300mm(12英寸)的增量调至2400mm(96英寸)。
2、可提供具有交互式用户界面的LCD彩色触摸屏,可预设ISO 和AATCC测试标准、水温、水柱高度、测试时间。内置蓄水池可对喷射于试样上的水进行回收,水池内带有控制水温的加热器。精密的水泵可自动维持喷头上水柱至设定高度。
产品介绍:
AATCC 35防雨淋试验台/织物防雨性测试仪广泛用于检测在不同雨水压力作用下织物或复合材料的拒水性能,可模拟雨从水平方向喷向垂直固定在不锈钢槽内的待测织物。
产品详细说明:
AATCC 35防雨淋试验台/织物防雨性测试仪可模拟雨从水平方向喷向垂直固定在不锈钢槽内的待测织物。试样背面紧贴着标准吸滤纸(测试前后需称重)。水柱中的水经标准喷头喷射形成雨,而水柱水量可由600mm(24英寸)以300mm(12英寸)的增量调至2400mm(96英寸)。
防雨性测试仪提供具有交互式用户界面的LCD彩色触摸屏,可预设ISO 和AATCC测试标准、水温、水柱高度、测试时间。内置蓄水池可对喷射于试样上的水进行回收,水池内带有控制水温的加热器。精密的水泵可自动维持喷头上水柱至设定高度。
不可改装,可与新的降雨测试仪一起订购。我们可以提供温控的水供应系统,它包括电子温度控制器、混合水槽及螺线管控制阀。
符合标准:
AATCC 35,BS EN ISO 22958,GB/T 23321
规格参数:
1. 控制:LCD彩色触摸屏面板;
2. 水柱:60~150cm ±1.5cm(标准),60~240cm ±1.5cm(扩展);
3. 试样架:285×190mm(距喷头305mm);
4. 加热器:1000W;
5. 温度控制:室温~40℃±0.8℃(无冷却装置);
6. 供应水源:自来水或蒸馏水;
7. 蓄水池:40L;
8. 外形尺寸:700×600×2460mm(长×宽×高);
9. 重量:125kg(275lb);
10. 电源:230/120VAC,50/60Hz。
仪器配置:
1. 防雨性测试仪器带LCD彩色触摸屏控制面板;
2. 水柱管,240cm;
3. 标准喷头;
4. 样品架和机架;
5. 40L蓄水池;
6. 150cm水柱管(选配);
7. AATCC吸滤纸500×1000mm(25张)(选配)。
3.设备及材料
3.1.AATCC雨淋测试仪
3.2.白色AATCC吸水纸
3.3.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3.4.天平﹐精确到0.1g
4.试样
4.1.最少取三块试样﹐每个20X20cm。试样和吸水纸在测试前放在标准大气下调湿至少4小时。
5.过程
5.1.将试样的后面放一个15.2cmX15.2cm的标准吸水纸﹐称重标准吸水纸﹐精确到0.1g。在垂直的刚性面上﹐将试样夹在试样夹持器上。试样放在喷淋的中间位置﹐距离喷嘴30.5cm。水平地将27±1℃的水流直接喷淋在试样上﹐持续5分钟。喷淋结束﹐小心的取下吸水纸﹐迅速称重﹐精确至0.1g。
6.评级
6.1.计算吸水纸在5分钟喷淋时间内重量的增加﹐并将三个结果取平均值。
7.1.报告平均值。如大于5.0g﹐则报告为+5.0g或>5.0g。
防雨性测试仪,可检测在不同雨水压力作用下织物或复合材料的拒水性能。
产品详细:
本仪器可模拟雨从水平方向喷向垂直固定在不锈钢槽内的待测织物。试样背面紧贴着标准吸滤纸(测试前后需称重)。水柱中的水经标准喷头喷射形成雨,而水柱水量可由600mm(24英寸)以300mm(12英寸)的增量调至2400mm(96英寸)。
不可改装,可与新的降雨测试仪一起订购。我们可以提供温控的水供应系统,它包括电子温度控制器、混合水槽及螺线管控制阀。
检测原理:
模拟雨水从水平方向,喷向垂直固定在不锈钢槽内的待测织物。试样背面紧贴着标准吸滤纸(测试前需称重)。水柱中的水经标准喷头喷射形成雨,水柱量可由600mm(24英寸)以300mm(12英寸)的增量调至2400mm(96英寸)。在控制条件下用水喷洒5分钟,然后通过再次称量吸水纸的重量,可以确定测试过程中样品渗透的水量。
操作指示与说明:
1、将试样背面紧贴着标准吸滤纸(测试前后需称重)。水柱中的水经标准喷头喷射形成雨,而水柱水量可由600mm(24英寸)以300mm(12英寸)的增量调至2400mm(96英寸)。
2、可提供具有交互式用户界面的LCD彩色触摸屏,可预设ISO 和AATCC测试标准、水温、水柱高度、测试时间。内置蓄水池可对喷射于试样上的水进行回收,水池内带有控制水温的加热器。精密的水泵可自动维持喷头上水柱至设定高度。
产品介绍:
AATCC 35防雨淋试验台/织物防雨性测试仪广泛用于检测在不同雨水压力作用下织物或复合材料的拒水性能,可模拟雨从水平方向喷向垂直固定在不锈钢槽内的待测织物。
产品详细说明:
AATCC 35防雨淋试验台/织物防雨性测试仪可模拟雨从水平方向喷向垂直固定在不锈钢槽内的待测织物。试样背面紧贴着标准吸滤纸(测试前后需称重)。水柱中的水经标准喷头喷射形成雨,而水柱水量可由600mm(24英寸)以300mm(12英寸)的增量调至2400mm(96英寸)。
防雨性测试仪提供具有交互式用户界面的LCD彩色触摸屏,可预设ISO 和AATCC测试标准、水温、水柱高度、测试时间。内置蓄水池可对喷射于试样上的水进行回收,水池内带有控制水温的加热器。精密的水泵可自动维持喷头上水柱至设定高度。
不可改装,可与新的降雨测试仪一起订购。我们可以提供温控的水供应系统,它包括电子温度控制器、混合水槽及螺线管控制阀。
符合标准:
AATCC 35,BS EN ISO 22958,GB/T 23321
规格参数:
1. 控制:LCD彩色触摸屏面板;
2. 水柱:60~150cm ±1.5cm(标准),60~240cm ±1.5cm(扩展);
3. 试样架:285×190mm(距喷头305mm);
4. 加热器:1000W;
5. 温度控制:室温~40℃±0.8℃(无冷却装置);
6. 供应水源:自来水或蒸馏水;
7. 蓄水池:40L;
8. 外形尺寸:700×600×2460mm(长×宽×高);
9. 重量:125kg(275lb);
10. 电源:230/120VAC,50/60Hz。
仪器配置:
1. 防雨性测试仪器带LCD彩色触摸屏控制面板;
2. 水柱管,240cm;
3. 标准喷头;
4. 样品架和机架;
5. 40L蓄水池;
6. 150cm水柱管(选配);
7. AATCC吸滤纸500×1000mm(25张)(选配)。
3.设备及材料
3.1.AATCC雨淋测试仪
3.2.白色AATCC吸水纸
3.3.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3.4.天平﹐精确到0.1g
4.试样
4.1.最少取三块试样﹐每个20X20cm。试样和吸水纸在测试前放在标准大气下调湿至少4小时。
5.过程
5.1.将试样的后面放一个15.2cmX15.2cm的标准吸水纸﹐称重标准吸水纸﹐精确到0.1g。在垂直的刚性面上﹐将试样夹在试样夹持器上。试样放在喷淋的中间位置﹐距离喷嘴30.5cm。水平地将27±1℃的水流直接喷淋在试样上﹐持续5分钟。喷淋结束﹐小心的取下吸水纸﹐迅速称重﹐精确至0.1g。
6.评级
6.1.计算吸水纸在5分钟喷淋时间内重量的增加﹐并将三个结果取平均值。
7.1.报告平均值。如大于5.0g﹐则报告为+5.0g或>5.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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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5年,有股东5人。甲系A公司股东(占股40%)和监事,乙系A公司股东(占股30%)和监事,丙系A公司股东(占股10.5%)。A公司另外2名股东合计占股19.5%。丁系A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非股东)。A公司章程第24条载明:“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第25条载明:“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第26条载明:“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第27条载明:“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股东主持”;第28条载明:“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2018年12月20日,乙提议2019年1月1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罢免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丁、提请丙担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乙通过A公司的股东会联系人黄某(非A公司员工)将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24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A公司各股东。
根据上述通知,2019年1月11日,A公司在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到会股东5人, 实际到会股东4人(甲缺席),占表决权60%。会议形成决议如下:聘任丙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丁原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除未到会的甲外,乙丙等4名股东在该股东会决议中签名。
现甲作为原告,以A公司为被告,以乙丙等4名股东为第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A公司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任免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
甲主张:
1、甲作为股东及监事,从未收到过其他股东依法要求召开股东会的提议,没有收到依法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也没有收到应由本人主持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或要求,时任执行董事丁或作为监事的甲均没有主持召开此次股东会,更没有收到过该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该次股东会的提议、召集、主持等程序均违反《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第27条的规定。
2、该股东会所表决的内容不属实,严重违反基本事实。在更换法定代表人、监事之前,执行董事丁多次口头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但除甲方之外的4名股东均不予理会,丁在2019 年1月10日以书面形式召集通知各股东于2019年1月27日召开股东会,纠正公司经营活动不按公司章程进行的非正常状态, 但除甲方之外的4名股东故意制造矛盾,拒不参加股东会,令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综上,该次股东会决议依法应予以撤销。
A公司辩称:
1、A公司2019年1月1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系依照2016年11月4日公司各股东(包括甲)及关联方所确定的股东会会议流程所进行的,并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过微信、邮件方式通知过包括甲在内的所有股东,召集程序合法。
2、由于丁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给A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至此,A公司已向丁入职时的地址发送了《关于限期履行法定代表人义务的函》,要求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否则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免除其执行董事的职务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根据各股东确定的会议流程,2018年12月20日,乙作为股东和监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罢免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丁,提请丙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4、股东会联系人黄某根据乙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提案,准备主要内容为“罢免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丁,提请丙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会议议题。
5、2018年12月24日,股东会联系人黄某在包括了A公司所有股东在内的微信群中通知包括甲在内的公司全体股东于2019年1月11日下午14时到A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当日向各股东发送了电子邮件。
6、2019年1月11日的股东会表决方式和结果合法有效。当日应出席股东为5人,实际出席4人,占60%表决权,决议经到会股东通过,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25条的规定。退一步讲,即使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亦不会对股东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之规定,甲的诉求应予驳回。
法院认定:
《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A公司章程第26条亦载明:“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从A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2019年1月11日的临时股东会由监事乙提议召开,由乙主持,而会议通知亦于2018年12月24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各股东,甲也确认收到该通知。该通知由黄某发出,关于黄某的身份,A公司及各第三人主张黄某为各股东确认的股东会联系人,并提交了2016年11 月4日的会议记录,该会议记录显示甲在该记录上签名, 甲虽否认该签名的真实性,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且,对于黄某发出的临时股东会通知,甲在确认收到情况下也未举证证明其就此提出过异议。另,按照公司章程第24条、 第25条的规定,即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且代表权过半数同意,2019年1月11日的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均未违反公司法和A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甲方关于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原因包括:1、召集程序或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聚焦争点,本案原告第一主张该决议未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董事、监事、股东”的召集先后顺序先提请执行董事丁来召集,属于可撤销事由,但本案貌似未对此有相应论述。《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属强制性规定,虽公司章程第26条载明:“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但仍应依公司法之规定认定临时会议的召集存在先后顺序。只能推想,法院系基于该决议实质并未受影响而认定直接由监事乙召集不属于可撤销事由。原告第二主张该决议内容不属实应予以撤销。决议内容未违反公司章程即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决议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否正当并非决议撤销之诉的审查内容,亦不属于司法审查的内容。换言之,依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属于股东会表决事项即可。故,甲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现实中,许多小微公司法律知识匮乏、规范意识不足,公司决议经常存在瑕疵,因此,厘清何种瑕疵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往往是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审判焦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属于可撤销的范畴。显然,该规定所述实质影响只能依赖于法官基于具体案件进行自由裁量。本案股东之间素有矛盾,提请丁来召集召开股东会罢免丁的职务显然存在障碍。虽然决议系监事乙直接召集,但提前15日通知了全体股东,召集程序无其他瑕疵,后决议依章程规定经双过半数表决通过,最终法院确认决议有效,体现了对于瑕疵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精神。法律是一门平衡的艺术,面对公司决议中普遍存在的大小瑕疵,需要法律人加以解释、权衡,以期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via:鹏商律师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5年,有股东5人。甲系A公司股东(占股40%)和监事,乙系A公司股东(占股30%)和监事,丙系A公司股东(占股10.5%)。A公司另外2名股东合计占股19.5%。丁系A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非股东)。A公司章程第24条载明:“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第25条载明:“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第26条载明:“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第27条载明:“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股东主持”;第28条载明:“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2018年12月20日,乙提议2019年1月1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罢免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丁、提请丙担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乙通过A公司的股东会联系人黄某(非A公司员工)将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24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A公司各股东。
根据上述通知,2019年1月11日,A公司在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到会股东5人, 实际到会股东4人(甲缺席),占表决权60%。会议形成决议如下:聘任丙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丁原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除未到会的甲外,乙丙等4名股东在该股东会决议中签名。
现甲作为原告,以A公司为被告,以乙丙等4名股东为第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A公司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任免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
甲主张:
1、甲作为股东及监事,从未收到过其他股东依法要求召开股东会的提议,没有收到依法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也没有收到应由本人主持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或要求,时任执行董事丁或作为监事的甲均没有主持召开此次股东会,更没有收到过该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该次股东会的提议、召集、主持等程序均违反《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第27条的规定。
2、该股东会所表决的内容不属实,严重违反基本事实。在更换法定代表人、监事之前,执行董事丁多次口头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但除甲方之外的4名股东均不予理会,丁在2019 年1月10日以书面形式召集通知各股东于2019年1月27日召开股东会,纠正公司经营活动不按公司章程进行的非正常状态, 但除甲方之外的4名股东故意制造矛盾,拒不参加股东会,令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综上,该次股东会决议依法应予以撤销。
A公司辩称:
1、A公司2019年1月1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系依照2016年11月4日公司各股东(包括甲)及关联方所确定的股东会会议流程所进行的,并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过微信、邮件方式通知过包括甲在内的所有股东,召集程序合法。
2、由于丁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给A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至此,A公司已向丁入职时的地址发送了《关于限期履行法定代表人义务的函》,要求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否则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免除其执行董事的职务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根据各股东确定的会议流程,2018年12月20日,乙作为股东和监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罢免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丁,提请丙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4、股东会联系人黄某根据乙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提案,准备主要内容为“罢免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丁,提请丙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会议议题。
5、2018年12月24日,股东会联系人黄某在包括了A公司所有股东在内的微信群中通知包括甲在内的公司全体股东于2019年1月11日下午14时到A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当日向各股东发送了电子邮件。
6、2019年1月11日的股东会表决方式和结果合法有效。当日应出席股东为5人,实际出席4人,占60%表决权,决议经到会股东通过,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25条的规定。退一步讲,即使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亦不会对股东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之规定,甲的诉求应予驳回。
法院认定:
《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A公司章程第26条亦载明:“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从A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2019年1月11日的临时股东会由监事乙提议召开,由乙主持,而会议通知亦于2018年12月24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各股东,甲也确认收到该通知。该通知由黄某发出,关于黄某的身份,A公司及各第三人主张黄某为各股东确认的股东会联系人,并提交了2016年11 月4日的会议记录,该会议记录显示甲在该记录上签名, 甲虽否认该签名的真实性,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且,对于黄某发出的临时股东会通知,甲在确认收到情况下也未举证证明其就此提出过异议。另,按照公司章程第24条、 第25条的规定,即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且代表权过半数同意,2019年1月11日的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均未违反公司法和A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甲方关于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原因包括:1、召集程序或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聚焦争点,本案原告第一主张该决议未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董事、监事、股东”的召集先后顺序先提请执行董事丁来召集,属于可撤销事由,但本案貌似未对此有相应论述。《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属强制性规定,虽公司章程第26条载明:“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但仍应依公司法之规定认定临时会议的召集存在先后顺序。只能推想,法院系基于该决议实质并未受影响而认定直接由监事乙召集不属于可撤销事由。原告第二主张该决议内容不属实应予以撤销。决议内容未违反公司章程即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决议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否正当并非决议撤销之诉的审查内容,亦不属于司法审查的内容。换言之,依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属于股东会表决事项即可。故,甲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现实中,许多小微公司法律知识匮乏、规范意识不足,公司决议经常存在瑕疵,因此,厘清何种瑕疵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往往是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审判焦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属于可撤销的范畴。显然,该规定所述实质影响只能依赖于法官基于具体案件进行自由裁量。本案股东之间素有矛盾,提请丁来召集召开股东会罢免丁的职务显然存在障碍。虽然决议系监事乙直接召集,但提前15日通知了全体股东,召集程序无其他瑕疵,后决议依章程规定经双过半数表决通过,最终法院确认决议有效,体现了对于瑕疵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精神。法律是一门平衡的艺术,面对公司决议中普遍存在的大小瑕疵,需要法律人加以解释、权衡,以期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via:鹏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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